1、会 计 学 理 论 与 方 法周 云 方 向 亮 唐 跃 志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出 版 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 CIP ) 数 据会 计 学 理 论 与 方 法 / 周 云 方 向 亮 唐 跃 志 武 汉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出 版 社 , 2001 年 8 月ISB N 7-5609-2543-X . 会 . 周 . F230 方 唐会 计 学 理 论 与 方 法 周 云 方 向 亮 唐 跃 志责 任 编 辑 : 钟 珊 钱 坤 责 任 校 对 : 封 春 英封 面 设 计 : 责 任 监 印 :出 版 发 行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出 版 社武 昌 喻 家 山 邮
2、编 : 430074 电 话 : ( 027)87545012经 销 : 新 华 书 店 湖 北 发 行 所录 排 :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出 版 社 照 排 室 印 刷 :开 本 : 印 张 : 字 数 :版 次 : 年 月 第 版 印 次 : 年 月 第 次 印 刷 印 数 :IS BN 7-5609-2543-X/F230 定 价 :16.8元(本 书 若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 , 请 向 出 版 社 发 行 部 调 换 )内 容 简 介本 书 对 企 业 会 计 进 行 了 较 为 详 细 的 描 述 , 特 别 是 在 理 论 方 面讲 解 透 彻 , 从 货 币 资 金
3、、 应 收 款 项 、 存 货 、 投 资 、 长 期 资 产 五 个 方 面 , 对 企 业 的 资 产 进 行 了 分 类 分 析 和 估 价 分 析 ; 对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进 行 了 分 类 、 确 认 和 计 量 ; 最 后 以 会 计 报 表 形 式 对 上 述 项 目 进 行 了 总 结 归 纳 , 阐 述 了 它 们 之 间 的 价 值 关 系 , 构 成 了 一 套 完 整 的 会 计 理 论 和 方 法 体 系 。序会 计 学 是 一 门 应 用 性 很 强 的 学 科 。 众 多 会 计 学 者 深 入 探 讨 了 会 计 的 诸 要 素 及 其 会 计 处
4、 理 方 法 , 会 计 学 应 用 与 实 务 方 面 的 教 科书也 随 处 可 见 。 但 作 者 编 著 的 这 本 会 计 学 理 论 与 方 法 , 站 在 一 定 的 理 论 高 度 对 会 计 学 的 各 个 基 本 要 素 进 行 了 深 入 描 述 , 以 会 计 目 标 和 会 计 原 则 为 出 发 点 , 以 历 史 成 本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确 认 ,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进 行 会 计 计 量 , 以 借 贷 记 账 法 进 行 会 计 记 录 , 最 终 形 成 了 基 本 会 计 理 论 与 方 法 体 系 的 结 构 框 架 , 书 中 有 一 些
5、 作 者 经 过 理性 思 考 而 得 到 的 新 见 解 , 对 会 计 实 践 工 作 也 是 有 指 导 意 义 的 。本 书 作 者 之 一 周 云 同 志 是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的 青 年 教 师 , 曾 留 学 美 国 , 现 在 管 理 学 院 攻 读 在 职 博 士 学 位 , 多 年 来 养 成 了独 立 思 考 和 勤 奋 好 学 的 习 惯 。 这 次 , 在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的 资 助下 , 写 了 这 本 书 , 并 在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 可 供 有 关 研 究 人员 参 考 借 鉴 。我 本 人 是
6、 学 管 理 的 , 对 会 计 学 略 知 一 二 , 当 周 云 同 志 希 望 我 为 本 书 作 序 时 , 我 感 到 很 为 难 , 但 作 为 他 多 年 的 朋 友 , 我 还 是 很 高 兴地 接 受 了 这 个 任 务 , 算 是 对 青 年 学 者 辛 勤 劳 动 的 支 持 。 至 于 本 书的 学 术 成 就 和 对 会 计 学 界 的 贡 献 , 只 有 留 给 每 一 位 读 者 来 评 论 。让 我 们 一 起 来 阅 读 这 本 新 书 吧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廖 建 桥2001 年 8 月 12 日 1 目
7、 录第 1 章 货 币 资 金 ( 1)第 1 节 现 金 ( 1)第 2 节 银 行 存 款 (15)第 3 节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27)第 2 章 应 收 款 项 (32)第 1 节 应 收 账 款 (32)第 2 节 坏 账 和 坏 账 准 备 (57)第 3 节 应 收 票 据 (67)第 4 节 其 他 应 收 款 项 及 预 付 款 项 (90)第 3 章 存 货 ( 104)第 1 节 存 货 :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 104)第 2 节 存 货 : 按 计 划 成 本 计 价 ( 125)第 3 节 存 货 : 其 他 计 价 方 法 ( 136)第 4 节
8、低 值 易 耗 品 ( 150)第 5 节 包 装 物 ( 161)第 4 章 投 资 ( 170)第 1 节 短 期 投 资 ( 170)第 2 节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 178)第 3 节 长 期 股 票 投 资 : 成 本 法 ( 190)第 4 节 长 期 股 票 投 资 : 权 益 法 ( 207)第 5 章 长 期 资 产 ( 217)第 1 节 固 定 资 产 增 加 ( 217)第 2 节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 229)第 3 节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 252) 2 第 4 节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 262)第 5 节 无 形 资 产 ( 269)第 6
9、 节 递 延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 283)第 6 章 负 债 ( 290)第 1 节 流 动 负 债 : 按 实 际 金 额 确 定 ( 290)第 2 节 流 动 负 债 : 按 预 计 金 额 确 定 ( 298)第 3 节 长 期 负 债 : 应 付 债 券 ( 320)第 4 节 长 期 负 债 : 其 他 债 务 ( 330)第 7 章 所 有 者 权 益 ( 335)第 1 节 投 入 资 本 ( 335)第 2 节 留 存 利 润 ( 354)第 8 章 会 计 报 表 ( 363)第 1 节 资 产 负 债 表 ( 363)第 2 节 损 益 表 ( 372)后 记
10、 ( 380) 1 第 1 章 货 币 资 金第 1 节 现 金1 简 介就 企 业 而 言 , 现 金 是 指 该 企 业 的 库 存 现 金 , 是 企 业 可 以 用 以 立 即 流 通 和 支 配 的 交 换 媒 介 。 企 业 的 现 金 一 般 由 该 企 业 的 出 纳 员 负 责 保 管 , 备 供 企 业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之 用 。现 金 管 理 是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现 金 的 收入 、 付 出 和 库 存 进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 企 业 的 现 金 管理 应 在 国 家 现 金
11、管 理 制 度 的 规 范 下 进 行 。 企 业 既 是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层 单 位 , 也 是 国 家 现 金 管 理 的 对 象 。 加 强 现 金管 理 , 有 利 于 国 家 对 货 币 流 通 的 宏 观 调 控 , 促 使 市 场 货 币 流 通 量 与 商 品 流 通 量 相 适 应 ; 有 利 于 集 中 闲 散 资 金 , 以 扩 大 社 会 再 生 产 规 模 ; 有 利 于 企 业 的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责 任 制 的 运 行 , 促 使 企 业 健 全 各 项 财 务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国 人
12、民 银 行 是 现 金 管 理 的 主 管 机 关 。 全 国 的 企 业 、 事 业 、 机 关 、 团 体 等 单 位 都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发 布 的 现 金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 严 格 执 行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 在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收 支 现 金 , 自 觉 接 受 银 行 的 监 督 。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的 规 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1 ) 现 金 的 使 用 范 围在 银 行 和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账 户 的 单 位 之 间 的 经 济 往 来 , 应 当 通 过 银 行 进 行 转 账 结 算 , 根 据
13、 目 前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 开 户 单 位 可 以 在 以 下 范 围 内 使 用 现 金 。 2 职 工 工 资 、 津 贴 ; 个 人 劳 务 报 酬 , 包 括 稿 费 、 授 课 费 及 其 他 专 门 工 作 报 酬 ; 支 付 给 个 人 的 各 种 奖 金 , 包 括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颁 发 给 个 人 的科 学 技 术 、 文 化 艺 术 、 体 育 等 各 种 奖 金 ; 各 种 劳 保 、 福 利 费 用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的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 收 购 单 位 向 个 人 收 购 农 副 产 品 和 其 他 物 资 时 支 付
14、的 价 款 ;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 结 算 起 点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 目 前 规 定 结 算 起 点 为 1 000 元 ; 确 实 需 要 现 金 支 付 的 其 他 支 出 。(2 ) 对 个 人 支 付 现 金 的 限 额单 位 对 个 人 支 付 的 现 金 除 向 个 人 收 购 农 副 产 品 和 其 他 物 资 , 以 及 出 差 人 员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两 项 外 , 其 他 现 金 支 付 不 得 超 过使 用 限 额 。 超 过 部 分 , 应 当 以 支 票 和 银 行 本 票 支 付 。 若 确 实
15、需 要全 额 支 付 现 金 的 , 应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查 后 予 以 支 付 。 这 是 国 家 为 了减 少 现 金 流 通 , 对 个 人 现 金 支 付 进 行 的 必 要 的 控 制 和 限 定 。(3 ) 库 存 现 金 的 限 额开 户 银 行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原 则 上 以 开 户 单 位 3 5 天 的 日 常 零 星 开 支 所 需 , 核 定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 边 远 地 区 和 交 通 不 发 达 地 区 的开 户 单 位 的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 可 适 当 放 宽 , 但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15 天 的 日 常 零 星 开
16、 支 。对 没 有 在 银 行 单 独 开 立 账 户 的 企 业 附 属 单 位 也 须 实 行 现 金 管 理 , 必 须 保 留 现 金 的 , 也 应 核 定 其 限 额 。 其 限 额 包 括 在 开 户 单 位 的 库 存 限 额 之 内 。商 业 和 服 务 行 业 的 找 零 备 用 现 金 , 也 须 根 据 日 常 营 业 额 核 定定 额 。 但 这 不 包 括 在 开 户 单 位 的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内 。库 存 现 金 限 额 的 核 定 , 既 保 证 了 企 业 单 位 日 常 零 星 现 金 支 付的 需 要 , 又 减 少 了 库 存 现 金 的 数
17、额 。 此 项 规 定 , 对 控 制 社 会 货 币 量 的 投 放 、 加 速 企 业 的 资 金 周 转 有 一 定 的 作 用 。(4 ) 现 金 收 支 的 规 定 3 单 位 收 入 的 现 金 , 应 在 当 日 工 作 结 束 之 前 送 存 开 户 银 行 。 当日 送 存 确 有 困 难 的 , 应 由 开 户 银 行 确 定 送 存 时 间 。单 位 用 于 日 常 零 星 需 要 支 付 的 现 金 , 可 以 从 库 存 现 金 中 支 付或 者 直 接 从 开 户 银 行 提 取 , 不 得 从 本 单 位 的 现 金 收 入 中 直 接 支 付( 也 称 坐 支
18、) 。 之 所 以 规 定 单 位 不 准 坐 支 现 金 , 是 因 为 单 位 擅 自 坐支 , 将 打 乱 正 常 的 现 金 收 支 渠 道 , 使 银 行 无 法 了 解 单 位 现 金 收 入 的 来 源 和 支 付 的 用 途 , 不 能 对 单 位 的 现 金 收 支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 管 理和 监 督 。 但 是 有 些 单 位 , 如 农 副 产 品 收 购 站 、 物 资 调 剂 商 店 等 单 位 , 它 们 的 业 务 经 营 范 围 , 既 要 销 售 商 品 , 又 要 收 购 物 资 , 日 常 的 现 金 收 付 量 比 较 大 , 如 果 不 能
19、坐 支 , 将 影 响 这 些 单 位 日 常 业 务 活 动 的 正 常 进 行 。 对 于 这 些 单 位 ,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查 同 意 , 可 允 许 坐 支 。 但 银 行 须 核 定 其 坐 支 范 围 和 限 额 , 坐 支 单 位 也 应 定 期 向 银 行 报 送 坐支 金 额 和 使 用 情 况 。企 业 从 开 户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 应 当 写 明 用 途 , 由 本 单 位 财 会 部 门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核 后 , 予 以 支 付 现 金 。因采 购 地 点 不 固 定 、 交 通 不 便 、 生 产 或 市
20、场 急 需 、 抢 险 救 灾 以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使 用 现 金 的 , 应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申 请 ,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核 后 , 予 以 支 付 现 金 。(5 ) 健 全 现 金 账 目单 位 必 须 建 立 和 健 全 现 金 账 目 , 逐 笔 记 载 现 金 收 付 , 日 清 月 结 , 账 款 相 符 。 不 准 用 不 符 合 财 务 制 度 的 凭 证 顶 替 库 存 现 金 ; 不 准 单 位 之 间 借 用 现 金 ; 不 准 谎 报 用 途 套 取 现 金 ; 不 准 利 用 银 行 账 户 代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存
21、 入 和 支 取 现 金 ; 不 准 将 单 位 收 入 的 现 金 以 个 人名 义 存 入 储 蓄 ; 禁 止 发 行 变 相 货 币 ; 不 准 以 任 何 票 据 代 替 人 民 币 在 市 场 流 通 ; 不 准 保 留 账 外 公 款 , 建 立 小 金 库 。现 金 出 纳 员 必 须 做 到 每 日 库 存 现 金 与 现 金 的 记 账 核 对 相 符 。 妥 善 保 管 票 券 和 印 章 , 每 日 下 班 前 应 将 现 金 、 外 币 、 有 价 证 券 、 支 票 和 印 章 等 放 入 保 险 柜 内 。(6 ) 违 反 规 定 的 处 罚 4 违 反 有 关 现
22、 金 管 理 规 定 的 开 户 单 位 , 应 受 警 告 或 者 罚 款 的 处罚 ; 情 况 严 重 的 , 开 户 银 行 可 在 一 定 时 期 内 停 止 对 该 单 位 的 贷 款 或 者 停 止 对 该 单 位 的 现 金 支 付 。2 账 户 设 置 与 记 账 凭 证2.1 现 金 的 账 户 与 账 簿为 了 便 于 对 现 金 的 收 支 业 务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加 强 现 金 管 理 , 企 业 应 设 置 “现 金” 总 分 类 账 户 。 “现 金” 账 户 用 于 核 算 企 业 的 库 存 现 金 。 企 业 收 入 的 各 项 现 金 , 应 记
23、 入 “ 现 金” 账 户 的 借 方 ; 支 出 的 各 项 现 金 , 应 记 入 “ 现 金” 账 户 的 贷 方 。 “现 金” 账 户 的 借 方 余 额 反 映 企 业 现 有 库 存 现 金 的 数 额 。企 业 应 在 “现 金” 总 分 类 账 户 下 设 置 “ 现 金 日 记 账” , 根 据 现 金 收 付 款 凭 证 序 时 地 逐 笔 登 记 。 企 业 若 有 外 币 现 金 的 收 支 , 则 应 分别 人 民 币 、 各 种 外 币 设 置 “ 现 金 日 记 账” , 进 行 明 细 账 务 处 理 。账 簿 是 账 户 的 载 体 , 经 济 业 务 的
24、账 务 处 理 , 需 登 记 在 具 体 的 账 簿 之 中 。 账 簿 是 由 具 有 一 定 格 式 的 账 页 组 成 的 簿 籍 , 经 过 财 务 人员 的 工 作 , 把 日 常 大 量 的 分 散 的 经 济 业 务 数 据 , 按 一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归 类 整 理 , 并 以 一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登 记 到 有 关 的 各 种 专 门 格 式 的账 页 中 去 。 账 簿 记 录 的 各 种 数 据 , 既 可 提 供 总 括 的 核 算 资 料 , 又 可 反 映 各 种 明 细 的 核 算 资 料 , 从 中 得 以 全 面 地 表 现 资 产 、
25、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账 簿 记 录 是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的 主 要 依 据 , 是 会 计 核 算 中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个 基 础 工 作 。账 簿 按 其 性 质 和 用 途 , 可 分 为 序 时 账 簿 、 分 类 账 簿 和 备 查 账 簿 三 类 。(1 ) 序 时 账 簿通 称 为 日 记 账 , 是 按 照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时 间 的 先 后 顺 序 , 逐 日 逐 笔 、 连 续 登 记 的 账 簿 。 日 记 账 根 据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不 同 , 分 为 普 通 日 记 账 和 特 种 日 记 账
26、。 普 通 日 记 账 是 按 时 间 顺 序 记 录 每 一 笔 经 济 业 务 发 生 的 数 5 据 ( 包 括 日 期 、 凭 证 编 号 、 业 务 摘 要 、 对 应 账 户 、 借 贷 方 及 金 额 ) , 它 明 显 地 具 有 分 类 处 理 的 作 用 , 因 而 在 日 常 实 际 工 作 中 已 不 大 使 用 , 日 渐 为 记 账 凭 证 所 替 代 。 特 种 日 记 账 是 为 专 门 记 载 某 一 类 发 生 次 数 较 为 频 繁 的 经济 业 务 的 数 据 而 设 置 的 。 在 各 企 事 业 单 位 的 经 济 业 务 中 , 货 币 资金 的
27、往 来 业 务 发 生 较 为 频 繁 , 尤 其 是 现 金 和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 因 而 需 要 设 置 现 金 日 记 账 来 专 门 记 载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 设 置 各 种 银 行 存款 日 记 账 来 专 门 记 载 对 应 的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结 算 业 务 。日 记 账 是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日 期 的 先 后 顺 序 进 行 登 记 的 , 它 可 以如 实 地 、 及 时 地 记 录 企 业 经 济 业 务 的 发 生 情 况 , 反 映 资 金 的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日 记 账 的 设 置 , 对 于 检 查 货 币 资
28、 金 的 收 支 执 行 情 况 , 核 对 结 算 资 金 的 正 确 与 否 , 保 证 会 计 凭 证 完 整 有 着 很 大 的 作 用 。(2 ) 分 类 账 簿 它 是 根 据 会 计 凭 证 全 面 地 对 资 金 的 使 用 进 行 分 门 别 类 的 登 记的 账 簿 。 一 般 分 总 分 类 账 和 明 细 分 类 账 两 种 。 前 者 反 映 总 括 情 况 , 后 者 反 映 详 细 资 料 。 前 者 是 后 者 的 汇 总 , 后 者 是 前 者 的 补 充 说 明 。 分 类 账 簿 是 会 计 核 算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账 簿 , 是 编 制 会 计
29、报 表 的主 要 依 据 。(3 ) 备 查 账 簿 它 是 对 某 些 日 记 账 和 分 类 账 等 主 要 账 簿 中 未 能 记 载 的 事 项 进行 补 充 登 记 的 账 簿 。 备 查 账 簿 可 以 对 某 些 经 济 业 务 的 内 容 提 供 详 尽 的 参 考 资 料 , 如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 代 管 商 品 物 资 等 , 虽 不 属 于 企 业 的 资 产 、 物 资 范 畴 , 但 本 企 业 负 有 受 托 管 理 的 责 任 , 应 设 置 相 应 的 登 记 簿 予 以 反 映 。企 业 在 设 置 现 金 账 户 时 , 应 结 合 本 企 业 的
30、 业 务 特 点 和 经 济 核算 的 需 要 , 以 最 简 明 的 格 式 , 既 能 满 足 现 金 管 理 的 要 求 , 又 能 使 现金 收 付 的 全 貌 得 到 充 分 的 反 映 。 现 金 日 记 账 在 日 常 财 务 工 作 中 实 际 上 就 是 进 行 序 时 记 录 的 现 金 明 细 账 , 设 置 时 必 须 考 虑 与 总 账 和会 计 报 表 的 配 合 和 衔 接 。 根 据 总 分 类 账 的 账 户 设 置 情 况 , 确 定 设 6 置 与 总 分 类 账 相 衔 接 的 日 记 账 , 将 库 存 现 金 与 备 用 金 等 资 金 划 分开 ,
31、 按 总 账 账 户 进 行 分 类 设 置 , 便 于 总 分 类 账 与 日 记 账 的 核 对 , 也 有 利 于 其 他 资 金 的 分 类 管 理 。现 金 日 记 账 必 须 使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 现 金 日 记 账 主 要 是 用 来 记 录 本 企 业 现 金 具 体 增 减 变 动 情 况 , 是 货 币 资 金 重 要 的 原 始 记 录 簿 , 为 防 止 抽 换 和 账 页 失 散 , 必 须 使 用 将 账 页 装 订 成 册 、 固 定 编 号 的 账 簿 , 确 实 保 证 会 计 原 始 档 案 的 完 整 性 和 严 肃 性 。2.2 格 式 与 登
32、 记 要 求现 金 日 记 账 的 具 体 格 式 一 般 有 “ 三 栏 式” 和 “多 栏 式” 两 种 , 企 业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使 用 。 三 栏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 仅 设 置 收 入 、 支 出 和 结 存 三 个 栏 目 , 收 付 方 的 对 应 科 目 不 另 设 专 栏 反 映 的 日 记 账 格 式 。 登 账 时 , 根 据 现 金 收 款 凭 证 和 现 金 付 款 凭 证 逐 日 逐 笔 直 接 登 记 , 当 天 终 了 应 计算 全 日 现 金 收 入 、 支 出 合 计 数 和 结 存 数 , 并 同 库 存 现
33、金 核 对 相 符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 保 证 账 实 相 符 。 在 现 金 收 付 业 务 量 较 大 的 单 位 , 可 将 当 天 现 金 收 入 和 付 出 的 同 类 业 务 通 过 编 制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方 式 汇 总 登 记 。 三 栏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格 式 , 序 时 地 提 供 现 金 收 支 和结 存 情 况 , 使 用 较 方 便 , 但 不 能 汇 总 提 供 现 金 收 入 的 来 源 和 现 金 支 出 的 用 途 , 而 在 实 际 工 作 和 账 务 处 理 上 是 很 需 要 这 方 面 情 况 的 。 多 栏 式
34、 现 金 日 记 账 。 在 三 栏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基 础 上 发 展 建 立 起 来 的 , 它 的 主 要 特 点 是 按 照 现 金 收 支 的 对 应 科 目 设 置 专 栏 进行 序 时 登 记 。 这 样 的 记 账 格 式 , 既 可 满 足 日 记 账 所 必 需 的 序 时 核算 的 要 求 , 又 可 提 供 现 金 的 来 源 和 去 向 资 料 , 其 各 有 关 专 栏 的 合 计 数 可 用 来 登 记 有 关 总 账 。 多 栏 式 现 金 日 记 账 可 以 把 收 入 和 支 出 并 在 一 本 账 中 设 置 , 也 可 以 按 收 入 和 支 出
35、 设 置 两 本 日 记 账 。 多 栏 式现 金 日 记 账 , 也 是 根 据 经 审 核 无 误 的 收 款 凭 证 和 付 款 凭 证 逐 笔 序时 登 记 。 当 日 终 了 , 为 计 算 库 存 现 金 结 余 数 , 应 将 现 金 支 出 日 记 账 中 的 支 出 合 计 数 过 入 现 金 收 入 日 记 账 中 , 用 昨 日 现 金 结 余 数 加 计本 日 收 入 合 计 数 减 去 本 日 支 出 合 计 数 的 计 算 公 式 , 计 算 出 本 日 现 7 金 结 余 , 以 便 与 当 日 实 际 库 存 现 金 数 核 对 , 检 查 是 否 账 实 相
36、符 , 保 持 一 致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账 是 财 会 的 一 项 重 要 的 基 础 工 作 , 总 的 要 求 是 :专 人 分 工 负 责 , 凭 证 齐 全 完 整 , 登 记 及 时 正 确 , 摘 要 真 实 清 楚 。 正 确 完 整 地 办 理 账 簿 启 用 手 续 。 账 簿 是 企 业 财 会 部 门 重 要 的经 济 档 案 , 为 保 证 账 簿 的 合 法 性 和 严 肃 性 , 明 确 经 济 责 任 , 在 启 用账 簿 时 , 应 按 规 定 内 容 逐 项 填 写 “ 账 簿 启 用 表 ”、 “ 经 管 人 员 一 览 表” , 并 加 盖 有
37、关 人 员 印 章 。 人 员 调 换 时 , 交 接 双 方 均 需 在 移 交 和 接 管 栏 内 签 章 。根 据 审 核 无 误 的 会 计 凭 证 登 记 日 记 账 。 财 会 人 员 在 办 理 现 金 的 收 付 款 业 务 后 , 应 以 审 核 无 误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盖 章 认 可 的 收 款 凭证 和 付 款 凭 证 连 同 其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作 为 正 式 的 记 账 依 据 , 按 当 日 收 付 款 记 账 凭 证 连 续 编 号 顺 序 记 录 在 当 日 的 日 记 账 上 。日 记 账 记 载 内 容 必 须 和 会 计 凭 证 保 持
38、 绝 对 的 一 致 。 每 一 笔 业 务 都 要 记 明 日 期 、 编 号 、 摘 要 、 对 应 科 目 和 金 额 , 经 济 业 务 的 摘 要 不 能 过 分 简 略 , 要 能 够 看 清 、 明 了 业 务 内 容 , 同 类 业 务 内 容 应 能 简 要 地 点 明 其 不 同 之 处 , 便 于 日 后 查 询 核 对 。日 记 账 必 须 连 续 登 记 。 现 金 日 记 账 采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 其 中 账页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撕 去 、 抽 换 , 记 账 时 必 须 按 页 次 、 行 次 、 位 次 顺 序 连续 记 载 , 不 能 跨
39、位 、 跳 行 、 隔 页 登 记 。 为 了 便 于 计 算 和 了 解 累 计 数 额 , 使 前 后 账 页 的 合 计 数 据 相 互 衔 接 , 在 每 一 页 记 满 时 , 应 在 当页最 末 一 行 “摘 要” 栏 内 注 明 “ 过 次 页” , 将 收 付 方 的 本 月 发 生 数 分 别 加 计 总 额 , 记 入 相 应 的 收 、 付 方 金 额 栏 , 余 额 复 核 后 记 入 余 额 栏 ; 同 时 将 加 计 发 生 额 和 结 出 的 余 额 记 入 次 页 第 一 行 相 关 栏 内 , 在 “ 摘要” 栏 内 注 明 “ 承 上 页 ”。 月 末 必
40、须 分 别 结 出 本 月 收 付 方 发 生 额 合 计 数 和 月 末 余 额 , 并 在 “ 合 计” 行 上 下 端 各 划 一 条 红 线 ; 年 终 结 账 后 , 应 在 最 后 一 行 记 录 下 端 划 两 条 红 线 , 表 示 封 账 。 现 金 日 记 账 不 得 出 现 贷 方 余 额 , 因 为 这 是 违 反 常 理 的 、 不 正 常 的 。 当 记 账 人 员 发 现 记 入 现 金 日 记 账 的 内 容 有 错 误 时 ,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错 误 更 正 办 法 8 予 以 更 正 , 而 不 能 随 意 涂 改 。 现 金 日 记 账 是 由 会
41、 计 人 员 根 据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逐 日 逐 笔 登 记 的账 簿 。 其 作 用 是 逐 日 反 映 本 单 位 库 存 现 金 的 收 入 、 付 出 和 结 存 情 况 , 对 现 金 管 理 制 度 和 收 支 情 况 实 行 日 常 监 督 。 利 用 现 金 日 记 账的 记 录 , 可 以 检 查 现 金 收 付 凭 证 及 其 原 始 凭 证 有 无 遗 失 , 从 根 本 上 保 证 账 证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2.3 记 账 凭 证由于 现 金 收 付 的 原 始 凭 证 种 类 繁 多 、 数 量 庞 大 、 格 式 各 异 , 而 且 直 观 上
42、不 能 显 示 资 金 方 向 , 不 具 备 登 记 账 簿 的 必 要 条 件 , 因 此 , 必 须 将 原 始 凭 证 所 记 录 的 经 济 业 务 , 按 会 计 核 算 的 要 求 进 行 审 核 、 归 类 、 整 理 , 填 制 记 账 凭 证 , 明 确 借 贷 账 户 和 金 额 , 以 作 为 登 记 账 簿 的 直 接 依 据 。 记 账 凭 证 , 按 其 在 记 账 过 程 中 的 作 用 , 可 分 为 一 般 记 账 凭 证 和 汇 总 记 账 凭 证 。 一 般 记 账 凭 证 是 由 会 计 人 员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 按 经 济
43、业 务 性 质 , 应 用 会 计 科 目 编 制 的 。 目 前 常 用 的 是 复 式 记 账 凭 证 。 复 式 记 账 凭 证 在 一 张 凭 证 上 使 用 有 联 系 的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账 户 , 集 中 、 全 面 、 完 整 地 反 映 出 一 项 经 济 业 务 的 全 貌 , 它 应 集 中 地 写 明 应 借 、 应 贷 账 户 的 名 称 和 金 额 , 完 成 会 计 分 录 处 理 , 凭 此 直 接 登记 账 簿 。原 始 凭 证 所 记 载 的 经 济 业 务 , 一 类 是 直 接 引 起 货 币 资 金 增 减变 动 的 收 、 付 款 经
44、 济 业 务 , 如 物 资 部 门 采 购 材 料 、 职 工 报 销 医 药 费 等 ; 一 类 是 不 涉 及 到 货 币 资 金 的 直 接 变 动 的 内 部 划 转 的 经 济 业 务 , 如 材 料 的 入 库 和 领 用 、 应 付 工 资 的 分 配 等 。 为 适 应 全 部 业 务 的 需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编 制 的 记 账 凭 证 一 般 可 分 为 收 入 凭 证 、 付 出 凭 证 和 转 账 凭 证 : 收 入 凭 证 是 涉 及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等 收 入 业 务 时 填 制 的 记 账 凭 证 ; 付 出 凭 证 是 涉 及 现 金
45、、 银 行 存 款 等 付 出 业 务 时 填 制 的 记 账 凭 证 ; 转 账 凭 证 是 不 涉 及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入 、 付 出 的 内 部 划 转 业 务 时 填 制 的 记 账 凭 证 。 凡 同 时 涉 及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的 收 付 款 业 务 , 可 同 时 做 两 张 记 账 凭 证 , 即 一 张 收 入 凭 证 , 一 张 金 额 相 同 的 9 付 出 凭 证 。 但 为 了 简 化 记 账 凭 证 的 编 制 , 往 往 习 惯 上 只 编 制 付 出凭 证 , 不 编 制 收 入 凭 证 了 , 例 如 从 银 行 提 取 现 金
46、 , 只 填 制 银 行 存 款付 出 凭 证 , 现 金 收 入 凭 证 就 省 略 了 。 汇 总 记 账 凭 证 是 指 在 一 定 时 期 , 根 据 记 账 凭 证 所 反 映 的 经济 业 务 的 性 质 进 行 的 汇 总 编 制 , 据 以 登 记 总 账 的 一 种 记 账 凭 证 。 一 般 常 用 科 目 汇 总 表 。 科 目 汇 总 表 是 指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记 账 凭 证 按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编 制 , 并 按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和 贷 方 发 生 额 分别 进 行 汇 总 , 并 试 算 平 衡 , 用 来 登 记 总 账
47、的 汇 总 记 账 凭 证 。 用 这 种 汇 总 记 账 凭 证 登 记 总 账 , 可 以 减 少 差 错 , 简 化 总 账 登 记 手 续 。3 内 部 控 制在 一 个 企 业 所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各 项 资 产 中 , 现 金 最 具 有 流 动 性 , 直 接 可 用 于 购 买 商 品 和 劳 务 , 也 就 最 容 易 被 经 管 人 员 所 挪 用 或 侵占 , 因 此 , 必 须 加 强 对 现 金 的 管 理 , 建 立 和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防 止 意 外 事 件 或 损 失 的 发 生 。所 谓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是 指 企 业
48、的 各 级 管 理 部 门 , 为 了 保 护 本 企 业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保 证 会 计 及 其 他 数 据 的 正 确 可 靠 , 运 用 企 业 内 部 因 分 工 而 形 成 的 相 互 联 系 又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 形 成 一 系 列 具 有控制 职 能 的 办 法 、 措 施 、 程 序 , 从 而 成 为 一 个 严 密 的 控 制 系 统 。 内 部控 制 的 主 要 方 式 有 组 织 机 构 控 制 、 授 权 批 准 控 制 、 职 务 分 离 控 制 、 目 标 计 划 控 制 、 法 规 制 度 控 制 、 信 息 质 量 控 制 、 财
49、 产 安 全 控 制 、 人 员 素 质 控 制 和 业 务 程 序 控 制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 就 是 根 据企 业 各 控 制 对 象 的 不 同 特 点 和 控 制 的 目 标 , 将 上 述 各 种 控 制 方 式有 机 地 组 合 起 来 , 形 成 一 个 严 密 的 控 制 系 统 。一 个 有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不 仅 应 能 及 时 地 发 现 差 错 和 舞 弊的 存 在 , 更 应 能 减 少 与 消 除 发 生 差 错 和 舞 弊 的 可 能 性 , 因 此 , 企 业 在 设 计 业 务 处 理 程 序 时 , 不 应 由 单 独 一 人 自 始 至 终 操 纵 或 处 理 一笔 业 务 , 必 须 在 各 独 立 的 部 门 之 间 建 立 明 确 合 理 的 分 工 , 不 应 由 单 独 一 人 兼 管 现 金 出 纳 和 现 金 账 册 。 现 金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在 建 立 处 10 理 现 金 业 务 的 日 常 处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