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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检验 - 第五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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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最新商品检验5夏炎 主编 延边大学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商 品 检 验 5/夏 炎 主 编延吉 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3.12ISBN 7-5634-1720-6最 夏国境检疫 卫生检疫 法规 汇编 F746.81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3)第 111157 号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吉 林 延 吉 市 公 园 街 105 号 邮政编码 133002)中铁十六局印刷厂印刷787 1092 32 开 293.75 印张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2003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789.60 元 (本 卷

2、 16.80 元 )I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12004 年第 94 号公告 112004 年第 92 号公告 132004 年第 93 号公告 14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3 年第 123 号 15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2 号 ).19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31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 处理规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53关于印发与质检工作有关的中国加入 WTO 法律 条文的函 .62国家质检总局令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 2002 年第 23 号2002 7 24 90国家质检总局令进口

3、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2003 年第 53 号 2003 8 18.97国家质检总局令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2003年第 45 号 2003 4 16.111II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分工管理规定 .118国家质检总局令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 检疫管理规定 2003 年第 55 号 2003 11 4 144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44国家质检总局令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 年第 60 号 2004 3 12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150 国家质检总局令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004 第 59 号 2

4、004 1 18.179国家质检总局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2002 年第 25 号 2002 8 2.194商品检验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一 九 八 五 年 三 月 七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一 九 八 七 年 九月十二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八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 条例 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发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 促进对外经济 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 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 海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进出口税则 (以下

5、简称 海关进出口税则 )征收 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从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中国境内的货物 海关 依照 海关进出口税则 征收进口关税海关进出口税则 是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务院成立关税税则委员会 其职责是提 出 制 定 或 者 修 订 修 出 口 关 税 条 例 海 关 进 出 口税则 的方针 政策 原则 审议税则修订草案 制定暂定税率 审定局部调整税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组成由国务院规定 第 四 条 进 口 货 物 的 收 货 人 出 口 货 物 的 发 货商品检验2人 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代理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第 五 条 进 出 境 的 旅 客

6、 行 李 物 品 和 个 人 邮 递 物 品征免税办法 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税率的运用第六条 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 对原 产 于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未 订 有 关 税 互 惠 协 议 的 国 家 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按照普通税率征税 对原产于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订 有 关 税 互 惠 协 议 的 国 家 或 者 地 区的进口货物 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前款规定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 经国务 院 关 税 税 则 委 员 会 特 别 批 准 可 以 按 照 优 惠 税 率 征 税任 何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对 其 进 口 的 原 产 于 中

7、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货 物 征 收 歧 视 性 关 税 或 者 给 予 其 他 岐 视 性 待遇的 海关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可以征收特别关税 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品种 税率 和起征 停征时间 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并公布施行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 应当依 照 海关进出口税 则 规定的归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 并按照适用的商品检验3税率征税第八条 进出口货物 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 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货物到达前 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 应当 按 照 装 载 此 项 货 物 的 运 输 工 具 申 报 进 境 之 日 实 施 的 税率征税第九条 进出

8、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 适用该进出 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 具体 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三章 完税价格的审定第 十 条 进 口 货 物 以 海 关 审 定 的 成 交 价 格 为 基 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到岸价格包括货价 加 上 货 物 运 抵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关 境 内 输 入 地 点 起 卸 前 的包装费 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第 十 一 条 进 口 货 物 的 到 岸 价 格 经 海 关 审 查 未 能确定的 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 价格(一 )从 该 项 进 口 货 物 同 一 出 口 国 或 者 地 区 购 进 的 相同或者类似

9、货物的成交价格(二 )该 项 进 口 货 物 的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货 物 在 国 际 市 场上的成交价格(三 )该 项 进 口 货 物 的 相 同 或 者 类 似 货 物 在 国 内 市商品检验4场上的批发价格 减去进口关税 进口环节其他税收 以及进口后的运输 储存 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四 )海 关 用 其 他 合 理 方 法 估 定 的 价 格第十二条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 运输工具 或者其他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 限内复运进境的 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 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三条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出境时已向海 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 应当以加

10、工 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 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 作为完税 价格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 由海关总 署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 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 作为完税价格第十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应当包括为了 在境内制造 使用 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 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 商标 著作权以及专 有技术 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第 十 六 条 出 口 货 物 应 当 以 海 关 审 定 的 货 物 售 与境外的离岸价格 扣除出口关税后 作为完税价格商品检验5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 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第 十 七 条 进

11、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或 者 他 们 的代 理 人 应 当 如 实 向 海 关 申 报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成 交 价 格 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 货物的成交价格的 由海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完 税价格第 十 八 条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或 者 他 们 的 代理人 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 应当交 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 运费 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 发票( 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 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 单证前 款 各 项 单 证 应 当 由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或 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第十九条 海关审核进出口

12、货物完税价格时 收 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 必要 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 帐册 单据和 文件 或者作其他调查 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 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第 二 十 条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或 者 他 们 的 代理人 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 规定的各项单证的 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 税 事后补交单证的 税款不予调整商品检验6第二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 离岸价格 或者租金 修理费 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 由海关 按 照 填 发 税 款 缴 纳 证 之 日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公 布 的 人民币外汇牌价

13、表 的买卖中间价 折合人民币计 征关税 人民币外汇牌价表 未列入的外币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第四章 税款的缴纳 退补第 二 十 二 条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收 发 货 人 或 者 他 们 的代理人 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 内 (星 期 日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逾期缴纳的 除依法追缴外 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 至缴清税款日止 按日加收欠缴税款千分之一的滞纳 金第二十三条 海关征收关税 滞纳金等 除海关 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 应当按人民币计征第二十四条 海关征收关税 滞纳金等 应当制 发收据 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第二十五条 有

14、下列情形之一的 进出口货物的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 一年内 书面声明理由 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 退税 逾期不予受理(一 )因 海 关 误 征 多纳税款的商品检验7(二) 海 关 核 准 免 验 进 口 的 货 物 在完税后 发现 有短卸情事 经海关审查认可的(三 )已 征 出 口 关 税 的 货 物 因故未装运出口 申 报退关 经海关查验属实的海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退 税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 如发现少征或 者漏征税款 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 起一年内 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

15、的代理人补征 因收 发 货 人 或 者 他 们 的 代 理 人 违 反 规 定 而 造 成 少 征 或 者 漏征的 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第五章 关税的减免及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下列货物 经海关审查无讹 可以 免税(一 )关 税 税 额 在 人 民 币 十 元 以 下 的 一 票 货 物 (二 )无 商 业 价 值 的 广 告 品 和 货 样 (三 )外 国 政 府 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四 )进 出 境 运 输 工 具 装 载 的 途 中 必 需 的 燃 料 物 料和饮食用品因故退还的我国出口货物 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申报进境 并提供原出口单证 经海关审查 核实 可以免征进口关税 但

16、是 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商品检验8不予退还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 由原收货人或者他们 的代理人申报出境 并提供原进口单证 经海关审查 核实 可以免征出口关税 但是 已征收的进口关税 不予退还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 海关 可以酌情减免关税(一)在境外运输中或者在起卸时 遭受损坏或者 损失的(二 )起 卸 后 海 关 放 行 前 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 者损失的(三 )海 关 查 验 时 已 经 破 漏 损坏或者腐烂 经证 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际条约规定减征 免征关税的货物 物品 海关应 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第

17、 三 十 条 经 海 关 核 准 暂 时 进 境 或 者 暂 时 出 境 并 在 六 个 月 内 复 运 出 境 或 者 复 运 进 境 的 货 样 展 览 品 施工机械 工程车辆 工程船舶 供安装设备时 使用的仪器和工具 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 盛装货 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 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 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 准予暂时商品检验9免纳关税前款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海关可以根据情况酌予 延长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 工程车辆 工程船舶等经 海关核准酌予延长期限的 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 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 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 行规定第三十一条 为境外厂商加工 装配成品和为

18、制 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 辅料 零件 部件 配 套件和包装物料 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 免征进口关税 或者对进口料 件先征进口关税 再 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第 三 十 二 条 无 代 价 抵 偿 的 进 出 口 货 物 的 关 税 征免办法 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第 三 十 三 条 经 济 特 区 等 特 定 地 区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 业 等 特 定 企 业 进 出 口 的 货 物 以 及 其 他 依 法 给 予 关 税 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税或者 免税第三十四条 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 要求 对其进

19、出口货物临时减征或者免征进出口关税的 应 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 并附必要的证明和商品检验10资料 向所在地海关申请 所在地海关审查属实后 转报海关总署 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审查批准第三十五条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给予特 定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 在监管年限内经海关核 准出售 转让或者移作他用时 应当按照其使用时间 折旧估价 补征进口关税 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另行 规定第六章 申诉程序第 三 十 六 条 纳 税 义 务 人 对 海 关 确 定 的 进 出 口 货物的征税 减税 补税或者退税等有异议时 应当 先按照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然后自海关填发税 款

20、缴纳证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逾 期申请复议的 海关不予受理第 三 十 七 条 海 关 应 当 自 收 到 复 议 申 请 之 日 起 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义务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复议 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第 三 十 八 条 海 关 总 署 收 到 纳 税 义 务 人 的 复 议 申请后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并制成决定 书交海关送达申请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商品检验11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 起诉第七章 罚则第 三 十 九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的 规 定 构 成 走 私 或 者 违反海关监管规

21、定的行为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 则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 四 十 条 海 关 对 检 举 或 者 协 助 查 获 违 反 本 条 例的偷税漏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规定给予 奖励 并负责保密第 四 十 一 条 本 条 例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总 署负责解释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条 例 自 一 九 九 二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施行2004 年第 94 号公告根 据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保 护 规 定 我 局 通 过 了对 汝瓷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 现批准自即日起 对汝瓷实施原产地域保护一

22、 地域保护范围汝瓷原产地域范围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 将 河 南 省 汝 州 市 列 为 汝 瓷 原 产 地 域 的 请 示 (汝 政 文商品检验12200342 号 )提 出 的 地 域 范 围 为 准 为河南省汝州市现 辖行政区域二 质量技术要求 汝瓷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 保护对象 汝 窑 天 青 釉 瓷器 (天青 天蓝 月白等)原料 保护范围内产石英 黑长石 黄长石 高领土(风穴土 半 坡 土 ) 粘 土 (黑 毛 土 唐 沟 土 ) 方 解石 白云石 草木灰等原料加工 用传统工艺加工成泥料 釉料 经过 捡选 漂洗 破碎 研磨 陈腐等工序成型 以手工拉坯 雕刻 捏塑 拓坯成

23、型 烧成 先经 800oC 左右素烧 用浸釉法施釉 根据制品色泽要求 1 次或 2 次施釉 用还原火烧成 产品特色 汝瓷产品以天青色为基调 有天青天蓝 月白等釉色 坯胎以香灰色和灰白色为主 天 青釉 青如天 面如玉 蝉翼纹 晨星稀 玛瑙入釉 清雅素静 温润古朴 平滑细腻 如同美玉 天蓝釉 色似 雨过天晴云破处 形体端庄大方 有一种青 蓝相应的光泽 釉汁莹润 美不胜收 月白釉 釉汁 温润如玉 拂之如脂三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商品检验13在 汝 瓷 原 产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生 产 者 如 使 用 汝 瓷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 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请并经初审合格 由国

24、家质检总 局公告批准后 方可使用汝瓷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 始对汝瓷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特此公告2004 年第 92 号公告二四年七月十六日根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的有关规 定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等 22 类 产 品 (见 附 件 )的 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 工作已经结束 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一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 不得生产该产品 销售单位不得销售 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予以查处 从即日起 依据有关文件延长有效期 的上述产品的旧证书一律作废二 新投产 新转产上述产

25、品的企业 应当及时 向企业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商品检验14特此公告2004 年第 93 号公告二四年七月十三日根据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我局通过了对 宝应荷藕( 宝应莲藕)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 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宝应荷藕(宝应莲藕)实施原产地域 保护一 地域保护范围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 原产地域范围以 宝应县人民政府关于请求将 宝应荷藕 列入原产地域产品保 护的请示 (宝 政 发 200334 号 )提 出 的 地 域 范 围 为 准 为江苏省宝应县现辖行政区域二 质量技术要求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 应具备以下主要质量技术要求条件品种 美人红

26、大紫红 小雁红栽培 在谷雨前后 水下温度大于 12oC 时开始 整田栽植 每亩用量 600 至 700 株 合理密植 使用 人畜熟粪肥或有机专用肥 每 5 至 7 年 轮 休 换 茬 1 次水 发芽期保持 5 至 10cm 浅水 立叶生长期随 立叶生长逐渐加深至 20 至 50cm 结藕期应降至 10 至 15cm 越冬期保持 5cm 浅水或土壤湿润越冬商品检验15土壤 土层深 30 至 40cm 土壤肥沃 保水力强 含有机质达 2.5%至 4% 土壤 PH6.5 左右质量特色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鲜明特征是红色 顶芽 藕皮米白色 藕肉亮白色 藕香浓郁 清甜爽 脆 花 香 藕 水 分 82%

27、淀 粉 8.0% 中秋藕水分80% 淀 粉 9.0% 红 锈 藕 水 分 78% 淀 粉 10.0%白 锈 藕 水 分 78% 淀 粉 12.0%三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在 宝 应 荷 藕 (宝 应 莲 藕 )原 产 地 域 范 围 内 的 生 产者 如使用宝应荷藕(宝应莲藕)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 标志 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申 请并经初审合格 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 方可 使 用 宝 应 荷 藕 (宝 应 莲 藕 ) 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 始 对 宝 应 荷 藕 (宝 应 莲 藕 )实 施 原 产 地 域 产 品 保 护 措 施特

28、此公告二四年七月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3 年第 123 号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WHO)报 告 刚果共和国盆地区 (Cuvette Ouest)暴发埃波拉出血热 截止 11 月 24 日 商品检验16该国卫生部共报告了 36 例埃波拉出血热病例 其中商品检验1718 例 死 亡 (病 死 率 50%) 该病是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 病死率高达 50 90% 主要通过接触病人的血液 或其他体液 经皮肤 呼吸道或结膜传染 潜伏期为 5 至 14 天 发病症状为突然起病 表现为发热 头痛 肌痛 咽痛 结膜充血等 几天后可出现呕吐 腹痛 腹泻 以及胃肠道等多个部位轻重不一的出血现象 目前

29、对埃波拉出血热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 为防止埃波拉出血热传入我国 保护前往疫区人员的 健康安全 现公告如下一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来自疫区的旅客 如发 现有上述症状的 要立即向口岸检疫人员如实申报 检 疫 人 员 对 可 疑 病 人 实 施 隔 离 留 验 对 病 人 的 分 泌 物 排泄物以及病人接触过的其他物品应实施严格的 消毒等卫生处理措施 同时注意做好个人防护 并及 时将情况上报主管部门二 各检验检疫机构及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前往 刚果共和国的人员 要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 卫生保健咨询服务 告知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避免 接触灵长类动物 避免与可疑病人接触 旅行中或回 国 后 一

30、旦 发 现 有 发 热 头 痛 等 埃 波 拉 出 血 热 相 关 症 状 应尽快就医 并详述有关旅行情况 以便诊断 在疫区就医时 尽可能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 尽可能商品检验18携带必要的防护工具 如口罩 手套 眼镜 帽子 防护服等三 禁止直接或间接来自刚果共和国的灵长类动 物及其产品输入我国或从我国过境 己运抵口岸的来 自 刚 果 共 和 国 的 灵 长 类 动 物 及 其 产 品 一 律 作 退 回 或 销毁处理特此公告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为防止疯牛病和痒病传入 我国禁止从疯牛病和 痒 病 疫 区 国 家 或 地 区 进 口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并 已

31、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禁止从欧盟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为加强对进口动物性饲料的管理 防止被我国禁止的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通 过 第 三 国 转 口 或 混 入 第 三 国 的 饲 料进口到我国 现公告如下一 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必须 按 进口饲料和饲 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 向农业部申请登记 取得产品登记证二 进口单位进口动物性饲料产品 在签定贸易 合 同 前 必 须 凭 产 品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向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构申请 取 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 可证商品检验19三 进口的动物性饲料产品 必须符合中国的检 验检疫要求(一 )必 须

32、随 附 出 口 国 家 或 地 区 官 方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二)卫生证书中必须声明动物性饲料产品是用来 源于本国动物的原料生产的 不含有第三国的动物性 饲 料 产 品 并 且 没 有 受 到 第 三 国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的 污 染(三 )卫 生 证 书 必 须 注 明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来 源 的 的 动物种类(四 )进 境 的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必 须 货 证 相 符 (五 )进 境 的 动 物 性 饲 料 产 品 必 须 经 出 入 境 检 验 检疫机构检疫合格或处理合格四 对 在 此 公 告 发 布 前 已 装 运 的 动 物

33、性 饲 料 产 品 如出口国家或地区出具的卫生证书中没有注明本 公 告 第 三 条 (二 ) (三 )款 内 容 的 出 口 国 家 或 地 区 检 验检疫机构必须补充书面声明 证明该批动物性饲料 产 品 符 合 本 公 告 第 三 条 (二 ) (三 )款 的 要 求五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理六 本公告所称动物性饲料产品是指源于动物或产自于动物的产品经工业化加工 制作的供动物食用商品检验20的饲料二 一年三月一日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第 18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已经1995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

34、予发布 自 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总理 李鹏1995 年 7 月 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 安全和 社会秩序 便利出境 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 通行 制定本条例第 二 条 出境 入 境 边 防 检 查 工 作 由 公 安 部 主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开放的港口 航空港 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站 (以 下 简 称 边 防 检 查 站 )第四条 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 会秩序 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 出 境 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 交通运 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商品检

35、验21(二)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对 出 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 工具进行监护(三)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 维护出境 入 境秩序(四)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规定的任务第五条 出境 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 必 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 接受边防检查 监护和管理出境 入境的人员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 行政法规第六条 边防检查人员必须依法执行公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妨 碍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依 法 执行公务第二章 人员的检查和管理第七条 出境 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 境 入境登记卡 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

36、照 或者其他出境 入 境 证 件 (以 下 简 称 出 境 入境证件) 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 入境第八条 出境 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出境 入境(一 )未 持 出 境 入境证件的商品检验22(二 )持 有 无 效 出 境 入境证件的 (三 )持 用 他 人 出 境 入境证件的 (四 )持 用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的 出 境 入境证件的 (五 )拒 绝 接 受 边 防 检 查 的 (六 )未 在 限 定 口 岸 通 行 的(七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 境 入境的(八 )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 入境的 出境 入 境 的 人 员 有

37、前 款 第 (三 )项 第 (四 )项 或者 中 国 公 民 有 前 款 第 (七 )项 第 (八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边防检查站可以扣留或者收缴其出境 入境证件第九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随行服务员工出境 入境的边防检查 管理 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订有协议的 按 照协议办理第 十 条 抵 达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口 岸 的 船 舶 的 外 国籍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和香港 澳门 台湾船员及其 随行家属 要求在港口城市登陆 住宿的 应当由船 长或者其代理人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登陆 住宿手 续经批准登陆 住宿的船员及其随行家属 必须按 照规定的时间

38、返回船舶 登陆后有违法行为 尚未构商品检验23成犯罪的 责令立即返回船舶 并不得再次登陆 从 事 国 际 航 行 船 舶 上 的 中 国 船 员 凭 本 人 的 出境 入境证件登陆 住宿第 十 一 条 申 请 登 陆 的 人 员 有 本 条 例 第 八 条 所 列情形之一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拒绝其登陆第十二条 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 必须向边防检 查人员交验出境 入境证件或者其他规定的证件 经 许可后 方可上船 下船 口岸检查 检验单位的人 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 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接 壤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 边境居民临时出境 入境的 边防检查 双方订有协议的

39、 按照协议执行 没有协 议的 适用本条例的规定毗邻国家的边境居民按照协议临时入境的 限于 在协议规定范围内活动 需要到协议规定范围以外活 动的 应当事先办理入境手续第 十 四 条 边 防 检 查 站 认 为 必 要 时 可 以 对 出 境 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 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第 十 五 条 出 境 入 境 的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限制其活动范围 进行调查或者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商品检验24(一 )有 持 用 他 人 出 境 入境证件嫌疑的(二)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 入境证件嫌疑的(三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国

40、家安全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 的(四 )有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 第三章 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护 第十六条 出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离 抵口岸时 必须接受边防检查 对交通运输工具的入境检 查 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 出境检查 在最后离开 的口岸进行 在特殊情况下 经主管机关批准 对交 通运输工具的入境 出境检查 也可以在特许的地点 进行第 十 七 条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负 责 人 或 者 有 关 交 通运输部门 应当事先将出境 入境的船舶 航空器 火车离 抵口岸的时间 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 货物 情况 向有关的边防检查站报告

41、交通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 船长 机长或者其代 理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工和旅客的名单 列车 长 及 其 他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 负 责 人 必 须 申 报 员 工 和 旅 客的人数商品检验25第十八条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边防检查时 其 负 责 人 或 者 代 理 人 应 当 到 场 协 助 边 防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检查第十九条 出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中国境 内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 航线行驶 外国船舶未经许 可不得在非对外开放的港口停靠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 入 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 未经边防 检查站许可 不得上下人员 装卸物品第二十条 中国船舶

42、需要搭靠外国船舶的 应当 由 船 长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向 边 防 检 查 站 申 请 办 理 搭 靠 手 续 未办理手续的 不得擅自搭靠第 二 十一 条 边 防 检 查 站 对 处 于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出境 入境交通运输工具 有权进行监护(一 )离 抵口岸的火车 外国船舶和中国客船在 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 入境后到入境检查前和检查期 间(二 )火 车 及 其 他 机 动 车 辆 在 国 (边 )界 线 距 边 防 检 查站较远的区域内行驶期间(三 )外 国 船 舶 在 中 国 内 河 航 行 期 间 (四 )边 防 检 查 站 认 为 有 必 要 进 行 监 护 的 其 他 情

43、形商品检验26第 二 十 二 条 对 随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执 行 监 护 职 务 的边防检查人员 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当提供必 要的办公 生活条件被 监 护 的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和 上 下 该 交 通 运 输 工 具 的人员应当服从监护人员的检查第二十三条 未实行监护措施的交通运输工具 其负责人应当自行管理 保证该交通运输工具和员工 遵守本条例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发现出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载 运不准出境 入境人员 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 效出境 入境证件的人员的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 当负责将其遣返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第二十五条 出境 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 边防检查站有权推迟或者阻止其出境 入境(一 )离 抵口岸时 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擅自 出境 入境的(二 )拒 绝 接 受 边 防 检 查 监护的(三) 被 认 为 载 有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利益和社会秩序 的人员或者物品的(四 )被 认 为 载 有 非 法 出 境 入境人员的(五 )拒 不 执 行 边 防 检 查 站 依 法 作 出 的 处 罚 或 者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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