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最新商品检验 - 第十八册.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2169490 上传时间:2018-09-03 格式:DOCX 页数:213 大小:291.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商品检验 - 第十八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13页
最新商品检验 - 第十八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13页
最新商品检验 - 第十八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13页
最新商品检验 - 第十八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13页
最新商品检验 - 第十八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出 最新商品检验18夏炎 主编 延边大学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商 品 检 验 18/夏 炎 主 编延吉 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3.12ISBN 7-5634-1720-6最 夏国境检疫 卫生检疫 法规 汇编 F746.81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3)第 111157 号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吉 林 延 吉 市 公 园 街 105 号 邮政编码 133002)中铁十六局印刷厂印刷787 1092 32 开 293.75 印张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2003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789.60 元 (

2、本 卷 16.80 元 )I目 录第 46 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第 45 号 令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15第 44 号令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23第 43 号令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30 第 42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 制 度 管 理 规 定 . 42第 39 号 令 进 出 口 商 品 抽 查 检 验 管 理 办 法. 51第 41 号令 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58第 40 号令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 64第 38 号令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71第 37

3、号 令 进 口 旧 机 电 产 品 检 验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81I2001 年第 27 号令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872001 年第 8 号令 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 法 . 962001 年第 7 号令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 法 . 1021999 年第 13 号 令 进 境 栽 培 介 质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 1101999 年第 10 号令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 法 . 115II1999 年第 11 号令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1221999 年第 12 号 令 进 境 水 果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127检验检疫局

4、简介 .133上海出入境检验疫局 .142深圳检验疫局 .142云南检验疫局 .163北京检验检疫局 .175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195商品检验1第 46 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已经 2003 年 4 月 3 日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 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则局长 二 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保证气瓶安 全使用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 据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条 例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有 关要求 制定本规定第

5、二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正 常 环 境 温 度 (-40 60 ) 下 使 用 的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或 等 于 0.2MPa(表 压 ) 且 压 力 与 容 积 的 乘 积 大 于 或 等 于 1.0MPa L 的 盛 装 气体 液 化 气 体 和 标 准 沸 点 等 于 或 低 于 60 的 液 体 的 气 瓶 (不 含 仅 在 灭 火 时 承 受 压 力储 存 时 不 承 受 压 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 核设施 航空航天器 铁路机车 船 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 其设计 制造 充装 运输 储存 销售 使用和检验商品检验

6、2等各项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全 国 范 围 内 气 瓶 的 安 全 监 察 工 作 县 以 上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 门 (以 下 简 称 质 监 部 门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气 瓶 实 施 安 全 监 察第二章 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特 种 设 备 安 全 监 察 机 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鉴定 方可用于制造第六条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

7、文件鉴定时 应 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 计文件应当包括(一 )设 计 任 务 书 (二 )设 计 图 样 (含 钢 印 印 模 图 样 ) (三 )设 计 计 算 书 (四 )设 计 说 明 书 (五 )标 准 化 审 查 报 告 (六 )使 用 说 明 书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 设计厚度 瓶体材料牌 号时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第 七 条 气 瓶 设 计 文 件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安 全 技 术商品检验3照规范的规定 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 标准的要求第 八 条 液 化 石 油 气 气 瓶 上 应 当 设 计 装 配 防 止 超装的液位

8、限制装置 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 的 瓶 口 螺 纹 和 阀 门 出 气 口 应 当 设 计 成 不 同 的 左 右 螺 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第九条 在 我 国 境 内 使 用 的 气 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气瓶瓶阀 减压阀 液 位 限 制 阀 等 下 同 ) 其境内 外 制 造 企 业 应 当 取 得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颁 发 的 制 造 许 可 证书 方可从事制造活动 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许可 按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 应当经安全监 察机构考核合格 并取得证书后 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第 十 条 在 我 国 境 内 使 用 的

9、气 瓶 应 当 按 照 我 国 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 暂时没有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时 应当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要求的企业标准第 十 一 条 在 符 合 有 关 气 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国 家标准的条件下 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 要求 生产专用标识气瓶第十二条 气瓶及附件正式投产前 应当按照安 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改变设商品检验4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 6 个月重新生产时 应当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第十三条 研制 开发气瓶及其附件新产品 应 当进行型式试验和技术评定第 十 四 条 气 瓶 应 当 逐 只 进

10、 行 监 督 检 验 后 方 可 出 厂 (出 口 气 瓶 按 合 同 或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气瓶出 厂时 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的明显位置上 以 钢 印 (或 者 其 他 固 定 形 式 )注 明 制 造 单 位 的 制 造 许 可 证 编 号 和 企业代号标志以及气瓶出厂编号 并向用户逐只出具 铭牌式或者其他能固定于气瓶上的产品合格证 按批 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 量证明书的内容 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及产 品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 气瓶及其附件制造单位必须对设计 制造的气瓶及其附件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气 瓶 阀 门 制 造 单 位 应 当 保

11、证 气 瓶 阀 门 至 少 安 全 使 用 到 气瓶的下一个检验周期第三章 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第 十 六 条 承 担 气 瓶 制 造 监 督 检 验 工 作 的 检 验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监 检 机 构 ) 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监检机构所监督检验的产品 应当符合受检单位所取 得的制造许可证书所规定的品种范围商品检验5第十七条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对 气 瓶 制 造 过 程 中 涉 及 安 全 的 水 压 试 验 气 瓶 出 厂 编 号 和 打 监 督 检 验 钢 印 等 重 要 项 目 进 行 逐 只 监督检验(二 )对 气 瓶 材 料 的 复 验 气瓶爆破试验和产品试 样

12、 的 力 学 性 能 和 其 他 理 化 性 能 测 试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确 认(三 )对 受 检 单 位 的 气 瓶 制 造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运 转 情 况进行监督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上述 3 项内容和结论第 十 八 条 监 检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监 督 检 验 工 作 的管理 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 派出相应的 监督检验人员 及时完成监督检验任务 应当对监督 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 为检验人员配备必要 的检验和检测工具 确保监督检验工作质量 监检机 构应当对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负责第十九条 监督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监 督检验到位 应当根据有关安

13、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 求实施监督检验 认真做好监督检验记录 对受检单 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并予以保密签发监督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员 应当持有国家质商品检验6检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师证书第 二 十 条 监 督 检 验 人 员 发 现 受 检 单 位 质 量 管 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 应当及时书面通 知受检单位改正 并报告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 门 监督检验人员在监督检验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 质量问题时 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第二十一条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 受检单位和监 检机构发生争议时 可提请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地( 市) 级质监部门处理 必要时 可提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处 理第

14、二十二条 监检机构所在地的地(市)级质监部 门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每年对监检机构和受检单位进 行监督检查 发现监检机构不能履行职责和受检单位 逃避监督检验的问题 应当及时处理 并报告监检机 构的核准部门和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发证部门第四章 气瓶充装第 二 十 三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向 省 级 质 监 部 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 经 审查 确认符合条件者 由 省 级 质 监 部 门 颁 发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未 取 得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的 不得 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四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 有效期为 4 年商品检验7有效期满前 气瓶充装单位应

15、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 换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申 请 或 未 获准 更 换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的 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 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 有 营 业 执 照 (二 )有 适 应 气 瓶 充 装 和 安 全 管 理 需 要 的 技 术 人 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 的完好的充装设施 工器具 检测手段 场地厂房 有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三 )具 有 一 定 的 气 体 储 存 能 力 和 足 够 数 量 的 自 有 产权气瓶(四 )符 合 相 应 气 瓶 充 装 站 安 全 技 术 规

16、 范 及 国 家 标 准的要求 建立健全的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 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 )向 气 体 消 费 者 提 供 气 瓶 并对气瓶的安全全 面负责(二 )负 责 气 瓶 的 维 护 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 )按 照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及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 并对气瓶的商品检验8充装安全负责(四 )负 责 对 充 装 作 业 人 员 和 充 装 前 检 查 人 员 进 行 有关气体性质 气瓶的基础知识 潜在危险和应急处 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五 )负 责 向 气 瓶 使 用 者 宣 传 安 全

17、 使 用 知 识 和 危 险 性警示要求 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 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六 )负 责 气 瓶 的 送 检 工 作 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气 瓶 送 交 地 (市 )级 或 地 (市 )级 以 上 质 监 部 门 指 定 的 气 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七 )配 合 气 瓶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工 作车用气瓶 呼吸用气瓶 灭火用气瓶 非重复充 装 气 瓶 和 其 它 经 省 级 质 监 部 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同 意 的 气瓶充装单位 应 当 履 行 上 述 规 定 的 第 (三 )项 第 (四 ) 项 第 (五 )项 第 (七 )项 义 务第

18、 二 十 七 条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采 用 计 算 机 对 所 充 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并负责涂敷充装站 标志 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 充装站标志应 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 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 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第 二 十 八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保 持 气 瓶 充 装 人员的相对稳定 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商品检验9当 经 地 (市 )级 或 者 地 (市 )级 以 上 质 监 部 门 考 核 取得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第 二 十 九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只 能 充 装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车 用 气 瓶 呼 吸 用 气 瓶 灭

19、 火 用 气 瓶 非重复 充 装 气 瓶 和 其 他 经 省 级 质 监 部 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同 意 的 气 瓶 除 外 ) 不 得 充 装 技 术 档 案 不 在 本 充 装 单 位 的 气瓶第三十条 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 应当由充装单 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 发现超装 错 装 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 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充装时 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 标准规定进行充装 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 准的气体 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 按标准规定的充 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 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 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第 三 十 一 条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20、 保 证 充 装 的 气 体 质 量 和 充 装 量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规 定 及 相 关 标 准 的要求第 三 十 二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改 装 气 瓶 或 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第三十三条 地(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 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商品检验10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自有产权气瓶的数量 钢 印标志和建档情况 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 情况 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 气瓶充 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地 (市 )级 质 监 部 门 每 年 应 当 将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的 结 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

21、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 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 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 装许可证书第五章 气瓶定期检验第三十四条 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 报废期限应 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规定第 三 十 五 条 承 担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的 检 验 机 构 应当经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 按照有关安全技 术 规 范 和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从 事 气 瓶 的 定 期 检 验 工 作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 应当经总局 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 取得气瓶检验人员证书后 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第三十六条 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 4 年 有效期满前 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 手

22、续 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 期满后不得继续从 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商品检验11第 三 十 七 条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有 与 所 检 气 瓶 种类 数量相适应的场地 余气回收与处理设施 检 验设备 持证检验人员 并有一定的检验规模第三十八条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和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标 准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出具检验报告 并对其正确性 负责(二 )按 气 瓶 颜 色 标 志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去除 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涂敷气瓶颜色标志 打气瓶定 期检验钢印(三 )对 报 废 气 瓶 进 行 破 坏 性

23、处 理第 三 十 九 条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 检验气瓶前 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 认 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 方可检验 检验人员应当 认真做好检验记录第 四 十 条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保 证 检 验 工 作 质 量和检验安全 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维修的气 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 不能安全使用一 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第 四 十 一 条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将 检 验 不 合 格 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 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商品检验12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

24、式进行 禁止将未作破坏 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第 四 十 二 条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省 级 质 监 部门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 报告当年检验的各种气瓶 的数量 各充装单位送检的气瓶数量 检验工作情况 和影响气瓶安全的倾向性问题第六章 运输 储存 销售和使用第四十三条 运输 储存 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 位 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 理措施 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定期对气瓶运 输 储存 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第四十四条 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 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 输 和 装 卸 气 瓶 时 必 须 配 戴 好 气 瓶 瓶 帽 (

25、有 防 护 罩 的 气 瓶 除 外 )和 防 震 圈 (集 装 气 瓶 除 外 )第 四 十 五 条 储 存 充 气 气 瓶 的 单 位 应 当 有 专 用 仓库存放气瓶 气瓶仓库应当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 的要求 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第 四 十 六 条 气 瓶 或 瓶 装 气 体 的 销 售 单 位 应 当 销 售 具 有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制 造 的 合 格 气 瓶 和 取 得 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鼓 励 气 瓶 制 造 单 位 将 气 瓶 直 接 销 售 给 取 得 气 瓶商品检验13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 气 瓶 充 装 单 位 应 当 购 买 具 有

26、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企 业制造的合格气瓶 气体使用者应当购买已取得气瓶充 装许可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第 四 十 七 条 气 瓶 使 用 者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安 全 规定(一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安 全 使 用 规 定 正 确 使 用 气 瓶 (二 )不 得 对 气 瓶 瓶 体 进 行 焊 接 和 更 改 气 瓶 的 钢 印或者颜色标记(三 )不 得 使 用 已 报 废 的 气 瓶 (四 )不 得 将 气 瓶 内 的 气 体 向 其 他 气 瓶 倒 装 或 直 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 )不 得 自 行 处 理 气 瓶 内 的 残 液第七章 罚则第四十八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

27、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的 暂停充装 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一 )充 装 非 自 有 产 权 气 瓶 (车 用 气 瓶 呼 吸 用 气 瓶 灭火用气瓶 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 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二 )对 使 用 过 的 非 重 复 充 装 气 瓶 再 次 进 行 充 装 (三 )充 装 前 不 认 真 检 查 气 瓶 钢 印 标 志 和 颜 色 标商品检验14志 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 充装气瓶 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四 )对 气 瓶 进 行 改 装 和 对 报 废 气 瓶 进 行 翻 新 的 (五 )未

28、 按 规 定 粘 贴 气 瓶 警 示 标 签 和 气 瓶 充 装 标 签的(六 )负 责 人 或 者 充 装 人 员 未 取 得 特 种 设 备 作 业 人员证书的第 四 十 九 条 气 瓶 检 验 机 构 对 定 期 检 验 不 合 格 应予报废的气瓶 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 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责令改正 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取 消其检验资格第 五 十 条 气 瓶 或 者 瓶 装 气 体 销 售 单 位 或 者 个 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处 1 万元以下罚款(一 )销 售 无 制 造 许 可 证 单 位 制 造 的 气 瓶 或

29、 者 销 售 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二 )收 购 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 使 用 过 的 非 重 复 充 装 气 瓶 以 及 其 他 不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的气瓶第五十一条 气瓶监检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监督检验资格(一)监督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失控 未对气瓶实施商品检验15令逐只监检的(二 )监 检 项 目 不 全 或 者 未 监 检 而 出 具 虚 假 监 检 报 告的(三)经监检合格的气瓶出现严重安全质量问题 导致受检单位制造许可证被吊销的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按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三条 行政相

30、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 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 气瓶发生事故时 发生事故的单位 和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 种 设 备 事 故 处 理 规 定 及 时 上 报 和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处 理第五十五条 各省级质监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 45 号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检 疫 管 理 办 法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已经 2003 年 4月 3 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局

31、 务 会 议 审 议 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商品检验16二 三年四月十六日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的 检 疫 管 理 工 作 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包 括 竹 木 藤 柳 草 芒 等 制 品 )的 检 疫 及 监 督 管 理第三条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主 管 全

32、国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检 疫 和 监 督 管理工作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设 在 各 地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 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 四 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对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及 其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实 施 分 级 分 类 监 督 管 理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第 五 条 根 据 生 产 加 工 工 艺 及 防 疫 处 理 技 术 指 标等 竹木草制品分为低 中 高 3 个风险等级(一 )低 风 险 竹 木 草 制 品 经脱脂 蒸煮 烘烤及商品检验17其他

33、防虫 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二 )中 风 险 竹 木 草 制 品 经熏蒸或者防虫 防霉 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三 )高 风 险 竹 木 草 制 品 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 疫处理的第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的 企 业进行评估 考核 将企业分为一类 二类 三类 3 个企业类别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 守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包括生产加工 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三 )配 备 专 职 的 厂 检 员 负责生产 加工 存放 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 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34、(四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采 用 防 虫 防霉加工工艺 并 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 防霉处理设施及相 关的检测仪器(五 )原 料 生产加工 成品存放场所 应当专用 或者相互隔离 并保持环境整洁 卫生(六 )年 出 口 批 次 不 少 于 100 批 (七 )检 验 检 疫 年 批 次 合 格 率 达 99%以 上 (八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商品检验18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 守 检 验 检 疫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二 )企 业 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包括生产 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

35、管理制度等(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 负责生产 加 工 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 落实及产品厂检工 作(四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采 用 防 虫 防霉加工工艺 具 有防虫 防霉处理设施(五 )成 品 存 放 场 所 应 当 独 立 生产加工环境整洁 卫生(六 )年 出 口 批 次 不 少 于 30 批次 (七 )检 验 检 疫 年 批 次 合 格 率 达 98%以 上 (八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依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第 九 条 不 具 备 一 类 或 者 二 类 条 件 的 企 业 以 及 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 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

36、机构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 并提交以下资 料 (一 式 两 份 )(一 )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分 类 管 理 考 核 申 请 表 (附 件 1)(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商品检验19(三 )企 业 厂 区 平 面 图 (四 )生 产 工 艺 及 流 程 图 (五 )相 应 的 防 疫 措 施 和 质 量 管 理 的 文 件 (六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第 十 一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自 接 到 申 请 资 料 之 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

37、内补齐 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 视为撤回申请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 检验检疫机构在 10 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 由 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企业类别 并及时公布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企业应当重新提 出申请(一 )申 请 企 业 类 别 升 级 的(二 )企 业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生 产 加 工 地 点 变 更的(三 )生 产 工 艺 和 设 备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第三章 出境检疫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一 )我 国 与 输 入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签 定 的 双 边 检 疫 协 定 (含 协 议 备忘录等)(二 )输 入 国

38、家 或 者 地 区 的 竹 木 草 制 品 检 疫 规 定商品检验20(三 )我 国 有 关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的 检 疫 规 定 (四 )贸 易 合 同 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 十 五 条 企 业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办 理 出 境 竹 木 草制品报检手续时 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 关单证 一类 二 类 企 业 报 检 时 应 当 同 时 提 供 出 境 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 (以 下 简 称 厂 检 记 录 单 )(附 件 2)第 十 六 条 根 据 企 业 的 类 别 和 竹 木 草 制 品 的 风险等级 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一 )一 类 企 业 的

39、 低 风 险 产 品 抽 查 比 例 5%10%(二 )一 类 企 业 的 中 风 险 产 品 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 抽查比例 10 30% (三 )一 类 企 业 的 高 风 险 产 品 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 抽查比例 30 70% (四 )二 类 企 业 的 高 风 险 产 品 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 抽查比例 70 100%第 十 七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根 据 企 业 日 常 监 督 管 理情况 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 出 具 植 物 检 疫 证 书 或 者 熏 蒸 /消 毒 证 书 等 在 规 定 范 围 内 确 定 出 境 竹

40、木 草 制 品 的 批 次 抽 查 比 例商品检验21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 按照 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 经检疫不合格的 经过除害 重 新 加 工 等 处 理 合 格 后 方 可 放 行 无 有 效 处 理 方 法 的 不准出境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 十 九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的 生产 加工 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第 二 十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企 业 实 施 日 常 监 督 管理 内容主要包括(一 )检 查 企 业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运 行 和 生 产 加 工 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二 )检 查 企 业

41、生 产 加 工 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 防疫要求(三 )检 查 厂 检 记 录 以 及 厂 检 员 对 各 项 防 疫 措 施 实 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四 )企 业 对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五 )其 他 应 当 检 查 的 内 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填写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监 管 记 录 (附 件 3)第 二 十 一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竹 木 草 制 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第 二 十 二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企 业 的 分 类 实 行商品检验22动态管理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 理(一 )生 产 加

42、工 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 )厂 检 员 未 按 要 求 实 施 检 查 与 监 督 (三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出 境 竹 木 草 制 品 实 施 检 疫连续 2 次以上检疫不合格(四 )1 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 类别要求(五 )其 他 不 符 合 有 关 检 验 检 疫 要 求 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 经整改合格的 可恢复原类别第 二 十 三 条 企 业 不 如 实 填 写 厂 检 记 录 单 或 者 伪造 变造 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 直接降为三 类企业管理第 二 十 四 条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企 业 厂 检 员 进 行 培训 厂检

43、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厂检员应当如实 填写厂检记录单 并对厂检结果负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检验检疫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商品检验23第 44 号令 进 境 水 生 动 物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进 境 水 生 动 物 检 验 检 疫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03年 4 月 3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 200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二 三年四月十六日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止水生动物

44、疾病传入我国 保护渔 业生产安全 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参照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 的有关 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对 进 境 水 生 动 物 的 检 验 检疫及监督管理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水 生 动 物 是 指 来 自 人 工 养 殖 的 活 的 鱼 类 (包 括 其 精 液 卵 ) 软体类 甲壳类等 水生动物第四条 国 家 质 量 监

45、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以 下 简 称商品检验24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统 一 管 理 全 国 进 境 水 生 动 物 检 验 检 疫 和监督管理工作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设 在 各 地 的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 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 进境动物和动物产 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的规定 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 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 检验检疫 疫 病 控 制 等 有 关 信 息 资 料 (附 件 1) 开展进境水生动物 风险分析工作第 六 条 输 入 水 生

46、 动 物 的 货 主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应 当按照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 检疫审批手续 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 疫 许 可 证 (以 下 简 称 检 疫 许 可 证 )第三章 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 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 应当在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 必 须 申 报 的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和 我 国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水生动物疾病第 八 条 输 往 我 国 的 水 生 动 物 必 须 来 自 输 出 国 家或者地区官方注册的养殖场 该养殖场应当严格置商品检验25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的检疫监督之下

47、并且 按照 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 推荐的方法和标准 对 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 中规定申报的疾病连续 监测两年以上未检测到有关疾病第九条 输出水生动物的养殖场 其周围 1 公里 范围内应当无水产品加工厂 并具有防止其他水域水 生动物侵入的设施 水质不低于我国规定的渔业养殖 水质标准 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养殖场 其水体还应 当 保 证 未 遭 受 致 病 病 原 体 以 及 其 他 对 人 体 有 害 物 的 物理或化学污染第十条 水生动物输往我国之前 必须在输出国 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认可的场地进行不少于 14 天的 隔离养殖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隔离检疫期间 不 得与其他野生或者养殖的水生动物接触第十一条 输出水生动物卵和精液的 必须来自 健康的亲代种群第 十 二 条 输 出 国 家 或 者 地 区 官 方 检 验 检 疫 部 门对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进行检疫后 按照规定评语 (附 件 2)出 具 的 动 物 健 康 证 书 应当符合 检疫许可 证 要求第十三条 输往我国的水生动物在包装运输前 不得有任何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临床症状 种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行政法财政法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