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 司 上 市 运 作 指 南( 十 六 )光 明 日 报 出 版 社公 司 上 市 运 作 指 南主 编 金 峰光 明 日 报 出 版 社 出 版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春 伟 印 刷 厂 印 刷7871092 毫 米 32 开 本 137 .5 印 张 297 .30 千 字2003 年 6 月 第 1 版 2003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45 - 325 - 5Z /5 定 价 : 275 .98 元目 录第 十 九 篇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第 一 章 股 票 交 易 原 则 ( 3 )第
2、 二 章 股 票 发 行 (14)第 三 章 股 票 交 易 (44)第 四 章 上 市 公 司 的 信 息 披 露 (81)第 五 章 上 市 公 司 的 并 购 (131)第 六 章 股 票 市 场 上 的 法 律 责 任 (183)第 一 节 上 市 公 司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与 法 律 责 任(212)第 二 节 上 市 公 司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225) 1 第 十 九 篇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 3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第 一 章 股 票 交 易 原 则案 例 一 证 券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实 行 公 开 、公 平 和 公 正 原 则
3、【 案 情 】甲 、 乙 、 丙 三 人 同 为 圣 亚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以 下 简 称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 ,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64534 万 元 , 甲 为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董 事 长 , 持 有 圣 亚 股 份 76000 股 , 乙 为 副 第 董 事 长 兼 总 经 理 , 其 持 有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48000 股 , 丙 为 圣 亚 十 股 份 副 总 经 理 , 持 有 圣 亚 股 份 45700 股 。 1999 年 7 月 7 日 , 九圣 亚 股 份 公 司 与 某 物 资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4、 ( 以 下 简 称 物 资 公 司 ) 篇签 订 了 合 同 一 份 。 合 同 约 定 : 物 资 公 司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向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提 供 工 业 用 铝 3000 吨 , 每 吨 价 格 21000 元 , 每 月 交 货 500 吨 , 款 到 交 货 , 货 款 两 清 。 在 执 行 合 同 的过 程 中 , 物 资 公 司 借 口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 希 望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预 付 1500 万 元 的 购 货 款 。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的 购 销 人 员 急 于 得 到 货物 , 于 同 年 7 月 23 日
5、 将 预 付 款 如 数 汇 至 物 资 公 司 账 户 。 事 实 上 , 该 物 资 公 司 早 已 严 重 亏 损 , 资 不 抵 债 , 该 笔 货 款 一 到 账 户 , 物 资 公 司 就 把 它 用 来 填 补 其 他 漏 洞 , 物 资 公 司 丧 失 了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 至 同 年 8 月 份 ,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不 见 物 资公 司 交 货 , 即 派 人 到 物 资 公 司 所 在 地 调 查 了 解 情 况 。 甲 、 4 股 票 交 易 原 则乙 、 丙 三 人 在 了 解 上 述 情 况 后 , 认 为 这 种 情 况 将 给 公 司 带 来
6、 严 重 损 失 , 广 大 股 民 对 公 司 准 备 扩 大 生 产 规 模 而 增 强 的 信 心 将 受 到 严 重 挫 伤 ,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将 会 受 到 严 重 冲 击 , 因 此 , 在 公 司 中 期 报 告 中 未 予 披 露 。 甲 、 乙 、 丙 三 人 便 将 各 自 手 中 的 股 票 中 的 大 部 分 卖 出 , 卖 出 价 格 为 每 股 23 元 。 同 时 , 上 述 三 人 还 建 议 其 亲 朋 好 友 抛 出 股 票 , 在 一 个 月 内 其 亲 朋 好 友 将 所 持 股 票 全 部 卖 出 , 每 股 价 格 在 1822 元
7、 不 等 。 同 年 11 月 ,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临 时 报 告 , 披 露 这 一 事 实 。 此 后 , 圣 亚 股 份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骤 然 降 至 每 股 15 元 。 中 国 证 监 会 遂 开 始 对 此 进 行 调查 。【 评 析 】第一 证 券 法 第 3 条 规 定 : 证 券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 必 须章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一 ) 公 开 原 则公 开 原 则 , 即 信 息 公 开 原 则 ,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8、方 面 的 内 容 : 证 券 发 行 交 易 活 动 中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公 司 的 相 关 制 度 要 公 开 , 使 每 一 个 与 此 有 关 的 投 资 者 及 其 他 单 位 的 人 员 都 能 知 悉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要 公 开 , 确 保 投 资 者 对 上 市 公 司 能 予 以 及 时 的 了 解 。 信 息 传 播 要 公 开 , 使 广 大 投 资 者 都 能 了 解 有 关 的 信 息 , 该 信 息 必 须 是 合 法 及 时 的 。信 息 公 开 有 三 种 情 况 : “
9、 发 行 公 开” ; “持 续 公 开 ”; “ 发 行人 以 外 的 公 开 义 务 ”, 如 公 司 的 内 部 关 系 人 ( 如 公 司 聘 用 的 律 师 等 ) 、 证 券 商 、 投 资 顾 问 以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公 开 义 务 。 5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发 行 公 开 ” 要 求 发 行 者 在 发 行 证 券 时 必 须 充 分 完 全 地 按 法律 要 求 披 露 企 业 的 财 务 及 经 营 状 况 ; “持 续 公 开 ” 要 求 企 业在 已 经 发 行 并 在 市 场 上 流 通 的 情 况 下 , 发 行 者 仍 应 继 续 公 开
10、 企 业 的 财 务 经 营 状 况 , 以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报 告 书 的 形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公 开 原 则 的 根 据 是 “ 太 阳 是 最 好 的 防 腐 剂” 。 证 券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实 物 商 品 , 证 券 投 资 者 只 有 在 充 分 了 解 发 行 者 的 财 务 经 营 和 信 用 的 情 况 下 , 才 能 判 断 其 有 无 投 资 价 值 , 从 而 对 有 关 的 上 市 企 业 起 到 监 督 作 用 。 公 开 原 则 要 求 企 业 和 单 位 所 公 开 的 信 息 达 到 如 下 要 求 : 要 真 实 , 即 公 开 的
11、 企 业 财 务 、 经 营 状 况 必 须 真 实 准 确 符 合 实 际 情 况 , 不 得 有 任 何 虚 假 的 记载 。 要 完 整 , 即 申 请 书 、 招 股 说 明 书 、 各 类 报 告 书 的 内 容 必 须 按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要 求 逐 项 填 写 , 不 得 故 意 隐 瞒 遗 第 漏 , 各 类 宣 传 资 料 不 得 有 虚 假 陈 述 、 隐 瞒 遗 漏 和 误 导 性 的 内 十 容 。 要 及 时 , 即 有 关 信 息 应 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九 内 向 社 会 公 布 , 不 得 故 意 拖 延 隐
12、瞒 。 要 易 得 易 解 , 各 种 信 篇 息 应 在 主 管 机 关 指 定 的 报 刊 上 刊 登 或 放 置 于 指 定 的 场 所 , 供 社 会 公 众 或 投 资 者 阅 读 , 有 关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该 通 俗 易 懂 , 不得 使 用 深 奥 难 懂 或 者 容 易 引 起 误 解 的 词 语 字 句 。( 二 ) 公 平 原 则公 平 原 则 , 是 指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是 平 等 的 , 有 关 机 关 在 处 理 问 题 上 要 一 视 同 仁 。 各 种 交 易 主 体 之 间 的 交 易
13、 活 动 , 必 须 在 平 等 和 自 愿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等 价 有 偿 的 原 则 进 行 。 在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中 , 任 何 合 法 的 投 资 者 都 具 有 平 等 的 交 易 权 利 , 法 律 及 交 易 规 则 具 有 同 等 的 约 束 力 , 投 资 者 及 会 员 有 同 等 的 竞 争 权 利 和 竞 争 机 会 。 6 股 票 交 易 原 则( 三 ) 公 正 原 则公 正 原 则 , 是 指 法 官 和 执 法 者 所 应 当 具 有 的 品 质 , 它 要 求 要 平 等 地 对 待 争 议 双 方 的 当 事 人 或 各 方 当 事 人
14、 , 不 偏 袒 任 何 人 , 对 所 有 的 人 平 等 和 公 正 地 适 用 法 律 , 意 味 着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关 和 司 法 机 关 公 正 地 对 待 争 议 双 方 或 各 方 的 当 事 人 ,对 所 有 的 人 都 能 平 等 和 公 正 地 适 用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不 偏 袒任 何 人 。 同 时 , 证 券 公 司 对 于 委 托 人 必 须 公 正 , 不 能 将 利 益 向 一 些 人 倾 斜 等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中 , 坚 持 公 开 、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具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现 实
15、意 义 。 在 三 个 原 则 中 , 公 开 是 基 础 , 如 果 没 有 公 开 就 难 以 有 公 平 和 公 正 , 公 开 原 则 应 是 证 券 “ 三 公” 的 首 要 原 则 。 “三 公 原 则” 是 世 界 证 券 立 法 的 通 行 原 则 ,第这 一 原 则 不 仅 仅 在 证 券 交 易 中 必 须 做 到 , 在 证 券 发 行 中 也 必一 须做 到 。 在 证 券 的 发 行 中 , 公 司 法 也 肯 定 了 这 一 原 则 。章 “三 公 原 则 ” 是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 保 护 证 券 市 场 活 动 的 重 要准 则 , 对 此 必 须
16、予 以 严 格 贯 彻 执 行 。本 案 , 圣 亚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甲 、 乙 、 丙 三 人 既 是 圣 亚 股 份 的 员 工 , 又 是 圣 亚 股 份 的 投 资 者 , 他 们 凭 借 在 圣 亚 股 份 的 特 殊 地 位 , 了 解 到 圣 亚 股 份 的 一 些 为 一 般 投 资 者 所 不 能 了 解 的 信 息 , 从 事 股 票 交 易 。 不 仅 如 此 , 他 们 还 将 有 关 的 对 圣 亚 股 份 不 利 的 信 息 传 播 给 其 亲 朋 好 友 , 严 重 违 背 了 证 券 市 场 的 公 开 、 公 平 和 公 正 的 原 则 , 使
17、 一 般 投 资 者 处 于 不 利 的 地 位 。 圣 亚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甲 、 乙 、 丙 三 人 的 行 为 , 是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交 易 的 行 为 , 依 法 应 受 到 应 有 的 法 律 制 裁 。 7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案 例 二 证 券 发 行 、 交 易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平 等 , 应 遵 守 自 愿 、 有 偿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案 情 】孙 某 自 1998 年 8 月 起 在 A 市 B 区 某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设立 账 户 从 事 股 票 交 易 。 孙 某 的 一 些 乡
18、 邻 见 其 在 股 票 市 场 上 颇 能 挣 钱 , 于 是 便 纷 纷 将 其 存 款 交 给 孙 某 经 营 , 并 约 定 年 利 率 为 20 % 。 1999 年 7 月 8 日 , 营 业 部 经 理 王 某 擅 自 从 孙 某 的 账 户 上 划 款 150 万 元 , 转 入 营 业 部 其 他 账 户 。 一 次 , 孙 某 下 单 买 入 某 公 司 股 票 时 , 营 业 部 营 业 员 告 诉 他 说 , 账 户 资 金 不够 了 , 于 是 孙 某 便 去 找 营 业 部 王 经 理 论 理 。 王 经 理 承 认 划 走 第孙 某 资 金 的 行 为 实 为 借
19、 用 , 并 向 孙 某 出 具 了 借 条 。 借 条 的 主 十 要 内 容 为 : 因 做 自 营 造 成 账 面 亏 损 , 为 弥 补 账 面 赤 字 , 暂 向 九 孙 某 借 款 150 万 元 , 保 证 在 年 底 前 结 清 。 同 时 , 王 某 口 头 同 篇 意 孙 某 透 支 炒 股 。 7 月 15 日 , 王 某 以 营 业 部 名 义 归 还 孙 某现金 50 万 元 , 以 后 又 转 入 孙 某 账 户 43 万 元 。 1999 年 8 月 3 日 , 营 业 部 经 理 王 某 见 孙 某 透 支 数 额 太 大 , 强 行 平 仓 后 , 孙 某 账
20、 面 亏 损 43.43 万 元 。 8 月 18 日 , 该 营 业 部 又 将 孙 某 以 自有 资 金 在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营 业 部 买 入 的 股 票 强 行 平 仓 , 得 款 28.9 万 元 。 此 后 , 孙 某 以 营 业 部 侵 占 其 资 金 不 还 为 由 , 以 某 证 券 公 司 为 被 告 诉 至 A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评 析 】 证 券 法 第 4 条 规 定 : “证 券 发 行 、 交 易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8 股 票 交 易 原 则具 有 平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 应 当 遵 守 自 愿 、 有 偿 、 诚 实 信
21、 用 的 原 则 。 ” 这 是 证 券 法 关 于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的 平 等 、 自 愿 、 有 偿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规 定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是 一 个 古 老 的 法 律 原 则 。 这 一 平等思 想 在 法 律 中 的 最 早 体 现 , 是 在 1776 年 美 国 的 独 立 宣 言 , 法 律 上 的 平 等 是 现 代 民 主 社 会 最 基 本 的 平 等 要 求 。 如 果 一 个 国 家 连 法 律 平 等 这 种 “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 都 不 能 在 法 律 中 得 到 确 认 并 加 以 保 护
22、, 那 么 所 谓 经 济 政 治 上 的 平 等 就 没 有 任 何 意 义 , 甚 至 是 政 治 上 的 欺 骗 。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法 律 平 等 原 则 是 中 国 宪 法 规 定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 的 落 实 和 体 现 。 证 券 发 行 交 易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 是 证 券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是 当 事 人 从 事 证第 券 发 行 交 易 活 动 的 基 本 前 提 。 当 事 人 法 律 地 位 平 等 原 则 是一 证 券 法 公 平 原 则 的 具 体 体
23、 现 , 也 是 证 券 法 立 法 和 有 章 关 机 关 按 照 证 券 法 开 展 工 作 , 依 法 办 事 的 重 要 指 导 思 想 。 根 据 这 一 原 则 , 当 事 人 平 等 地 享 有 证 券 法 所 规 定 的权 利 , 平 等 地 承 担 证 券 法 所 赋 予 的 法 律 义 务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都 不 能 凭 借 自 己 的 地 位 和 经 济 实 力 强 化 自 己 的 地 位 , 进 而 贬 低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 取 得 法 律 规 定 之 外 的 东 西 。 任 何 人 只 要 参 加 到 证 券 发 行
24、和 交 易 活 动 中 来 就 不 能 认 为 自 己 的 经 济 实 力 和 级 别 比 别 人 高 就 可 以 为 所 欲 为 。 在 证 券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中 ,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地 位 没 有 高 低 贵 贱 贫 弱 之 分 。 市 场 经 济 鼓 励 交 易 , 当 事 人 只 有 在 互 相 不 存 在 隶 属 关 系 的 情 况 下 , 才 能 自 主 地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志 , 作 出 合 理 的 选 择 。 因 而 , 平 等 是 意 思 自 治 的 必 要 前 提 , 而 意 思 自 治 又 是 市 场 经 济 的 必 要 前 提 。 9
25、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自 愿 原 则 是 意 思 自 治 的 法 律 表 现 形 式 。 自 愿 , 是 指 主 体 的 意 志 自 由 , 即 当 事 人 从 事 某 项 行 为 时 的 意 志 自 由 , 不 受 国 家 权 力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意 志 的 非 法 干 预 。 意 思 自 治 是 市 场 经 济 对 法 律 提 出 的 必 然 要 求 。 每 个 市 场 主 体 都 被 假 定 为 是 其 经 济 利 益 的 最 佳 判 断 者 。 保 障 当 事 人 意 志 自 由 地 作 出 选 择 , 将 使 各 种 资 源 得 到 优 化 配 置 。 在 证 券 法
26、 中 , 自 愿 原 则 , 是 指 证 券 发 行 交 易 活 动 的 参 加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意 愿 来 参 与 证 券 市 场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 一 切 不 法 干 预 当 事 人 自 有 意 思 的 行 为 , 都 是 对 意 思 自 治 的 违 反 , 也 是 对 市 场 经 济 行 为 方 式 的 背 叛 。 有 偿 , 是 指 在 证 券 法 律 关 系 中 参 加 发 行 交 易 的 市 场 主 体 必 须 进 行 等 价 有 偿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 不 能 任 意 损 害 对 方 的经 济 利 益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是 民 事
27、 法 律 的 一 项 重 要 原 则 。 诚 实 信 用 , 第 是 指 在 证 券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中 ,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 欺 骗 他 人 , 必 十 须 如 实 遵 守 自 己 的 诺 言 , 恪 守 信 用 。 它 一 方 面 要 求 证 券 发 行 九 和 交 易 活 动 的 当 事 人 在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活 动 中 必 须 具 备 诚 篇实 、 善 意 的 内 心 状 态 ; 另 一 方 面 也 要 求 有 关 的 监 管 机 关 和 执 法 机 构 公 平 执 法 。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要 求 当 事 人 尊 重 他 人 利 益 , 以 对
28、待 自 己 事 务 的 态 度 对 待 他 人 事 务 , 使 正 常 的 法 律 关 系 的 当 事 人 都 能 得 到 自 己 的 利 益 , 并 不 得 损 人 利 己 。 在 出 现 利 益 失 衡 时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 以 维 持 一 定 的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本 案 孙 某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 与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营 业 部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 证 券 营 业 部 擅 自 划 走 客 户 孙 某 账 户 的 资 金 的 行 为 , 违 反 了 平 等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证 券 营 业 部 也 不
29、 得 擅 自 允 许 孙 某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外 的 透 支 行 为 。 这 同 样 也 违 反 了 证 券 市 场 的 正 常 秩 序 。 这 样 一 来 , 孙 某 同 一 般 的 投 10 股 票 交 易 原 则资 者 相 比 , 显 然 具 有 某 种 特 殊 的 地 位 。 与 普 通 投 资 者 相 比 , 孙 某 处 于 绝 对 有 利 的 位 置 , 这 也 是 违 反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平 等 原 则 的 。 营 业 部 作 为 受 托 人 , 对 于 客 户 的 证 券 账 户 上 的 证 券 , 只 能 根 据 客 户 的 委 托 指 令 从 事 证
30、 券 买 卖 , 而 不 能 擅 自 作 出 决 定 。 擅 自 对 客 户 的 资 金 和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买 卖 的 行 为 , 严 重 侵 犯 了 客 户 的 利 益 , 是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欺 诈 行 为 。案 例 三 证 券 发 行 、 交 易 活 动 应 坚 持 守 法 原 则 , 禁止欺 诈 、 内 幕 交 易 和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的 行 为【 案 情 】第一 民 乐 电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在 某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上 市 公章 司 。 公 司 的 大 部 分 董 事 拥 有 相 当 多 的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
31、由 于 近几 年 家 电 市 场 火 旺 ,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良 好 , 因 此 民 乐 股 份 在 1996 年 在 某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其 股 票 价 格 节 节 攀 升 。 1997 年 开 始 , 国 内 家 电 市 场 近 乎 饱 和 , 竞 争 非 常 激 烈 ,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价 格 严 重 受 挫 。 由 于 受 亚 洲 金 融 风 暴 的 影 响 , 股 票 市 场 低 靡 不 振 , 民 乐 股 份 也 跟 着 大 势 走 向 一 蹶 不 振 。 1998 年 9 月 ,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价 格 为 10.9 元 , 这 大 大
32、 低 于 一 年 前 的 21.4 元 的 水 平 。 1999 年 7 月 , 随 着 证 券 法 的 生 效 实 施 , 再 加 上 国 家 政 策 的 大 力 支 持 , 广 大 投 资 者 信 心 提 高 , 因 而 在 1999 年 7 月 前 后 ,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量 屡 创 新 高 , 市 场 空 前 活 跃 。 1999 年 7 月 6 日 , 民 乐 股 份 价 格 为 13.5 元 。 1999 年 上 半年 , 民 乐 股 份 实 际 亏 损 总 额 为 2450 万 元 , 为 了 提 高 民 乐 11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股 份 的 信 誉 , 董
33、 事 会 决 定 在 中 期 报 告 中 , 将 利 润 总 额 改 为 3634 万 元 。 同 年 7 月 15 日 , 为 了 拉 动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价 格 , 改 善 公 司 形 象 , 董 事 会 同 时 决 定 , 公 司 以 30 位 董 事 家 属 名义 设 立 个 人 账 户 , 自 筹 资 金 和 向 银 行 贷 款 共 计 2540 万 元 购 入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220 万 股 , 一 月 内 , 民 乐 股 份 从 13.5 元 狂 升 至 23.34 元 。 民 乐 股 份 走 势 看 好 , 大 批 散 户 跟 进 。 此 间 , 董 事 会 成
34、 员 将 手 中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尽 数 抛 出 , 有 的 董 事 还 要 求 其 亲 友 抛 出 股 票 。 随 后 , 公 司 也 将 其 购 入 的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220 万 股 抛 出 , 公 司 纯 获 利 润 1530 万 元 。 1999 年 9 月 23 日 , 民 乐 股 份 跌 至 13.7 元 。 这 一 异 常 情 况 引 起 证 监 会 的 注 意 , 在 查 清 上 述 事 实 后 , 中 国 证 监 会 作 出 如 下 决 定 : 没 收 民 乐 股 份 股 票 交 易 所 获 利 润 1530 万 元 , 上 缴 国 库 。 对 民 乐 电子
35、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罚 款 300 万 元 , 上 缴 国 库 。 对 民 乐 电 子 股 第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罚 款 300 万 元 , 上 缴 国 库 。 十九【 评 析 】 篇 证 券 法 第 5 条 规 定 : “证 券 发 行 、 交 易 活 动 ,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禁 止 欺 诈 、 内 幕 交 易 和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的 行 为 。 ” 这 是 证 券 法 的 禁 止 原 则 , 属 于 强 制 性 规 定 。守 法 , 是 指 要 在 证 券 的 发 行 和 交 易 行 为 中 , 遵 守 法 律 和 行 政
36、法 规 的 规 定 。 这 里 的 法 律 是 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主 要 是 证 券 法 、 公 司 法 等 。 这 里 的 行 政 法 规 , 是 指 国 务 院 为 领 导 和 管 理 国 家 各 项 行 政 工 作 ,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制 定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总 称 。 行 政 法 规 包 括 由 国 务 院 制 定 和 发 布 或 者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生 效 实 施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 除 了 行 政 法 规
37、12 股 票 交 易 原 则外 , 广 义 的 法 还 包 括 中 国 证 监 会 发 布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法 、 地 方 性 法 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制 定 的 一 些 规 则 。 目 前 , 在 证 券 市 场 上 违 规 违 法 行 为 较 多 , 因 此 规 定 守 法 原 则 显 得 非 常 必 要 。 对 本 案 来 说 , 民 乐 股 份 董 事 会 为 了 提 高 公 司 的 信 誉 , 更 为 主 要 的 是 为 了 获 取 股 票 市 场 的 非 法 利 益 , 违 反 证 券 发 行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性 原 则 , 隐 瞒 亏 损 ,
38、虚 构 利 润 , 欺 骗 了 善 良 的 投 资 者 。 同 时 , 该 公 司 将 银 行 贷 款 资 金 非 法 流 入 股 市 , 非 法 设 立 个 人 账 户 买 卖 股 票 的 行 为 , 也 严 重 违 背 了 证 券 法 关 于 禁 止 的 交 易 行 为 的 相 关 规 定 。欺 诈 , 是 指 用 奸 诈 的 手 段 骗 人 , 当 事 人 故 意 捏 造 虚 假 情 况 , 或 歪 曲 、 掩 盖 真 实 情 况 而 使 表 意 人 陷 于 错 误 认 识 , 并 由 此 作 出 不 合 真 意 的 意 思 表 示 。 根 据 禁 止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暂 行第
39、办 法 的 规 定 ,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包 括 证 券 发 行 、 交 易 及 相 关 活一 动 中 的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市 场 、 欺 诈 客 户 、 虚 假 陈 述 等 行 为 。章 这 里 的 虚 假 陈 述 是 指 对 证 券 发 行 、 交 易 及 相 关 活 动 的 事 实 、 性 质 、 前 景 、 法 律 等 事 项 作 不 实 、 严 重 误 导 或 者 含 有 重 大 遗 漏 的 、 任 何 形 式 的 表 述 , 或 者 诱 导 ,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不 了 解 事 实 真 相 的 情 况 下 作 出 证 券 投 资 决 定 。 本 案 民 乐
40、股 份 董 事 会 决 定 将 实 际 亏 损 2450 万 元 虚 报 为 盈 利 3634 万 元 的 隐 瞒 亏 损 的行 为 在 实 质 上 构 成 了 虚 假 陈 述 。内 幕 交 易 , 又 称 知 情 者 交 易 , 是 指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 职 员 或 主 要 股 东 、 证 券 市 场 内 部 人 员 及 市 场 管 理 人 员 , 利 用 其 地 位 、 职 务 等 便 利 条 件 , 获 取 发 行 人 尚 未 公 开 的 、 可 以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要 信 息 , 进 行 有 价 证 券 交 易 , 或 者 泄 露 信 息 ,
41、以 获 取 利 益 或 减 少 经 济 损 失 的 行 为 。 它 是 证 券 市 场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能 给 交 易 人 带 来 暴 利 。 它 是 证 券 市 场 人 员 违 13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反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和 职 业 道 德 的 行 为 , 严 重 影 响 了 证 券 市 场 的 信 誉 , 妨 碍 了 证 券 市 场 的 正 常 运 作 , 侵 害 了 投 资 公 众 的 合 法 利 益 。 在 本 案 中 , 民 乐 股 份 的 决 策 层 不 仅 自 己 在 了 解 有 关 的 信 息 的 情 况 下 抛 售 股 票 , 还 劝 其
42、亲 友 抛 售 股 票 的 行 为 , 符 合 内 幕 交 易 的 行 为 特 征 ,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禁 止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利 用 内 幕 信 息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知 悉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员 或 者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其 他 人 员 , 不 得 买 入 或 者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该 证 券 。操 纵 市 场 , 是 指 以 获 取 利 益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为
43、 目 的 , 利 用 其 资 金 、 信 息 优 势 或 滥 用 职 权 ,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 制 造 证 券 市 场 假 像 , 诱 导 或 者 致 使 投 资 者 在 不 理 解 事 实 真 厢 的 情 况下 作 出 证 券 投 资 决 定 , 扰 乱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 操 纵 市 场 第包 括 以 下 行 为 : 通 过 合 谋 或 者 集 中 资 金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 十 以 散 布 谣 言 等 手 段 影 响 证 券 发 行 和 交 易 ; 以 制 造 证 券 的 虚 假 九 价 格 , 与 他 人 串 通 进 行 不 转 移
44、 证 券 所 有 权 的 虚 买 虚 卖 ; 出 售 篇或 要 约 出 售 其 并 不 持 有 的 证 券 , 扰 乱 证 券 市 场 秩 序 ; 以 抬 高 或 压 低 证 券 价 格 以 及 其 他 操 纵 市 场 的 行 为 。 在 本 案 中 , 民 乐 股 份 自 筹 及 银 行 贷 款 共 计 2540 万 元 投 入 股 市 交 易 , 通 过 设 立 个 人 账 户 ,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票 , 集 中 优 势 资 金 , 操 纵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 谋 取 非 法 暴 利 , 严 重 损 害 了 广 大 股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是 证 券 法 所 禁 止
45、 的 证 券 交 易 行 为 。 14 股 票 发 行第 二 章 股 票 发 行案 例 一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必 须 依 照 公 司 法 规 定的 条 件 , 报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核 准【 案 情 】第 1996 年 3 月 , 经 中 央 某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 某 国 有 二 电 子 仪 器 厂 进 行 股 份 制 改 造 , 以 该 电 子 仪 器 厂 为 基 础 , 将 同 章 属 电 子 行 业 的 几 家 公 司 进 行 资 源 优 化 配 置 , 组 建 罗 兰 电 器 股份 有 限 公 司 。 该 股 份 公 司 主
46、 营 各 种 类 型 的 电 子 仪 表 、 电 脑 及 相 关 软 件 的 开 发 和 研 制 , 是 一 家 典 型 的 科 技 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1996 年 5 月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复 审 合 格 , 罗 兰 电 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向 社 会 募 集 股 份 , 公 司 资 本 总 额 人 民 币 4.5 亿 元 , 发 起 人 认 购 2.0 亿 元 , 其 余 股 份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募 集 。 由 于 该 公 司 前 景 看 好 , 因 而 ,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成 功 。 此 后 , 公 司 经 营 业 绩 较 好 ,
47、于 1999 年 7 月 在 某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为 了 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 降 低 产 品 成 本 , 增 强 产 品 的 竞 争 力 , 1999 年 8 月 , 经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 公 司 董 事 会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递 交 增 资 扩 股 申 请 , 并 经 过 证 监 会 的 同 意 , 公 司 董 事 会 遂 准 备 发 布 增 资 扩 股 方 案 。 15 上 市 法 规 实 案 评 析【 评 析 】股 票 的 发 行 , 是 指 股 票 的 发 行 人 ( 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48、 法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 以 有 价 证 券 ( 股 票 ) 的 形 式 将 自 己 的 股 份 出 售 给 投 资 者 的 行 为 。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的 目 的 大 致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为 成 立 新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筹 集 资 本 。 已 经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某 种 目 的 而 发 生 新 股 。 根 据 股 票 发 行 的 目 的 和 发 行 股 票 类 型 的 不 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决 定 股 票 发 行 的 额 度 、 发 行 时 间 、 发 行 方 式 、 发 行 条 件 、 发 行 价 格 均 有
49、 所 不 同 。发 行 股 票 的 第 一 个 目 的 就 是 为 成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而 发 行股 票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经 批 准 设 立 , 就 需 要 发 行 股 票 , 从 认 购 股 票 的 投 资 人 那 里 筹 集 自 有 资 本 。 这 种 资 本 与 从 银 行 贷 款 第 或 发 行 债 券 的 借 入 资 本 不 同 , 自 有 资 本 并 不 需 要 偿 还 , 具 有 十 长 期 性 和 稳 定 性 的 特 点 。 在 公 司 创 业 或 收 益 不 佳 时 , 还 可 以 九 通 过 少 分 红 或 不 分 红 来 维 持 经 营 。 因 此 , 对 于 新 成 立 的 公 司 篇来 说 , 发 行 股 票 筹 集 自 有 资 本 是 最 为 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