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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运作指南 - 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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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 司 上 市 运 作 指 南( 一 )光 明 日 报 出 版 社公 司 上 市 运 作 指 南主 编 金 峰光 明 日 报 出 版 社 出 版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春 伟 印 刷 厂 印 刷7871092 毫 米 32 开 本 137 .5 印 张 297 .30 千 字2003 年 6 月 第 1 版 2003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45 - 325 - 5Z /5 定 价 : 275 .98 元 1 目 录第 一 篇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第 一 章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 ( 3

2、 ) 第 一 节 与 传 统 企 业 制 度 的 明 显 区 别 ( 3 ) 第 二 节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 及 规 范 运 作 (11)第 二 章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29)第 一 节 设 立 方 式 (29)第 二 节 设 立 程 序 (31)第 三 节 发 起 人 (34)第 四 节 发 起 人 协 议 或 董 事 会 决 议 (40)第 三 章 企 业 的 股 份 制 改 造 (46)第 一 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国 有 股 权 管 理 (46)第 二 节 非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剥 离 (50)第 三 节 经 营 性 资 产 的 剥 离

3、 (51)第 四 节 股 份 制 改 组 中 的 股 权 结 构 (54)第 四 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改 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程 序 (63)第 一 节 法 律 依 据 (63)第 二 节 改 组 程 序 (65) 2 第 五 章 股 份 公 司 章 程 (69)第 一 节 公 司 章 程 的 类 型 和 格 式 (69)第 二 节 公 司 章 程 的 内 容 (74)第 三 节 公 司 条 例 (83)第 六 章 股 份 公 司 改 造 会 计 业 务 处 理 (138)第 一 节 改 造 的 一 般 会 计 问 题 (138)第 二 节 企 业 股 份 公 司 改

4、造 盈 利 预 测 (147) 第 三 节 股 利 政 策 及 股 利 分 配 会 计 处 理 (157) 第 四 节 股 份 公 司 改 造 中 企 业 清 算 的 会 计 处 理(166)第 二 篇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结 构第 一 章 上 市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186)第 一 节 组 织 机 构 设 置 的 原 则 与 形 式 (186)第 二 节 日 本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织 机 构 (192)第 三 节 美 国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织 体 系 (197)第 四 节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织 体 系 (203)第 二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5、会 (205)第 一 节 股 东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205)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及 种 类 (210)第 三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程 序 及 决 议 (213)第 四 节 股 东 表 决 权 的 行 使 (218) 3 第 三 章 监 事 会 (232)第 一 节 监 事 会 的 法 律 地 位 与 职 权 范 围 (232)第 二 节 监 事 的 资 格 、 选 任 与 责 任 (235)第 四 章 董 事 会 和 经 理 人 (241)第 一 节 董 事 的 资 格 、 选 任 与 责 任 (241)第 二 节 董 事 会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249)

6、第 三 节 董 事 长 的 职 权 (253)第 四 节 经 理 人 股 份 公 司 的 高 级 职 员 (255)第 一 篇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 3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第 一 章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第 一 节 与 传 统 企 业 制 度 的 明 显 区 别一 、 企 业 实 施 战 略 性 改 组 的 方 向对 国 有 企 业 实 施 战 略 性 改 组 、 建 立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是 我 国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的 方 向 , 而 对 国 有 企 业 实 行 公 司 改 制 是 建 立 现 代 化 企 业 制 度 的 有 益 探 索 。所 谓 现

7、代 企 业 制 度 是 指 适 应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和 现 代 市 场 经 第 济 要 求 的 企 业 制 度 , 并 非 泛 指 现 代 社 会 存 在 的 一 切 企 业 制 一 度 。 在 市 场 经 济 各 国 , 存 在 着 三 种 基 本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 即 篇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和 公 司 。 其 中 ,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属于 传 统 企 业 制 度 的 范 畴 。 从 世 界 各 国 企 业 制 度 的 演 变 发 展 历 程 来 看 , 在 自 然 经 济和 商 品 经 济 不 发 达 时 期 , 独 资 企 业

8、的 出 资 者 直 接 经 营 企 业 。随 着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 出 现 了 合 伙 企 业 以 及 家 族 公 司 等 较 为 复 杂 的 形 式 。 不 管 是 独 资 企 业 , 还 是 合 伙 企 业 , 由 于 其 本 身 固 有 的 缺 陷 , 如 出 资 者 责 任 的 无 限 性 、 企 业 规 模 的 局 限 性 、 组 织 的 不 稳 定 性 和 投 资 的 短 期 性 , 无 法 满 足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对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关 于 资 本 的 集 中 性 、 企 业 的 永 续 性 和 投 资 风 险 的 分 散 性 等 要 求 。 于 是

9、 以 有 限 责 任 、 法 人 地 位 、 科 学 治 理 结 构 和 出 资 的 不 可 返 还 作 为 支 柱 的 公 司 应 运 而 生 , 并 逐 渐 取 代 4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而 成 为 占 主 导 地 位 的 企 业 组 织 形 式 。 从 经 济 角 度 看 , 公 司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而 组 成 的 团 体 , 是资 本 与 劳 动 力 的 高 度 集 合 。 从 法 律 角 度 看 , 各 国 多 是 将 公 司界定 为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法 人” 。 根 据 学 理 上 的 归 纳 , 公 司

10、 的 法 律 特 征 主 要 有 :1 . 公 司 是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经 济 组 织营 利 性 是 设 立 公 司 的 出 发 点 和 归 宿 , 是 公 司 的 基 本 属 性 。 公 司 的 营 利 性 不 仅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经 营 使 自 身 的 财 产 增 加 并 获 利 润 , 而 且 还 指 公 司 依 法 以 其 所 得 利 益 分 配 于 股 东 , 若 事 实 上 虽 有 营 利 的 行 为 , 但 所 得 盈 余 并 不 分 配 于 其 股 东 , 则 不 被 认 为 是 公 司 。2 . 公 司 必 须 是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组

11、织第 公 司 作 为 营 利 性 的 经 济 实 体 , 具 备 企 业 的 一 般 属 性 。 但 一 是 , 公 司 不 是 企 业 的 唯 一 组 织 形 式 , 企 业 也 并 非 都 是 公 司 。 章 公 司 具 有 法 人 地 位 。 法 人 是 具 有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和 民 事 行 为 能力 、 依 法 独 立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组 织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37 条 规 定 , “法 人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1) 依 法 成 立 ; (2 )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或 经 费 ; ( 3) 有 自

12、 己 的 名 称 、 组织 机 构 和 场 所 ; (4 ) 能 够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公 司 作 为 法 人 的 一 种 , 也 应 具 备 上 述 各 项 条 件 。第 一 , 公 司 必 须 依 法 成 立 。 法 人 是 由 法 律 赋 予 法 律 人 格 的 社 会 组 织 , 故 法 人 非 依 法 律 的 规 定 不 得 成 立 。 所 谓 法 人 的 依 法 成 立 , 首 先 是 指 在 成 立 程 序 上 的 合 法 性 , 即 法 人 必 须 依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成 立 ; 其 次 , 依 法 成 立 意 味 着 法 人 必 须 是 合

13、法 的 组 织 , 法 人 的 目 的 和 宗 旨 、 组 织 机 构 、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方 式 等 都 必 须 合 法 。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8 条 规 定 : “ 设 立 有 5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必 须 符 合 本 法 规 定 的 条 件 ”, 揭 示 了 公 司 必 须 依 法 成 立 的 特 征 。第 二 , 公 司 拥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 公 司 的 独 立 财 产 , 是 公 司 作 为 独 立 主 体 存 在 的 基 础 和 前 提 条 件 , 也 是 公 司 独 立 地 承 担 财 产 义

14、 务 和 责 任 的 物 质 保 证 。 法 律 不 仅 要 求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产 。 而 且 要 求 应 有 必 要 的 财 产 , 也 就 是 要 达 到 法 定 的 数 额 。 公 司 的 财 产 主 要 由 股 东 出 资 构 成 , 股 东 的 出 资 一 旦 投 入 公 司 即 成 为 公 司 财 产 , 由 公 司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4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公 司 享 有 由 股 东 投 资 形 成 的 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 ”第 三 , 公

15、 司 必 须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组 织 机 构 和 场 所 , 这 是 公 司 的 组 织 特 征 。 公 司 需 要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 这 是 公 司 之 间 互 相 区 别 的 标 志 , 同 时 也 有 助 于 表 明 公 司 的 性 质 。 公 司 的 组 织 第机 构 包 括 其 管 理 机 构 和 业 务 活 动 机 构 。 公 司 是 人 的 有 机 集 合 一体 , 其 团 体 意 志 总 是 通 过 一 定 的 组 织 机 构 产 生 并 得 以 实 现 。 篇前 者 如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经 理 等 , 后 者 如 会 计 、 审 计 、

16、供 销机 构 等 。 公 司 还 必 须 有 自 己 的 住 所 以 及 固 定 的 经 营 场 所 。 第 四 , 公 司 必 须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不 仅 是 一 个 财 产 单位 , 同 时 也 是 一 个 责 任 单 位 。 公 司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意 味 着 :(1) 公 司 是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 公 司 自 主 经 营 、 自 负 盈亏 , 它 独 立 享 受 自 己 的 经 营 行 为 而 取 得 的 权 利 , 承 担 相 应 的 义务 , 并 对 因 自 己 的 经 营 行 为 而 遭 受 的 亏 损 负 财 产 责 任 。

17、 (2) 公 司 对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代 理 人 在 其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活 动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43 条 规 定 : “企 业 法 人 对 它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的 经 营 活 动 ,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 ( 3) 股 东 不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直 接 负 责 任 。 股 东 和 公 6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司 是 两 个 不 同 的 、 各 自 独 立 的 责 任 主 体 , 所 以 , 公 司 应 自 己 承 担 财 产 责 任 。 但 不 能 排 除 在

18、 法 律 特 别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 公 司 的 债 务 直 接 由 股 东 负 责 。 ( 4 ) 公 司 应 以 它 全 部 财 产 承 担 债 务 。 (5)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起 诉 、 应 诉 。 它 不 但 是 独 立 的 民 事 主 体 , 而 且 也 是 独 立 的 诉 讼 主 体 。公 司 这 种 新 型 的 财 产 社 会 化 的 组 织 形 式 , 与 传 统 的 企 业制 度 相 比 ,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区 别 。 这 主 要 表 现 在 : 1 . 法 人 地 位 的 独 立 性公 司 依 法 注 册 登 记 成 立 , 具 有 不 同

19、于 其 出 资 人 和 债 权 人 的 独 立 人 格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起 诉 或 者 应 诉 , 具 有 无 限 延 续 的 人 格 。 公 司 对 股 东 投 资 的 财 产 享 有 独 立 的 、 排 他 的 、 充 分 的 支 配 权 , 股 东 个 人 财 产 与 公 司 财 产第 是 分 离 的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 在 市一 场 经 济 中 经 营 不 善 、 资 不 抵 债 就 要 破 产 。章 2 . 股 东 责 任 的 有 限 性股 东 对 公 司 所 负 的

20、责 任 仅 以 其 投 入 的 资 本 额 为 限 , 一 旦 公 司 破 产 , 最 多 的 所 失 只 是 其 投 资 额 。 这 种 责 任 的 有 限 性 分 散 了 企 业 经 营 的 风 险 、 从 而 克 服 了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投 资 者 风 险 不 可 预 测 的 缺 陷 。3 . 公 司 筹 集 资 本 的 社 会 性公 司 可 通 过 向 社 会 募 集 股 份 而 筹 集 到 巨 额 资 金 , 这 为 企 业 的 迅 速 发 展 和 从 事 大 规 模 生 产 提 供 了 条 件 , 缓 解 了 生 产 的 社 会 化 和 单 个 资 本 有 限

21、性 之 间 的 矛 盾 。4 . 公 司 具 有 相 对 稳 定 性公 司 能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和 债 券 等 途 径 筹 集 到 大 量 资 金 , 实 力 雄 厚 、 规 模 较 大 , 信 誉 较 高 , 因 而 竞 争 力 相 对 较 强 , 不 易 7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倒 闭 ; 股 东 不 能 退 股 , 只 能 通 过 转 让 而 放 弃 对 股 票 的 持 有 ,因 而 公 司 可 以 永 续 存 在 。5 .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的 科 学 性现 代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权 已 通 过 委 托 投 票 等 方 式 , 从 股 东 那 里 逐 渐

22、转 移 到 专 业 经 理 阶 层 手 中 。 股 东 一 般 已 不 再 参 与 公 司 业 务 管 理 , 公 司 业 务 决 策 权 由 董 事 会 掌 握 , 董 事 会 则 把 日 常 的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交 给 经 理 。 这 种 经 营 管 理 的 专 业 化 是 现 代 社 会 分 工 复 杂 化 和 管 理 科 学 化 的 客 观 要 求 。6 . 公 司 规 模 的 经 济 性公 司 的 大 规 模 生 产 能 创 造 规 模 效 益 , 节 省 成 本 , 并 有 能 力 从 事 研 究 和 开 发 工 作 , 从 而 带 来 更 高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更

23、快 的 技 术 进 步 。公 司 组 织 , 能 够 促 进 管 理 分 工 适 应 专 业 化 的 需 要 , 有 效 第 实 现 资 本 的 联 合 与 集 中 , 降 低 组 织 成 本 , 提 高 社 会 资 产 经 营 一 的 效 率 。 围 绕 公 司 组 织 所 建 立 的 一 套 运 行 制 度 才 是 现 代 化 的 篇 企 业 制 度 。 推 行 现 代 化 企 业 制 度 , 这 是 不 以 人 的 意 志 为 转 移的 历 史 选 择 。二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在 整 个 公 司 大 家 族 中 , 根 据 是 否 发 行 股 票 和 参 与 投 资 人 数 的

24、多 少 , 可 将 公 司 分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独 资 公 司 。 其 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公 司 形 态 中 的 高 级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依 法 由 一 定 人 数 的 股 东 发 起 设 立 , 全 部 资 本 划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 其 所 认 购 的 出 资 额 为 限 对 公 司债 务 负 清 偿 责 任 的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 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等 其 他 公 司 组 织 形 式 相 比 较 , 股 份 有 限 8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公 司

25、具 有 如 下 法 律 特 征 :1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应 为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以 上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要 目 的 之 一 就 是 面 向 社 会 , 广 泛 集 资 , 这 就 要 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应 为 一 定 人 数 以 上 。 根 据 各 国 公 司 法 , 一 定 的 发 起 人 人 数 是 成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基 本 条 件 。 一 定 的 发 起 人 人 数 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的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依 我 国 公 司 法 的 规 定 ,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26、 司 , 应 当 有 5 人 以 上 为 发 起 人 , 但 国 有 企 业 改 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 发 起 人 可 以 少 于 5 人 , 但 应 当 采 取 募 集 设 立 方 式 。 由 于 采 取 募 集 设 立 方 式 , 因 而 其 股 东 人 数 实 际 上 必 然 超 过 5 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不 仅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的 设 立 条 件 之 一 , 而 且 应 该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法 定 存 续 条 一 件 。 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存 续 过 程 中 , 如 果 股

27、东 的 实 际 人 数 低 章 于 上 述 法 定 最 低 人 数 时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应 当 解 散 。2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本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并 以 股 票 形式 表 现 出 来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本 , 是 指 股 东 为 达 到 设 立 公 司 的 目 的 , 对 公 司 的 出 资 总 额 。 该 数 额 为 一 定 不 变 的 计 算 上 数 额 , 其 数 额 意 欲 变 动 , 必 须 经 过 严 格 的 法 定 的 增 资 或 减 资 程 序 。 公 司 资 本 与 公 司 资 产 不 同 , 公 司 资 产 为 公 司

28、 的 现 实 财 产 , 其 原 始 成 分 虽 然 亦 由 股 东 的 财 产 出 资 所 组 成 , 但 其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物 价 涨 跌 而 不 断 变 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本 应 当 划 分 为 股 份 , 每 一 股 份 的 价 值 相 等 。 每 一 股 份 的 金 额 与 股 份 总 数 额 的 乘 积 即 代 表 公 司 的 全 部 资 本 。 每 一 股 份 价 值 之 所 以 必 须 相 等 , 是 因 为 股 份 为 9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一 定 金 额 之 单 位 , 若 参 差 不 齐 , 则 不 便 于 股 东

29、 权 利 的 计 算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必 须 以 股 票 的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 由 于 股 份 同 时 也 是 公 司 资 本 的 构 成 分 子 , 因 而 也 可 以 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本 是 以 股 票 形 式 加 以 反 映 的 。3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票 可 以 依 法 自 由 转 让按 照 公 司 法 中 人 合 公 司 与 资 合 公 司 的 分 类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种 最 典 型 的 资 合 公 司 。 在 法 律 上 , 股 东 之 间 仅 仅 是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共 同 投 资 关

30、 系 , 无 股 东 之 间 相 互 信 任 , 相 互 了解 , 甚 至 无 须 知 道 其 他 股 东 是 哪 些 人 。 凡 持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股 票 的 人 就 是 该 公 司 的 股 东 。 这 种 仅 以 资 本 或 投 资 为 存 在 基 础 的 公 司 特 点 , 就 使 得 自 由 转 让 股 票 成 为 可 能 , 同 时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资 本 以 股 票 形 式 表 现 出 来 , 又 为 股 票 转 让 提 供 诸 多 便 利 条 件 。 第股 票 可 以 依 法 自 由 转 让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主 要 特 征 。 股 一票

31、 在 这 一 事 实 意 义 上 , 是 股 东 权 利 的 载 体 。 股 票 的 转 让 只 影 篇响 到 原 股 东 的 地 位 和 新 投 资 者 的 身 份 , 而 与 公 司 资 本 和 地 位无 直 接 关 系 。 因 此 , 股 东 部 分 地 或 全 部 地 转 让 其 股 票 并 不 影 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存 在 。 相 反 , 正 是 由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具 有 股 票 可 以 自 由 转 让 的 特 征 , 才 使 得 它 成 为 众 多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热点 , 使 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可 以 同 时 拥 有 数 以 千 万

32、计 的 投 资 者 。 从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 股 票 自 由 转 让 虽 使 得 公 司 股 票 人 数 等 处 于 不 稳 定 状 态 , 但 却 可 以 保 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长 期 稳 定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这 一 特 征 使 其 有 别 于 其 他 公 司 类 型 。 例 如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虽 然 也 以 资 本 的 存 在 为 其 存 续 条 件 , 但 股 东 之 间 的 关 系 相 当 稳 定 且 存 在 较 高 的 信 任 , 是 一 种 人 合 公 司 与 资 合 公 司 的 结 合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虽 然

33、也 可 转 让 其 出 资 , 10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但行 使 转 让 权 要 受 到 许 多 限 制 。 依 我 国 公 司 法 第 35 条 规 定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股 东 将 其 出 资 对 外 转 让 , 须 征 得 过 半 数 全 体 股 东 的 同 意 , 公 司 其 他 股 东 对 其 出 资 享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我 国 目 前 有 许 多 公 司 虽 名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但 却 禁 止 股 东 转 让 其 限 份 , 这 种 公 司 多 数 是 属 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而 不 是 真 正 的 股 份 有 限

34、公 司 。三 、 上 市 公 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根 据 其 发 行 的 股 票 是 否 上 市 交 易 , 可 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为 上 市 公 司 与 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两 部 分 。 上 市 公 司 , 是 指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且 其 所 发 行 的 股 票 经 批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除第 具 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般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如 下 两 个 基 本 特一 征 。章 1 . 其 股 票 已 经 公 开 发 行上 市 公

35、司 属 于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但 并 非 所 有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都 是 上 市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中 必 须 具 有 一 定 比 例 以 上 的 已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 才 可 能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 因 为 只 有 公 司 的 股 份 已 公 开 发 行 并 占 有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 才 能 够 使 股 票 在 公 开 市 场 上 自 由 挂 牌 交 易 , 并 具 有 一 定 的 交 易 规 模 。2 . 其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所 谓 股 票 上 市 ,

36、是 指 发 行 人 已 发 行 股 票 依 照 法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公 开 挂 牌 交 易 的 法 律 行 为 。 股 票 上 市 行 为 与 股 票 发 行 行 为 不 同 , 已 发 行 的 股 票 必 须 经 过 股 票 上 市 行 为 才 能 进 入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公 开 交 易 , 可 以 说 , 上 市 行 为 是 11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连 接 股 票 发 行 市 场 与 交 易 市 场 的 桥 梁 。 因 此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不 都 是 上 市 公 司 , 只 有 其 股 票

37、经 申 请 上 市 并 被 批 准 后 才 可 以 成 为 上 市 公 司 , 其 股 票 公 开 、 自 由 地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买 卖 。上 市 公 司 作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一 种 形 式 , 无 论 是 证 券 市 场 发 达 的 国 家 , 还 是 证 券 市 场 尚 不 发 达 的 国 家 , 其 数 量 在 全 部 公 司 数 量 中 的 比 重 很 小 , 但 在 本 国 国 民 经 济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却 非 常 突 出 。 如 美 国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约 300 万 家 , 但 股 票 公 开 上 市 交 易 的 公 司 只 有 1

38、 . 1 万 家 , 90 年 代 初 在 纽 约 证 券 交易 所 挂 牌 的 上 市 公 司 有 2000 多 家 , 这 些 公 司 的 总 产 值 约 占 美 国 的 40 % , 公 司 利 润 占 全 美 国 所 有 公 司 利 润 的 70 % 。 又 如 , 截 至 1999 年 底 , 我 国 在 上 海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公 司 总 数 已 达 949 家 , 另 有 在 香 港 、 纽 约 和 伦 敦 证 券 交 易 所 第 上 市 的 公 司 总 数 已 达 46 家 。 尽 管 这 些 上 市 公 司 在 我 国 经 济 一 中 地 位 没 有

39、 美 国 那 么 重 要 , 但 是 作 为 改 革 的 先 锋 和 建 立 现 代 篇 企 业 制 度 的 开 拓 者 , 其 地 位 和 作 用 是 不 言 而 喻 的 。第 二 节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及 规 范 运 作一 、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允 许 有 条 件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 是 推 动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立 的 重 要 途 径 。 与 一 般 公 司 相 比 , 上 市 公 司 在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的 建 立 方 面 更 具 优 势 。1 . 筹 集 资 金 , 培 育 大 公 司 12

40、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在 市 场 经 济 条 件 下 , 企 业 筹 资 主 要 有 两 条 渠 道 : 一 是 负 债 融 资 , 二 是 股 票 熔 资 。 在 通 货 膨 胀 的 条 件 下 一 般 靠 负 债 融 资 ; 在 紧 缩 的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的 条 件 下 , 股 票 融 资 却 是 最 好 的筹 资 方 式 。 这 是 因 为 : (1) 发 行 普 通 股 股 票 , 资 本 具 有 永 久性 , 无 到 期 日 , 不 须 归 还 , 这 对 于 保 证 公 司 对 资 本 的 最 低 需 要 , 维 护 公 司 长 期 稳 定 发 展 极 为

41、有 利 ; (2) 发 行 普 通 股 股 票 没 有 固 定 的 股 利 负 担 , 筹 资 风 险 较 小 ; (3) 发 行 普 通 股 股 票 是 公 司 最 基 本 的 资 金 来 源 , 反 映 了 公 司 的 实 力 , 改 善 了 资 本 结 构 , 增 强 了 公 司 的 举 债 能 力 。上 市 公 司 最 大 的 特 点 在 于 可 利 用 证 券 市 场 进 行 筹 资 , 广 泛 地 吸 收 社 会 上 的 闲 散 资 金 , 从 而 迅 速 扩 大 企 业 规 模 , 增 强 产 品 的 竞 争 力 和 市 场 占 有 率 。 由 于 股 票 上 市 提 高 了 股

42、 票 的 变第 现 能 力 和 流 通 能 力 , 既 满 足 了 公 司 对 资 金 稳 定 性 的 需 要 , 又一 满 足 了 投 资 者 追 求 股 票 的 及 时 获 利 性 的 需 要 , 因 此 , 上 市 股章 票 对 投 资 者 更 具 吸 引 力 , 能 够 吸 引 大 量 的 短 期 或 零 散 资 金 投 资 于 公 司 的 股 票 , 而 公 司 资 本 的 长 期 稳 定 性 却 又 受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的 影 响 , 扩 大 了 公 司 筹 资 的 来 源 。筹 集 资 金 是 企 业 股 份 制 改 革 的 一 般 目 的 。 随 着 社 会 化 大 生

43、 产 的 发 展 , 需 要 在 广 泛 的 社 会 范 围 内 筹 集 资 金 。 就 现 代 企 业 的 三 种 形 态 独 资 企 业 、 合 伙 企 业 和 公 司 企 业 而 言 , 公 司 , 尤 其 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一 产 生 开 始 , 就 与 筹 集 资 金 、 分 散 风 险 密 切 联 系 在 一 起 了 。 通 过 发 行 股 票 , 能 够 在 短 期 内 将 分 散 在 社 会 上 的 闲 散 资 金 集 中 起 来 , 达 到 社 会 化 大 生 产 、 大 规 模 经 营 所 需 要 的 巨 额 资 本 量 。实 践 表 明 , 股 票 上 市

44、, 开 辟 了 企 业 直 接 融 资 渠 道 , 为 解 决 国 有 企 业 资 本 金 不 足 问 题 提 供 了 一 条 重 要 途 径 。 从 国 内 外 13 上 市 公 司 的 组 建吸 收 大 量 建 设 资 金 , 优 化 了 国 有 企 业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 有 力 地 支 持 了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 截 至 1997 年 8 月 底 ,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通 过 境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筹 集 资 本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2560 亿 元 , 其 中 通 过 发 行 B 股 、 H 股 和 其 他 外 资 股 共

45、吸 引 外 资 135 . 4 亿 美 元 。 1999 年 全 年 通 过 境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筹 集资 金 1243 亿 元 。 这 些 资 本 金 的 注 入 , 有 力 地 改 善 了 国 有 控 投 上 市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 为 国 有 企 业 轻 装 上 阵 参 与 市 场 竞 争 提 供 了 较 好 的 财 务 基 础 。 1996 年 , 工 业 类 上 市 公 司 平 均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50 . 37 % , 比 国 有 工 业 企 业 平 均 水 平 65 . 29 % 低 14 . 92 % 个 百 分 点 。 随 着 股 票 市

46、场 的 发 展 和 股 票 发 行 办 法 的 改 善 , 国 有 重 点 大 中 型 企 业 发 行 股 票 上 市 的 也 越 来 越 多 。 截 至 1997 年 底 , 在 国 家 512 家 重 点 企 业 中 , 已 经 上 市181 家 , 占 总 数 的 35 % ; 120 户 试 点 企 业 集 团 中 , 核 心 企 业 第 已 经 上 市 57 家 , 占 48 % ; 100 户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试 点 企 业 中 , 一 已 经 上 市 40 户 , 占 40 % 。 篇一 个 国 家 的 强 弱 , 关 键 在 于 是 否 有 一 批 具 有 国 际 竞

47、争 力的 大 型 跨 国 公 司 。 从 国 际 经 验 来 看 , 世 界 知 名 的 大 企 业 几 乎 都 是 上 市 公 司 。 例 如 , 美 国 500 家 最 大 公 司 的 95 % 是 上 市 公 司 , 其 销 售 额 占 全 美 销 售 额 的 68 % , 对 美 国 经 济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 1995 年 世 界 500 家 最 大 的 公 司 中 , 美 国 占 151 家 , 日 本 占 149 家 , 德 国 44 家 , 法 国 40 家 , 英 国 33 家 。 中 国 只 有 3 家 , 即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化 工 进 出 口

48、 总 公 司 和 中 国 粮 油 进 出 口 总 公 司 。 而 韩 国 有 12 家 , 是 中 国 的 4 倍 。 企 业 质 量 也 比 中 国 高 。 中 国 现 在 还 没 有 像 现 代 、 大 宇 这 样 能 代 表 国 家 实 力 的 大 型 跨 国 公 司 。 培 养 大 公 司 的 一 个 重 要 条 件 是 资 本 市 场 。 资 本 市 场 筹 资 的 功 能 、 配 置 资 源 的 功 能 , 以 及 投 资 者 14 上 市 公 司 的 制 度 优 势对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的 压 力 , 有 利 于 公 司 实 现 规 模 经 营 , 增 加 技 术 投 入

49、, 改 善 管 理 水 平 , 提 高 竞 争 力 , 培 育 一 批 跨 地 区 、 跨 行 业 、 跨 所 有 制 和 跨 国 经 营 的 大 企 业 集 团 。证 券 市 场 作 为 大 公 司 的 “ 孵 化 器” , 在 我 国 上 市 公 司 中 已 初 见 端 倪 。 例 如 , 上 海 石 化 通 过 在 国 际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融 资 66 亿 元 , 1996 年 企 业 净 资 产 达 到 119 . 4 亿 元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达 122 亿 元 , 名 列 石 化 企 业 前 茅 , 居 上 市 公 司 榜 首 。 四 川 长 虹 是 这 方 面 又 一 典 型 代 表 , 1992 年 该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9亿元 , 利 润 1 . 2 亿 元 , 股 本 不 超 过 2 亿 元 ,券 市 场 运 作 , 1996 年 该 公 司 利 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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