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信 息息 产产 业业 管管 理理 工工 作作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电信管理条例 二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信 息 产 业 管 理 工 作 实 务 全 书 /本 书 编 写 组 编 呼 和 浩 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37-9信 本 信息工业 产业组织 研究 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187.50 字数 4
2、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37-9/F 116定价 480.00 元(本卷定价 16.00 元)I目 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1政务详细指南 综 合 规 划 处 .5服务承诺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1江 西 省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修 正 ) 26江 西 省 保 护 和 发 展 邮 电 通 信 条 例 (修 正 ) 35江西省邮政条例 69江西省电信条例 85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103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11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3、 116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18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 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 的通知 130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 卫星网络空间电台 管理规定 的通知 136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 无线电台执照 管理规定 的通知 142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145I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150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农业部渔业无线 电管理规定 156信息产业部 国家体育总局外国人在我国设置和 操作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办法 169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铁道部铁路无线 电管理规则 172电信管理条例1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 息 产 业 部 2000年
4、10月 8日 第 4次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 第一条 为 了 加 强 对 互 联 网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以 下 简 称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的 管 理 规 范 电 子 公 告 信 息 发 布 行为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保障公民 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 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开 展 电 子 公 告 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 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 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 子布告牌 电子白板 电子论坛 网络聊天室 留言 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
5、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 应 当遵守法律 法规 加强行业自律 接受信息产业部 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 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 应当 遵守法律 法规 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拟开展电子公告 服务的 应当在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或 者 信 息 产 业 部 申 请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许 可 或 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 提出专项申电信管理条例2请或者专项备案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 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 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 并
6、在经营许可证或 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或者 不予备案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除应当符合 互联 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一 )有 确 定 的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类 别 和 栏 目 (二 )有 完 善 的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规 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 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技术保障 设施(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能够对 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第 七 条 已 取 得 经 营 许 可 或 者 已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拟开展电子公告
7、服务的 应 当 向 原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机 关 提 出 专 项 申 请 或 者 专 项 备案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 部 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电信管理条例3日内进行审查完毕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 予以批准或 者备案 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 不 符合条件的 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 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第 九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系 统 中 发 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一 )反 对 宪 法 所 确 定 的 基 本 原 则 的
8、 (二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颠覆国家政权 破坏国家统一的(三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的(四 )煽 动 民 族 仇 恨 民族歧视 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 坏 国 家 宗 教 政 策 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 布 谣 言 扰乱社会秩序 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 布 淫 秽 色情 赌博 暴力 凶杀 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 )侮 辱 或 者 诽 谤 他 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 有 法 律 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 十 条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在 电 子 公 告服 务 系 统 的 显 著 位 置 刊 载
9、经 营 许 可 证 编 号 或 者 备 案 编号 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电信管理条例4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第 十 一 条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按 照 经 批 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 不得超出类别或 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 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 未经上网用户同 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十 三 条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提 供 者 发 现 其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系 统 中 出 现 明 显 属 于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所 列 的 信 息内容之一的 应当立即删除 保存有关记录 并向 国家有关
10、机关报告第 十 四 条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记 录 在 电 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互 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 并在国 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 予以提供第 十 五 条 互 联 网 接 入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记 录 上 网用户的上网时间 用户帐号 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 并在国 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 予以提供第 十 六 条 违 反 本 规 定 第 八 条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 的类别 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 依 据 互 联 网 信 息服务管
11、理办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电信管理条例5第 十 七 条 在 电 子 公 告 服 务 系 统 中 发 布 本 规 定 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 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 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未刊载经 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 则 或 者 未 向 上 网 用 户 作 发 布 信 息 需 要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提示的 依 据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未经上 网用户同意 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给上
12、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 依 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 二 十 一 条 在 本 规 定 施 行 以 前 已 开 展 电 子 公 告服务的 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 按照本 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务详细指南 综合规划处一 国家电子发展基金(一 )根 据 信 息 产 业 部 关 于 申 报 年 度 电 子 发 展 基 金电信管理条例6项目的通知及在专业网站和 中国电子报 上发布的 基金项目指南 组织我省有关企业申报国家电子发展 基
13、金 企业自收到通知日起30天内将文字材料送交我 处初审 2 3天内初审完毕 送还其进行修改 并要 求 企 业 在 10日 内 将 电 子 稿 件 发 送 至 电 子 发 展 基 金 网 站 我 处 于 2日 内 在 网 上 发 送 推 荐 意 见 将文字材料 同时寄出(二 )同 时 通 过 专 业 网 站 向 信 息 产 业 部 确 定 推 荐 名 次 信息产业部在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初审 答辩后 确定基金项目 并在网上公布二 制订年度经济运行调控目标(一)根据全行业本年度经济运行情况 结合信息 产业部下达的调控目标和对市场的预测(二 )经 厅 办 公 会 议 同 意 后 发布全行业经济运行 调
14、控目标(三 )向 主 要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制 造 业 企 业 (集 团 )下 达 年度调控目标三 建筑业企业电子工程资质专项审批(一 )根 据 建 筑 业 企 业 专 项 资 质 审 批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接 到 省 建 设 厅 转 来 有 关 申 报 电 子 工 程 专 项 资 质 建 筑业企业的材料后 对该企业是否具备所申报资质的 资格 能 力 进 行 专 项 审 批 (如 该 企 业 申 报 二 级 以 上 资电信管理条例7质 则须在互联网上完成审批程序) (二 )经 厅 领 导 同 意 后 再将审批意见及送审材料一并转回省建设厅 在收到材料后7天内办理完审批手续四 转报高
15、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技改项目(一 )组 织 指导全省信息产业企业积极申报省计 委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省经贸委的技改项目(二 )然 后 由 综 合 规 划 处 初 审 后 签 署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意见统一转报省计委 省经贸委审批(三 )及 时 发 布 本 年 度 当 前 优 先 发 展 的 产 业 化 重 点 领 域 指 南 和 中 国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目 录 中 信 息技 术部分内容等信息 指导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和 技改项目五 编制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规划 根 据 对 全 省 电 子 信 息 产 品 制 造 业 发 展 现 状 的 分析 在认真调研和进行市场分析预测的
16、基础上 结合 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 编制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 造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经厅党组同意后上报省政府 并作为指导性文件指导产业发展方向六 卫星接收设备生产制造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 审批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 对电信管理条例8凡 要 在 我 省 境 内 从 事 卫 星 接 受 设 备 生 产 的 制 造 企 业 是否具备生产技术及生产能力进行前置审核 经厅领 导同意后 将审批意见送达工商管理部门 工商管理 部门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在收到材料后7天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七 经济运行信息发布(一 )根 据 国 家 统 计 局 和 信 息 产 业 部 制 定 的 统 计 制 度 组织开展
17、全行业经济运行信息统计工作 通过各 种 方 式 方 法 收 集 全 行 业 统 计 信 息 分 析 经 济 运 行 状 况(二 )通 过 简 报 和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网 站 等 形 式 及时 发布全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统计信息服务承诺制度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是 依照有关信息产业的法 律 法规和规章对全省信息产业工作实施规范管理和 监督 为我省信息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持续 稳定 健康的发展 为有 效强化服务功能 改进工作作风 提高工作效率 树 立我厅良好形象 特向社会作出如下服务承诺 在坚 持 依法行政 热情服务 秉公受理 公正 公开的 原则下 积极为企 事业
18、单位和群众做好组织 咨 询 指导 服务工作 一是在办理政务时 不接受任电信管理条例9何吃请 二是对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实行上门服务 三是一件事项在一个业务处办结 四是对投诉和咨询 事项 保证 件件能落实 事事有回音 五是大力 拓展电子政务 开设交互式服务项目 为此 订立以 下工作保障制度一 文明办公制度接待来厅办事人员 实施 六步曲 即 一 起立 二让座 三倒水 四介绍 五办事 六送客 推行文明用语 接打电话先说 您好 回答问题热 情耐心 态度和气 对反映问题的群众 要表示感谢 并 尽 快 调 查 处 理 凡 因 不 文 明 行 为 被 群 众 投 诉 一 次 者 黄牌警告 投诉二次者 调离岗位
19、二 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 是指外来人员来我厅办事时接触 到的第一个人 第一个被问到的工作人员 对来厅办 事的人员做到 你有事我负责 要负责到底(一 )热 情 接 待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 能办理 的要按规定及时办理(二 )不 能 马 上 办 理 的 要做好解释 并及时请示 有关领导(三)对属于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事 要将来人带 到有关处室电信管理条例10因 首问责任人 不负责任而使问题未能及时解 决 来人有意见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 首问责任 人 的责任三 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 第一位经办人员要一 次性详细告知需办理事项的依据 要求 流程及其他 事项 规定四 限时办结制(一 )所
20、有 面 向 社 会 的 公 共 管 理 事 务 都 必 须 在 本 指 南承诺的时限内办结1 建 筑 企 业 电 子 工 程 资 质 专 项 审 批 7日 (指 工 作 日 下 同 )办 结2 卫 星 接 收 设 备 生 产 制 造 企 业 工 商 登 记 的 前 置 审批7日内办结3 软 件 企 业 认 定 (批 次 )60日 内 办 结4 软 件 产 品 登 记 (批 次 ) 60日内办结5 无线电频率指配和无线电台站审批 微波站120天办结地球站 60天办结 其他各类台站 28天办结6 核准无线电频率12天办结7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审查转报 10日 内 提 出电信管理条例11书面审查意见
21、 报信息产业部审批8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审批10日内办结9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10日 内 提 出 书 面 审查意见 报信息产业部审批10 其他限期办结事项见各工作流程(二 )对 企 业 和 群 众 特 别 紧 急 的 事 项 要 在 规 定 的 时 限内加班加点提前完成 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了 防 止 和 纠 正 违 法 的 或 者 不 当 的 具 体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宪法 制定 本法第二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向 行 政 机
22、 关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适用本法第 三 条 依 照 本 法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职 责 的 行 政 机 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履行下列职责(一 )受 理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查阅文件和资电信管理条例12料(三 )审 查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是 否 合 法与适当 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 )处 理 或 者 转 送 对 本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有 关 规 定 的 审查申请(五 )对 行 政 机 关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23、 的 行 为 依 照 规 定 的 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 )办 理 因 不 服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应 诉事项(七 )法 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应当 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 及时 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 错必纠 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 定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的除外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警 告 罚款 没
24、收违法所 得 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电信管理条例13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不服的(二 )对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或 者 查 封 扣押 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 执照 资质 证 资格证等证书变更 中止 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 矿藏 水 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 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侵 犯 合 法 的 经 营 自 主 权 的 (六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变 更 或 者 废 止 农 业
25、承 包 合 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集 资 征收财物 摊派费 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 )认 为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 证 执照 资质证 资格证等证书 或者申请行政机 关审批 登记有关事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保 护 人 身 权 利 财产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 社会保险金 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 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 一 )认 为 行 政 机 关 的 其 他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电信管理条例14合法权益的第七条
26、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 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 )国 务 院 部 门 的 规 定 (二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的规定(三 )乡 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 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办理 第 八 条 不 服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提出申诉不 服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作 出 的 调 解 或 者
27、 其 他 处理 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九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 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其 他 正 当 理 由 耽 误 法 定 申 请 期电信管理条例15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法定代理人 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
28、政复议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同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 行政复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第 十 一 条 申 请 人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可 以 书 面 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 口头申请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 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 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 理由和时间第 十 二 条 对 县 级 以 上 地
29、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工 作电信管理条例16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申请人选择 可以向 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上一 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 金融 国税 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 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 十 三 条 对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不服的 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 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派 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
30、具体行 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 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 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 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 )对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电信管理条例17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 )对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依 法 设 立 的 派 出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 政
31、行为不服的 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 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 )对 法 律 法 规 授 权 的 组 织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服的 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 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 )对 两 个 或 者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以 共 同 的 名 义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五 )对 被 撤 销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撤 销 前 所 作 出 的 具 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 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 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 政 行
32、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提 出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 议 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 或者法律 法规 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在法定行电信管理条例18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 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 议申请 决定不予受理
33、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 本法规定 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 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 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 十 八 条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五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接 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对依照本法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属 于 其 他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受 理 的 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 日内 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并告知申请人 接受 转 送 的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依 照 本 法 第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办理第十九条 法律
34、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 公民 法人或者电信管理条例19其 他 组 织 可 以 自 收 到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或 者 行 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第二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 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 必要时 上级行政机 关也可以直接受理第 二 十 一 条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不 停 止执行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停止
35、执行(一 )被 申 请 人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二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认 为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三 )申 请 人 申 请 停 止 执 行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决定停止执行的(四 )法 律 规 定 停 止 执 行 的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第 二 十 二 条 行 政 复 议 原 则 上 采 取 书 面 审 查 的 办法 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 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 调查情况 听取申请人 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第 二 十 三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
36、起七日内 将行政复 议 申 请 书 副 本 或 者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笔 录 复 印 件 发 送 被电信管理条例20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 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 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 复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行政复 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 被申请人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申请人要求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 可以撤回 撤回 行政复议
37、申请的 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 一并提 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 行政复 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 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 行为的审查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在 对 被 申 请 人 作 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 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本 机关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电信管理条例21理的 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 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 审查
38、第 二 十 八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提 出意见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 通过后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 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 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决定其在一定 期限内履行(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决定撤销 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 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 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
39、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 )被 申 请 人 不 按 照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提 出 书面答复 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电信管理条例22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 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重 新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为的 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 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 可 以 一 并 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40、的 在决定撤销 变更具体 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 应当同时决 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时 没 有 提 出 行 政 赔 偿 请 求的 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 撤销违法集资 没收财物 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以及 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 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 应当 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 扣 押 冻结措施 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三十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 关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已 经 依 法 取 得 的 土 地 矿 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41、的 应当先申请行政复 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电信管理条例23根据国务院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行政区划的勘定 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 矿藏 水流 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第 三 十 一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应 当 自 受 理 申 请 之 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 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 不能在规 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 责人批准 可以适当延长 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
42、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应当制作行政 复议决定书 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 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 申 请 人 不 履 行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拖 延 履 行 行 政复议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 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第 三 十 三 条 申 请 人 逾 期 不 起 诉 又 不 履 行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或 者 不 履 行 最 终 裁 决 的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的 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作出电信管理条例24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或者申请人 民法
43、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由行政 复 议 机 关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 无正 当 理 由 不 予 受 理 依 法 提 出 的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或 者 不 按 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 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经 责 令 受 理 仍 不 受 理 或 者 不 按 照 规 定 转 送 行 政 复 议 申请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 的行政处分第 三 十 五 条
44、行 政 复 议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行 政 复 议活动中 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 失职行为的 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 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 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 不提出书 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 其他有关材料 或者阻挠 变相阻挠公民 法人或者电信管理条例25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 的行政处分 进行报复陷害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三 十 七 条 被 申 请 人 不
45、 履 行 或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 记过 记大过的行 政处分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 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第 三 十 八 条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负 责 法 制 工 作 的 机 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按照 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徇私舞弊 对申请人打 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 应当向有 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 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不 得 向 申 请 人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46、 行 政 复 议 活 动 所 需 经 费 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 障第 四 十 条 行 政 复 议 期 间 的 计 算 和 行 政 复 议 文 书的送达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 送达的规定执电信管理条例26行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 五日 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 不含节假日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 无国籍人 外国组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 适用本法第 四 十 二 条 本 法 施 行 前 公 布 的 法 律 有 关 行 政 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法的规定为 准第四十三 条本法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1990 年 12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 1994 年 10 月 9 日国 务院修订发布的 行政复议条例 同时废止江 西 省 广 播 电 视 管 理 条 例 (修 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的管理 繁荣与发展广 播电视事业 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 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 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 以及广播电视节目的采 编 制作 播放 接收 传输等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 三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对 广 播 电 视事业的领导 广播电视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