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惯 例 总 览( 二 十 五 )国 际 贸 易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主 编 周 林中 国 人 事 出 版 社 、 发 行 新 华 书 店 总 经 销 北 京 施 园 印 刷 厂 印 刷8501168 毫 米 32 开 本 175 印 张 378 .6 万 字2000 年 6 月 第 1 版 2000 年 6 月 第 1 次 印 刷印 数 : 1 - 1000 册ISBN 7 - 80139 - 444 - 5 定 价 : 1180 .00 元 1 目 录中 意 ( 意 大 利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 2 )一 、 协 定 ( 2 )二 、 议 定
2、 书 (22)中 荷 ( 荷 兰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24)一 、 协 定 (24)二 、 议 定 书 (45)中 捷 ( 捷 克 期 洛 伐 克 社 会 主 义 共 和 国 ) 税 收 协 定(48)( 1987 年 6 月 11 日 ) (48)中 波 ( 波 兰 )税 收 协 定 (70)( 1987 年 6 月 7 日 ) (70)附 : 国 家 税 务 局 (92)关 于 我 国 政 府 和 波 兰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生 效 执 行 的 通 知 (92)中 南 ( 南 斯 拉 夫 ) 税 收 协 定 (93)附 : 国 家 税
3、 务 局 (115) 2 关 于 中 南 ( 南 斯 拉 夫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生 效 执 行 及 若 干 条 文 解 释 的 通 知 (115)中 保 ( 保 加 利 亚 )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117)( 1989 年 11 月 6 日 ) (117)一 、 协 定 (117)二 、 议 定 书 (137)附 : 国 家 税 务 局 (139)关 于 我 国 政 府 和 保 加 利 亚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避 免 双 重征 税 协 定 生 效 执 行 的中 澳 ( 澳 大 利 亚 ) 税 收 协 定(139)KMB (140)( 1988 年 1 月
4、 17 日 ) (140)中 巴 ( 巴 基 斯 坦 ) 税 收 协 定 (164)( 1989 年 11 月 15 日 ) (164)附 一 : 国 家 税 务 局 (189)关 于 我 国 政 府 和 巴 基 斯 坦 伊 斯 兰 共 和 国 政 府(189)附 二 : 国 家 税 务 局 (191)关 于 执 行 中 、 巴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有 关 条 文 解 释 的 通 知 (191)中 科 ( 科 威 特 ) 税 收 协 定 和议 定 书 (193)( 1989 年 12 月 25 日 ) (193)一 、 协 定 (193)二 、 议 定 书 (217) 3 附 一
5、: 国 家 税 务 局 (219)关 于 我 国 政 府 和 科 威 特 国 政 府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生 效 的 通 知 (219)附 二 : 国 家 税 务 局 (220)关 于 执 行 我 国 和 科 威 特 国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通 知(220)中 瑞 ( 瑞 士 )税 收 协 定 和 议 定 书 (221)( 1990 年 7 月 6 日 ) (221)一 、 协 定 (221)二 、 议 定 书 (242)附 一 : 国 家 税 务 局 (243)关 于 执 行 我 国 和 瑞 士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的 通 知(243)附 件 瑞 士
6、联 邦 委 员 会 代 表 舒 爱 文 的 信 (244)附 二 : 国 家 税 务 局 (245)关 于 执 行 中 、 瑞 ( 瑞 士 )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有 关 条 文 解 释 的 通 知 (245)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中 意 ( 意 大 利 ) 税 收 协 定议 定 书( 1986 年 10 月 31 日 签 订 )一 、 协 定国 际 经 贸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政 府 , 愿 意 对 所 得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和 防 止 偷 漏 税 的 协 定 , 达 成 协 议第
7、 一 条 人 的 范 围本 协 定 适 用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或 者 同 时 为 双 方 居 民和缔 结 关 于如 下 :的 人 。第 二 条 税 种 范 围一 、 本 协 定 适 用 于 由 缔 约 国 一 方 、 其 行 政 或 管 理 机 构 或 地 方 当 局 对 所 得 征 收 的 所 有 税 收 , 不 论 其 征 收 方 式 如 何 。二 、 对 全 部 所 得 或 某 项 所 得 征 的 税 , 包 括 对 来 自 转 让 动 产 或 不 动 产 的 收 益 征 的 税 , 对 企 业 支 付 的 工 资 或 薪 金 总 额 征 的税 以 及 对 资 本 增 值 征 的
8、税 , 应 视 为 对 所 得 征 收 的 税 收 。三 、 本 协 定 特 别 适 用 于 下 列 现 行 税 种 : ( 一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方 面 : 3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1 .个 人 所 得 税 ;2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所 得 税 ;3 .外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4 .地 方 所 得 税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税 收” )( 二 ) 在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方 面 : 1 .个 人 所 得 税 ;2 .公 司 所 得 税 ;3 .地 方 所 得 税 ; 无 论 这 些 税 是 否 通 过 源 泉 扣 缴 征 收 。
9、 ( 以 下 简 称 “ 意 大 利 税 收” )四 、 本 协 定 也 适 用 于 本 协 定 签 订 之 日 后 增 加 或 者 代 替 第三 款 所 列 税 种 的 相 同 或 者 实 质 相 似 的 税 收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第当 局 应 将 各 自 税 法 所 作 的 实 质 变 动 , 在 其 变 动 后 的 适 当 时 间 五内 通 知 对 方 。 编第 三 条 一 般 定 义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的 以 外 :( 一 “) 中 国” 一 语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用 于 地 理 概 念 时 ,是 指 实
10、施 有 关 中 国 税 收 法 律 的 所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土 , 包 括 领 海 , 以 及 根 据 国 际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拥 有 勘 探 和 开 发 海 底 和 底 土 资 源 以 及 海 底 以 上 水 域 资 源 的 主 权 权 利 的 领 海 以 外 的 区 域 ;( 二 “) 意 大 利” 一 语 是 指 意 大 利 共 和 国 , 包 括 根 据 习 惯 国际 法 和 意 大 利 有 关 勘 探 和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法 律 标 明 的 意 大 利 对 海 底 、 底 土 和 自 然 资 源 行 使 权 力 的 意 大 利 领
11、海 以 外 的 区 域 ; 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 三 “) 缔 约 国 一 方” 和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用 语 , 按 照 上 下文 , 是 指 中 国 或 者 意 大 利 ;( 四 “)( 五 “)体 的 实 体 ;( 六 “)人” 一 语 包 括 个 人 、 公 司 和 其 它 团 体 ;公 司” 一 语 是 指 法 人 团 体 或 者 在 税 收 上 视 同 法 人 团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用 语 ,分 别 指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经 营 的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12、民 经 营 的 企 业 ;( 七 “) 国 际 运 输” 一 语 是 指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总 机 构 或 实际 管 理 机 构 的 企 业 以 船 舶 或 飞 机 经 营 的 运 输 , 不 包 括 仅 在 缔约 国 另 一 方 各 地 之 间 以 船 舶 或 飞 机 经 营 的 运 输 ;( 八 “) 国 民” 一 语 是 指 :国 1 .所 有 具 有 缔 约 国 一 方 国 籍 的 个 人 ;际经 2 .所 有 按 照 缔 约 国 一 方 现 行 法 律 取 得 其 地 位 的 法 人 、 合贸 伙 企 业 和 团 体 ;( 九 “) 主 管 当 局” 一 语 是 指 :
13、1 .在 中 国 方 面 , 财 政 部 或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2 .在 意 大 利 方 面 , 财 政 部 。 二 、 缔 约 国 一 方 在 实 施 本 协 定 时 , 对 于 未 经 本 协 定 明 确 定义 的 用 语 ,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解 释 的 以 外 , 应 当 具 有 该 缔 约 国 关 于 本 协 定 适 用 的 税 种 的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含 义 。第 四 条 居 民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一 语 是 指 按 照 该 国 法律 , 由 于 住 所 、 居 所 、 总 机 构 所 在 地 、 管 理 机 构 所
14、 在 地 , 或 者 其 它 类 似 的 标 准 , 在 该 缔 约 国 负 有 纳 税 义 务 的 人 。 5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二 、 由 于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同 时 为 缔 约 国 双 方 居 民 的 个 人 ,其 身 份 应 按 以 下 规 则 确 定 :( 一 ) 应 认 为 是 其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如 果 在 缔 约 国 双 方 同 时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应 认 为 是 与 其 个 人 和 经 济关 系 更 密 切 ( 重 要 利 益 中 心 ) 的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二 ) 如 果 其 重
15、要 利 益 中 心 所 在 缔 约 国 无 法 确 定 , 或 者 在两 个 国 家 中 任 何 一 国 都 没 有 永 久 性 住 所 , 应 认 为 是 其 有 习 惯性 居 处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三 ) 如 果 其 在 缔 约 国 双 方 都 有 , 或 者 都 没 有 习 惯 性 居 处 ,应 认 为 是 其 国 民 的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 四 ) 如 果 其 同 时 是 缔 约 国 双 方 的 国 民 , 或 者 不 是 两 个 国家 中 任 何 一 国 的 国 民 , 缔 约 国 双 方 主 管 当 局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三 、 由 于 第
16、 一 款 的 规 定 , 除 个 人 外 , 同 时 为 缔 约 国 双 方 居 第 民 的 人 , 应 认 为 是 其 总 机 构 或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缔 约 国 的 居 五 民 。 编第 五 条 常 设 机 构一 、 在 本 协 定 中 “,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是 指 企 业 进 行 全 部 或 部分 营 业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 二“ 、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特 别 包 括 : ( 一 ) 管 理 场 所 ;( 二 ) 分 支 机 构 ;( 三 ) 办 事 处 ;( 四 ) 工 厂 ;( 五 ) 作 业 场 所 ;( 六 ) 矿 场 、 油 井 或
17、 气 井 、 采 石 场 或 者 其 它 开 采 自 然 资 源 的 6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场 所 ;( 七 ) 建 筑 工 地 , 建 筑 、 装 配 或 安 装 工 程 , 或 者 与 其 有 关 的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 仅 以 连 续 六 个 月 以 上 的 为 限 ;( 八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通 过 雇 员 或 者 其 它 人 员 , 在 缔 约 国另 一 方 为 同 一 个 项 目 或 相 关 联 的 项 目 提 供 的 劳 务 , 包 括 咨 询劳 务 , 仅 以 在 任 何 12 个 月 中 连 续 或 累 计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18、 为 限 。三“ 、 常 设 机 构” 一 语 应 认 为 不 包 括 :( 一 ) 专 为 储 存 、 陈 列 或 者 交 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的 目 的 而 使 用 的 设 施 ;( 二 ) 专 为 储 存 、 陈 列 或 者 交 付 的 目 的 而 保 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的 库 存 ;( 三 ) 专 为 另 一 企 业 加 工 的 目 的 而 保 存 本 企 业 货 物 或 者 商国 品 的 库 存 ;际经 ( 四 ) 专 为 本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或 者 商 品 , 或 者 搜 集 情 报 的 目贸 的 所 设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19、 ;( 五 ) 专 为 本 企 业 进 行 其 它 准 备 性 或 辅 助 性 活 动 的 目 的 所 设 的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四 、 虽 有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当 一 个 人 ( 除 适 用 第 五款 规 定 的 独 立 代 理 人 以 外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代 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的 企 业 进 行 活 动 , 有 权 并 经 常 行 使 这 种 权 力 代 表 该 企 业 签 订合 同 , 这 个 人 为 该 企 业 进 行 的 任 何 活 动 , 应 认 为 该 企 业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除 非
20、这 个 人 通 过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限 于 第 三 款 , 按 照 该 款 规 定 , 不 应 认 为 该 固 定 营 业 场 所 是 常 设 机 构 。五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仅 通 过 按 常 规 经 营 本 身 业 务 的 经 纪人 、 一 般 佣 金 代 理 人 或 者 任 何 其 它 独 立 代 理 人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7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方 进 行 营 业 , 不 应 认 为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 但如 果 这 个 代 理 人 的 活 动 全 部 或 几 乎 全 部 代 表 该 企
21、业 , 不 应 认为 是 本 款 所 指 的 独 立 代 理 人 。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 控 制 或 被 控 制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或 者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进 行 营 业 的 公 司 ( 不 论 是 否通 过 常 设 机 构 ) , 此 项 事 实 不 能 据 以 使 任 何 一 方 公 司 构 成 另 一 方 公 司 的 常 设 机 构 。第 六 条 不 动 产 所 得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从 位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取 得的 所 得 ( 包 括 农 业 或 林 业 所 得 ) , 可
22、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二“ 、不 动 产 ”一 语 应 按 财 产 所 在 地 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来 确 定 。 该 用 语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应 包 括 附 属 于 不 动 产 的 财 产 , 农 业 第和 林 业 所 使 用 的 牲 畜 和 设 备 , 有 关 地 产 的 一 般 法 律 规 定 所 适 五用 的 权 利 。 不 动 产 的 用 益 权 以 及 由 于 开 采 或 有 权 开 采 矿 藏 、 编水 源 和 其 它 自 然 资 源 取 得 的 不 固 定 或 固 定 收 入 的 权 利 也 应 视 为 不 动 产 。 船 舶 、 船 只 和 飞 机
23、 不 应 视 为 不 动 产 。三 、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应 适 用 于 从 直 接 使 用 、 出 租 或 者 任 何 其 它 形 式 使 用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所 得 。四 、 第 一 款 和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所 得和 用 于 进 行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的 不 动 产 所 得 。第 七 条 营 业 利 润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的 利 润 应 仅 在 该 国 征 税 , 但 该 企 业 通 过 设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另 一 国 进 行 营 业 的 除 外 。 如 果 该 企
24、业 通 过 设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另 8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一 国 进 行 营 业 , 其 利 润 可 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 但 应 仅 以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为 限 。二 、 除 适 用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以 外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通 过 设 在 缔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在 该 另 一 国 进 行 营 业 , 应 将 该 常 设 机构 视 同 在 相 同 或 类 似 情 况 下 从 事 相 同 或 类 似 活 动 的 独 立 分 设 企 业 , 并 同 该
25、 常 设 机 构 所 隶 属 的 企 业 完 全 独 立 处 理 , 该 常 设 机 构 可 能 得 到 的 利 润 在 缔 约 国 各 方 应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三 、 确 定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时 , 应 当 允 许 扣 除 其 进 行 营 业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包 括 管 理 和 一 般 行 政 费 用 , 不 论 其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所 在 国 或 者 其 它 任 何 地 方 。四 、 如 果 缔 约 国 一 方 习 惯 于 以 企 业 总 利 润 按 一 定 比 例 分配 给 所 属 各 单 位 的 方 法 来 确 定 常 设
26、机 构 的 利 润 , 则 第 二 款 并国 不 妨 碍 该 缔 约 国 按 这 种 习 惯 分 配 方 法 确 定 其 应 纳 税 的 利 润 。际经 但 是 , 采 用 的 分 配 方 法 所 得 到 的 结 果 , 应 与 本 条 所 规 定 的 原 则贸 一 致 。五 、 不 应 仅 由 于 常 设 机 构 为 企 业 采 购 货 物 或 商 品 , 将 利 润 归 属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六 、 在 以 上 各 款 中 , 除 有 适 当 的 和 充 分 的 理 由 需 要 变 动 外 , 每 年 应 采 用 相 同 的 方 法 确 定 属 于 常 设 机 构 的 利 润 。七
27、 、 利 润 中 如 果 包 括 本 协 定 其 它 各 条 单 独 规 定 的 所 得 项目 时 , 本 条 规 定 不 应 影 响 其 它 各 条 的 规 定 。第 八 条 海 运 和 空 运一 、 以 船 舶 或 飞 机 经 营 国 际 运 输 业 务 所 取 得 的 利 润 , 应 仅 在 企 业 总 机 构 或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缔 约 国 征 税 。二 、 船 运 企 业 的 总 机 构 或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设 在 船 舶 上 的 , 应 9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以 船 舶 母 港 所 在 缔 约 国 为 所 在 国 ; 没 有 母 港 的 , 以
28、船 舶 经 营 者 为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为 所 在 国 。三 、 第 一 款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参 加 合 伙 经 营 、 联 合 经 营 或 者 参 加 国 际 经 营 机 构 取 得 的 利 润 。第 九 条 联 属 企 业当 :( 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 控 制 或 资 本 , 或 者( 二 ) 同 一 人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参 与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和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企 业 的 管 理 、 控 制 或 资 本 ,在 上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29、, 两 个 企 业 之 间 的 商 业 或 财 务 关系 不 同 于 独 立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 因 此 , 本 应 由 其 中 一 个 企 业 取 第得 , 但 由 于 这 些 情 况 而 没 有 取 得 的 利 润 , 可 以 计 入 该 企 业 的 利 五润 , 并 据 以 征 税 。 编第 十 条 股 息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股息 , 可 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股 息 也 可 以 在 支 付 股 息 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国 法
30、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该 股 息 总 额 的 10 % 。本 款 规 定 , 不 应 影 响 对 该 公 司 支 付 股 息 前 的 利 润 所 征 收的 公 司 利 润 税 。三 、 本 条 “ 股 息” 一 语 是 指 从 股 份 “享 受” 股 份 或 “享 受” 权 利 、 矿 业 股 份 、 发 起 人 股 份 或 其 它 非 债 权 关 系 分 享 利 润 的 权 利 10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取 得 的 所 得 , 以 及 按 照 分 配 利 润 的 公 司
31、是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税法 , 视 同 股 份 所 得 同 样 征 税 的 其 它 公 司 权 利 取 得 的 所 得 。四 、 如 果 股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支 付 股 息 的 公 司 是 其 居 民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常 设机 构 进 行 营 业 或 者 通 过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据 以 支 付 股 息 的 股 份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有 实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32、的 规 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用 第 七 条 或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五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取 得 利 润 或 所得 , 该 另 一 国 不 得 对 该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征 收 任 何 税 收 。 但 支付 给 该 另 一 国 居 民 的 股 息 或 者 据 以 支 付 股 息 的 股 份 与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除 外 。 对 于 该 公国 司 的 未 分 配 的 利 润 , 即 使 支 付 的 股 息 或 未
33、分 配 的 利 润 全 部 或际经 部 分 是 发 生 于 该 另 一 国 的 利 润 或 所 得 , 该 另 一 国 也 不 得 征 收贸 任 何 税 收 。第 十 一 条 利 息一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而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利息 , 可 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利 息 也 可 以 在 该 利 息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 按 照 该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该 利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利 息 总 额 的 10 % 。三 、
34、 虽 有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利 息 应 在 该 国 免 税 , 如 果 该 项 利 息 是 支 付 给 :( 一 )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政 府 、 地 方 当 局 及 其 中 央 银 行 或 者 完 全 为 其 政 府 所 拥 有 的 金 融 机 构 ; 11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二 ) 该 另 一 国 居 民 , 其 债 权 是 由 该 另 一 国 政 府 、 地 方 当 局 及 其 中 央 银 行 或 者 完 全 为 其 政 府 所 拥 有 的 金 融 机 构 间 接 提 供 资 金 的 。四 、 本 条 “ 利 息” 一
35、语 是 指 从 公 债 、 债 券 或 信 用 债 券 取 得 的 所 得 , 不 论 其 有 无 抵 押 担 保 或 者 是 否 有 权 分 享 利 润 , 以 及 从 各 种 债 权 取 得 的 所 得 。五 、 如 果 利 息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该 利 息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或 者 通 过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据 以 支 付 该 利 息 的 债 权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有
36、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用 第 七 条 或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六 、 如 果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 其 行 政 或 管 理 机 第 构 、 地 方 当 局 或 该 国 居 民 , 应 认 为 该 利 息 发 生 在 该 国 。 然 而 , 五 当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不 论 是 否 为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编设 有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 支 付 该 利 息 的 债 务 与 该 常
37、设 机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有 联 系 , 并 由 其 负 担 这 种 利 息 , 上 述 利 息 应 认 为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所 在 缔 约 国 。七 、 由 于 支 付 利 息 的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之 间 或 者 他 们 与 其他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 就 有 关 债 权 支 付 的 利 息 数 额 超 出 支 付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没 有 上 述 关 系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时 , 本 条 规 定应 仅 适 用 于 后 来 提 及 的 数 额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对 该 支 付 款 项的 超
38、出 部 分 , 仍 应 按 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它 规 定 予 以 适 当 注 意 。 12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第 十 二 条 特 许 权 使 用 费一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而 支 付 给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的 特许 权 使 用 费 , 可 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二 、 然 而 , 这 些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也 可 以 在 其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按 照 该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是 , 如 果 收 款 人 是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受 益 所 有 人 ,
39、 则 所 征 税 款 不 应 超 过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总 额 的 10 % 。三 、 本 条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一 语 是 指 使 用 或 有 权 使 用 文 学 、 艺 术 或 科 学 著 作 , 包 括 电 影 影 片 、 无 线 电 或 电 视 广 播 使 用 的 胶 片 、 磁 带 的 版 权 、 专 利 、 商 标 、 设 计 、 模 型 、 图 纸 、 秘 密 配 方 或 秘 密 程 序 所 支 付 的 作 为 报 酬 的 各 种 款 项 , 也 包 括 使 用 或 有 权 使国 用 工 业 、 商 业 、 科 学 设 备 或 有 关 工 业 、 商 业 、 科
40、 学 经 验 的 情 报 所际经 支 付 的 作 为 报 酬 的 各 种 款 项 。贸 四 、 如 果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受 益 所 有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发 生 的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通 过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常 设 机 构 进 行 营 业 或 者 通 过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固 定 基 地 从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 据 以 支 付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权 利 或 财 产 与 该 常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不 适 用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的规
41、定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应 视 具 体 情 况 适 用 第 七 条 或 第 十 四 条的 规 定 。五 、 如 果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人 是 缔 约 国 一 方 、 其 行 政 或 管 理 机 构 、 地 方 当 局 或 该 缔 约 国 居 民 , 应 认 为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发 生 在 该 国 。 然 而 , 当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人 不 论 是 否 为 缔约 国 一 方 居 民 , 在 缔 约 国 一 方 设 有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 支 付 该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义 务 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42、 者 固 定 基 地 有 联 13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系 , 并 由 其 负 担 这 种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上 述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应 认 为 发 生 于 该 常 设 机 构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所 在 国 。六 、 由 于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之 间 或 他们 与 其 他 人 之 间 的 特 殊 关 系 , 就 有 关 使 用 、 权 利 或 情 报 支 付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数 额 超 出 支 付 人 与 受 益 所 有 人 没 有 上 述 关 系 所 能 同 意 的 数 额 时 , 本 条 规 定 应
43、 仅 适 用 于 后 来 提 及 的 数 额 。 在这 种 情 况 下 , 对 该 支 付 款 项 的 超 出 部 分 , 仍 应 按 各 缔 约 国 的 法 律 征 税 , 但 应 对 本 协 定 其 它 规 定 予 以 适 当 注 意 。第 十 三 条 财 产 收 益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转 让 第 六 条 所 述 位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的 不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可 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二 、 转 让 缔 约 国 一 方 企 业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常 设 机 构 营 第 业 财 产 部 分 的 动 产 , 或 者 缔 约 国
44、一 方 居 民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从 五 事 独 立 个 人 劳 务 的 固 定 基 地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包 括 转 让 常 编设 机 构 ( 单 独 或 者 随 同 整 个 企 业 ) 或 者 固 定 基 地 取 得 的 收 益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三 、 转 让 从 事 国 际 运 输 的 船 舶 或 飞 机 , 或 者 转 让 属 于 经 营上 述 船 舶 、 飞 机 的 动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应 仅 在 该 企 业 总 机 构 或 实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 缔 约 国 征 税 。 四 、 转 让 一 个 公
45、司 财 产 股 份 的 股 票 取 得 的 收 益 , 该 公 司 的财 产 又 主 要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由 位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不 动 产 所 组 成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征 税 。五 、 转 让 第 四 款 所 述 以 外 的 其 它 股 票 取 得 的 收 益 , 该 项 股 票 又 相 当 于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25% 的 股 权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国 一 方 征 税 。 14 国 际 经 贸 公 约 与 惯 例 总 览六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转 让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所 述 财 产 以 外的 其
46、它 财 产 取 得 的 收 益 , 发 生 于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的 , 可 以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第 十 四 条 独 立 个 人 劳 务一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由 于 专 业 性 劳 务 或 者 其 它 独 立 性 活动 取 得 的 所 得 ,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征 税 。 但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的 , 可 以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征 税 :( 一 ) 该 居 民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为 从 事 上 述 活 动 设 有 经 常 使 用 的 固 定 基 地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可
47、以 仅 对 属 于 该 固 定 基 地 的 所 得 征 税 ; 或 者( 二 ) 在 有 关 历 年 中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国 超 过 183 天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可 以 仅 对 在 该 缔 际经 约 国 进 行 活 动 取 得 的 所 得 征 税 ;贸 二“ 、 专 业 性 劳 务” 一 语 特 别 包 括 独 立 的 科 学 、 文 学 、 艺 术 、教 育 或 教 学 活 动 , 以 及 医 师 、 律 师 、 工 程 师 、 建 筑 师 、 牙 医 师 和 会 计 师 的 独 立 活 动 。第 十
48、五 条 非 独 立 个 人 劳 务一 、 除 适 用 第 十 六 条 、 第 十 八 条 、 第 十 九 条 、 第 二 十 条 和 第 二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以 外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因 受 雇 取 得 的 薪 金 、 工 资 和 其 它 类 似 报 酬 , 除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受 雇 的 以 外 , 应 仅 在 该 国 征 税 。 在 该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受 雇 取 得 的 报 酬 , 可 以 在 该 另 一国 征 税 。二 、 虽 有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 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因 在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受 雇 取 得 的 报 酬
49、 , 应 仅 在 该 缔 约 国 一 方 征 税 , 如 果 15 中 外 经 贸 合 作 协 定( 一 ) 收 款 人 在 有 关 历 年 中 在 该 另 一 国 停 留 连 续 或 累 计 不 超 过 183 天 ;( 二 ) 该 项 报 酬 由 并 非 该 另 一 国 居 民 的 雇 主 支 付 或 代 表 该 雇 主 支 付 ; 和( 三 ) 该 项 报 酬 不 是 由 雇 主 设 在 该 另 一 国 的 常 设 机 构 或 固 定 基 地 所 负 担 。三 、 虽 有 本 条 上 述 规 定 , 在 经 营 国 际 运 输 的 船 舶 或 飞 机 上 受 雇 而 取 得 的 报 酬 , 可 以 在 企 业 总 机 构 或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所 在缔 约 国 征 税 。第 十 六 条 董 事 费缔 约 国 一 方 居 民 作 为 缔 约 国 另 一 方 居 民 公 司 的 董 事 会 成 员 取 得 的 董 事 费 和 其 它 类 似 款 项 , 可 以 在 该 另 一 国 征 税 。 第五第 十 七 条 艺 术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