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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管理工作实务全书 - 电信企业经营 - 第二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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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信信 息息 产产 业业 管管 理理 工工 作作 实实 务务 全全 书书 电信企业经营 二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信 息 产 业 管 理 工 作 实 务 全 书 /本 书 编 写 组 编 呼 和 浩 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37-9信 本 信息工业 产业组织 研究 中国 F4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2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187.50 字数 4

2、 056 千字2004 年 9 月第 1 版 2004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37-9/F 116定价 480.00 元(本卷定价 16.00 元)I目 录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试 行 ) 1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7邮电部关于发布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 规定 的通知 18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7关于拟注销北京亚太通信技术发展公司等 三家公司无线寻呼业务经营许可证所涉及 问题的公示 3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36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令 国 发 199054 号 国务院批转邮

3、电部关于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和 认真整顿通信秩序请示的通知 43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 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4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50关于公布 2003 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经营者名单的通告 58关于印发 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监督I检查测试方法 的通知 83第二代移动电话业务通信质量监督检查测试 方法 84关于印发电信服务质量监督抽查规定的 通知98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 .103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 147移动电话机试用规范 155关于发布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及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

4、法 的 通知 161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部分 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180关于发布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通 知 187电信企业经营1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办 法 (试 行 )(1995 年 9 月 18 日邮电部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管理 规范企业行为和 市场秩序 维护邮政信誉和用户利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邮政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 则 的原则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的基本任务是 通过 对 邮 政 (电 )企 业 贯 彻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邮政服务质量标 准 的 检 查 通

5、 过 配 合 工 商 等 有 关 部 门 对 邮 政 通 信 市 场 集邮市场的检查 规范企业行为和市场秩序 维 护 国 家 利 益 和 用 户 权 益 为 市 场 经 济 和 邮 政 发 展 服 务第三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两级管理 邮电 部负责对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对所属地(市) 县 (市 )局 的 监 督 检 查第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其 委 派 的 地 (市 )局 通 信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需 要 配 备 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的邮政行业监督检查人员 担 负本地区邮政行业的 监督检查任务第五条 邮政行

6、业监督检查人员的职务称为 邮 政督察员电信企业经营2第 六 条 配 备 各 级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要 选 派 有 一 定 政策水平 熟悉邮政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务 作风正派 工作责任心强 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科 级以上干部担任 督察人员的任免权限与同等职务的 行政干部相同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享受同级行政干部 的政治 生活待遇第七条 各级邮政督察人员的职责(一 )部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的 职 责1 对 各 管 理 局 贯 彻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邮政经营方 针政策 部颁邮政服务质量标准情况及邮政通信国家 标准用品的监制工作进行检查 对各省会局 地 (市 ) 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

7、 方针政策 标准的情况进行抽 查2 对 各 管 理 局 执 行 集 邮 政 策 及 邮 资 票 品 管 理 的 情况进行检查 对各省会局 地(市)局集邮公司执行 上述政策及邮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3 依 法 对 各 省 (自 治 区 直辖市) 地 (市 )邮 政 通 信市场 集邮市场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4 负 责 对 各 管 理 局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的 工 作 进 行 检 查指导 并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5 了 解 掌 握 全 国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邮 政 服 务 质 量 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国邮政通信市场 集邮市场状电信企业经营3况 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

8、)省 自治区 直 辖 市 邮 电 管 理 局 邮 政 督 察 人 员的职责1 对 所 属 地 (市 )局 贯 彻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服务质量 标准 经营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 所 属 县 (市 ) 局贯彻上述法律法规 标准 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抽 查2 对 所 属 地 (市 )局 集邮公司执行集邮政策 邮 资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对县(市)局执行上述政策 及集邮票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3 依 法 对 本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邮 政 通 信 市 场 集邮市场管理情况进行检查4 负 责 对 所 委 派 的 地 (市 )局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的 培 训 并对其督察工作进行检查指

9、导5 负 责 组 织 所 属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经 验 交 流活动6 掌 握 全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贯 彻 邮 政 法 律 法 规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以 及 邮 政 通 信 市 场 集 邮 市 场 管 理 情 况 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三 )受 管 理 局 委 派 执 行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任 务 的 地 (市 )局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的 职 责 由各管理局根据邮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的 基 本 任 务 结 合 本 省 (自 治 区 直辖电信企业经营4市 )具 体 情 况 自行规定第 八 条 各 级 邮 政 督

10、 察 人 员 在 执 行 监 督 检 查 任 务时具有的权限(一)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 需 要 有权要求被检查 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予以配合 对检查发现的问 题有权责成被查单位进行调查并限期改正(二)有权进入被查单位的工作现场 有权要求开 启相关工作房间 箱柜 有权查阅相关档案 人民来 信 来访记录等资料 有权询问任何有关的工作人员(三)执行检查邮资票品管理任务时 有权查阅相 关帐目 资料 有权要求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的住址 单位 姓名及其他线索 有权询问客户票源 数量 价格等有关事项(四)执行检查集邮市场管理任务时 有权配合工 商等有关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五)依法执行

11、检查邮政通信市场任务时 有权要 求有关人员给予配合 发现违法经营行为有权制止 对违法经营者有权会同工商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六 )在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发现内部不称职的工作 人员 在提供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 有权建议被查 单位领导暂时停止或调换其工作(七 )有 权 阅 看 涉 及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 有 关电信企业经营5文件 通知 资料 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八)在执行检查任务时遇有特殊需要 可以要求 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临时赋予相应的权力第 九 条 各 级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都 必 须 按 照 上 级 的 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 结合本辖区实际情 况制定年

12、度工作计划 部署实施 并按期进行总结第十条 邮政行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邮政督察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出示邮政督察证 各 管理局邮政督察人员的督察证由邮电部核发 管理局 委 派 的 地 (市 )局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的 督 察 证 由 其 所 隶 属 的 管理局核发第 十 一 条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实 行 报 告 书 制度 邮政督察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 被查单位 检 查日期 项目 发现的主要问题 处理意见 领导批 示等 具体式样由各管理局自定第 十 二 条 各 级 邮 政 督 察 人 员 每 季 向 上 级 邮 政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一 份 有 基

13、本 检 查 数 据 和 综 合 分 析 的工作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检查单位 项目 问题 改 进 情 况 及 改 进 意 见 等 紧 急 事 项 随 时 寄 送 专 题 报 告第 十 三 条 各 级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主 管 部 门 每 季向下编发一次检查工作通报 交流情况 指导工作电信企业经营6主要情况随时编发专题通报第 十 四 条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实 行 定 期 全 面 检 查 和 不 定 期 专 题 抽 查 的 方 法 部 对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除 不 定 期 专 项 抽 查 外 至少每两年普遍检查一次 管 理 局 对 所 属 地 (市 )局 集邮

14、公司除不定期抽查外 至 少 每 年 普 遍 检 查 一 次 地 (市 )局 对 县 (市 )的 检 查 频 次由各管理局规定第 十 五 条 邮 政 行 业 监 督 检 查 一 般 采 取 现 场 检 查 事后检查和社会调查的方法进行 无论采取哪种 方法 都应突出重点 注重检查效果第十六条 邮政督察人员守则(一 )模 范 地 遵 守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及邮电部门的相关规定(二 )廉 洁 奉 公 遵守纪律 秉公执法(三 )作 风 扎 实 尽 职 尽 责 密切联系群众 注重 调查研究 如实反映情况 (四)努力学习业务 技术 知识 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 )执 行 邮 政 通 信

15、市 场 和 集 邮 市 场 管 理 检 查 任 务 的邮政督察人员 要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纪律 规定 并注意搞好与相关执法单位 部门的协作配合第十七条 各管理局可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 项 目 和 检 查 实电信企业经营7据施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邮政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试行 正文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中 国 公 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国 际 联网的管理 促进国际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 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6、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 国 公 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即 Chinanet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公 用 互 联 网 ) 是 指 由 中 国 邮 电 电 信 总 局 (以 下 简 称 电 信 总 局 )负 责 建 设 运营和管理 面向公 众提供计算机国际联网服务 并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 互联网络第 三 条 中 国 公 用 互 联 网 根 据 需 要 分 级 建 立 网 络管理中心 信息服务中心第 四 条 接 入 中 国 公 用 互 联 网 的 接 入 单 位 应 具 备下列条件(一 )依 法 设 立 的 企 业 事业单位或机关 团体(二 )具 有 由 计 算 机 主 机 和 在 线 信

17、 息 终 端 组 成 的 局 域网络及相应的联网装备(三 )具 有 相 应 的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电信企业经营8(四 )具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和 技 术 保 护 措施(五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邮 电 部 规 定 的 其 他 条件第五条 要求接入中国公用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应经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审核同意 到电信总局 办理接入手续 办理接入手续时 接入单位应报送接 入网络的系统构成 应用范围 联网主机数量 域名 地址及终端用户数据等资料 接入运行后 上述事项 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向电信总局申报第六条 个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

18、 的计算机和其他通信终端进行国际联网 必须通过接 入网络进行 用户可以通过专线或通过公用电信交换 网进入接入网络第 七 条 电 信 总 局 作 为 中 国 公 用 互 联 网 的 互 联 单位 负责互联网内接入单位和用户的联网管理 并 为其提供性能良好 安全可靠的服务第 八 条 接 入 单 位 负 责 对 其 接 入 网 内 用 户 的 管 理 并按规定与用户签订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 务和责任第 九 条 接 入 单 位 和 用 户 应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并电信企业经营9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 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 联

19、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 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 复制 制造和传播危 害国家安全 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发现 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 关报告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 不得利用计算机国 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 侵犯他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 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 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应予 配合 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第十三条 凡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 在国 内经营计算机信息服务的 按放开经营电信业务的有 关规定审批第十四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 未经批准 擅自接入中国公用

20、互联网进 行国际联网的 由电信总局停止接入服务 情节严重 的 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 第十一 条规定的 由邮电部或邮电管理局给予警告 撤销批电信企业经营10准文件并通知公用电信企业停止其联网接续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提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 由邮电部或邮 电管理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 维护通信 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规范市场行为 建立平等竞争 的市场环境 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 提高工程投资 效益

21、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与通信工程建设 勘察设计 施工及 建设监理活动的单位 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 三 条 通 信 建 设 市 场 实 行 公 平 竞 争 和 合 法 经 营原则 禁止分割 封锁 垄断建设市场等不正当竞 争行为第 四 条 严 禁 在 承 发 包 活 动 中 行 贿 受 贿 或 收 受 回扣 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和物品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第 五 条 邮 电 部 计 划 建 设 司 负 责 全 国 通 信 建 设电信企业经营11市场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制 定 本 行 业 通 信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组织实施(二 )负 责 从 事 通

22、信 建 设 活 动 的 单 位 的 资 质 审 查 发 证和归口管理工作(三)指导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 承包和招 标 投标工作(四 )查 处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第六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 本地区通信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 )贯 彻 执 行 通 信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二 )制 定 本 地 区 通 信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的 有 关 实 施 办法(三 )负 责 对 本 地 区 从 事 通 信 建 设 活 动 的 单 位 的 资质初审和归口管理工作(四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本 地 区 建 设 工 程 的 发 包 承

23、 包和招标 投标工作(五 )监 督 检 查 建 设 工 程 的 承 包 合 同 和 有 关 合 同 的 签订 履行情况(六 )查 处 本 地 区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第 七 条 各 级 通 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受 邮 电 部 委托依据有关规定参与通信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有电信企业经营12权对正在进行设计 施工 建设监理的单位进行抽查 验证 对无证设计 施工及建设监理者 向有关主管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 资质管理第八条 通信工程设计 施工及建设监理单位应 按照邮电部发布的设计 施工 建设监理等资质管理 办法实行管理第九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对在 本地区承接

24、通信工程设计 施工 建设监理任务的单 位 (含 外 地 到 本 地 进 行 设 计 施工 建 设 监 理 的 单 位 ) 实行行业管理并执行登记 验证制度 未经登记验证 的单位不得承担任务第十条 设计 施工 建设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 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任务 如需承担超 越证书规定以外的业务时 甲 乙级设计单位和一 二级施工企业以及甲 乙 丙级建设监理单位应经所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批准 其他等级的设计 施工单 位报所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批准 在审 查初步设计时 必须对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 围进行核查 在审批开工报告时 必须对

25、施工单位的 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进行核查 在委托工程建设监理电信企业经营13任务时 必须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对本地区内的无证设计 施工队伍定期进行清理 对 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止设计 施工 对符合条件 有能力从事小型工程设计 施工的单位 经所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严格审查后 在限定的规 模 范 围 内 发 给 非 等 级 单 位 有 效 期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项 目 临时设计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并报部备案 具体工 程规模为1 1000门以下用户小交换机和配套电源工程2 市话用户配线工程3 6孔2公里以下通信管道工程第 十 二

26、条 任 何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找 有 证 单 位 在 职 职工搞工程设计及施工 有证单位的在职职工未经本 单位允许不得擅自承接外单位的设计或施工任务 私 分设计费或施工费 第十三条 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 为无证单位或个人审查设计文件 加盖公章 出让图 签 资格证书 营业执照 银行帐号等第四章 工程承发包管理第十四条 承担通信工程设计 施工及建设监理 任务的单位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按规定通过资质审查并获得的 工程设电信企业经营14计证书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监理资质 证书 或非等级临时设计 施工许可证(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取得 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设计 施工及建

27、设监理单位不得采取 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设计 施工及建设监理任务第十六条 工程的设计 施工 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 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当地通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验和监督检查 质量不合格的 工程不准交付使用第 十 七 条 在 工 程 建 设 中 必 须 使 用 具 有 经 邮 电 部 批 准 的 进 网 许 可 证 的 产 品 或 经 过 鉴 定 质 量 合 格 的 产品 没有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等 不准在工程上使用第十八条 承包工程设计 施工 必须自行组织 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不 得非法转包 从中渔利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通信工程设计 施工

28、任务委托给维护单位 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工程的设 计 施工任务分包给维护单位第二十条 凡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 必须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其他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活动电信企业经营15须在工程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或其 授 权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择 优 选 定 承 包 单 位第 二 十 一 条 建 设 项 目 的 发 包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下 列条件(一 )是 法 人 或 依 法 成 立 的 其 他 组 织 (二 )有 与 发 包 的 建 设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资 金 (三)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四 )项 目 实 行 招

29、标 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 组织开标 评标 决标的能力不具备本条第三 四款条件的 须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建设监理单位代理第二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发包 除符合第二十 一条规定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批 准 (二 )具 有 工 程 设 计 所 需 要 的 基 础 资 料 第 二 十 三 条 工 程 施 工 发 包 除 符 合 第 二 十 一 条规定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初 步 设 计 及 概 算 已 经 批 准 (二 )工 程 项 目 已 列 入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三 )有 能 够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有 关 技

30、术电信企业经营16资料(四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和 主 要 材 料 设备已经落实(五 )需 要 建 设 用 地 的 工 程 已办妥用地征用手续 房屋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六)按规定应该实行质量监督的项目 已经办理 了工程质量监督委托手续第 二 十 四 条 发 包 单 位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不 得 将 一 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 招标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 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等法规的规定 签订 承发包合同 并严格履行第二十六条 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必须严格执行 国家和地方的价格政策 计

31、价方法和取费标准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由双方 各执一份 合同副本必须报双方的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承发包合同必须明确工程质量 工 期 工程造价 并严格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 纷 经协商无效时 双方应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解决电信企业经营17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包方利用发包权索贿受贿 收受 回扣 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单 位承担的 工程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邮电管理 局应令其停工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由此发 生的工程质量 安全事故及经济纠纷由发包方承担主 要责任第三十条 承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根据 情节 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 责令停止设计 施

32、工 监理 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并按国家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 )无 证 设 计 无证施工 无证监理 (二 )超 业 务 范 围 设 计 施工及建设监理 (三 )非 法 转 包 工 程(四 )出 卖 出借 出租 转让 涂改 伪造资质 证书及营业执照 银行帐号 图签等(五 )利 用 行 贿 给 予 回扣 等手段承揽工程任务 或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的(六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的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除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合 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 必要时还应给予降级 直至电信企业经营18布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三十二条 执

33、法人员以权谋私 敲诈勒索 徇 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由作 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的 罚 则 执 行 权 按 管 辖 权 限 属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或工程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 市邮电管理局第七章 附 则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邮 电 部 计 划 建 设 司 负 责 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邮 电

34、部 关 于 发 通 信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的通知现 将 通 信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暂 行 规 定 发 布 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 请函告部政 策法规司附件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电信企业经营19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政处罚行为 保证通信法 律 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制 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信行政处罚 是指通信行 政主管部门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通信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制裁 本规定所称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指 邮 电 部 及 其 设 在 各 省 (含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35、邮 电 管 理 局 本 规 定 所 称 通 信 行 政 执 法机构 是指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授权设立的 负责通信行政执法的工作机构第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 公正 公开 和教育与制裁相结合的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以 法律为准绳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法规 规章正确 符合规定的程序第四条 与本案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应当回避第五条 通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 应出示 证件 表明身份 通信行政执法证件由邮电部规定第二章 管辖第 六 条 行 使 通 信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具 体 管 辖 事 项 依通信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电信企业经营20第 七

36、 条 上 级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权 查 处 下 级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 案件移交下级通信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通信行政主管 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通信行政主管 部门查处的 可以报请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八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由争议双方协商 解决 协商不成的 报共同上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决 定第 九 条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为 不 属 于 违 反 通 信法律 法规 规章的行政违法案件 应当移送有关 部门处理 并告知相对人第三章 立案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应予 立案(一 )具 有 违 反 通 信 法 律 法

37、规 规章的行为(二 )依 照 通 信 法 律 法 规 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 )属 于 本 部 门 管 辖 和 职 权 范 围第十一条 符合立案条件的 通信行政执法机构在知道违法行为三日内 指定案件具体承办人员 填 写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立 案 呈 报 表 并 经 本 机 构 负 责人 批准后立案电信企业经营21第四章 取证第 十 二 条 案 件 承 办 人 员 应 当 在 立 案 后 的 二 十 四小时之内开始调查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 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 的承办人员共同进行 根据需要 可以采取以下调查 方法(一 )询 问 有 关 人 员 (二 )要 求 被 询 问 人 员 提 供

38、书 面 材 料 和 证 明 (三 )要 求 当 事 人 提 供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四 )检 查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的 损 害 情 况 (五 )收 集 有 关 物 证 勘查事故现场 (六 )使 用 录 音 照像 录像等设备取证 (七 )其 他 调 查 方 法第十四条 询问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 并制作 调查笔录 由被调查人和承办人员签字盖章 被调查 人拒绝签字盖章的 应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承办人 员签字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 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 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 录 由勘验人员和被邀请参加的人员签字盖章第十五条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 )书 证(二 )物

39、 证电信企业经营22(三 )视 听 资 料 (四 )证 人 证 言 (五 )当 事 人 陈 述 (六 )鉴 定 结 论 (七 )勘 验 笔 录 现场笔录以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 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 十 六 条 一 般 案 件 的 调 查 取 证 应 当 在 十 日 内完成 重大 复杂案件的调查取证应当在三十日内完 成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 应报主管领导批准 但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日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取证完毕 承办人员应当在 五 日 内 做 出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情 况 报 告 连 同 通信 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和证据材料 报送主管领导第五章 决定第 十 八 条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40、部 门 主 管 领 导 应 当 在 接到承办人员提交案件材料之日起五日内 召集通信 行政执法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组 成人数为单数的案件合议组第十九条 合议组对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审查 研 究 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提出如下 处理意见电信企业经营23(一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并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与 幅度(二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但依法不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 决定撤销案件(三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 但认为需要由上级或者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 理的 决定报送上级通信行政

41、主管部门或者移交下级 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四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 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权范围的 决定将案件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 )事 实 不 清 证据不足 由承办人员重新调查 或决定撤销案件第 二 十 条 合 议 组 对 一 般 案 件 的 处 理 意 见 应 当 在组成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对重大 复杂案件的处理 意见应当在组成之日起五日内提出 特殊情况需要延 长时间的 经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 长 但不得超过十日 合议组提出处理意见 应当填 写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意 见 报 告 报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门负责人决定电信

42、企业经营24第六章 执行第二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由承办人员 填 写 通 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加 盖 通 信 行 政 主 管部 门印章 送达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在签 发之日起五日内直接送达当事人 由受送达人查收并 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送达人应 当 邀 请 有 关 基 层 组 织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代 表 到 场 说 明 情况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 由送达 人 见证人签字盖章 把 通 信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留 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即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 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第二十三条 通信行政处罚决定书

43、 自送达之 日起生效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在规定的时间内既 不履行处罚决定 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的 由作出通信行政处罚决定的通信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 二 十 四 条 需 报 送 上 一 级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的 案 件 由 承 办 人 员 填 写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报 送 表 加盖印章 并附 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 信 违 法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证 据 和 通 信 违 法 案件 处理意见报告 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电信企业经营25报送上电信企业经营26一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 需移交下级通信行政主管部 门处理的案件 由承办人员

44、填写 通信违法案件移交 表 加盖印章 并附 通信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通 信 违 法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证 据 和 通 信 违 法 案件 处理意见报告 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三日内 移交下 级通信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五条 需移送相关部门的案件 由承办人 员 填 写 案 件 移 送 通 知 书 加 盖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门 印章 并 附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立 案 呈 批 表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调 查 报 告 证 据 和 通 信 违 法 案 件 处 理 意见 报告 在决定签发之日起七日内 移送有关部门第七章 结案第 二 十 六 条 通 信 行 政 执 法 机 构 应 当 在 案 件 执 行完毕三日内 填写 通信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 并经本机构负责人签字后结案第 二 十 七 条 承 办 人 员 应 当 将 案 件 查 处 过 程 中 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编目装订 立卷归档第二十八条 收取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和物品 应 当 出 具 财 政 部 门 印 制 的 罚 没 收 据 并 按 照 财 政 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的规定办理 第 二 十 九 条 各 级 通 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的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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