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殺與道德倫理判斷,岑灝銘 張凱棻 張梓玲,何翠珊 江珈賢 羅安瑩,六乙班,封面 - P.1,目錄 - P.2,自殺的定義 - P.3,Q.1 生命是否自己可以控制?為什麼? - P.4,Q.2 為什麼要自殺?自殺是不是代表沒有希望? - P.5,個案分析 + 有感而發 - P.6-9,自殺合法與否? (香港法例) - P.10-13,社會對自殺有何看法?有何影響? - P.14,總結 & 感想 - P.15,參考資料 - P.16,完 - P.17,自殺是一種複雜的行為,一般是指某人蓄意自殘身體。自殺的人可能不是真的想死,他們只是想擺脫各種問題所帶來的困擾或痛苦。,生命。有人說可以自己控制,
2、也有人說不可以自己控制。說可以自己控制的人,多認為他們隨時可以選擇任何方式來結束生命,如跳樓、割脈、服毒等。而選擇這些方式的人也只有自己一個人,其他人不能作決定。因此,他們認為生命是自己控制的。相反,說不可以自己控制的人,則認為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階段,而且有很多導致人死亡的疾病,如:先天性心臟病、哮喘、小兒痳痺症、唐氏綜合症等,都不是自己可以控制患上與否的。就算現在醫學昌明,可以把生命延長,但它也不可以決定死亡的時間、日子。而且,從基督教與天主教角度來看,大地初開時,地球最早出現的兩位人類 亞當 與 夏娃 也是由天主賦予生命給他們的,而他們就是我們人類的始祖。因此,我們的生命可說是由於天主賦予
3、給我們的。因此,我們的生命可說是控制在天主手裏,而非自己。綜合而言,我們全組卻認同生命不是由自己控制這說法。,Q.1 生命是否自己可以控制?為什麼?,自古以來,選擇自殺來結束生命的人多不勝數。而自殺的方式也愈來愈多,如吊頸、割脈、跳樓、服毒、吸食軟性毒品、投井等。而選擇自殺的原因也有很多,其中常見的原因分別是:為情、自身壓力。為情,很多人因為伴侶離異或吵架,也有人因接受不了伴侶的離逝,而感到失去生存的目標,傷心欲絕下而選擇自殺來結束生命,希望令伴侶這輩子也要記得他對自己做成的傷害,要他內疚一世;也有的是希望與伴侶長相廝守,永遠與伴侶一起,這也是因為他們太愛對方了。自身壓力,現在社會經濟愈來愈差
4、,生計愈來愈困難,導致很多人承受不了這些社會壓力;而現代的教育政策朝令夕改,不斷要求老師考各種不同公開試,獲得不同的公開認可資格外,還把學生成績不好,品格不好等學生問題,全部推到老師身上,導致現代老師一職的壓力愈來愈大;其次也因為現代教育政策朝令夕改,導致學生們無所適從,不斷擔心自己考試不合格、功課不能及時完成等問題,感到讀書很大壓力。最後,有以上這些壓力的人,也希望透過自殺來逃避這一切一切的壓力與問題,因為他們不想再面對這些了。從自殺者角度來看,他們認為自殺是有希望的,因自殺就是他們的希望。自殺者他們選擇自殺是因為他們懦弱,他們沒有勇氣面對現實,他們希望逃避這些壓力與問題,而他們同時認為自殺
5、便是達成這個希望的最好方法,也是唯一方法。因此,對於自殺者來看,自殺就是他們的希望,所以自殺是有希望的!,Q.2 為什麼要自殺?自殺是不是代表沒有希望?,2004年9月21日 明報情財雙失意,青年燒炭亡兩星期前涉嫌犯事被警方扣查的25歲男子,疑因情困及債台高築,昨日在油麻地碧街寓所內燒炭自盡,救護員到場證實他已經死亡。現場留有一封遺書,內容透露生活不如意而走上絕路,警方正調查死因,初步相信案件無可疑。,個案分析,在我們的角度,他的行為給我們的感覺:不應該自尋短見,很多問題都可以解決,為什麼還要選擇這條路呢?事主是在身無可戀之下死的。事主的思想實在太過負面,其實任何事都可以往好的方面去看。其實賭
6、場和情場失意,只是表示你運氣不好,其實在人還有很多事很重要,例如:家人事主死去時,有沒有想過其他人的感覺呢?有很多人很關心事主的。,這件事的對與否?這一件事絕對是錯的,因為人是不應輕易放棄生命,生存僅比死亡來得好。而在宗教的角度,自殺犯了十戒中的一種罪。,雖然生命的長短不是由自己主宰,但是我們可以令生命變得更加精彩。,不堪壓力男子雙料自殺 11月 11日 星期四 03:00 【東方日報專訊】不堪工作壓力而離家出走男子,昨午二時自攜炭到長洲租住度假屋,仰藥及燒炭企圖雙料自殺,幸附近裝修工人嗅到燒焦氣味,及時通知屋主救回一命。尋死男子姓曾(卅九歲),住香港仔區,其妻表示,曾透露有工作壓力,家人已設
7、法開解,日前他離家失蹤。,個案分析,在我們的角度去看事主的行為: - 事主是因為不堪工作的壓力而自殺 - 他的行為實在太過魯莽 - 很不滿意他的行為,在自殺之後,還要離家出走 - 其實可以試從其他途徑去減低壓力,例如:運動 - 要知道自己在家人中的角色是很重要 - 自殺不能解決問題,從宗教看對與錯: - 自殺是錯的,上帝賜給每一個人有生存的機會 - 自殺的後果是落地獄 - 人應該清楚自己的職份 - 而男人天生就要養家,自殺合法與否? (香港法例),一般人類認為自殺是合法的選擇,因為這主張人類有權決定自己的生死。但這只是純粹個人的想法,並不是代表自殺這行為在香港是合法的。 因為根據香港法例中第3
8、39章標題名為殺人罪行條例的憲報編號條中的第5條文,標題為自殺協定中表明在香港,自殺是不合法的,詳細法例,章:339 標題:殺人罪行條例 憲報編號條:5條文 標題:自殺協定 版本日期:30/06/1997 (1) 任何人依據他與另一人的自殺協定,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該另一人自 殺或參與第三者殺死該另一人的行為,均屬犯誤殺罪,而非謀殺罪。 (2) 凡有人被控謀殺另一人,而證據顯示被控人殺死該另一人,或參與該另 一人的自殺或被殺,則證明被控人是依據他與死者的自殺協定行事的舉證責任,在於辯方。 (3) 就本條而言,“自殺協定”(suicide pact),指兩個或 多於兩個的人所作的共同協議,其目的
9、為造成所有訂立協議的人的死亡,不論協議內容是否由訂 立協議的人各自結束自己的生命;但除非一個參與自殺協定的作為,是在他有堅定意願依據該協 定而死時作出,否則該項作為不得視作依據該協定作出。 比照 1957 c. 11 s. 4 U.K.,女子被控謀殺三歲女兒 【明報專訊】 9月 20日 星期一 21:35日前在大埔發生的燒炭自殺案,警方落案控告卅三歲女子謀殺三歲女兒,她在上周六被捕。案件於九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於大埔東昌街一個單位發生,當日被告與女兒在單位內被發現昏迷不醒,旁邊有兩盤正在燃燒的炭。她們被送往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救治,三歲女童其後證實死亡,而該名女子則須留醫。 由於該名女子
10、現時仍在醫院羈留病房留醫,案件將於明日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在粉嶺裁判法院聆訊。,個案分析,惟有神能賜與生命、維繫生命。所以只有祂有權取走生命。第六誡命清楚表明一件事實,任何人斷絕別人的生命,未有神的授權,即是兇手。因此,按照聖經對生命的觀念,人類應該是極力的去保護上帝所賜的生命,不能輕易的毀壞它。人類也應該完全尊重上帝擁有人類生死的主權。,但是,從實際的狀況而言,決定以自殺來終結生命的人,難道都是輕看生命、不尊重上帝對生命主權的嗎?假如自殺必須要付出極大的勇氣,那麼,自殺者必然是經過一番思考與掙扎的天人交戰後,才做出的行動。那麼,對自殺者而言,我們所應給與的正確態度,是應該是憐憫,而不是定罪。,
11、自殺是否道德上所不容許的? 自殺與謀殺一樣,常是道德上所不容許的。自殺代表否認天主對生死有絕對的主權。,社會對自殺有何看法?有何影響?,近年來,自殺成風。打開報章總有一段有關自殺的新聞,不是燒炭便是割脈和跳樓。起初社會人士還會為自殺者而婉惜,但隨著自殺人數上升,社會各界漸已麻木,不當是甚麼一回事。加上每日打開報章、打開電視、聽電台都會有人自殺,社會人士認為這是一種習慣。有些人起初都會以痛惜之心來看自殺行為,但漸漸會咒罵他們胡亂放棄生命,死有餘辜,甚至有人一笑置之。,由婉惜變作咒罵,甚至麻木不當是一回事,反映出社會把自殺看得不再重要。社會不再關懷那些想自殺的人,使自殺者更感人情冷暖,促使他們更想
12、、更快結束生命。社會的反應,只會令自殺的情況加劇。,自殺是一種很不智和愚蠢的行為,因為我們認為生命是無價的,而且並不是自己可以去控制生命的長短。可是卻總有一些的人會因為自己受到很多的壓力和煩惱,而去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他們認為自殺是一種的解脫、是一種的希望,但是事實卻不是如此,因為自殺只會增加別人的煩惱,這樣並不能解決到問題的,而且更是犯法的。從宗教的理念去想,自殺的人是不對的,因為生命是由天主所創造的,所以可說是只有天主可以控制和決定人們的生死;正如天主教的十誡中“不可殺人”。人是尊貴的、亦是萬物主所創造的,故此不能胡亂把他人殺害,而自己也是人,所以殺掉自己(即自殺),亦算是殺了人,所以在天主教中是不可原諒的。,香港法例參考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新聞 - http:/ - http:/ - http:/ http:/www.hkpll.org/old/book/gchaper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