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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关管理与执法全书 - 海关法规 - 第十六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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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最 新新 海海 关关 管管 理理 与与 执执 法法 全全 书书 海关法规 (十六) 盛士文 主编 延边大学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海 关 管 理 与 执 法 全 书 /盛 士 文 主 编 延吉 延边大学出版社 2003.12ISBN 7-5634-1728-1最 盛海关 管理法规 基本知识 汇编 F752.5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3)第 111165 号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吉 林 延 吉 市 公 园 街 105 号 邮政编码 133002)中铁十六局印刷厂印刷787 1092 32 开 225 印张2003 年 12 月第 1 版 20

2、03 年 12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定价 576.00 元 (本 卷 16.00 元 ) I目 录标注册条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全文) .58美国统一商法典 .76跟单托收统一规则第 522 号 .91日本贷款信托法 .106日本关于外资的法律 .114英国商标法 .129德国票据法 .182海关法规1标注册条约总则第一条 设立同盟 本条约缔约国(下称缔约国)组成商标国际注册同盟第二条 释名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 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一 ) 国际注册 是 指 依 照 本 条 约 经 国 际 局 核 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二 ) 国际申请 是指申请

3、国际注册(三 ) 申请人 是 指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的 自 然 人 或 法人(四 ) 国际注册所有人 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 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 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五 ) 商标 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 并且包括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斯 德 哥 尔 摩 议 定 书 一九六七 年 )第 七 条 之 一 里 的 集 体 商 标 以 及 证 明 商 标 至于 这种项所设立的该局代理机构(六 ) 总干事 是指本组织总干事(七 ) 国际分类 是 指 按 照 关于供商标注册用 的 商 品 和 服 务 的 国 际 分 类 的 尼 斯 协 定 所 制

4、 定 的 分海关法规2类(八 ) 施行细则 是 指 第 三 十 三 条 所 定 的 施 行 细则第一章 实质条款第三条 商标的国际注册簿 (一 )国 际 局 依 照 本 条 约 及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在 商 标国际注册簿上办理商标注册(二 )国 际 注 册 应 根 据 国 际 申 请 办 理第四条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和 享 有 国 际 注 册 的 权 利 证明商标是否上述的集体商标 在所不问(六 ) 国家商标 是 指 经 有 批 准 注 册 权 的 缔 约 国 政府机关注册 在该国生效的商标 国家商标 不 应与 区域商标 混同(七 ) 区域商标 是 指 经 国 际 局 以 外

5、的 有 批 准 注 册 权 的 政 府 间 机 构 注 册 在 不 只 一 个 国 家 生 效 的 商 标(八 ) 最后决定 或 最后拒绝 是指一项决定 或拒绝 对之不得提出异议 或用尽一切办法也改变 不了 或请求改变的限期已经届满(九 ) 国际局公告 是 指 在 该 局 正 式 公 报 上 发 表 的公告(十 ) 国 际 注 册 公 告 日 期 或 后续指定登记公海关法规3告日期 是指发表该国际注册或后续指定登记的那一 期国际局正式公报的日期(十 一 ) 国际局登记 是指载于商标国际注册簿 上的登记(十 二 ) 指定国 是指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 希望该注册能产生本条约规定的效力的 并在国际

6、申 请中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中指明的任一缔约国(十 三 ) 国家主管机关 是指负责办理商标注册 的一个缔约国的政府机关 也指受几个国家至少其中 之一是缔约国的委托 在按照本条约和施行细则关于 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力的条件下 办理区域商标注册工作的一个政府间机构(十 四 ) 商 标 国 家 注 册 簿 是指注册国家商标 区域商标的国家主管机关所保存的商标注册簿(十 五 ) 指 定 国 主 管 机 关 是指指定国的国家主 管机关(十 六 ) 本国法 是指缔约国本国法 如涉及到 区域商标 也指规定区域商标注册的区域条约(十 七 ) 马德里协定 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 协定(十 八 ) 本

7、同盟 是指第一条所称的同盟(十 九 ) 大会 是指本同盟大会海关法规4(二 十 ) 本组织 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二十一) 国际局 是 指 本 组 织 国 际 局 和 尚 存 在 着的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 在规定由国际局收文 或收款的地方 也 指 按 照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1)(一 ) (1)任 一 缔 约 国 的 居 民 或 国 民 都 可 以 提 出 国 际 申请并享有国际注册(2)如 申 请 人 为 数 人 必须该数人都是缔约国的居 民或国民时 才有权提出国际申请(3)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有 数 人 时 必须该数人都是缔 约国的居民或国民时 才有权享有国

8、际注册(二 )1 下述自然人视为一个缔约国的居民 (1)根 据 该 国 本 国 法 为 该 国 居 民 者 或 (2)在 该 国 有 真 实 的 工 商 业 营 业 所 者2 按 照 一 个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具 有 该 国 国 籍 的 自 然 人视为该国国民(三 )1 在 一 个 缔 约 国 有 真 实 的 工 商 业 营 业 所 的 法 人 视为该国居民2 按 照 一 个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组 成 的 法 人 视 为 该 国 国民海关法规5(四 )如 申 请 人 或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的 住 所 所 在 国 和 国籍所属国不同 而其中只有一个是缔约国 则本条 约和施行

9、细则仅对该国适用(五 )按 照 缔 约 国 本 国 法 不是法人的自然人协会 或法人 只 要 按 第 (三 )款 为 该 国 居 民 或 国 民 就有权 提出国际申请并享有国际注册(六 )(1)缔 约 国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既是该国居民又是该 国国民的申请人要提出国际申请 必须在当时就以其 名义至少为该商标就该国际申请中所列的商品 服务 向该国申请国家注册(2)如 在 提 出 国 际 申 请 时 申请人已以其名义就上 述商品 服务在该国取得了该商标的国家注册 本款 第 (1)项 即 不 适 用第五条 国际申请 (一 )1 国 际 申 请 应 依 照 本 条 约 和 施 行 细 则 的

10、 规 定 包括以下内容(1)关 于 申 请 是 依 照 本 条 约 提 出 的 说 明 (2)关 于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住所 国籍和通讯处的说明(3)商 标 图 样海关法规6(4)商 品 服务清单 其品种 项目必须按照国际 分类表归类 必须是可了解的 一种或一项只能属于 一类 并尽可能属于该分类表商品 服务字母顺序表 中的一类(5)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指 定 国 的 名 称 (6)关 于 本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商 标 国 际 申 请 和 国 际 注册在指定国的效力 是与国家商标申请和注册相同还 是与区域商标申请和注册相同的说明(7)关 于 本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商 标

11、 要 在 指 定 国 成 为 集 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2 国 际 申 请 可 以 包 含 一 项 施 行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声 明 要求以前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提 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申请的优先权 此外 国际申请 还 可 以 包 括 本 条 约 其 他 条 款 和 施 行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某 些附加说明3 国 际 申 请 应 用 规 定 的 文 字 和 格 式 按照施行 细则的规定签字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二 )国 际 申 请 应 直 接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三 )1 尽 管 有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缔约国本国法仍可规 定 该 国 居 民 的 国 际 申 请

12、 可 以 经 由 该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提出 但 第 (3)项 规 定 的 情 况 除 外海关法规72 如国际申请是根据第(1)项经由国家主管机关 提出 该主管机关应在该国际申请上注明它收到该申 请的日期并尽快将该申请按细则的规定转给国际局3 在 其 领 域 内 根 据 第 三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1)项 9 设有国际局代理机构的缔约国 至少应在该机构执行 任 务 期 间 停 止 适 用 第 (1)项 和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第 (1) 项所指的该国本国法第六条 后续指定(一 )任 一 缔 约 国 如 在 国 际 申 请 中 未 被 指 定 或 其 指 定已依照

13、第十一条的规定失效 仍可由申请人或获准 国 际 注 册 的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依 照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指 定 (后 续 指 定 )(二 )1 后 续 指 定 须 办 理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申 请 同一申 请 可 以 指 定 几 个 国 家 此 项 申 请 应 直 接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1)关 于 申 请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是 依 照 本 条 约 提 出 的 说明(2)关 于 申 请 人 或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的 身 份 住所 国籍和通讯处的说明(3)国 际 申 请 或 国 际 注 册 证 件 (4)后 续 指

14、定 国 的 名 称海关法规8(5)关 于 本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国 际 申 请 和 国 际 注 册 的 效 力 就 后 续 指 定 国 言 是 与 国 家 商 标 申 请 和 注 册 相 同 还是与区域商标申请和注册相同的说明(6)关 于 本 条 约 所 规 定 的 商 标 要 在 后 续 指 定 国 成 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2)此 项 申 请 可 以 包 含 一 项 如 施 行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声明 主张以前向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 提出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申请的优先权 此外 还可以 包括一个对所指定的国家适用的商品 服务清单 如 该 清 单 与 已 公 布 的 国

15、 际 注 册 中 的 商 品 服 务 清 单 不 同 或者在国际注册尚未公布时 与作了依照第七条 第 (四 )款 所 说 的 限 制 以 后 的 国 际 申 请 中 的 商 品 服务 清 单 不 同 它 必 须 符 合 施 行 细 则 所 规 定 的 限 制 的 含 意 最后 此项申请还可以包含本条约其他条款和施 行细则所规定的附加说明(3)此 项 申 请 应 用 规 定 的 文 字 和 格 式 按照施行细 则的规定签字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三 )(1)尽 管 有 本 条 第 (二 )款 第 (1)项 规 定 但缔约国本 国 法 仍 可 规 定 该 国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申 请 可 以 经

16、由 该 国 国家主管机关提出 但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第 (3)项 规 定 的 情况除外海关法规9(2)如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申 请 是 根 据 第 (1)项 经 由 国 家 主管机关提出 该主管机关应在该申请上注明它收到 该 申 请 的 日 期 并 尽 快 将 该 申 请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转 给 国 际局第七条 国际注册或批驳国际申请 (一 )除 本 条 下 述 第 (二 )款 至 第 (五 )款 规 定 的 情 况外 国际局应立即批准国际注册申请 并以该局收到 该 国 际 申 请 的 日 期 为 国 际 注 册 生 效 的 日 期 ( 国际注 册日 ) 如 果 国 际

17、 申 请 是 依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经 由 国 家 主管机关提出 而国际局在该国家主管机关收到申请 后四十五天内收到申请时 即以该国家主管机关收到 申请之日为国际注册生效的日期 国际局应向国际注 册所有人发给国际注册证书(二 )1 国 际 局 如 发 现 国 际 申 请 有 以 下 缺 点 应要求 申请人改正 但 属 下 列 第 4项 的 情 形 无 法 向 申 请 人 提出要求时 国际局即可不要求改正(1)没 有 关 于 该 国 际 申 请 是 依 照 本 条 约 的 说 明 (2)不 是 用 规 定 的 文 字 (3)没 有 关 于 申 请 人 住 所 或 国 籍 的 说 明 或

18、者从其说明不足以得出他有提出国际申请的权利的结论(4)没 有 关 于 申 请 人 身 份 和 通 讯 处 的 说 明 或者从海关法规10其说明不能借以识别他或送达邮件(5)没 有 商 标 图 样 (6)没 有 商 品 服务清单 (7)没 有 指 定 任 一 缔 约 国(8)在 国 际 局 收 到 国 际 申 请 时 或 以 前 还 没 有 收 到 费用 或在国际申请是依照第五条第(三)款经由国家 主管机关提出时 在该主管机关收到国际申请后四十 五天内 国际局尚未收到费用(9)国 际 局 在 前 项 所 定 日 期 收 到 的 费 用 少 于 施 行 细则所规定的金额( 最低金额 )2 如国际申

19、请的上述缺点 在 国 际 局 收 到 该 申 请之日起 三个月内没有被改正 国际局应批驳该申 请3 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点 在第(2)项所定期限 内被改正 而 且 国 际 局 又 没 有 依 照 第 (三 )款 第 (2)项 予 以批驳 国际局即应给予注册 并以该局收到所要求 的 改 正 的 日 期 或 收 到 规 定 的 费 用 的 日 期 为 国 际 注 册 日 但 依 照 第 (三 )款 第 (4)项 用 一 个 较 后 的 日 期 时 除 外(三 )1 国 际 局 如 发 现 国 际 申 请 有 以 下 缺 点 应要求 申请人改正海关法规11(1)国 际 局 在 第 (二 )款 第 (1

20、)项 8所 定 日 期 收 到 的 费 用不足额 但达到了最低金额(2)没 有 第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1)项 6所 要 求 的 说 明 (3)没 有 签 字2 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点 在 国 际 局 收 到 该 申 请之日起 三个月内没有被改正 国际局应批驳该申 请 或如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被改正的只是第(1)项 2所 指 的 缺 点 国 际 局 应 拒 绝 将 该 有 关 国 家 登 记 为 指 定 国3 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点 在从第(1)项所指的 要求的日期起 满一个月以内被改正 而且国际局又 没 有 依 照 第 (2)项 或 第 (三 )款 第 (2)项 予 以 批 驳 国际局 即

21、应给予国际注册 并以第(一)款所指的日期为国际 注册日 但 依 照 第 (二 )款 第 (3)项 有 一 个 较 后 的 日 期 除 外4 如国际申请的上述缺点 在从第(1)项所指的 要求的日期起 满一个月以后 但在国际局收到该国 际申请之日起 满三个月以内被改正 而且该国际申 请 又 没 有 依 照 第 (二 )款 第 (2)项 予 以 批 驳 国际局即应 给予国际注册 并以该局收到所要求的改正或收到费 用的日期为国际注册日 但 依 照 第 (二 )款 第 (3)项 有 一 个较后的日期除外海关法规12(四 )(1)如 国 际 局 发 现 国 际 申 请 商 品 服务清单中的品 种 项目有没

22、有按国际分类表分类的 而予以分类将 会增加费用 它 在 依 照 第 (二 )款 第 (1)项 或 第 (三 )款 第 (1)项 提 出 要 求 时 应 作 适 当 的 说 明 并表明申请人可以 对商品 服务清单加以限制(2)如 国 际 局 在 从 收 到 国 际 申 请 之 日 起 三个月内 收 到 申 请 人 关 于 依 照 施 行 细 则 所 定 限 制 的 意 思 对 商 品 服务清单作了限制的说明 该局应照此修改商品 服务清单 如这种修改使规定的费用金额有变动 该 局 在 决 定 费 用 金 额 和 根 据 情 况 适 用 第 (二 )款 第 (2)项 第(二)款第(3)项 第 (三

23、)款 第 (2)项 第(三)款第(3) 项 或 第 (三 )款 第 (4)项 时 应 予 以 考 虑(五 ) (1)本 条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的 程 序 细 节 由 施 行 细则规定(2)如 第 (二 )款 至 第 (四 )款 所 指 的 要 求 没 有 发 出 或 收到 或者没有及时发出或收到 或者其中有错误 各该款所规定的期限都不得延长 也不影响于对国际 申请应作的批驳(3)国 际 局 如 批 驳 国 际 申 请 应将施行细则所规定 的金额退还申请人海关法规13(六 )根 据 第 五 条 第 (三 )款 经 由 一 个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提出的国际申请 如有下列情形

24、之一 应视为在国际 局收到之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1)没 有 表 明 申 请 人 是 该 国 居 民 或者(2)该 主 管 机 关 没 有 注 明 收 到 该 国 际 申 请 的 日 期 或者(3)所 注 明 的 日 期 比 国 际 局 收 到 该 国 际 申 请 的 日 期早了四十五天以上第 八 条 核 准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或 批 驳 后 续 指 定 申请(一 )除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国 际 局 应 立 即 批准后续指定登记申请 并以该局收到该后续指定登记 申请的日期为登记生效的日期( 后续指定登记日 ) 如 果 申 请 是 依 第 六 条 第 (三 )款 经 由

25、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提 出 而国际局在国家主管机关收到申请后四十五天内 收到申请时 即以该国家主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为国 际注册生效的日期 国际局应向国际注册所有人发给 核准后续指定登记的证书(二 )(1)第 七 条 第 (二 )款 至 第 (六 )款 按 本 款 第 (2) (3)项 加以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后 适用于后续指定登记和对 后续指定登记申请的批驳 只是在国际注册已经生效海关法规14的情况下 各该款所指的申请人应视为是指国际注册 所有人(2)尽 管 有 上 述 第 (1)项 规 定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第 (1) 项5和6应视为已改为4 没 有 指 明 有 关 的 国 际

26、申 请 或 者 在 取 得 国 际 注册后没有指明有关的国际注册(3)尽 管 有 上 述 第 (1)项 规 定 第 七 条 第 (三 )款 第 (1) 项应视为有下列补充5 申请中的商品 服 务 清 单 与 第 六 条 第 (二 )款 第(2)项 第 二 句 的 要 求 不 合 第九条 使批驳不生效(一 )如 国 际 申 请 或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申 请 被 国 际 局 批 驳 申请人或国际注册所有人可以在从通知批驳之日 起两个月内 向被批驳的申请中的任一指定国的主管 机关提出(1)请 求 书 要求转请国际局复核被批驳的国际申 请 给 予 适 用 于 该 国 的 国 际 注 册 和 后

27、续 指 定 该 国 登 记 或复核被批驳后的后续指定登记申请 给予后续 指定该国登记 或者提出(2)国 家 注 册 申 请 书 要求该国对原向国际局申请 而被批驳的商标就原申请中的商品 服务的全部或一 部分予以国家注册 此项申请须符合该国本国法关于海关法规15向该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全部要求(二 )如 该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国 际 局 批 驳 该 国 际 申 请或后续指定该国登记申请与本条约施行细则不合 或其根据的事实是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必须被容 许的迟延(1)在 申 请 人 系 依 第 (一 )款 第 (1)项 提 出 请 求 的 情 况下 该国主管机关得要求国际局复核 国际

28、局应即 照办 国际注册日或后续指定登记日应与没有被批驳 者相同(2)在 申 请 人 系 依 第 (一 )款 第 (2)项 提 出 请 求 申 请 的情况下 只要符合该国本国法关于向该国申请商标 注册的全部要求 该国主管机关即应把它视作是在原 向 国 际 局 提 出 的 申 请 未 曾 被 批 驳 的 国 际 注 册 日 或 后 续指定登记日提出的(三 )申 请 人 或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在 依 第 (一 )款 第 (1) 项提出请求书时 应给国际局一个抄件 如该请求书 涉及到一个已登入国际注册簿的商标 国际局应按施 行细则的规定 将收到该请求书抄件的事实登记并公 告 否则就予存档第十

29、条 公告和通知 (一 )国 际 注 册 和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应 由 国 际 局 按 施 行细则的规定 立即公告海关法规16(二 )国 际 注 册 和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应 由 国 际 局 按 施 行 细则的规定 立即通知每一个指定国的主管机关第十一条 国际注册和后续指定登记的效力 (一 )依 照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经公告和通知的商标国际注册和后续指定登记 在每一个指定国 同在该国 际 注 册 日 和 后 续 指 定 登 记 日 向 该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提 出的商标国家注册申请有同等效力(二 )上 述 国 际 注 册 和 登 记 除第十二条和第十三 条规定的情况外

30、 在每一个指定国 同该商标获准在 该国国家注册簿上注册有同等效力 在任一指定国产 生此种效力 必须(1)该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没 有 在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1)项 1所 定 的 期 限 内 没 有 在 期 满 日 或 该 国 本 国 法 所 定 的 较 早 日 期 发 出 拒 绝 书 或 关 于 可 能 拒 绝 的 通 知 书(2)该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已 在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款 第 (1) 项 1所 定 的 期 限 内 发 出 了 拒 绝 书 或 关 于 可 能 拒 绝 的 通 知书 但该拒绝书又被最后决定改变 或该关于可能 拒 绝 的 通

31、 知 书 所 指 的 复 核 的 最 后 决 定 认 可 了 本 款 所 规定的效力 此种效力视为从该国际注册日或后续指 定登记日开始(三 )如 任 一 指 定 国 有 不 只 一 本 商 标 国 家 注 册 簿海关法规17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所 指 的 商 标 国 家 注 册 应 为 给 予 最 大保护的那一个 但如国际申请或后续指定登记申请 指定另一个 第 (一 )款 和 第 (二 )款 所 指 的 国 家 注 册 就 是在所指定的商标国家注册簿上注册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效力的拒绝 (一 )除 第 (二 )款 和 第 十 九 条 第 二 十 一 条 第 (三 )款和第

32、二十二条第(三) 款规定的情况外 第十一条所 规定的效力就任一指定国言 可被该国主管机关根据 以下理由拒绝(1)根 据 与 依 该 国 本 国 法 可 拒 绝 给 予 商 标 国 家 注 册的相同理由并按相同的范围拒绝 但这些理由不得 同本条约和施行细则 或对该国有约束力的保护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最新规定有抵触 而且巴黎公约一九六 七 年 斯 德 哥 尔 摩 议 定 书 第 六 条 也 对 依 本 条 约 注 册 的 商标适用 只是须将所属国注册换为国际注册(2)根 据 该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无 权 享 有 国 际 注 册 或 申请人无权提出国际申请的理由拒绝(二 )(1)依 第 (一

33、 )款 的 拒 绝 只 有 符 合 下 述 条 件 时 才 能成立1 指 定 国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依 照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将拒绝书或关于可能拒绝的通知书通知国际局 使该 局能在国际注册公告日起十五个月内收到 如果是证海关法规18明商标 在公告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收到 如果是后续 指定 在后续指定该国的登记公告后十八月内收到2 如 果 是 拒 绝 书 应 载 明 拒 绝 理 由 并规定 如这种拒绝不是最后的 拒绝的最后决定中的理由至 少有一个是该拒绝书提到的 而且拒绝的最后决定就 是至少以该拒绝书中的一个理由为根据3 如 果 是 有 拒 绝 书 跟 随 的 可 能 拒 绝 通 知

34、 书 应 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载明可能拒绝的理由 并规定 拒 绝 的 最 后 决 定 中 的 理 由 至 少 有 一 个 是 该 通 知 书 提 到的 而且最后决定就是至少以该通知书中的一个理 由为根据(2)第 (1)项 2和 第 (1)项 3的 限 制 条 件 对 法 院 或 其 他 独立审查机关所作的最后决定不适用(3)第 (1)项 对 以 第 十 九 条 第 (三 )款 所 许 可 的 以 不 符合指定国本国法的规定为依据的拒绝不适用(三 )该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可 以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在 任 一 指 定 国 享 有 与 在 该 国 申 请 商 标 国 家 注 册 的

35、 申 请 人相同的不服拒绝决定的救济 以及对依职权或由于 第 三 者 反 对 而 打 算 作 出 的 拒 绝 有 关 的 程 序 性 和 实 质 性权利(四 ) (1)国 际 局 应 将 其 根 据 第 (二 )款第 (1)项 收 到 的 通海关法规19知书登记下来 并公告相应的通知(2)如 关 于 拒 绝 的 决 定 是 最 后 的 该指定国主管机 关应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应通知该国际注册所有人 登记该最后决定 注销该指定国在该最后决定仅关 系到注册中的一部分商品服务时 就该国注销这些 商品服务项目并公告这种注销(3)如 非 最 后 拒 绝 书 或 可 能 拒 绝 通 知 书 已 依 第 (三

36、 )款 第 (1)项 发 出 通 知 而最后决定结局仍认可了第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所 指 的 效 力 该指定国国家主管机关 应照此告知国际局 国际局应将所收到的通知书登记 下来并公告相应的通知(4)第 (1)项 至 第 (3)项 的 程 序 细 节 由 施 行 细 则 规定第十三条 依照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的效力的撤销(一) 除 第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依照第十一条第 (二)款取得的对任一指定国的效力 可被该国主管机 关根据以下的理由予以撤销(1)根 据 与 依 该 国 本 国 法 可 撤 销 商 标 国 家 注 册 的 相同理由 并按相同范围和相同程序予以撤销 但

37、这 些 理 由 和 程 序 不 与 本 条 约 和 施 行 细 则 或 对 该 国 有 约 束力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最新规定有抵触 而海关法规20且 巴 黎 公 约 一 九 六 七 年 斯 德 哥 尔 摩 议 定 书 第 六 条 之 五也对依本条约注册的商标适用 只是须将原籍国换 为国际注册(2)根 据 该 国 际 注 册 所有人无权享有国际注册 或该申请人无权提出国际申请的理由予以撤销(二)该指定国主管机关应以合理的预先通知 给 该国际注册所有人机会 使他能在任一撤销程序中为 其权利进行辩护 该国际注册所有人享有与获准该国 国 家 注 册 的 商 标 所 有 人 相 同 的 对 于 拒

38、绝 撤 销 决 定 的 救济(三 )如 撤 销 决 定 是 最 后 的 该指定国主管机关应 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应登记该决定 注销该指定国 或在该撤销仅关系到一部分商标 服务的情况下 就 该国注销这些商品 服务 并公告这种撤销第十四条 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变更 (一 )(1)如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权 变 更 使新所有人成为对全 部或部分指定国并对全部或部分商品 服务适用的商 标国际注册所有人 此种所有权变更除第(二)款所规 定的情况外 应由国际局根据申请 予以登记(2)此 种 申 请 应按施行细则的规定 包括1 关于请求国际局登记所有权变更的说明海关法规212 该国际注册上的国际注册编号3 关

39、于新所有人的名称 住所 国籍和通讯处4 关 于 新 所 有 人 取 得 所 有 权 的 有 关 指 定 国 的 说 明和有关商品 服务的说明(3)这 种 申 请 应 由 由 于 所 有 权 变 更 丧 失 对 全 部 或 部分指定国和全部或部分商品 服务适用的国际注册 的所有权的人( 原所有人) 签字 或者在原所有人不能 签字的情况下 由新所有人签字 但如由新所有人签 字 申请中还须包括按施行细则的规定 由原所有人 在 所 有 权 变 更 时 为 其 国 民 的 那 个 缔 约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机关出具的适当证明 如原所有人在当时不是缔约国 国民时 由原所有人在当时为其居民的那个缔约国

40、的 国家主管机关出具适当的证明(4)提 出 这 种 申 请 时 应 向 国 际 局 缴 纳 费 用 所有权 变更登记应由国际局依照施行细则的规定公告 并通 知原所有人和新所有人及有关指定国主管机关(二 )(1)这 种 申 请 在任何下列情况下 国际局可予以 拒绝 并将此事通知申请签字人1 申 请 中 没 有 第 (一 )款 第 (2)项 1所 指 的 说 明2 申 请 中 没 有 第 (一 )款 第 (2)项 2所 指 的 编 号3 申 请 中 没 有 关 于 新 所 有 人 的 住 所 或 国 籍 的 说海关法规22明 或者仅有不能得出他有权享有国际注册的结论的 说明4 申 请 中 没 有

41、关 于 签 字 人 的 姓 名 和 通 讯 处 的 说 明或者仅有不能借以识别他或送达邮件的说明5 申 请 没 有 指 明 新 所 有 人 取 得 的 所 有 权 所 适 用 的指定国6 申 请 没 有 按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指 明 新 所 有 人 取 得的所有权所适用的每一指定国的商品 服务7 申 请 未 经 签 字 或 虽 由 新 所 有 人 签 字 但没 有 第 (一 )款 第 (3)项 所 指 的 按 施 行 细 则 规 定 的 证 明8 没有收到规定的费用(2)在 申 请 缺 少 第 (1)项 4所 指 的 说 明 以 致 第 (1)项 所指通知不可能送达申请签字人时 国际

42、局无须送出 此种通知(三 )除 第 (四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依照批准的登记 应自登记之日起 同由该申请有关的每一个指定国批 准的国家注册所有权变更登记有同等效力(四 )(1)任 一 指 定 国 的 主 管 机 关 在关系到该国时 可 以 根 据 依 本 国 法 不 许 可 变 更 所 有 权 或 新 所 有 人 无 权 享有国际注册的理由 在该国拒绝第(三)款规定的效 力海关法规23(2)在 第 (一 )款 第 (4)项 所 定 公 告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或者该本国法规定有较长期限时 在该期限内 如该 国 主 管 机 关 尚 未 收 到 依 该 国 本 国 法 所 定 条

43、 件 证 明 所 有权变更的文件 任一缔约国的本国法在关系到该国 时 可以规定拒绝给予第(三)款所规定的效力 任何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可 依 其 本 国 法 的 规 定 为 审 核 上 述 证 明 收取费用(3)任 一 指 定 国 的 主 管 机 关 如 拒 绝 第 (三 )款 所 指 的效力 应立即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应将此拒绝登入 商标国际注册簿 并予通知和公告 具体办法由施行 细则规定(五 )如 变 更 所 有 权 不 是 依 照 原 所 有 人 和 新 所 有 人 的契约 而新所有人无权提出国际申请 但按某一指 定国本国法有权在该国提出商标国家注册申请 则新 所 有 人 可 以 就

44、 已 登 入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簿 并 对 该 国 适 用 的全部或部分商品 服务 在该国申请国家注册 如 此项申请是新所有人 在所有权变更起两年以内和第 一期国际注册满期后 或接连的续展满期后六个月以 前提出的 应视为是在该国被选为指定国时提出的第十五条 国际注册所有人名称的变更 (一)如国际注册所有人变更名称 由国际局根据其申请予以登记海关法规24(二 ) (1)这 种 申 请 可 以 是 有 关 同 一 所 有 人 的 几 个 国 际注册(2)这 种 申 请 应 按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包括1 关 于 请 求 国 际 局 变 更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名 称 的 说明

45、2 关 于 变 更 名 称 不 等 于 变 更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权 的 声明3 该国际注册的国际注册号码4 关 于 该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的 原 名 称 和 新 名 称 的 说明(3)这 种 申 请 应 以 该 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新 名 称 签 字 (4)提 出 这 种 申 请 应 向 国 际 局 缴 纳 费 用 (三 )国 际 局 应 将 这 种 登 记 公 告 并 按 细 则 的 规 定 通知指定国主管机关(四 )有 下 列 任 何 情 况 时 国际局可予以拒绝并将 此事通知所有人(1)申 请 中 没 有 第 (二 )款 第 (2)项 所 指 的 说 明 (2)

46、申 请 中 没 有 第 (二 )款 第 (3)项 所 规 定 的 签 字 (3)没 有 收 到 规 定 的 费 用 (五 )除 第 (六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依照第(一)款登记应自登记之日起 视为已在每一个指定国的国家注册海关法规25簿或其他有关的注册簿上做了相同的登记(六 )(1)任 一 缔 约 国 的 本 国 法 可 以 规 定 如 在 第 (三 ) 款所指的公布之日起 三个月或国内法所规定的较长 期限内 未向其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关于原名称和新名 称所表示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同一个的证明 该国可以 拒 绝 第 (五 )款 所 指 的 效 力(2)如 任 一 缔 约 国 的 主 管 机

47、关 拒 绝 第 (五 )款 所 指 的效力 该主管机关应立即通知国际局 国际局应将 拒绝登记下来并做出相应的通知和公告 具体办法由 施行细则规定第十六条 商品 服务清单的限制 (一)国际局根据国际注册所有人的申请 登记适用于任一指定国的商品 服务清单的限制 此种限制 须符合施行细则对限制的正式含义的规定(二 )申 请 此 种 登 记 须 向 国 际 局 缴 纳 费 用 该局应 将 该 项 登 记 公 告 并 依 照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通 知 各 有 关 指定国(三 )如 商 品 服 务 清 单 的 变 更 不 符 合 施 行 细 则 关 于限制含义的规定 国际局应拒绝登记 并按施行细

48、 则的规定将此事通知该国际注册所有人(四 )除 第 (五 )款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任 何 根 据 第 (一 ) 款做出的登记应自登记之日起 视为已在每一个有关海关法规26的指定国的国家注册簿上 做了相同的登记(五 )(1)如 一 个 指 定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经国 际 注 册 所 有 人 请 求 但 被 国 际 局 拒 绝 的 适 用 于 该 国 的 限制 实际上是仅同该国际注册中所列的商品 服务 有关 该主管机关 根据所有人的申请 应按施行细 则的规定 请国际局将适用于该国的限制登记下来(2)如 一 个 指 定 国 的 国 家 主 管 机 关 发 现 经国际注 册

49、所有人请求并由国际局登记的限制 实际上不是第 (1)项 所 说 的 限 制 该国主管机关可以按施行细则的规 定 并于听取了所有人的意见以后 请国际局将全部 或部分适用于该国的商品 服务清单恢复到限制以前 的原样(3)国 际 局 应 依 请 求 并 按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做出相 应的登记 公告和通知第十七条 国际注册的期限和续展 (一 )任 一 国 际 注 册 的 第 一 个 有 效 期 为 从 国 际 注 册日起十年(二 )(1)任 一 国 际 注 册 可 由 其 所 有 人 申 请 对任一 指定国每隔十年续展一次(2)续 展 使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效 力 在每一指定国在 重新开始的期限内继续保持(3)每 一 次 续 展 从 第 一 期 国 际 注 册 或上一次续展海关法规27届满之日的次日开始(三 )(1)续 展 应 依 照 施 行 细 则 的 规 定 向国际局提交申 请并缴纳费用 提交申请和缴纳费用不能早于下期开 始日前六个月 或迟于下期开始日后六个月 如申请 或费用是在下期开始日以后收到 应依照施行细则的 规定 在下期开始日后满六个月以前缴纳附加费 ( 续 展附加费 )(2)国 际 局 应 将 续 展 作 出 登 记 并依照施行细则的 规定 通知每一个指定国主管机关第十八条 费用(一 )(1)国 际 局 依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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