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最 新新 旅旅 游游 宾宾 馆馆 饭饭 店店 管管 理理 与与 世世 界界 各各 国国 特特 色色 风风 味味 名名 菜菜 旅游法律法规 本书编写组编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 最 新 旅 游 宾 馆 饭 店 管 理 与 世 界 特 色 风 味 名 菜 大 全 /本 书 编 写 组编 呼和浩特 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2004ISBN 7-204-05943-3最 本 旅游饭店 商业服务 案例 分析 菜谱 丛书 F719.2 TS972.13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4)第 114938 号内蒙古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 20 号
2、010010) 全国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北京兆成印刷厂印刷开本 787 1092 1/32 印张 356.25 字数 4 760 千字2004 年 8 月第 1 版 2004 年 8 月第 1 次印刷印数 1 1 000 册书号 ISBN 7-204-05943-3/Z 102定价 1026.00 元(本卷定价 18.00 元)I目 录设立外商控股 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 .1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9旅行社管理法规概述 .18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2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3、.47关于对组织旅游专列入襄的旅行社实行奖励的试行办法 .55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56关于加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市场管理的通知 .73关于在旅游业恢复与振兴中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游 市场秩序的通知 .79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 .87有关旅行社的法规 .90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9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3 年第 4 号) 102国家旅游局公告(2003 年第 1 号) 102I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03国 家 旅 游 局 公 告 (2002.12.24)105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5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11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115中外合资旅
4、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19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 .124国务院关于修改 旅行社管理条例 的决定 .134国家旅游局 关于扩大内地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 试办范围的通知 . 140关于恢复跨省区市旅游和出境旅游经营活动的通知 141关于发布施行 旅游服务健康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的通知 .1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公告(2003 年第 7 号) .145国家旅游局公告(2003 年第 8 号) 146关于 6 月份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旅游工作总体部署意见的通知 .146关于暂时退还旅行社部分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152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问题 的通知 .154国家旅游局公告 .15
5、8I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15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 的管理规定 .160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66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17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80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 .183旅行社管理条例 .188旅游法律法规 1设立外商控股 外 商 独 资 旅 行 社 暂 行 规 定第 一 条 为 适 应 中 国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新 形 势 进 一 步 扩 大 旅 游 业 对 外 开 放 促 进 旅 行 社 业 发 展 根据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 旅行社管 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 规定 第
6、二 条 在 中 国 有 关 入 世 承 诺 规 定 期 限 之 前 的 过 渡 期 内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设 立 外 商 控 股 或 外商独资的旅行社 适用本 规定 第 三 条 设 立 外 商 控 股 旅 行 社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是 旅 行 社 或 者 是 主 要 从 事 旅 游 经 营 业 务 的 企业 (二)年旅游经营总额 4000 万美元以上 (三)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四 )具 有 良 好 的 国 际 信 誉 和 先 进 的 旅 行 社 管 理经验 (五)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第 四 条 设 立 外 商
7、独 资 旅 行 社 的 境 外 投 资 方除 应 符 合 第 三 条 第 (一 ) (三 ) (四 ) (五 )款 规 定 的条件外 第(二)款规定的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 5 亿 美元以上 第 五 条 外 商 控 股 旅 行 社 的 中 国 投 资 者 应 当 符旅游法律法规 2合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 六 条 设 立 的 外 商 控 股 或 外 商 独 资 旅 行 社 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 )投 资 者 符 合 上 述 第 三 条 第 四 条 第 五 条 规定的条件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 400 万元人民币 第 七 条 符
8、合 条 件 的 境 外 投 资 方 可 在 经 国 务 院批 准 的 国 家 旅 游 度 假 区 及 北 京 上 海 广 州 深 圳 西安 5 个城市设立控股或独资旅行社 第 八 条 每 个 境 外 投 资 方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控 股 或 外商独资旅行社 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第 九 条 申 请 设 立 外 商 控 股 或 外 商 独 资 旅 行 社 参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 规定的外商投资旅行社 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 十 条 外 商 控 股 或 独 资 旅 行 社 不 得 经 营 或 变 相 经 营 中 国 公 民 出 国 旅 游 业 务 以 及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赴 香 港
9、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旅 游 的 业 务 第十一条 本 规定 由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负 责解释 旅游法律法规 3第十二条 本 规定 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 行 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条 例 明 确 规 定 旅 行 社 应 当 维 护 旅 游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这 既 是 条 例 的 立 法 目 的 也 是 旅 行 社 的 基 本 职责 旅行社应当 1 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旅 行 社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旅 游 服 务 信 息 必 须 真 实可靠 不得作虚假宣传 旅 行 社 所 作 广 告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10、不 得 进 行 虚 假 的 广 告 宣 传 旅 游 广 告 应 当具 备 以 下 内 容 (1)旅 行 社 名 称 和 许 可 证 号 码 (2)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广 告 应 当 注 明 被 代 理 旅 行 社 的 名 称 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2 按约定提供服务 旅 行 社 应 当 为 旅 游 者 提 供 约 定 的 各 项 服 务 所提 供 的 服 务 不 得 低 于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 标 准 旅 行 社 对 旅 游 者 就 其 服 务 项 目 和 服 务 质 量 提 出 的 询 问 应 作出真实 明确的答复 3 提供的服务待台人身 财产安全需要 旅
11、 行 社 组 织 旅 游 旅游法律法规 4应 当 为 旅 游 者 办 理 旅 游 意 外保 险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符 合 保 障 旅 游 者 人 身旅游法律法规 5财 物 安 全 的 要 求 对 可 能 危 及 旅 游 者 人 身 财 物 安 全 的 事 宜 应 当 向 旅 游 者 作 出 真 实 的 说 明 和 明 确 的 警 示 并 采 取 预 防 危 害 发 生 的 措 施 对 旅 游 地 可 能 引 起 旅 游 者 误 解 或 产 生 冲 突 的 法 律 规 定 风 俗 习 惯 宗 教 信 仰 等 应 当 事 先 给 旅 游 者 以 明 确 的 说 明 和忠告 4 按
12、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旅 行 社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明 码 标 价 质 价 相 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旅 行 社 对 旅 游 者 提 供 的 旅 行 服 务 项 目 按 照 国家 规 定 收 费 旅 行 中 增 加 服 务 项 目 需 要 加 收 费 用 的 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 旅 行 社 提 供 有 偿 服 务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向旅游看出具服务单据 5 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台同 旅 行 社 组 织 旅 游 者 旅 游 应 当 与 旅 游 者 签 定 合同 所 签 合 同 应 就 下 列 内 容 作 出 明 确 的 约 定 (1)旅 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
13、游览景点 住宿标准 餐 饮 标 准 娱 乐 标 准 购 物 次 数 等 )安 排 (2)旅 游 价格 (3)违约责任 旅 行 社 因 不 能 成 团 将 已 签 约 的 旅 游 者 转 让 给 旅游法律法规 6其 他 旅 行 社 出 切 时 须 征 得 旅 游 者 书 面 同 意 未 经旅游法律法规 7旅 游 者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将 旅 游 者 转 让 给 其 他 旅 行 社 的 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6 旅游者的投诉权 旅 行 社 因 自 身 过 错 未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质 量标 准 的 因 服 务 未 达 到 国 家 标 准 或 者 行 业 标 准 的
14、 因 破 产 造 成 旅 游 者 预 交 旅 行 费 损 失 的 旅 游 者 有 权 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7 聘用台格导游和领队 旅 行 么 为 接 待 旅 游 者 聘 用 导 游 和 为 组 织 旅 游 者出 境 旅 游 聘 任 的 领 队 应 当 持 有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资 格 证 书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1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制度概述 根 据 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1997年 5 月 8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 旅游社经理资格认证 管 理 规 定 (以 下 简 称 资 格 认
15、证 规 定 ) 并 于 同 日 生 效 进一步完善了旅行社经理资格谁制度 资 格 认 证 管 理 工 作 由 国 家 旅 游 局 统 一 领 导 并 与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成 立 旅 行 旅游法律法规 8社 经 理 资 格 认 证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资 格 认 证 规 定 所 称 经 理 是 指 旅 行 社 聘 用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旅游法律法规 9理和部门经理或同级业务主管人员 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种类有 国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 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国内旅行社总经理资格证书 国内旅行社部门经理资格证书 2 报考条件
16、 旅行社经理人员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报 考 国 际 旅 行 社 经 理 资 格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1) 报 考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资 格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历 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 3 年以上 或从事 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 5 年以上(2)报考部门经理或 同 级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在 旅行社工作 3 年以上 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3 年以上 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报 考 国 内 旅 行 社 经 理 资 格 应 当 具 备 的 条 件 是 (1)报 考 总 经
17、理 (副 总 经 理 )应 当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在旅行社部门经理岗位工作 2 年以上 或从事其 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 管理工作 5 年以上 (2)报考部门经理或同级主管人 员 应 当 具 有 高 中 (中 专 职 高 )以 上 学 历 在 旅 行 社 工作 2 年以上 或从事其他旅游经济管理工作 2 年以上 或从事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3 年以上 旅游法律法规 10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旅 行 社 经 理 资 格 考 试 (1)曾 有 故 意 犯 罪 记 录 的 (2)曾 经 担 任 因 违 法 被 吊 销 经
18、 营 许 可 证 和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因 经 营 不 善 破 产 清 算 的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并 对 上 列 情 况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或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的 (3)受 到 司 法 机 关 或 纪检 监 察 部 门 审 查 尚 未 作 出 处 理 结 论 的 (4)有 赌 博 吸 毒 嫖 娼 等 不 宜 从 事 旅 游 工 作 的 不 良 行 为 的 (5)违反社会公德 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 培训与考试 (1)培训 经省 自治区 直 辖 市 以 上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符 合 资 格 认 证 规 定 条 件 的 人 员 需 要 参 加
19、 经 理 资 格 考 试 的 必 须 接 受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上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专 门 组 织 的 资 格 考 试 培 训 经 理 资 格 考 试 的 培 训 工 作 由 国 家 旅 游 局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的 教 育 培 训 部 门 承 招 培 训 的 指 导 性 教 学 计 划 和 教 材 由国家旅游局组织编写或指定 (2)考 试 参 加 经 理 资 格 考 试 的 人 员 接 受 培 训 后 参 加 由 国 家 旅 游 局 组 织 的 统 一 考 试 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考 试 科 目 为
20、旅 行 社 经 营 管 理 政 策 与 法 规 部 门 经 理 或 同 级 业 务 主 管 人 员 考 试 科 目 为 旅 游 经 济 (旅 行 社 )专 业 知 识 与 实 务 (初 级 ) 政 策 与 法旅游法律法规 11规 持 有 全 国 经 济 专 业 (旅 行 社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者 参 加 旅 行 社 经 理 资 格 考 试 可 免 试 相 应 科 目 考 试 时 间 由 国 家 旅 游 局 公 布 考 试 以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为 单 位 设 立 考 区 具 体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国 家 旅 游 局 在 认 为 有
21、 必 要 的 时 候 可 以 对 考 试 科 目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旅 行 社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由 国 家 旅 游 局 统 一 制 作 和 颁 发 考 试 合 格 者 可 获 得 相 应 证 书 获 得 旅 行 社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名 单 由 国 家 旅行局予以公告 4 监督检查 凡 申 请 设 立 旅 行 社 和 旅 行 社 年 检 时应 将 旅 行社 经 理 资 格 证 书 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以 上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验 年 检 查 验 通 过 的 由 该 年 检 机 关 加盖年检章 旅 行 社 在 设 立 后 的 经 营
22、期 间 其 所 聘 用 的 持 证 人 员 未 达 到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数 量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责 令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不 改 的 视 同 不 符 合 旅 行 社 设 立 条 件 审 批 该 旅 行 社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收 缴 并 注 销 其 旅 行 社 经 营 许 可 证 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其 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 旅游法律法规 12资 格 认 证 规 定 严 禁 私 自 出 借 转 让 伪 造 旅 行 社经理资格证书 5 罚则 旅 行 社 无 理 拒 绝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对 其 经
23、 理 资格 证 书 的 监 督 检 查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处 以 警 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处以 3 天至 15 天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人民币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 私 自 出 借 转让 伪 造 旅 行 社 经 理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者 由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注 销 或 没 收 其 资 格 证 书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没 收 其 违 法 所 得 触 犯 刑 律 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1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概述 为 加 强 对 旅 行 社 服 务 质 量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保 护旅 游 者 的
24、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旅 行 社 规 范 经 营 维 护 我 国 旅 游 业 声 誉 国 家 旅 游 局 根 据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旅行社管理条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特 点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对 旅 行 社 实 行 质 量 保 证 金 制 度该项制度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国家旅游局发布的 旅游法律法规 1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及其实施细则中得以旅游法律法规 14确立 此后 在 1996 年 10 月 15 日颁布的 旅行社 管理条例 及其 1996 年 11 月 28 日颁布的条例
25、实施细则 以及 1997 年 3 月 27 日发布的 旅行社质量保 证金赔偿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中 进 一 步 确 立 和 完 善 形 成 了 比 较 规 范 的 具 有 较 强操作性的一项管理制度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金 ) 是 指 由 旅 行 社 缴 纳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用 于 保 障 旅 游 者 权 益 的 专 用 款 项 保 证 金 属 于 缴 纳 的 旅 行 社 所 有 为 现 金 形 式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无 效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规 定 的 权 限 内 依 据 有 关 法
26、 规 规 章 和 程 序 作 出 支 付 保 证 金 金 额 的 决 定 保 证 金 须 保 持满额 支付赔偿后 不足部分旅行社须在 60 天内 补 足 缴 纳 保 证 金 的 有 关 凭 证 不 得 作 为 抵 押 或 偿 还 债 务 的 凭 证 旅 行 社 发 生 合 并 解散 转 产 破 产 等 情 形 保 证 金 作 为 旅 行 社 企 业 财 产 的 一 部 分 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处 置 旅 行 社 终 止 经 营 退 还 保 证 金 保 证 金 在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管 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属 于 旅 行 社 所 有 保 证 金 利 息 按 中
27、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单 位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计 算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从 利 息 中 提 取 一 定 比 例 管 理 费 每 年 将 三 分 之 一 利 息 一 次 性 退 还 旅 行 社 其 余 作 为 保 证 金 管 理 费旅游法律法规 15用 用于处理旅游投诉和理赔过程中的相关支出 质 量 保 证 金 制 度 中 的 赔 偿 请 求 人 指 向 旅 游 行政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并 要 求 旅 行 社 给 予 经 济 赔 偿 的 当 事人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限为 90 天 以 请 求 人 受 侵 害 事 实 发 生 时 计 算 超 过
28、 时 效 的 请 求 可 以不予受理 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适用范围 (1)管理对 质 量 保 证 金 实 行 统 一 制 度 统一标准 分级管理 的原则 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 金 的 制 度 标 准 和 具 体 办 法 各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管理 (2)适用范围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或 无 力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时 以 此 款 项 对 旅 游 者 进 行 赔 偿 旅 行 社 因 自 身 过 错 末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标 准 而 造 成 旅 游 者 的 经 济 权 益 损 失 旅 行 社 的 服 务
29、未 达 到 国 家 或 行 业 规 定 的 标 准 而 造 成 旅 游 者 的 经 济 权 益 损 失 旅 行 社 破 产 后 造 成 旅 游 者 预 交 旅 行 费 损 失 (3)不 适 用 的 范 围 下 列 情 形 不 适 用 保 证 金 赔 偿 案 件 的 审 理 旅 行 社 因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旅 行 者 在 旅 游 期 间 发 生 人 身 财 物 意 外 事 故 旅游法律法规 16的 适 用 保 证 金 赔 偿 情 形 之 外 的 其 他 经 济 纠 纷旅游法律法规 17超 过 规 定 的 时 效 和 期 间 的 司 法 机 关 已 经 受 理
30、的 3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旅 游 局 分 级 设 立 的 旅 游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所 (以 下 简称质监所) 全 面 负 责 处 理 旅 游 投 诉 和 旅 游 质 量 的 监 督 与 管 理 并 具 体 负 责 保 证 金 案 件 的 审 理 在 实 施 保 证 金 制 度 中 的 具 体 任 务 是 受 理 涉 及 所 管 范 围 内 的 旅 行 社 保 证 金 赔 偿 请 求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依 照 规 定的赔偿原则及程序作出赔偿决定 各 级 质 监 所 在 审 理 保 证 金 赔 偿 案 件 时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法
31、规 为 准 绳 公 正 办 案保 护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办 案 中 应 当 先 行 调 解 调 解 无 效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理 办案中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1)管辖权 各 级 质 监 所 对 旅 行 社 保 证 金 赔 偿 案 件 应 先 受 理 后 按 投 诉 对 象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质 监 所 处 理 国 家 旅 游 局 质 监 所 管 辖 范 围 中 央 部 门 开 办 设 立 的 国 际 旅 行 社 经 营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的 国 际 旅 行 社 在 全 国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旅 行 社 保 证 金 赔 偿 案
32、 件 地 方 各 级 质 监 所 管 辖 范 围 本 局 收 取 并 管 理 其保证金的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 在 省 (区 市) 辖 区 内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赔 偿 案 件 由 省 级 旅 游 局 质 监旅游法律法规 18所管辖 (2)移 送 指 定 管 辖 质 监 所 发 现 受 理 的 案 件 不 属 于 本 所 管 辖 的 应 当 移 送 有 管 辖 权 的 质 监 所 受 移 送 的 质 监 所 应 当 受 理 受 移 送 的 质 监 所 认 为 该 案 件 依 照 规 定 不 属 于 本 质 监 所 管 辖 的 应 当 报 请 上 级 质 监所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上
33、级 质 监 所 有 权 审 理 下 级 质 监 所 管 辖 的 案 件 也 可 以 把 本 所 管 辖 的 保 证 金 案 件 交 下 级 质 监 所 审 理 下 级 质 监 所 对 它 所 管 辖 的 保 证 金 赔 偿 案 件 认 为 需 要 由 上 级 质 监 所 审 理 的 可 以 报 请 上 级 质 监 所 审理 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案件的审理 (1)赔偿条件保 证 金 赔 偿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符 合 保 证 金 赔 偿 的 范 围 请 求 人 是 旅 游 合 法 权 益 直 接 受 到 侵 害 的 旅 游 者 或 其 合 法 代 理 人 有 明 确的被投诉旅行社 具体
34、的要求和事实根据 (2)审理程序 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书 质监所 作 出 受 理 或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 能 调 解 的 调 解 调 解 不 成 的 作 出 处 理 决 定 制 作 处 理 决 定 书 通 知 案 件 双 方当事人 赔 偿 请 求 书 应 当 写 明 下 列 事 项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的 名 称 导 游 姓 名 请 求 人 的 姓 名 性 别 国旅游法律法规 19籍 职业 年 龄 及 团 队 名 称 地 址 电话 赔 偿 请求和根据的事实 理由与证据 质监所经审查作出受理决定后 应当及时将 旅 游投诉受理通知书 送达被投诉的旅行社 该旅行社 接到通知后 应在 30
3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答复 应 当 写 明 调 查 核 实 过 程 事 实 证 据 责 任 及 处 理 意 见 质监所应对该书面答复进行复查 质 监 所 经 审 查 作 出 不 受 理 的 决 定 应 当 在 接 到 赔偿请求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 的理由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接 到 质 监 所 通 知 书 后 可 与 请 求 人自行协商解决全 H 纷 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 关和解情况报送质监所 质 监 所 处 理 赔 偿 请 求 案 件 能 够 调 解 的 应 当 在查明事实 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30 日内作出调解 促使请求人与被投诉人互相谅解 达成协议 质 监 所
36、 对 调 解 不 成 的 案 件 可 以 分 别 作 出 以 下 处 理 属 于 请 求 人 自 身 过 错 可 以 决 定 撤 销 立 案 通 知 请 求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属 于 请 求 人 与 被 投 诉 人 的 共 同 过 错 可 以 决 定 由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双 方 各 自 承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可 以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也 可 由 质 监 所 决 定 属 于 被 投旅游法律法规 20诉 旅 行 社 的 过 错 可 以 决 定 由 被 投 诉 人 承 担 责 任 可 以 责 令 被 投 诉 旅 行 社 向 请 求
37、 人 赔 偿 损 失 属 于 其 他 旅 游 服 务 单 位 的 过 错 可 以 决 定 转 送 有 关 部 门 处理 质监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 金赔偿决定书 通知请求人和被投诉旅行社 决定书 由 所 属 旅 游 局 主 管 负 责 人 核 准 签 发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赔 偿 决 定 后 旅 行 社 无 力 承 担 或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时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作 出 使 用 该 社 保 证 金 支 付 赔 偿 的 决 定 并 书 面 通 知 旅 行 社 和 赔 偿 请 求 人 质监所受理赔偿案件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90 天 内
38、审 理 终 结 有 特 殊 原 因 的 经 上 级 质 监 所 批 准 可以延长审理 30 日 当事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 可 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提出 申诉 5 旅 行 社 质 量 保 证 金 赔 偿 标 准 及 减 轻 免除或 不承担责任 因 旅 行 社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末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服 务 质 量 标 准 造 成 旅 游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旅 行 社 应 承 担 赔偿责任 (1)收 取 预 付 款 后 因 旅 行 社 的 原 因 不 能 成行 应提前 3 天(出境旅游应提前 7 天)通知旅游旅游法律法规 21者 否 则 应 承 担 违
39、 约 责 任 并 赔 偿 旅 游 者 已 交 预 付 款 10%的违约金 (2)造 成 旅 游 者 误 机 (车 船) 旅 行 社 应 赔 偿 旅 游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并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10%的 违 约 金 (3)安 排 的 旅 游 活 动 及 服 务 档 次 与 协 议 合 同 不 符 造 成 旅 游 者 经 济 损 失 应 退 还 旅 游 者 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 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导 游 人 员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旅 游 者 损 害 的 应 赔偿损失 (1)未 按 国 家 或 旅 游 行 业 对 客 人 服 务 标 准 的 要 求 提 供 导 游
40、服 务 的 旅 行 社 赔 偿 旅 游 者 所 付 导 游费用的 2 倍 (2)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 约 定 损 害 了 旅 游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旅 行 社 应 对 旅 游 者 进 行 赔 偿 擅 自 改 变 活 动 日 程 减 少 或 变 更 参 观 项 目 应 退 还 景 点 门 票 导 游 服 务 费 并 赔 偿 同 额 违 约 金 违 反 规 定 擅 自 增 加 用 餐 娱 乐 医 疗 保 健 等 项 目 承 担 旅 游 者 的 全 部 费 用 违 反 合 同 旅 程 计 划 擅 自 增 加 购 物 次 数 每 次 退 还 旅 游 者 购 物 价 款 的 20% 擅 自
41、 安 排 旅 游 者 到 非 旅 游 部 门 指 定 商 店 购 物 所 购 商 品 系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应 赔 偿 旅 游 者 的 全 部 损 失 私 自 兜 售 商 品 应 全 额 退 还 旅 游 者 购 物 价 款 索要小费 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 2 倍 (3)导游 在 旅 游 行 程 期 间 擅 自 离 开 旅 游 团 队 造 成 旅 游 者 无 人 负 责 旅 行 社 应 承 担 旅 游 者 滞 留 期 间 所 支 出 的旅游法律法规 22食 宿 费 等 直 接 费 用 并 赔 偿 全 部 旅 游 费 用 30%违 约 金 旅 行 社 在 旅 游 过 程 中 因 相 关 部 门
42、 的 原 因 发 生 质量问题 组 团 社 应 先 行 赔 偿 旅 游 者 的 损 失 (1)安 排 的 饭 店 低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等 级 档 次 旅 行 社 退 还 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 并赔偿差额 20% 的违约金 (2)安 排 的 交 通 工 具 低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等 级 档 次 旅 行 社 退 还 旅 游 者 所 付 交 通 费 与 实 际 费 用 的差额 并 赔 偿 差 额 20%的 违 约 金 (3)安 排 的 观 光 景 点 不 能 游 览 旅 行 社 应 退 还 景 点 门 票 导 游 费 并赔偿退还费用 20%的违约金 其 他 损 害 旅 游 者
43、 合 法 权 益 的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已作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不 承 担 责 任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或 旅 游 者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旅 游 者 经 济 损 失 的 旅 行 社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减 轻 或 免 除 责 任 旅 行 社 在 旅 游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之 前 已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的 可 以 减 轻 或 免 除 其 赔 偿 责 任 (1)对 旅 游 质 量 和 安 全 状 况 已 事 先 对 旅 游 者 给 予 充分说明 提醒 劝戒 警 告 的 (2)对 发 生 的 质 量 问 题 是 非 故 意 非 过 失 或 无 法
44、 预 防 或 已 采 取 了 预 防 性措施的 (3)质 量 问 题 发 生 后 已 采 取 了 善 后 处 理旅游法律法规 23措施的 6 旅行杜质量保证金的监督 检查和公告 各 旅 行 社 有 权 向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询 本 社 保证金的支付和管理情况 上 一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定 期 检 查 下 一 级 旅 游管 理 部 门 对 保 证 金 的 收 支 和 管 理 情 况 下 一 级 旅 游 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 将上年保证金的 有关情况 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保 证 金 的 收 支 和 管 理 情 况 纳 入 每 年 的 财
45、务 检 查 或 审 计 结 果 予 以 公 布 并 供 旅 行 社 及 有 关 部 门 查 询 以接受监督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采 取 公 告 形 式 定 期 公 布 保 证金的缴纳和支付情况 7 罚则 旅 行 社 逾 期 不 缴 纳 保 证 金 逾 期 不 补 缴 保 证 金 差 额 的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警 告 整 顿 或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处 分 受 到 吊 销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处 分 的 该 旅 行 社 的行政主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 3 年内不得再申办旅行社 旅行社管理
46、法规概述1 旅行社的概念及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旅游法律法规 24旅 行 社 管 理 条 例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所 称 旅 行 社 是 指 有 营 利 目 的 从 事 旅 游 业 务 的 企 业 所 称 旅 游 业 务 是 指 为 旅 游 者 代 办 出 境 入 境 手 续 招 探 接 待 旅 游 者 为 旅 游 者 安 排 食 宿 等 有 偿 服 务 的 经营活动 条例是我国旅游业第一部行政法规 1996 年 10 月 15 日 由 国 务 院 发 布 同 日 生 效 颁 布 条 例 的 目 的 是 加 强 对 旅 行 社 的 管 理 保 障 旅 游 者 和 旅 行 社 的 合
47、 法 权 益 维 护 旅 游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旅 游 业 健 康 发展 根据条例国家旅游局还陆续颁布了 旅行社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 法 全国旅游质量管理监督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 行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旅 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旅行社办理旅游意 外保险暂行规定 等 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 为将我 国 旅 行 社 管 理 纳 入 法 制 化 轨 道 促 进 我 国 旅 游 市 场 成 熟 完 善 创 造 规 范 有 序 的 市 场 促 进 中 国 旅 游 业 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条 例 适 用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旅 行 社 和
48、外 国 旅 行 社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常 驻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外 国 旅 行 社常驻机构) 其中 旅行社 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 从 事 旅 游 业 务 的 旅 游 公 司 旅 游 服 务 公 司 旅 行 服旅游法律法规 20务公司 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外 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是指经出国家旅游局审批 外 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2 旅行社分类及其经营业务范围 旅 行 社 按 照 经 营 业 务 范 围 分 为 国 际 旅 行 社 和国 内 旅 行 社 国 际 旅 行 社 的 经 营 范 围 包 括 入 境 旅 游 业 务 出 境 旅 游 业 务
49、 国 内 旅 游 业 务 具 体 是 指 (1)招 待 外 国 旅 游 者 来 中 国 华 侨 归 国 与 香 港 澳 门 台湾同胞回内地旅游 为 其 安 排 交 通 游览 住 宿 饮 食 购 物 娱 乐 及 提 供 导 游 等 相 关 服 务 (2)招 袜 我 国 旅 游 者 在 国 内 旅 游 为 其 安 排 交 通 游 览 住宿 饮 食 购 物 娱 乐 及 提 供 导 游 等 相 关 服 务 (3)经国家旅游局批准 招袜 组 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居 民 到 外 国 和 香 港 澳 门 台 湾 地 区 旅 游 为 其 安 排 领 队 及 委 托 接 待 服 务 (4)经 国 家 旅 游 局 批 准 招袜 组 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居 民 到 规 定 的 与 我 国 接 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