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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字〔2011〕25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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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 号)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优良品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必须依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三条 处理违反纪律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事实为依据,与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校在籍的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

2、(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在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并有悔改表现者,可以按期解除处分;对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察看期间无悔改表现者,由学校作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延长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对察看期间有构成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 政治言论、行为反动者,视情形分别处理如下:(一)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

3、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策划、组织、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唆使、煽动他人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二)组织、带头闹事,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视其处罚情况分别处理如下:(一)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寻衅滋事或参与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或行为挑逗、侮辱、威胁他

4、人,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引起事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结伙斗殴的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为首者或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怂恿、策划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九)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造成的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十)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分;持械打人者,从重处分;邀约校内、外人员寻衅滋事、打人、斗殴者,加重处分;对被打人、证人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报复者,加重处分。(十一)知情人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知情人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二)凡打架斗殴,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肇事者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拒绝或者不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者加重处分。肇事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保卫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十三)本条所称“轻微伤” 、 “轻伤” 、 “重伤”均由法医鉴定作出结论,法医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第十一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6、处理。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擅自离校,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每天按 4 学时计算,实际学时超过此数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20 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 40 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不正当手段和途径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令其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涉案价值 4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二)涉案价值 400 元至 1000 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涉案价值 10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四)有胁迫、威逼、诱骗、抢夺等情节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五)在校期间多次作案者,按累计涉案价值适用以上条款,并根据情节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六)明知赃物而购买或提供销赃窝赃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偷窃印章、重要公文、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4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4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

8、五条 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打麻将者,除收缴麻将外,给予警告处分;再犯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第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等条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屡次参与赌博者或赌博活动的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

9、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三)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四)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五)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七)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八)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

10、及以上处分。(九)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一)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者,分别处理如下:(一)传播、散布不健康或有害于团结的言论,或造谣、诬陷、侮辱、谩骂、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等公共场所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

11、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传播、复制、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在校园或学生生活园区内行为不文明,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四)以低级下流语言、动作调戏、侮辱、挑逗异性,或强行追逐异性谈恋爱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五)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有陪酒、陪舞等不良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学生宿舍男女同床者,或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八)参与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

12、会公德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加重处分。(十)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学校和他人正当权益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一)在校园、学生生活园区内酗酒滋事,或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二)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三)在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煤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燃器具者,收缴燃器具,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造成火警、火灾等事故者,加重处罚。(四)在学生宿舍违章使用蜡烛等具有重大隐患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五)在学生宿舍饲养宠物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六)阻碍、干扰学校管理工作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情节较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八)在学校内保存、携带管制及危险物品,或向楼下乱扔东西,或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收缴管制及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九)故意损毁学校党政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标牌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14、及以上处分。(十)学生在接受学校调查时知情不报,或故意作伪证,或有串供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一)学生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宿舍或床位,或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二)寒、暑假期间不听从学校住宿安排和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伪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者,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影响或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虚开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警告处分。(二)在未参

15、与实际工作的研究成果或论著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四)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从事未经批准的经商活动,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者

16、,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听从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或跨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累计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再有违纪现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已受纪律处分或在待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加重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第二十八条 其他在本办法中未具体列举的违反校园管理制度、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者,参照本办法

17、有关条款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执行。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和程序第二十九条 实施纪律处分必须有证据证明,以事实为根据,以本办法为准则,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行文规范。以下各项均为有效证据:(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当事人的陈述。(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裁定书、判决书等。第三十条 违纪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积极主动协助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18、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故意隐瞒重要情节,妨碍学校调查的。(二)邀约校外人员来校参与违纪行为的。(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者,附加下列处理:(一)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该学年一切评先、奖励及福利性补助资格。(二)担任学生干部者,从处分之日起取消其该学年学生干部任职资格。(三)受处分者是党、团员的,建议党、团组织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三十三条 给予纪律处分的职权划分:(一)除考试违纪按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处理外,全校在籍全日制研究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二)严重警告以

19、下处分由学校授权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并作出决定,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备案。(三)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批并作出决定。(四)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五)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违纪学生所在班级民主评议,学院研究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查,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六)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第三十四条 实施纪律处分的程序:(一)开展调查取证。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院(含中心、部、所,下同)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或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收集学生违纪证据,并整理有关材料。(二)形成拟处分意见。对事实清楚或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拟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理意见。(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分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之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和笔录原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归入学生处分材料,作为学生处分报告的附件。(四)作出处分决定书。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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