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七十三)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2、4 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组织管理 2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3第四章 资料报送 6第五章 稽核程序 8第六章 附 则 9第一章 总 则 25第二章 责任划分 25第三章 防范制度 27第四章 制裁措施 30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34第六章 附 则 35第一章 总 则 36第二章 法律事务管理 38第三章 法律事务业务分工和协作 42
3、第四章 附 则 47第一章 总 则 48第二章 年度经营目标 49第三章 分析预测的指标设置 50第四章 分析预测工作操作程序 53第五章 数据的采集 54第六章 附 则 55第一章 稽核目的 56第二章 稽核内容 57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三章 稽核步骤 67第四章 附 则 72第一章 总 则 74第二章 审批权限 75第三章 贷款审批工作程序与规则 77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要求 79第五章 附 则 81第一章 总 则 90第二章 同业拆借业务管理 90第三章 授信管理及审批权限 92第四章 同业拆借业务操作程序 93第五章 资金清算 95第六章 统计分析 97第七章 附 则 97第一章 总
4、 则 109第二章 科目设置 109第三章 贷款发放 111第四章 回收本息 112第五章 贷款逾期 114第六章 附 则 .115第一章 总 则 129第二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131第三章 收到押品有价单证的核算 132第四章 退回押品有价单证的核算 133第五章 押品处理的核算 134第六章 附 则 139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第一章 总 则 149第二章 信贷资金营运管理 150第三章 资金头寸管理 153第四章 信贷资金的调度管理 154第五章 信贷资金营运情况的监测、分析与考核 158第六章 资金管理纪律及处分 160第七章 附 则 161第一章 总 则 163第二章 信贷计划的编制
5、上报 165第三章 信贷计划的核批下达 172第四章 信贷计划的调整平衡 175第五章 信贷计划的监测、考核、纪律与处分 177第六章 附 则 181第一章 总 则 183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185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利率及贷款方式 .190第四章 账户管理 195第五章 贷款程序 200第六章 信贷监督管理 210第七章 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管理 215第八章 信贷风险防范与资产保全 217第九章 贷款管理责任制 219第十章 贷款管理的监督考核 221第十一章 罚 则 224第十二章 附 则 229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暂 行 办 法
6、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和 完 善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 以 下 称 开 发 银 行 ) 稽 核 监 督 体 系 , 对 开 发 银 行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管 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监控,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 和 开 发 银 行 的 实 际 情 况 , 参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商 业 银 行 资 产 负 债 比 例 管 理 监 控 、 监 测 指 标 和 考 核 法的通知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是 指 开 发 银行对总行各业务
7、局和各分行定期报送的资金筹措、 头 寸 管 理 、 交 易 、 拆 借 、 下 拨 、 回 收 ; 贷 款 发 放 、 贷 款 使 用 、 本 息 回 收 ; 财 务 收 支 、 会 计 核 算 、 票 证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 资 金 清 算 、 账 务 核 算 ; 外 汇 交 易 、 结 售 汇 、 国 际 结 算 、 境 外 账 户 管 理 等 经 营 情 况 的 资 料 , 按 规 定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程序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经营风险经过质询、 核实后做出风险分析报告的一种稽核监督方式。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的 目 的 是 为 行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参
8、考 依 据 , 为 稽 核 评 价 局 领 导 和 现 场 稽 核 提 供 预 警 信 息。 第 三 条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的 对 象 是 总 行 和 各 分 行的业务职能部门。 第 四 条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的 执 行 部 门 是 总 行 稽 核评价局及各分行的稽核部门。 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第 五 条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实 行 总 行 统 一 领 导 、 统 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的监控原则。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负 责 对 总 行 和 各 分 行 的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 定 期 完 成 风 险 分
9、 析 工 作 和 风 险 分 析报告。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第 六 条 总 行 有 关 业 务 局 和 各 分 行 必 须 按 时 向 总行稽核评价局报送稽核资料。 第 七 条 各 分 行 的 稽 核 部 门 要 按 时 督 促 本 行 准 确报送稽核资料。 第 八 条 报 送 稽 核 资 料 的 总 行 业 务 局 和 各 分 行 对所报送稽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 九 条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有 关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保 守 开 发 银 行 的 业 务 秘 密 , 不 得 私 自 向 任 何 机 构 或 人 员 提供业务资料。 第 三 章 监 督 内 容 与
10、 方 法第 十 条 对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运 动 、 信 贷 管 理 实 施 “全 过 程 、 全 方 位 ”的 实 时 监 控 , 以 提 高 开 发 银 行 资 金 运 动 过 程 的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和 效 益 性 。 开 展 非 现 场 稽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第 十 一 条 在 全 行 计 算 机 网 络 尚 未 建 立 的 情 况 下 , 采 用 手 工 报 送 有 关 稽 核 资 料 开 展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 从 1999 年 10 月 份 开 始 , 稽 核 评 价 局 对 开 发 银 行 重点业务内容进行实时监控。 (
11、一 ) 实 时 监 控 总 行 和 各 分 行 的 资 金 头 寸 、 资 金 拆 借 、 贷 款 发 放 和 回 收 、 归 还 到 期 债 券 等 资 金 运 动 过 程,按周完成资金运动风险分析报告。 (二) 依 照 开 发 银 行 非 现 场 稽 核 指 标 体 系 (见 附件一) 和 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指标参数归属公式( 见 附 件 二 ) , 对 总 行 和 各 分 行 的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过程进行风险分析,按季度完成经营风险分析报告。 第 十 二 条 在 稽 核 评 价 局 与 信 息 中 心 联 合 开 发 完 成 非 现 场 稽 核 预 警 系 统 以 后 ,
12、 利 用 开 发 银 行 局 域 网 络 系 统 开 展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 该 系 统 将 与 开 发 银 行 现 有 的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进 行 连 接 ( 对 资 金 、 结 算 清 算 系 统 等 留 好 数 据 接 口 ) , 并 利 用 开 发 银 行 已 建 立 的 电 子 邮 件 渠 道 , 传 输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补 充 表 ( 见 附 件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五);对资金运动过程、财务收支、会计业务处理、 信 贷 管 理 、 经 营 成 果 等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 增 加 风 险 分 析 的 内 容 , 按 周 完 成 资 金 运 动
13、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按 季 度 完 成经营风险分析报告。 第 十 三 条 在 全 行 计 算 机 综 合 网 络 系 统 开 通 以 后 , 通 过 全 行 计 算 机 综 合 网 络 系 统 开 展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 总 行 信 息 数 据 库 实 行 权 限 控 制 下 的 数 据 共 享 , 稽 核 评 价 局 通 过 非 现 场 稽 核 预 警 系 统 , 对 总 行 业 务 信 息 数 据 库 享 有 最 高 的 访 问 权 限 , 对 全 行 业 务 经 营 管 理活动全过程实施动态、实时监控。 ( 一 ) 通 过 非 现 场 稽 核 预 警 系 统 中 设
14、 置 的 核 心 指 标 , 准 确 发 出 我 行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过 程 中 超 过 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指标时的预警信号。 ( 二 ) 实 时 查 验 、 阅 读 会 计 核 算 、 资 金 运 动 、 结 算清算、 信贷管理等系统的业务内容, 对照有关授权、 授信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监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 三 ) 通 过 非 现 场 稽 核 预 警 系 统 , 实 时 、 准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确 、 直 观 地 以 图 形 、 表 格 形 式 显 示 出 总 行 和 各 分 行 业 务经营状况的指标参数。 按 周 完 成 资 金 运 动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15、 、 按 月 完 成 经 营 风险分析报告。 第 四 章 资 料 报 送第 十 四 条 总 行 各 业 务 局 和 各 分 行 按 照 规 定 的 时间、内容和方式向总行稽核评价局报送稽核资料。 第 十 五 条 总 行 清 算 中 心 、 营 业 部 和 各 分 行 每 天 分 别 报 送 前 一 天 的 头 寸 日 报 、 资 金 拆 借 情 况 表 ( 资 金 局同时报,见附件三、四)。 第 十 六 条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十 五 天 以 内 , 总 行 财 会 局 、 营 业 部 和 各 分 行 报 送 财 务 报 表 ; 清 算 中 心 、 营 业部和各分行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补
16、充表内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第 十 七 条 已 经 运 行 “开 发 银 行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分 行 , 必 须 通 过 各 分 行 与 总 行 财 会 局 的 传 输 网 络 传 输 第 十 五 、 十 六 条 款 内 容 的 报 表 和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补 充 表 。 没 有 运 行 “开 发 银 行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分 行 、 或 已 经 运 行 “开 发 银 行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的 分 行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 可 以 通 过 计 算 机 软 盘 、 光 盘 、 电 传 、 计 算 机 电 子 邮 件 传 输 和 通 过 保
17、 密 邮 件 邮 寄 。 在 进 行 稽 核 有 关 报 表 、 数 据 和 资 料 报 送 时 , 须 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对报送内容事先进行标密、 定密, 对凡属涉密的报送资料须按密件方式向总行报送。 第 十 八 条 全行计算机综合网络系统建成以后, 非 现 场 稽 核 预 警 系 统 将 直 接 从 总 行 信 息 数 据 库 里 读取稽核资料。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第 五 章 稽 核 程 序第 十 九 条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程 序 分 为 资 料 收 集 审 查 、 计 算 整 理 、 风 险 分 析 、 报 告 处 理 、 信 息 反 馈 五 个阶段。 (
18、 一 ) 资 料 收 集 审 查 阶 段 。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收 到 稽 核 资 料 以 后 , 对 其 完 整 性 、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进 行 审 查。 ( 二 ) 计 算 整 理 阶 段 。 对 报 送 的 稽 核 资 料 进 行 整 理、计算、综合分析,并对分析结果统一归档保存。 ( 三 ) 风 险 分 析 质 询 阶 段 。 对 计 算 汇 总 的 结 果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 对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所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质 询 , 被 稽 核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时 间 和 方 式 对 质 询 事 项 作 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
19、料。 ( 四 ) 报 告 处 理 阶 段 。 根 据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督 的 结 果,写出非现场稽核风险分析报告。 ( 五 ) 信 息 反 馈 阶 段 。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须 及 时 先 行 报 送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领 导 , 经 审 阅 后 报 送 行 领 导 阅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示 , 然 后 送 达 现 场 稽 核 处 。 对 非 现 场 稽 核 监 控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稽 核 评 价 局 要 根 据 总 行 领 导 的 批 示 精 神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和 建 议 , 督 促 有 问 题 的 单 位 进 行 整 改 , 并 及时进行
20、信息反馈。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开 发 银 行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施行。 件一: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 附 件 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非 现 场 稽 核 指 标 体 系 指 标 数归属公式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 销 监 督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2000 年 1 月 4 日 开行发1999528 号 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为 了 加 强 对 国 家 开 发 银
21、 行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 保 证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规 范 化 、 制 度 化 , 现 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监 督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请 及时反馈给总行稽核评价局。 附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监 督 检 查 暂 行 法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监 督 检 查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开 发 银 行
22、 )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 保 证 贷 款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呆坏账核销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由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和 分 行 稽 核 部 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实施。 第 三 条 在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中,资产保全、 财 会 和 信 贷 管 理 等 部 门 要 各 负 其 责 , 做 好 监 督 检 查 的 配 合 工 作 , 按 时 提 供 必 要 资 料
23、 , 如 实 回 答 稽 核 部 门 的 有关质询。 第 四 条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的 监 督 检 查 应 严 格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开 发 银 行 的 相 关 制 度 、 办 法 进行。 第 五 条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的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为 现 场 稽 核 与 非 现 场 稽 核 相 结 合 。 现 场 稽 核 原 则 上 实 行 定 期 专 项 稽 核 , 每 年 实 施 1 至 2 次 , 由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负 责 对 总 行 资 产 重 组 保 全 局 、 财 务 会 计 局 、 清 算 中
24、心 等部门的相关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对分行进行抽查。 分 行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分 行 呆 坏 账 核 销 的 定 期 检 查 , 并 要 将 稽 核 结 果 报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 非 现 场 稽 核 另 行 制 定办法。 第 六 条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的 主 要 内容包括: (一)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 1.按 照 财 政 部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贷 款 呆 坏 账 准 备 金 情况; 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基数、 提取比例情况; 2.贷 款 呆 坏 账 准 备 金 提 取 的 会 计 处 理 与 有 关 制 度规定一致性
25、情况; 3.贷 款 呆 坏 账 准 备 金 提 取 所 涉 及 的 纳 税 调 整 情 况。 (二)贷款呆坏账的调查确认: 1.贷 款 呆 坏 账 的 核 销 范 围 和 依 据 与 财 政 部 及 我 行的有关规定一致性情况;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32.借 款 人 实 施 兼 并 、 破 产 和 职 工 再 就 业 工 程 , 享 受 国 家 优 惠 政 策 的 , 核 销 数 额 经 开 发 银 行 认 可 并 列 入 国 家 计 划 情 况 , 兼 并 企 业 与 开 发 银 行 重 新 签 订 借 款 合 同,办理担保手续情况; 3.借 款 人 破 产 的 , 我 行 派 人 参 加
26、 债 权 人 会 议 情 况,核销的贷款呆坏账与借款人或担保人宣告破产, 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本息金额一致性情况; 4.在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之 前 或 同 时 按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呆 坏 账 核 销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对 借 款 人 追 索 债 权 , 对 担保人追索担保责任情况; 5.兼并破产项目的结息与有关规定的符合性; 6.其 他 类 型 的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与 有 关 规 定 的一致性。 (三)贷款呆坏账的核销手续和程序 : 1.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由 分 行 受 理 并 进 行 初 审 情况; 2.分 行 收 集 国 家
27、开 发 银 行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暂 行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办法所要求的材料情况; 3.分 行 信 贷 部 门 按 规 定 填 制 贷 款 呆 坏 账 损 失 核 销申报书情况; 4.分 行 会 计 部 门 对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数 额 进 行 复 核及签章情况; 5.分 行 保 全 部 门 对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进 行 全 面 复 核并签章情况; 6.分行行长签署意见情况; 7.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签证情况; 8.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审核签章情况; 9.按 照 授 权 审 批 金 额 , 由 主 管 行 长 或 行 长 审 批 情 况; 10.呆 坏
28、 账 核 销 的 全 过 程 及 各 环 节 符 合 内 部 控 制 原则的情况。 (四)贷款呆坏账核销的账务处理 : 1.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的 账 务 处 理 与 我 行 及 财 政 部 有关制度的一致性。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2.账务处理的有关凭证及手续合规性情况。 3.账务处理的及时、完整、准确性。 4.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时 账 务 处 理 金 额 与 贷 款 呆 坏 账损失核销申报书中的申报核销数额一致性情况。 核销后的账户情况如何。 5.对 企 业 归 还 已 核 销 的 呆 坏 账 的 账 务 处 理 与 有 关 规 定 的 一 致 性 情 况 , 账 务
29、处 理 的 及 时 、 完 整 、 准 确 性。 ( 五 ) 按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是 银 行 内 部 账 务 处 理 , 并未解除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办事情况, 从 而 甄 别 情 况 , 对 应 保 留 债 权 和 追 偿 权 的 情 况 , 保 守 银行账务核销的秘密,定期了解借款法人经营状况, 并适时追索债务情况。 ( 六 )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档 案 齐 全 完 整 性 及 按 规 定 期限妥善保管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第 七 条 监 督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总 行 稽 核 评 价 局 应 及 时 上
30、报 行 领 导 , 并 做 出 稽 核 处 理 意 见 。 被 检 查 单 位 应 依 据 稽 核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认 真 整 改 , 并 将 整 改 结 果以书面的形式报总行稽核评价局。 第 八 条 稽 核 部 门 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要 严 格 按 照 稽 核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要 保 证 稽 核 质 量 , 提 高 稽 核 效 率 。 稽 核 发 现 贷 款 呆 坏 账 核 销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内 控 制 度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 有 责 任 向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整 改 建 议 , 经 行 领 导 批 准 后 , 相
31、 关 部 门 应 根 据 稽 核 建 议 做 必要修改完善,以满足内部控制的要求。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及 开 发银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 十 条 本办法由总行稽核评价局负责解释。 第 十 一 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交 办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1999 年 8 月 2 日 开行办199984 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32、我 行 督 办 工 作 , 确 保 行 内 重 要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以 及 交 办 事 项 的 落 实 , 现 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和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交 办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照执行。 附 一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则 二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交 办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为 提
33、高 工 作 效 率 , 确 保 按 时 、 准 确 完 成 各 项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 根 据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办 公 部 门 督 促 检 查 工 作 暂 行 规 定 ( 办 厅 字 199565 号 ) 有 关 规 定 , 特 制 定以下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行 党 委 会 、 行 长 办 公 会 、 行 长 专 题 办 公 会 、 全 行 性 重 要 工 作 会 议 以 及 行 领 导 主 持 召 开 的 其 他 重 要 会 议议定、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职责分工 ( 一 ) 党 委 办 公 室 、 办 公 厅 是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督 办
34、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党 委 秘 书 处 、 行 长 办 公 室 等 为 会议督办的具体承办部门。 ( 二 ) 会 议 督 办 事 项 由 会 务 人 员 根 据 会 议 纪 要 或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会议记录整理提出。 ( 三 ) 党 委 办 公 室 、 办 公 厅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检 查 会 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进度,重大事项要亲自协调。 ( 四 ) 督 办 处 室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确 定 会 议 议 定 事 项 的 督 办 内 容 和 督 办 人 员 , 并 负 责 督 促 有 关 部 门 限 期 办 理 , 及 时 报 告 落 实 情 况 。 重 要
35、 事 项 督 办 处 室 处 长 要 亲 自督办。 ( 五 ) 督 办 人 员 负 责 印 发 督 办 通 知 单 , 跟 踪 办 理 过程,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 六 ) 各 承 办 单 位 综 合 处 ( 室 ) 实 行 处 长 负 责 制 , 对 本 单 位 承 办 的 事 项 进 行 协 调 管 理 。 应 指 定 一 名 处 室 领 导 负 责 督 办 工 作 。 对 重 要 事 项 各 承 办 单 位 综 合 处 及 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 一 ) 立 项 。 办 会 人 员 根 据 会 议 主 持 人 要 求 及 会 议 纪 要 提 出 待 办 事
36、项 报 处 室 分 管 领 导 。 处 室 分 管 领 导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确 定 督 办 内 容 , 指 定 督 办 人 员 。 督 办 人 员 对 立 项 内 容 进 行 登 记 , 印 发 督 办 通 知 单 , 连 同 会 议 纪 要 一 并 送 承 办单位综合处。 ( 二 ) 督 办 。 督 办 人 员 要 与 各 承 办 单 位 综 合 处 保 持 联 系 , 及 时 掌 握 工 作 进 度 , 协 调 办 理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对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办 理 的 事 项 , 承 办 单 位 应于 2 日 内 提 出 意 见 或 建 议 ,
37、由 督 办 人 员 及 时 报 告 处 室分管领导。 督 办 人 员 要 采 取 口 头 催 办 、 电 话 催 办 、 上 门 督 办 等形式定期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应予记录。 ( 三 ) 结 项 。 有 关 承 办 单 位 要 及 时 向 督 办 单 位 通 报 交 办 事 项 落 实 情 况 。 办 结 事 项 在 向 行 领 导 报 告 同 时 将 办 理 结 果 抄 送 督 办 单 位 。 督 办 人 员 写 出 督 办 结 果 报 告。 (四)情况反馈。每月 5 日前,办公厅编报督 办 月 报 , 向 行 领 导 报 告 上 月 督 办 事 项 完 成 情 况 。 重最新金融规章制度
38、全集21大 事 项 以 督 查 专 报 随 时 报 告 。 对 督 办 过 程 发 现 的 有关问题要及时反馈。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交 办 事 项 督 办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为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确 保 按 时 、 准 确 完 成 各 项 领 导 交 办 事 项 , 根 据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办 公 部 门 督 促 检 查 工 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 65 号)有关规定, 特制定以下交办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对国务院领导、行领导以各种形式交办的事项, 办 公 厅 应 根 据 其 内 容 及 要 求 , 按 照 各 有 关 厅 局 或 处 室 的职
39、能分工,指定经办单位限时完成。 二、职责分工 ( 一 ) 办 公 厅 是 处 理 领 导 交 办 事 项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并负责对交办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办落实。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 二 ) 办 公 厅 分 管 领 导 负 责 将 行 领 导 交 办 事 项 批 转 有 关 处 室 督 办 , 并 督 促 、 检 查 落 实 情 况 。 对 国 务 院 交 办 的 重 要 事 项 , 主 办 处 室 处 长 要 亲 自 负 责 , 并 承 担 督 办 责 任 , 办 公 厅 主 要 领 导 要 负 责 检 查 , 搞 好 综 合 协 调。 对办结事项严格把关, 并向行领导报告
40、完成情况。 ( 三 ) 督 办 处 室 负 责 人 按 照 厅 领 导 批 示 确 定 督 办 人员,落实承办工作,定期检查和报告办理结果。 ( 四 ) 督 办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督 办 事 项 并 反 馈 办 理 结 果,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 ( 五 ) 各 承 办 单 位 综 合 处 ( 室 ) 负 责 与 督 办 单 位 对 口 衔 接 , 以 及 对 本 单 位 承 办 事 项 协 调 管 理 。 应 指定一 名 处 室 领 导 负 责 督 办 工 作 。 对 紧 急 、 重 要 事 项 各 承 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 一 ) 办 公 厅 领 导
41、 按 要 求 将 行 领 导 交 办 事 项 批 转 督办处室。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 二 ) 督 办 处 室 明 确 督 办 人 员 , 并 进 行 交 办 登 记 。 ( 三 ) 督 办 人 员 印 发 督 办 通 知 单 或 电 话 通 知 承 办 单位,并与办理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如 因 客 观 原 因 无 法 办 理 , 承 办 人 应 于 4 小时内提出意 见 或 建 议 , 并 及 时 向 交 办 领 导 报 告 情 况 。 特 急 事 项 按 限时或 24 小时内, 紧急事项按限时或 48 小时内办结, 或提出初步意见。 ( 四 ) 办 理 结 束 , 承
42、办 单 位 要 及 时 向 督 办 人 员 报 告办理结果,必要时写成书面材料。 督 办 人 员 将 办 理 情 况 , 口 头 或 书 面 报 督 办 处 室 领 导,并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告行领导。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 债 权 管 理 ,建 立 防 范 和 制 裁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行 为 制 度 的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1999 年 3 月 18 日 开行资产199999 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为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 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 银 发 1
43、999 10 号) , 现 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金 融 债 权 管 理 , 建 立 防 范 和 制 裁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行 为 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金 融 债 权 管 理 , 建 立 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实施细则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5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加 强 金 融 债 权 管 理 ,建 立 防 范 和 制 裁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行 为 制 度 的 实 施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债权 管 理 , 建 立 防 范 和 制
44、裁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行 为 制 度 的 通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精 神 , 切 实 加 强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开 发 银 行 ) 债 权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细 则 。 本细则适应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贷款的所有企业。 第 二 章 责 任 划 分第 二 条 开 发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行 风 险 委 ) 统 一 领 导 开 发 银 行 防 范 、 制 裁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行为工作,并对此负领导责任。 第 三 条 资 产 重 组 保 全 局 为 开 发 银 行 防 范 、 制 裁 逃 废 金 融 债 务 行 为 工 作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 对 该 项 工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