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最新金融规章制 度全集(五) 周 林 主编 吉林摄影出版社图 书 在 版 编 目 (CIP)数 据最 新 金 融 规 章 制 度 全 集 /周 林 主 编 . 长春: 吉林摄影出版社 , 2004.1ISBN 7-80606-413-3. 最 . 周 . 金融- 规 章 制 度 -中 国-汇编 . F832.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作 者:周林 排版设计:盛世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出版发行:吉林摄影出版社社 址:长春市人民大街 124 号 邮 政 编 码 : 130021印 刷:郑州文华印刷厂开 本 : 8801230mm 1 32总 印 张 : 439.50 字数: 4
2、900 千字 版 次 : 2004 年 1 月第一版2004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印 数 : 1-500 册书 号 : ISBN 7-80606-413-3 F.225总 定 价 : 1328.00 本 册 定 价 : 16.00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目 录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的通知 .1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贷款发放 .2第三章 贷款管理 .4第四章 贷款回收 .8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9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10第七章 附 则 11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委 托 代 理 补 充 协 议 书 (工 商 银 月 行 )
3、的 通 知 25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26第一章 总 则 26第二章 贷款发放 27第三章 贷款管理 28第四章 贷款回收 32第五章 会 计 核 算 与 财 务 报 告 .34第六章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考 核 .35第七章 附 则 36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委 托 代 理 补 充 协 议 书 (农 业 银 行 ) 的通知 .50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51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一章 总 则 51第二章 贷款发放 52第三章 贷款管理 54第四章 贷款回收 58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59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60第七章 附 则 61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办
4、公 厅 关 于 布 置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项 目 1996年统计年报及 1997 年 定 期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的 通 知 76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 行办法的通知 78中国进出口银行外汇资金调拨暂行办法 .7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中国政府对 外 优 惠 贷 款 业 务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03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办 理 中 国 政 府 对 外 优 惠 贷 款 业 务 暂 行 办 法. 104第一章 总 则 104第一章 贷款基本原则和贷款对象 105第二章 贷款条件 106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10
5、8第四章 有关协议的签订 111第五章 贷款的支用 112第六章 贷款的还本付息 113第七章 贷款的管理 114第八章 附 则 11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贷款转贷与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赠款管理费用收取暂行办法的通知 .142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外 国 贷 款 转 贷 与 赠 款 管 理 费 用 收 取 暂 行 办 法 143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转 贷 业 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46中国进出口银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47第一章 总 则 .147第二章
6、 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 .148第三章 贷款的条件与原则 .148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151第五章 转贷协议的签订与生效 .154第六章 贷款的使用 .155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156第八章 转贷费用的收取 .158第九章 贷后管理与监督 .159第十章 附 则 .160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 调 拨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162中 国 进 出 口 银 行 人 民 币 信 贷 资 金 调 拨 暂 行 办 法 162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 168关于出口卖方信贷计息办法的若干规定 .169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修订出
7、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 指标的通知 172出口信贷项目经济效益测算主要指标 .17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暂 行 ) 的 通 知 .182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 182第一章 总 则 182第二章 项目评审程序 184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186第四章 项目评审结论 195第五章 项目后评审 196第六章 附 则 197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委托代理补充协议 书的通知1996 年 2 月 14 日 开行财会199654 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筹备组: 现 将 国 家 开 发 银
8、 行 与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签 订 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会局反映。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 下 称 甲 方 ) 和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下 称 乙 方 ) 的 政 策 性 贷 款 业 务 委 托 代 理 行 为 , 提 高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质 量 , 更 好 地 为 国 家 重 点 建 设 服 务 , 根 据 双 方 签 订 的 委
9、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 特制定本补充协议。 第 二 条 甲 方 可 以 对 乙 方 总 行 及 其 代 理 经 办 行 就 其 委 托 代 理 业 务 执 行 情 况 ,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检 查 监 督 。 遇 有 重 大 问 题 , 乙 方 总 行 及 其 相 关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解决。 第 三 条 乙 方 总 行 制 定 代 理 甲 方 贷 款 业 务 的 有 关制度和规定,须商甲方同意后下发其所属执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第四条 甲 方 应 将 年 度 贷 款 计 划 、 分 批 下 达 的 贷 款 指 标 等 文 件 和 资 料 , 及 时 抄 送
10、乙 方 , 乙 方 各 级 管 理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3行 应 尽 快 转 发 所 属 代 理 经 办 行 , 借 款 合 同 由 甲 方 直 接 分送乙方总行和乙方代理经办行。 第 五 条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于 收 到 甲 方 委 托 贷 款基金的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借 款 单 位 仍 未 前 来 办 妥 有 关 手 续 的 , 乙 方 经 办 行 应 立 即 以 特 种 转 帐 方 式 办 妥 有 关 手 续 , 并 自 办理转帐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 第 六 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 遇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 一 )
11、 有 关 贷 款 计 划 、 指 标 和 合 同 等 资 料 不 全 的 , 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 二 ) 贷 款 资 金 汇 拨 凭 证 内 容 不 详 , 无 法 确 认 借 款单位的,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 七 条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严 格 按 委 托 贷 款 基 金 种 类 全 额 发 放 相 应 贷 款 。 除 借 款 单 位 归 还 贷 款 本 金 或 甲 方 委 托 收 回 委 托 贷 款 基 金 外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无 权调减委托贷款基金。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4第三章 贷款管理第 八 条 乙 方 相 关 经 办 行 根
12、据 甲 方 的 书 面 委 托 对 贷 款 项 目 的 前 期 调 研 、 评 估 论 证 工 作 予 以 协 助 , 或 承担部分工作。 第 九 条 为 便 于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对 甲 方 委 托 贷 款 和 贷 款 项 目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 甲 方 应 督 促 借 款 单 位 及 时 向 代 理 经 办 行 提 供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 年 度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计 划 和 年 度 贷 款 使 用 计 划。 第十条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按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 年 度 贷 款 使 用 计 划 和
13、 建 设 进 度 加 强 对 贷 款 支 用 的 监 督 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 一 ) 有 无 计 划 外 工 程 或 自 行 扩 大 建 设 规 模 、 提 高建筑标准; ( 二 ) 借 款 单 位 的 材 料 、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所 购 材 料 、 设 备 是 否 工 程 所 需 , 货 款 和 定 金 的 支 付 是 否 符 合 有 关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5规定; ( 三 ) 工 程 承 包 的 协 议 、 合 同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 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 四 ) 借 款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中 明 确 的 其 他 相 关 事 项 。
14、发 现 借 款 单 位 在 贷 款 使 用 时 有 超 计 划 、 超 标 准 、 挪 用 贷 款 和 其 他 重 大 问 题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有 权 采 取 停 止 借 款 单 位 贷 款 使 用 或 其 他 有 效 措 施 , 并 立 即 报告甲方。 第 十 一 条 当 以 下 情 况 发 生 时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及 时 书 面 报 告 甲 方 , 并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采 取 停 止 贷 款 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 二 ) 借 款 单 位 体 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如 合 并 、 分 立、改组等
15、;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 四 ) 借 款 单 位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或 资 金 大 量 体 外 循 环。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6第十二条 对 于 有 多 项 建 设 资 金 来 源 的 项 目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督 促 借 款 单 位 落 实 其 他 各 项 资 金 来 源 , 与 甲 方 贷 款 资 金 同 步 到 位 , 并 按 月 向 甲 方 报 送 “代 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大 中 型 项 目 配 置 资 金 到 位 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 十 三 条 甲 方 计 划 内 贷 款 资 金 供 应 不 能 满 足 项 目 建 设
16、 进 度 时 , 乙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借 款 单 位 筹 措 周 转 性 资 金 。 乙 方 应 将 其 代 理 的 项 目 所 需 储 备 贷 款 纳 入 自 身 信 贷 计 划 , 统 筹 安 排 。 贷 款 到 期 后 从 项 目 投 资 中 归 还。 第 十 四 条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书 面 委 托 参 与 贷 款 项目的下列工作: ( 一 ) 项 目 主 体 工 程 的 设 计 、 施 工 和 设 备 采 购 的 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的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7(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
17、的编审工作。 第 十 五 条 乙 方 在 其 代 理 的 基 建 项 目 建 成 投 产 后 , 根 据 甲 方 的 书 面 委 托 协 助 甲 方 做 好 项 目 的 后 评 价 工作。 第十六条 乙 方 应 在 其 信 贷 计 划 内 , 对 代 理 的 基 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乙 方 应 建 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 系 统 完 整 地 反 映 项 目 建 设 和 生 产 情 况 , 为 甲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 十 八 条 代 理 国 家 重 点 和 大 中 型 项 目 的 经 办 行, 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 内
18、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 资 金 总 体 到 位 和 需 求 、 财 务 总 体 分 析 等 , 每 季 后 十 日 内 向 甲 方 和 乙 方 总 行 报 告 。 第 四 季 度 以 年 度 总 体 分 析 和 未 来 预 测 为 主 要 内 容 , 于 次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前 报 送 乙 方总行和甲方。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8第四章 贷款回收第 十 九 条 乙 方 应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 或 临 时 借 款 协 议) 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 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 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 二 十 条 甲 方 根 据 借 款 合 同 规 定 的 分 年 还 款 计
19、 划 , 于 贷 款 到 期 三 个 月 前 填 制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催 收 贷 款 通 知 单 ”( 附 式 二 ) , 及 时 送 交 借 款 单 位 和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根 据 甲 方 催 收 贷 款 通 知 单, 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 在存款户留足资金, 并 于 贷 款 到 期 前 二 十 天 向 甲 方 报 送 “代 理 国 家 开 发 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式三)。 第 二 十 一 条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做 好 委 托 贷 款 本 息 回 收 的 帐 务 处 理 ,
20、将 收 到 的 贷 款 本 息 于 当 日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上 划 甲 方 在 乙 方 总 行 的 存 款 帐 户 。 并 按 月 向 甲 方 编 报 “代 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本 金 回 收 月 报 表 ”( 附 式 四 ) , 按 季 编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9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 (附式 五)。 第 二 十 二 条 借 款 单 位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未 能 偿 还 甲 方 贷 款 本 息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有 权 直 接 从 借 款 单 位 存 款 帐 户 中 扣 收 。 如 仍 有 应 收
21、 未 收 本 息 , 本 金 由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转 入 逾 期 贷 款 户 核 算 , 并 按 甲 方 有 关 规 定计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第 二 十 三 条 乙方总行及其代理经办行应真实、 准 确 、 及 时 地 对 甲 方 委 托 贷 款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为 甲 方 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 二 十 四 条 年 度 终 了 ,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代 理 甲 方 与 借 款 单 位 进 行 委 托 贷 款 年 终 决 算 签 证 , 并 做 好 其他有关甲方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 第 二 十 五 条 乙 方 总
22、行 和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应 按 要求向甲方提供下列会计报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0(一)每旬后 7 日内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 款旬报”(附式六); ( 二 ) 每 月 15 日内报送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附式七); ( 三 ) 每 年 3 月 15 日内报送上年“代理国家开发 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 ( 附 式 八 ) 和 “代理国家开发 银行贷款对帐签证单”(附式九); ( 四 ) 代 理 大 中 型 项 目 的 乙 方 经 办 行 应 向 甲 方 提 交 委 托 贷 款 转 存 凭 证 、 委 托 贷 款 利 息 和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上
23、划的电汇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第 二 十 六 条 乙 方 应 将 代 理 业 务 管 理 作 为 其 本 行 责 任 目 标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 纳 入 统 一 考 核 范 围 , 并 制 定 明 确 的 奖 罚 制 度 , 进 行 严 格 的 内 部 考 核 , 分 别 情 况 对部分代理经办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1第 二 十 七 条 甲 方 应 对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委 托 贷 款基金汇拨、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 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 二 十 八 条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在 收
24、 到 甲 方 委 托 贷 款 基 金 两 个 工 作 日 仍 未 办 理 贷 款 转 存 手 续 , 或 收 取 委 托 贷 款 本 息 两 个 工 作 日 仍 未 上 划 的 , 甲 方 将 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违 反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处 罚 规 定 ”要 求 其 赔 偿经济损失。 第 二 十 九 条 乙 方 代 理 经 办 行 违 反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 本 补 充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或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的 , 甲 方 将 有 关 情 况 通 报 乙 方 总行, 取消其代理资格, 并依法要求
25、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第 三 十 条 以 前 规 定 与 补 充 协 议 相 抵 触 的 , 以 本 补 充 协 议 为 准 。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及 本 补 充 协 议 未 尽 事 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2第 三 十 一 条 本 补 充 协 议 自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之 日 起生效。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姚振炎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岐山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于北京 附式:一、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资款吕在型项目配置资 金到位统计月报 年 月 编报行(盖章 ) : 单位:万元最新金融规章制
26、度全集13贷款 本年配 报告期资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4项目 置资金 金实际到 自硬贷 软贷 技改 专项 有资名称 计划 位 款 款 贷款 贷款金 其他 甲 1 2 3 4 5 6 7 8 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 1.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根 据 大 中 型 借 款 单 位 资 金 到 位 情 况 填列;2.本表由代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别汇总 后 于 次 月 8 日 内 报 开 发 银 行 综 合 计 划 局 一 份 ; 同 时 抄 送 其 总 行 委代部一份;3.配 套 资 金 中 其 他 项 是 指 除 自 有 资 金
27、 以 外 的 自 筹 资 金 , 其他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5银行贷款等所有配套资金来源;4.本 表 计 算 关 系 : 2 栏 =3+4+5+6+7+8 栏。 附式:二、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 填 制 单 位 : 单位:万元借款单位 贷款总额 主管部门 已还贷款 经办银行 贷款余额 你 单 位 应 于 月 日 归还 到 期 贷 款 本 金 累 计 万元 , 请 将 上 述 款 项 按 时 归 还 备注:行。 联系人: 国家开发银行(盖) 年 月 日 电话: 编 制 说 明 : 本 单 由 开 发 银 行 信 贷 局 填 , 一 式 三 份 , 借 款 单 位,项目单位经办行各一份,留存一
28、份。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6附 式 : 三 、 代 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到 期 贷 款 还 款 资 金 落 实 情况表 编报行(盖章 ) : 单位:万元 贷款还款资金 逾期贷款 借款 贷款 到期 已落 已归还单贷款实位 金额数 数 缺口数 总额 数 差额 备 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7复核: 编制: 编制说明:1.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填 列 ;2.本 表 一 式 二 份 , 开 发 银 行 有 关 信 贷 局 , 代 理 经 办 行 各 一 份 ;3.本 表 于 每 笔 贷 款 到 期 前 20 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附式:四、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
29、年 月 编报行(盖章) : 单位:万元 贷款本金 借款单位 贷款种类 贷款余额实收数 上划时间 备 注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8复核: 填制: 编制说明:1.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根 据 贷 款 本 金 回 收 情 况 填 ;2.本表一式三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省级分 行各一份;3.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在 次 月 5 日 内 报 省 级 分 行 , 由 省 级 分 行集中,于次月 12 日内报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附式:五、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 年 季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19编报行(盖章 ) : 单位:万元 贷款利息 借款 单位贷款 种类贷款
30、余额 应收数 已收数 上划数 上划数时间 备注 复核: 填制: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0编制说明:1.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根 据 利 息 回 收 情 况 填 制 ;2.本表一式三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代理 行省级分行各一份;3.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在 每 季 结 息 后 次 日 报 省 行 , 由 省 行 集 中,于每季的末月 26 日报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附式:六、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本年发放贷款 贷款余额 备注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二、 代 理 开 发 银 行
31、基 建 软 贷 款 三、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四、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1合 计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 报 说 明 : 本 表 由 代 理 行 总 行 编 制 , 并 于 每 旬 后 7 日 内 报 开 发 银行财会局 附 式 : 七 、 代 理 国 家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月 份 会 计 科 目 情 况表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 单位:万元 行 次科 目代科目名称 期初余 额 本期发生 额 期末余额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2号 1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2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3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4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5 合 计 6
32、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7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8 合 计 9 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1.本 表 为 会 计 月 报 , 由 代 理 行 总 行 编 制 , 并 于 次 月 15 日内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3报开发银行财会局;2.年报时应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 开发银行贷款会计科目情况表。 附式:八、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 199 年 编报行: 单位:万元 本年发生额 基金帐户名 帐号 年 初 余 额借方 贷方年 末 余 额代理开行基建贷款基金户 代理开行基建软贷款基金户 代理开行技改贷款基金户 代理开行专项贷款基金户 合 计
33、 备注: 经办行盖章: 最新金融规章制度全集24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报日期: 编报说明:1.规 格 :2.本 表 由 代 理 经 办 行 填 列 ,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代 理 经 办 行 留 存 , 另二份随决算逐级上报代理行总行;3.代 理 行 省 级 分 行 报 总 行 时 , 加 汇 总 封 面 ( 以 本 表 代 用 ) ,并注明“ 汇总”字样;4.本 表 年 末 余 额 合 计 数 应 与 决 算 试 算 平 衡 表 “代 理 开 发 银 行 贷款基金”科目余额一致。 附式:九、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帐签证单 主管部门: 借款单位: 贷款种类: 项目 余额(十亿元位) 1.贷 款 指 标 累 计 2.年 初 贷 款 余 额 3.发 放 贷 款 累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