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做好国有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转发了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厅字200512号)。该“意见”全文如下: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正在全面深化,有些企业实施了改制和破产。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离休干部工作总体上得到了加强,但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原则 1、
2、广大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为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关心照顾好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改制和破产企业的离休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要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好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机制。 2、各地区各部门要着眼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无论国有企业改革怎么深化,都必须按照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工作有机构负责、所需经
3、费有保障的原则,确保离休干部各项待遇得到落实、管理服务到位。 二、管理服务办法 3、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维持现有方式不变,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落实。 4、地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原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单位和管理服务方式,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中央国有企业的下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或破产后,离休干部可交地方管理,也可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措施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及国有出资单位与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共同商定,确保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 5、将要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和破产的企业,应主动与接收单位联系,共同做好
4、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以及养老保险、医疗统筹等有关材料的整体移交工作。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对移交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三、落实政治待遇 6、接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定期召开座谈会,及时向离休干部通报本地区本部门改革发展稳定情况,组织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组织参观考察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定期走访慰问等。 7、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保证老干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正常开展工作;要把企业离休干部党员编入党的组织,保证他们按规定参加组织活动,充分发挥老干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
5、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8、接收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离休干部自觉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9、接收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为企业离休干部参加活动和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没有老干部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的,要积极组织企业离休干部参加当地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的活动和学习,当地老干部工作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四、落实生活待遇 10、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
6、通知(中办厅字200061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200318号)精神,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11、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凡是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都要纳入统筹项目,实行社会化发放。未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参照中办厅字200061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办理。 12、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原则上要全部纳入当地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改制后仍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其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改制后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医疗统筹费由原企业从国有资产变现或其他财产转让收入中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缴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的机构管理。医疗统筹费的提取标准和支付年限,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按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13、改制为非
8、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国家有明确规定的经费,由原企业按一定的标准和年限一次性提取后,转入接收管理单位专款专用。 14、国有企业破产时没有能力足额缴纳医疗统筹费以及第13条所列各种费用的,缺口部分由原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共同解决;上级主管单位和国有出资单位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15、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之外发给离休干部的其他各种补贴的解决办法,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16、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和破产企业过去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原企业及有关部门要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债务交接。 五、加强组织
9、领导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把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工作纳入企业改制或实施破产工作的整体布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方案时,要同时制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安置方案,并听取老干部工作部门的意见。 18、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责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统筹费的筹集和待遇支付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应由财政负担的资金及时到位;组织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人事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配套措施,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六、其他 19、停产、关闭等退出市场的国有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办法参照本意见执行。 20、本意见下发前已实行改制和破产的国有企业,离休干部作了妥善安置的,可继续执行原管理服务办法;未作妥善安置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