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进干部年轻化意见 为加强我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机关干部激励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文发19988号、文办发2004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党政群机关非领导职务正常晋升和推进干部年轻化的意见: 一、选任非领导职务的范围 县乡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在职在岗的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 二、县乡非领导职务的比例设置 (一)县乡党政机关中非领导职务比例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基础上,依据“三定”方案规定的领导职务职数的设置,按比例来确定,县级机关正副科级非领导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数的50%;乡级机
2、关正副科级非领导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数的40%,其中,本单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与正、副科级非领导职数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30%。 (二)纪委、组织部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按云纪发19896号、文山州委党组198913号、云组发199240号、云人发199220号文件执行,法院、检察院按云工改198819、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选任非领导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均称职以上,具体条件如下: (一)主任科员(干事) 1、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后占单位职数; 2、凡工龄满20年,任副科级职务(含非领导职务)五年以上的,可晋升为主任科员(干事),不占单位职数; (二)副主任科员(干事) 1、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任科员(干事)职务三年以上,晋升后占单位职数; 2、凡工龄满20年、任科员(干事)五年以上的,可晋升为副主任科员(干事),不占单位职数; (三)副营职以上军队转业干部对应确定的非领导职务,不占单位职数;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工龄满10年或任职满3年以上的干部,可平职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占单位职数;工作不满10年或任职不满3年的,不保留原待遇,执行新岗位待遇; (五)经批准晋升为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再担任原领导职务。 四、晋升非领导职务的程序 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经本人申请,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数,将符合规定晋升的人员按程序报组织部,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后上报县委审批。 五、推进干部年轻化的规定 推行干部年轻化最高年龄限制,科级干部凡年满50周岁以上的,一律改任非领导职务,不占单位职数。 六、此意见从公布之月起执行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