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本院决定提起再审用) ()民监字第号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简要写明本案应当提起再审 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 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