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XXXX年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

上传人:风样花鼓 文档编号:21180987 上传时间:2023-07-26 格式:DOCX 页数:30 大小:58.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XXXX年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XXXX年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XXXX年最新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受控状态:一、法律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生效日颁布部门法规/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适用部门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

2、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各部门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

3、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各部门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全部条款各部门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

5、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各部门1.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

6、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第十三十六条、第十九二十条、第二十二二十三条、第三十三十四条、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各部门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7、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环部生产部1.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全部条款各部门1.8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0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8、第四十号全部条款各部门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10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五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国家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第五十三条 新建、

9、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安环部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

10、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成本相适应,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不得进行过度包装。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安环部技术部1.1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二

11、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总经办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

12、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环部1.13中

13、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十七条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二条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七十四条用

14、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五条瞒报、伪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第三章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节公共机构节能安环部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章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法律责任安环部1.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全部条款生产部质检部

15、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7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全部条款生产部质检部1.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安环部1.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安环部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章法律责任总经办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

16、号全部条款安环部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10年4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全部条款安环部1.2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 法律责任安环部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安环部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全部条款各部门1.2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部条款总经办1.2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全部条款安环部1.2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全部条款安环部1.28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12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全部条款各部门1.29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全部条款各部门二、行政法规2.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7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

18、2.2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国发198642号全部条款生产部质检部2.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24日国务院安委办安委办字200548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4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3月9日卫生部、建设部国发200423号全部条款总经办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2年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214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6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8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7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19、国务院国发(1996)31号三、严格把关,坚决控制新污染四、限期达标,加快治理老污染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安环部2.8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02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9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86号全部条款总经办2.10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5月3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20114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国发201023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2.1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章法律责任安环部2.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

21、53号全部条款安环部2.1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4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1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19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1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7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五条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截留、挤占或者挪用排污费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第八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

22、、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条 排污者使用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排污者安装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应当依法定期进行校验。第十四、十五、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条总经办2.1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3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2.1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2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2.19特种

23、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49号全部条款生产部安环部技术部2.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76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91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2.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351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2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

24、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生产部经营部安环部2.24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全部条款各部门2.2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5月1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0

25、5号全部条款总经办2.26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安环部2.2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7月7日国务院国发198731号全部条款质检部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20号第二条第十五条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可以交纳防治费

26、,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安环部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

27、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企业事业单位超过国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时,还应当写明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因及限期治理措施。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排污,并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

28、物的种类、数量、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安环部三、部门规章3.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2号全部条款生产部安环部3.2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3.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29、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总经办3.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全部条款生产部安环部3.5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56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4月10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号全部条款财务部安环部3.7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劳动部劳部发1995161 号全部条款总经办3.8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建设部建设部令第152号第三条 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水许可证书。

30、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第七条 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第九十四条、第二十三二十五条总经办3.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1年1月1日交通部交通部令第5号全部条款总经办安环部3.10

31、电气安全工作规程1987年4月1日电子工业部 87电生字8号全部条款生产部安环部3.11电气安全管理规程1987年1月1日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全部条款生产部安环部3.1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1年9月1日气象局令气象局令第20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13放射事故管理规定2001年8月26日卫生部、公安部卫生部、公安部令第16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14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全部条款总经办3.15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年1月1日劳动部、化学工业部劳部发1996423号全部条款生产部安环部3.16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

32、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2011年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24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1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号全部条款安环部技术部3.18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418号全部条款总经办3.19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全部条款总经办技术部安环部3.20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2009年4月2

33、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3.2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档案安全建设的通知2011年5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2011106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2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监2011118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2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通知2011年5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安监总厅应急2011108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2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34、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2010年11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2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2011年6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93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2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2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号全部条款安环部技术部3.28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987年8月15

35、日化工部化生字第671号文全部条款安环部生产部3.2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全部条款总经办3.30环境保护法规解释管理办法1998年12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3月1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2006年3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50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3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4环

36、境信访办法2006年7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4号第四章环境信访事项的提出第五章环境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安环部3.3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108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6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7年1月1日公安部 劳动部 国家统计局公通字(1996)82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5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61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38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年12月3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116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39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5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

37、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全部条款质检部3.40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劳动部劳动部令 第3号全部条款技术部安环部3.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令 第14号全部条款技术部安环部3.4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卫生部卫生部令 第49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4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2011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24号全部条款技术部安环部3.4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6月11日建设部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号全部条款技

38、术部安环部3.45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8月1日公安部公安部令第77号全部条款经营部总经办3.46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劳动条件分级工作的通知1991年8月5日劳动部劳安字199125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47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局令第1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48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卫妇发1993第11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49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年1月18日劳动部劳动部劳安字1990 2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50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

39、93年9月17日劳动部劳办发1993140号全部条款总经办安环部3.5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1993年1月1日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劳计字199274号全部条款总经办安环部3.52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7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5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1991年8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发1991 374号全部条款生产部质检部3.54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年7月2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环字1983483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5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

4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5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建设部、卫生部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5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2005年10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全部条款各部门3.5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全部条款生产部3.5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1991年11月30日劳动部劳动部劳安字199133号全部条款生产部总经办3.60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41、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0号全部条款生产部总经办3.6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全部条款安环部3.6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其他办公文档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