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教育法律法规简要讲解.docx

上传人:风样花鼓 文档编号:21174984 上传时间:2023-07-25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40.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教育法律法规简要讲解.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教育法律法规简要讲解.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教育法律法规简要讲解.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7页 共17页第一讲 依法治国当代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与此同时,自上而下的纵向型的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单一格局,已经开始并且正在转变成大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型的教育法律关系东纵向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并存的新格局。作为教师,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依法执教,就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

2、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治化和规范化。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坏死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师执教是一种履行绞死职务的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这种关系,即使完全民事关系,又是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综合法律关系。因此教师的权利即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当代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原因;1法制完善;2公民法律意思的不断增强。3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4教师夷的执教的必然要求;5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即使教育法制建设的起始环节,也是教育法制建设的基本前提。1980年我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即中

3、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实施。处理好依法治教和“以法执教”的关系:依法治教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执教活动,它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第二讲 教育法律基本知识学科定位:教育法是教育科学与法学的一门新兴交叉边缘学科。依法治教已成为世界教育发展的基本趋势和显著特征。依法执教的过程世界上教育和法这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的过程。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教育法的特点:1教育法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

4、认可的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4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5教育法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教育法的本质:1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的整体老爷和共同意志的体现。2教育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2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4确保教育的战略性原则;5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教育法的作用分作规范作用盒社会作用。教育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

5、2保障煎熬油的正确方向,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3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的结构;1假定;2处理;3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规则的类别: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3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委托性法律规则,又称费确定性法律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专门机关加以确定的教育法律规则。准入性规则是指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明确指出在这一行为规则的问题上饮用某项规定的教育法律规则。第三讲 教育法律基础知识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特点是:1

6、它以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2它是以教育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对象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0、客体所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能力是指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使参加任何法律关系是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制定将自然人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7、(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一类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第三类是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与行为能力直接相对应的是责任能力。大多数情况下,责任能力无须特别规定,如果一个人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也就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16周岁以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1416周岁之间);无刑事责任能力(14周岁以下)。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也是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要素。从宏观上可以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概括为: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逻辑结构上看,权

8、利和义务两者是对立统一关系。权利第一,义务第二。就整个法律而言,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权利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有:1物(动产和不动产);2行为及其后果;3精神产品。法律规范是前提,法律事实是依据。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所谓教育法律事件,是指教育法律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所谓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志有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效力渊源,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律的本

9、质决定着教育法律的形式。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以下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出发优于一般法;后定法优于前定法;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我国教育法鲁体系的横向结构;1教育基本法;2基础教育法;3高等教育法;4职业教育法;5社会教育法;6民办教育法,7教师法;8教育投入法。9学位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需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四讲 教育法的产生与发展严格意义上讲教育法则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国外最早的古代教育法的出现,使公元前8世纪左右古希腊斯巴达人制定的“军事教育法”。德国新教领袖马丁。路德,在1528年德意志的布莱施魏格公国首先颁布了学校

10、法令。这是目前所知的最早的较为严格的教育法,相应地,德国也成为世界上最早产生严格地、专门化的教育法的国家。现代义务教育制度是从教育立法开始的。德国是世界上最早版本义务教育法令的国家。国外现代教育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教育观的法治化;2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义务教育法;3教育法律体系的形成和逐步发展;4教育发达国家竞相进行新的教育立法。我国教育法的发展可以分成三个历史阶段、古代教育法、近代教育法和现代教育法三种类型。封建社会时期的教育法在内容上也渗透着儒家思想的色彩。这也是封建社会教育法的一个特点。1902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了卿定学堂章程是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它并未实施。1903年清政府

11、又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它的颁布和推行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定的建立。1906年强迫教育章程,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教育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启示;1教育和法律两种社会现象职能的交互作用是推动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前提。2教育权的社会化、国家化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3客机的发展是教育法产生与发展的直接动因。第五讲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政策是指执政党或政府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是路线、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是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教育政策的特点;1政治性;2可行性;3原则性;4权威性;5稳定性。教

12、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共同点:第一,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第二,两者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第三,两者的指导思想和历史使命相同。第四,两者都是教育规律的反映。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第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第三两者调整的范围,实施的方式不同。第四,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相互作用;1教育法以教育政策为指导;2教育政策依靠教育法贯彻实施;3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规范和制约。4有法依法,无法依政策。正确处理教育法语教育政策的关系同上。第六讲 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是教育立法。(T)我国现行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级“。一元”是指在全国范围内

13、,立法体系是统一的。“多级”是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多个立法等级。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教育法律案的通过。4教育法律的公布。狭义的教育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活动。教育执法,又称教育行政执法,使特制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具体使用交易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教育执法的特点,;第一从实施方式和活动性质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适用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第二从执法主体看,教育执法是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适用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第三从执法依据和执法后果看,教育执法是适用教育法律

14、规范并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活动。第四从执法要求看,交易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已经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第五,从执法对象看,教育执法是教育行政机关以教育法律规范适用特点对象的活动。教育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教育执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权限,程序0;2行政合理性原则(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理);3责任行政原则。教育执法的形式:1教育行政措施(通知、批准、许可、征收、发放、证明);2教育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撤销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3教育行政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4教育行政救济。狭义的教育司法特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教育案件的专门

15、活动。教育手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职人员和全体公民(主体)自觉按照交易法律桂发的要求进行作为祸不作为的活动。构成教育违法行为陛下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主观、客体、客观。狭义的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1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警告,罚款,开除,拘留);2民事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3刑事法律责任。4经济法律责任。关于教育法律责任的钟类应注意两点:一是教育违法主体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教育法律规范,有时可能是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范。而是对于违反

16、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是,上述四种法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能同时承担,也可能承担其中的若干中(没有替代性)。教育法律解释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第一根据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不同,可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第二,依据法律解释的方法和尺度不同,有可以将法律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字母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或征收解释,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宪法或法律赋予的职权而做的解释。它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从广义上说,是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法律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第七讲 教师的法律地位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

17、师是履行教师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育教师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的权利:(教学权;科研权;管理权;报酬权;建议权;培训权)第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即教育教学权;第二从事科学眼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即科学研究权;第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血液成绩,即管理学生权;第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即获取报酬待遇权;第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学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即民主管理权;第六参加进修或者

18、其他放声的培训,即进修培训权。教师的义务:(守法守规;爱国爱生;保护提高)第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租售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敬爱噢鱼教学工作任务。第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一击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四关心爱辉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治理,体质等方敏的全貌发展。第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六不断的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对国家对教师实行

19、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的条件;1必须是中国公民;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3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办法证书。教师资格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

20、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上市教师资格。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考核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2公正性原则;3准确性原则。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有关教师的法律责任;1刑法:轻伤以上。2违反自然管理处罚条例;3民事责任:主要是经济;4教育局。第八讲 教师与其他主要教育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1机关法人,2行政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在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

21、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配置师资;2认定资格;3管理经费;4受理申诉;5考核工作;6奖惩教师;7保证教学,维护权益。法律关系:1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教育性能公正机关处于领导者和管理者的地位,而教师则处于被管理者的从属地位。2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协商解决一切问题。学校法律地位的主要特点:1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2依法自主办学;3享有法人财产权;4具有公益性质。教师与学校的法律关系:1任命直辖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2聘任制下的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学生,是指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并按照

22、有关规定并具有或取得学籍的公民。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源。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或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申诉。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的义务包括;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教师对学生的法律关系;1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与学生形成的管理

23、关系;2在履行教师职务过程中对学生形成的平等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九讲 教师常用的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法规为权利救济提供了基本的保障。教育法律救济的渠道:1诉讼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调节渠道;仲裁渠道)。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申诉的范围;第一教

24、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二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第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教师申诉的程序:1申诉的提出;2申诉的受理;3申诉的处理。受教育者的申诉权来源于教育法的规定。教育申诉的范围;第一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的。第二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的。第三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第四受教育者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院处

25、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不服的;4对不作为违法的;5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6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的。7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1申请;2受理;3审理;4决定;5执行。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有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救济活动。教育行政诉讼的特点:1诉讼专属于管理相对人;2主管机关只能使人民法

26、院;3标的恒定为具体教育行政行为;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5结案方式不适用调解。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2受理;3审理;4判决;5执行。教育行政赔偿制度,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有国家给予的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教育行政赔偿制度的特点;1行政侵权主体恒定;2行政侵权行为特定;3行政赔偿主体唯一(教育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程序法定。教育行政赔偿是因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侵权行为而引起,所以教育行政赔偿只能是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我国的行政赔偿

27、程序有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两个部分组成。原则上讲,行政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现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程序予以解决。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1986年7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根据?(是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4、义务教育法规定的由哪级政府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的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

28、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是如何规定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是如何规定的?(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9、义务教育法规定

29、的义务教育共几个阶段?都是什么?(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谁确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有哪些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13、义务教育法规定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

30、、课程设置及审订教科书的根据?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订教科书。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哪一级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谁为盲、聋哑和弱智的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6、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采取什么政策?(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学校。)1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对义务教育是怎么

31、保护的?城市和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必须包括相应的义务教育设施。18、义务教育法对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收费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19、义务教育法规定,谁承担“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少年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20、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谁申请?由谁批准?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21、义务教育法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是如何规定的?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

32、龄儿童、少年就业。22、义务教育法对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是如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23、义务教育法对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24、义务教育法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有何特殊规定?国家对经济困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予以补助。25、义务教育法对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是如何规定的?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26、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定?国家在师资、财政

33、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27、义务教育法对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有何要求?(1)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加速培养、培训师资,有计划地实现小学教师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水平,初级中等学校的教师具有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以上水平。(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师范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规定从事教育工作。(3)国家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责。28、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是如何保护的?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国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物质待遇,对优

34、秀的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29、义务教育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是如何要求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30、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采用什么处罚措施?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3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采用什么处罚措施?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

35、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2、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经费财产是如何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3、义务教育法对保障义务教育教学秩序是如何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对违反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4、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财产是如何保护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35、义务教育法

36、对义务教育在宗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3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由谁制定的?什么时间实施的?原国家教委制定的,于1992年3月14日实施的。3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以及因缓学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在校年龄,由哪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由省级人民政府依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3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是如何确定?盲、聋哑、弱智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3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各级教育主

37、管部门的职责是如何具体确定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4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机构有那些?地方人民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或者教学点(班或者组),盲童学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41、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那些基本条件

38、?(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42、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应如何办理?直接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有困难、需要分两步实施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办理。4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哪个部门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

39、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4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谁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是如何规定的?(1)、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2)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3)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46、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40、人不送其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的,以及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辍学的如何处理?在城市由市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47、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如何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借读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限,以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为准。4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标志是什么?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41、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49、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与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者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可否视为完成义务教育?可以视为完成义务教育。50、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什么费用?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51、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费用标准和具体办法,谁提出方案?谁批准?其他单位是否有权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和向学生乱收费用?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

42、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5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不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应当酌情减免杂费。5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学生?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4、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哪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55、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要求是什么?实施义务教育的

43、学校必须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教育教学活动。56、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使用教科书是如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非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使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学生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是如何保护的?(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2)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3)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58、义

44、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语言是如何规定的?使用普通话。 59、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法的特殊规定是什么?(1)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2)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决定。(3)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的学校,应当在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开设汉语文课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前开设。 60、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有什么要求?(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2)

45、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3)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相对集中。(4)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61、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是什么?(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经费开支定额,并制订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配置等标准。(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实施规划,使学校分期分

46、批达到前款所列的办学条件标准,并进行检查验收。 62、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费用方面的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2)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3)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办学单位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负责筹措。(4)中央和地方财政视具体情况,对经济困难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给予适当补助。(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47、 6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如何处理?(1)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2)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如何使用?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部分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65、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是如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 66、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师资方面是如何规定的?(1)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和发展师范教育,并组织其他高等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培养师资。(2)盲、聋哑、弱智儿童学校的师资,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培养。 67、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在实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方面的要求如何? (1)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培训工作,使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达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要求。(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3)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68、根据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其他办公文档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