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2页 共62页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分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当地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中所称
2、员工是指与分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其中不包括保险个人代理人、劳务派遣人员(保安人员、后勤人员等)、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洁人员等)、返聘人员等。第三条 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使用分公司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条 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分公司本部所有员工和各分支机构部门经理(含副经理、经理助理)以上员工及财务岗位员工(分公司认为有必要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并对各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分支机构行政人事部具体负责本机构除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第五条 订立
3、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续订第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的前提条件:1、公司对员工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尽职调查(离任审计)并同意录用;2、员工必须提供个人真实的基本材料、体检合格证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等资料,经审查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后,公司方可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公司不得招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与原公司签有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3、
4、公司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有权了解员工的学习教育情况、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定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生效。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支机构行政人事部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员工花名册和员工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并将员工信息输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备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公司不得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及押金。第八条 劳
5、动合同分为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新进公司人员首次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某些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经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不实行试用期。(二)首次劳动合同期满,经公司对员工进行期满考核,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并且员工也同意续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5年,不得约定试用期,特殊情况经分公司总经理室
6、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或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只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一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公司与员工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7、。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员工各执一份。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公司与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公司与员工依法订立的岗位聘用、教育培
8、训、保守商业机密、竞业限制、员工绩效考核责任书等协议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公司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二)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为甲乙双方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在试用期中,除员工有本实施细则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第1 项、第2 项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
9、。第十五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应与该员工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一)签订的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且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未协商变更的,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日为止;(三)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四)服务期的约定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办法,根据内蒙古分公司培训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公司与员工应当在劳
10、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一)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岗位的员工,需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这些岗位包括:各部门主管级以上岗位、人力资源岗位、办公司文秘岗位、财务岗位、信息技术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及公司认为应当签订保密协议的岗位;(二)部分重要岗位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岗位的员工,公司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些岗位包括:各部门经理助理级以上岗位,分支机构总经理助理以上及公司认为应当签订此协议的岗位;(三)
1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保险行业,地域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期限为2年,竞业限制的其他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四)部分重要岗位与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岗位的员工,在调整工作岗位、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进行离任审计。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这些岗位包括:营运部门和业务部门主管级以上、信息技术部门经理助理以上、财务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助理以上及公司认为应当进行离任审计的岗位。第十七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一)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
12、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三)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员工已付出劳动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员工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办理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在到期日之前必须办
13、妥续订手续。第二十条 关于劳动合同填写的规定(一)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必须据双方协商的填写明确;(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依据内蒙古分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和员工岗位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般岗位选择标准工时制;分公司和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秘书,专职驾驶员选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银行保险部和团体业务部业务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选择不定时工作制。(三)劳动报酬条款只填写双方协商确定工资中的固定部分。关于绩效工资和福利、奖金部分依据公司规定执行。 (四)约定事项条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聘用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培训协议等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五)乙方的亲笔签
14、名必须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六)劳动合同要求用中性笔书写。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公司与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充分享有各自的权利;(二)员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向公司提供合格劳动;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员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公司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内蒙古分公司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四)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五)公司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
15、继续履行。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履行审批手续:(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和员工各执一份。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未提前三十日或三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以三十日或三日之工资为代价作为对公司的补偿。(三)公司有下列情形
16、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因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1 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撤离危险区域,但不得离开公司;员工若解除劳动合同,应在事后24 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未及时告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员工有下
17、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新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经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4、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经绩效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8、;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七)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
19、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八)员工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在通知公司之日起30 日内,若未办妥有关离司手续时,不得擅自离司,更不得到其他公司工作;否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公司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离司手续延误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实施细
20、则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同时不属于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2、3、4、5、6 项规定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三)在公司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一)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被鉴定为五
21、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应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医疗期满,公司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等相关事宜,根据内蒙古分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
22、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员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完成工作交接后一次性支付。公司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五章 经济补偿与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一)员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公司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公司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实施细则
2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4 项、第5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一)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二)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三)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公司正常经营情况下,员工在劳动合同
24、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四)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除了按上述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第二十九条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一)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员工在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指从员工进入太保集
25、团系统(含交通银行保险部)开始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从其人事关系转入且正式起薪之月或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计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二)员工因组织原因或业务划转在太保集团系统内各用人单位间进行调动时,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相应的待遇”。本款中所称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第三十条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公司一次性发给。第三十一
26、条经济补偿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公司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员工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情形(一)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员工的,应予以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7、(四)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的,应予以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公司以员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五)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扣押员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应退还员工本人。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财物的,应退还员工本人;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扣押员工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六)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8、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七)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八)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九)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向
29、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应予以改正;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情形(一)员工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费用。(三)劳动合同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1 项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员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员工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泄露商业机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员工因从事有损于公司形象、声誉和利益的社会
30、经济经营活动,或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直接损失金额赔偿。(六)员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又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并按损失金额赔偿;触犯刑律的,公司将提请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争议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出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三十五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公司注册登记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
31、注册登记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内蒙古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参照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分公司二八年 月 日附件一:承 诺 书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本人郑重承诺:一、本人保证在过去的学习、工作中,无任何不良行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在本人简历或员工信息登记表中所载的学历、资历、工作经验、劳动技能,所陈述信息均属真实,所提供材料复印件均真实有效,如有隐瞒或不
32、实之处,一切后果自负。二、本人保证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和原单位签订保险业的竞业限制协议。三、本人承诺入司后将严格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诺人:年 月 日 附件二:个 人 声 明本人于 年 月 日离开原工作单位( 单位),离职原因为 。本人与原工作单位未签订(或已解除)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如因上述协议所导致的纠纷及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或名誉损失及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并偿付给贵公司。特此声明。声明人签字: 年 月 日附件三:劳动合同编号:劳 动 合 同 书(标 准 版)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33、司印制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乙方(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户籍地址: 邮政编码:实际住址: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劳动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按照以下第 款确定: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用工之日起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2、无固定
34、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用工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或允许的终止情形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自用工之日起算,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二)双方所约定的合同起始之日即为约定用工之日或上一期合同续签之日,乙方应按约定之日到岗;逾期未到岗的,本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履行,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但双方确认延期的除外。算。实际用工日和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不影响合同到期时间时间,合同期自实际到岗之日起计算。实际用工日和合同约定时间不一致的,合同到期时间维持不变。试用期到期时间按照实际用工日顺延或提前,该调整应符合法律规定。(
35、三)甲方在试用期内可随时解除本合同,但应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在试用期内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四)基于乙方承诺并确认符合甲方录用条件,导致本合同的签署和试用期的建立。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录用条件包括并不限于: 1、乙方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具有在乙方简历或员工信息登记表中所载的学历、资历、工作经验、劳动技能,所陈述信息均属真实; 2、乙方在试用期内完成并胜任甲方指定的工作任务;3、乙方在试用期考核均取得合格以上评价的;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一)乙方从事 公司的 工作,具体工作岗位和岗位聘期以本合同附件岗位聘用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乙方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履
36、行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岗位聘期期满未被续聘的,可应聘甲方其他职位,仍未获得聘任的,双方按照本条履行本合同。(二)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表现,协商或依法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三)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的,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可根据岗位变动情况调整乙方工资。“不能胜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的;2、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或劳动定额的; 3、绩效考核不合格的;4、被客户多次投诉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经查属实的;(四)乙方的工作地为: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
37、作地点或安排乙方出差,乙方应遵照执行。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双方约定执行下述第 项工时工作制;并且,如果乙方工作内容或相应岗位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其他工时制的,则双方同意自批准之日起按批准文件执行。A、标准工时工作制。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工作时间不包括用餐时间和加班时间。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依据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确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C、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甲方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二)乙方加班须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甲方批准
38、或由甲方安排的加班,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按照乙方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计发乙方的加班工资。(三)乙方因工负伤及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四)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各种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探亲、公休假等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报酬(一)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工资管理制度,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 日,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二)乙方月基本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月基本工资为上述金额的80%。其它工资性收入根据公司薪酬制度确定。(三)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时,
39、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五、保险福利待遇(一)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乙方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期间待遇按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四)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甲方规定的各种补贴、福利待遇等。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严格执行。(二)甲方应根据乙方所从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照国家和甲方
40、的有关规定要求乙方进行健康检查。(三)甲方有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入司培训和岗位基础技能培训的义务。乙方必须增强风险控制意识,严格遵守甲方的风险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五)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七、劳动纪律(一)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并公示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公司及上级指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二)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和奖惩。八、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
41、动合同。(二)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试用期内辞职的,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并不限于下述损失: )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公司临时安排在职替代人员的加班费和额外管理费;)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其它直接经济损失。(四)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应提前三个月向公司书面申请辞职,甲方可以将乙方调离涉密岗位及采取其它脱密措施。(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42、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因乙方欺诈等法定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
43、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4、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1、本劳动合同期满的;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于乙方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支付。若乙方违反本约定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九、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也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甲方与乙方依法订立的岗位聘用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二)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甲方的规章制度有修改,则以修改并经合法程序通过后的规章制度为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本合同约定内容与岗位聘用协议书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岗位聘用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准。(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十一、本合同内容若与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则以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当地法律、法规执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