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九月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目 录一、前 言1二、释 义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9五、基金备案11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3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22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十、基金的托管40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1十二、基金的投资42十三、基金的财产50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52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59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61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64十九、基金
2、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二十、违约责任71二十一、争议的处理72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73二十三、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4一、前 言(一)订立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3、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
4、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二、释 义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发售公告:指长信量化先锋股
6、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
7、8日颁布,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8、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9、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10、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
11、转换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
12、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13、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14、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通过数量化模型,合理配置资产权重,精选个股,在充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五)投资理念用数量化投资技术战胜市场。(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与金额总额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九)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发售时间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
15、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二)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公告)。(三)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
16、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者不得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六)募集期间
17、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八)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九)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
18、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二)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
19、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20、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
21、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
22、间后,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2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24、购、赎回申请无效。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
25、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在该等故障消除后及时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和单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次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详见招募
26、说明书。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详见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在调整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3、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27、明书中载明。4、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此项规定同样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适用。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所收
28、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1、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29、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八)申购与赎回的
30、注册登记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
31、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32、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3、并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
34、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
35、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
36、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7、(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含2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一)基金转换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
38、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后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
39、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内容为准。(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
40、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注册登记
41、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法定代表人:田丹成立日期:2003年5月9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4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43、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
44、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
45、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
46、法进行的监督;(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20)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