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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翼股份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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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9页 共50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 二一四年五月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致:飞翼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翼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

2、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挂牌的有关事项进行法律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指派经办公司本次挂牌的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3、,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本所同意公司在其出具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3、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4、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以某项事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4、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审计师、评估师、公司股东、公司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表法律意见。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释 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

5、列词语具有下述特定含义:飞翼股份、公司指飞翼股份有限公司飞翼集团指飞翼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原控股股东,已注销飞翼电子指湖南飞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挂牌指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本法律意见书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法律意见书东北证券指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健所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所指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6、统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指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申报财务报告指经天健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指天健所就本次挂牌出具的【天健审20142-207 号】号审计报告工商局指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元指人民币元正 文1.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1) 2014年【5】月【5】日,飞翼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 2014年【5】月【20】日,

7、飞翼股份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飞翼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的相关事宜。(3) 截至飞翼股份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股票公开转让之日,公司股东人数为22 人,未超过200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飞翼股份本次挂牌尚待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据此,本所认为,飞翼股份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的决议,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挂牌有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挂牌除尚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挂牌

8、的审查意见外,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1)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4. 公司的设立”、“7.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飞翼股份是由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石玉锋、吴永康、张彩群、王建、张厚晚、刘云林、刘立仁、谭美丽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 公司现持有长沙市工商局颁发的注册号4301000001104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泽武;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液压设备

9、、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相关技术咨询;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咨询;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据此,本所认为,飞翼股份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而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具备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3.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1) 如本法律意见书之“4. 公司的设立”、“7.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飞翼股份是于2009年12月21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飞翼股份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已满两年,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

10、(一)项的规定。(2)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矿山绿色充填开采、尾矿处理、沿空留巷、湿式喷浆、矿山水仓清理等方案设计及成套设备以及稀油润滑站和专用电机定转子等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公司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系基于行业特点所设,符合行业规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根据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财务报告及天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4,756,097.77】元和、【180,728,433.01】元、35,918,211.77元,均分别占当年度期营业收入的【95.23】%、【9

11、0.74】%、96.89%,主营业务突出,业务明确,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二)项的规定。(3) 公司自设立以来已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相关程序。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发起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良好,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职责,根据公司主要监管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三)款的规定。(4)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自2009年12月21日设立至今,历次股份转让

12、及变更事项,均履行了相关股东大会的决策,并依法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等,股东的意思表示真实,公司历次的股权变更合法、有效。根据飞翼股份各股东出具的书面声明,股东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不存在代持现象,不存在现实和潜在的权属纠纷。公司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四)项的规定。(5) 经核查,飞翼股份已聘请东北证券担任本次挂牌的推荐机构,双方已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东北证券为公司提供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服务,符合业务规则第2.1条第(五)项的规定。据此,本所认为,飞翼股份本次挂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13、实质条件。4. 公司的设立公司是由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石玉锋、吴永康、张彩群、王建、张厚晚、刘云林、刘立仁、谭美丽于2009年12月21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 2009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发(国)登记内名预核字2009第2117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2009年12月16日,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2009年12月16日,飞翼股份召开创立大会,代表10,000万股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了会议,占飞翼股份股份总数的100%。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工作报告、关于飞翼

1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股东出资情况的报告、关于选举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关于飞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飞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议案;选举张泽武、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张林为飞翼股份第一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吴永康、谭美丽为飞翼股份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张亚芬组成飞翼股份第一届监事会。2009年12月16日,飞翼股份第一届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泽武为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聘请何石江为公司总经理;聘请郭碧强为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

15、书;并审议通过了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方案。2009年12月16日,飞翼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吴永康为公司监事会主席。2009年12月18日,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元信德湘验字(2009)第036号验资报告,截至2009年12月18日止,飞翼股份(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出资2,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2009年12月21日,飞翼股份在长沙市工商局登记注册,长沙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43010000011049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体资格,发起人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

16、规定,不会引致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公司系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符合公司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了评估、验资等必要的工商登记法律程序,公司的设立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 公司的独立性5.1. 公司的业务独立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主营业务为矿山绿色充填开采、尾矿处理、沿空留巷、湿式喷浆、矿山水仓清理等方案设计及成套设备以及稀油润滑站和专用电机定转子等电器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系统,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

17、有完整独立的业务体系。5.2. 公司的资产独立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其业务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设施以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商标、专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其资产独立完整。5.3. 公司的人员独立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也未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5.4. 公司的财务独立

18、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独立设立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5.5. 公司的机构独立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营销管理部、研究院、工程部、生产管理部、物资供应部、质量管理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办等职能部门。公司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19、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据此,本所认为,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6.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6.1. 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起人股东共12名,其中11名自然人股东和1名法人股东。公司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如下: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飞翼集团有限公司75,000,00075,000,00075.00%2何石江17,500,00012,500,00017.50%3郭碧强2,300,0002,300,0002.30%4黄士兵1,500

20、,0001,500,0001.50%5石玉锋1,000,0001,000,0001.00%6吴永康500,000500,0000.50%7张彩群500,000500,0000.50%8王 建500,000500,0000.50%9张厚晚300,000300,0000.30%10刘云林300,000300,0000.30%11刘立仁300,000300,0000.30%12谭美丽300,000300,0000.30%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00%(1) 飞翼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6日,并于2013年12月4日注销。注销前持有注册号为430124000

21、00535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法定代表人:张泽武,注册资格和实收资本:5,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机械、通讯设备、电器产品的制造、销售、维修,水泥制品的加工销售,房地产、基础设施、交通能源、酒店业的投资与管理,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张泽武自2008年11月20日起持有其100%股权。(2) 何石江,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304196811042052,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17号9栋116号。(3) 郭碧强,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30419530324

22、1026,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中洲村9栋1号。(4) 黄士兵,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2503196308268915,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赵家村12栋304号。(5) 石玉锋,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104196307253554,住址为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175号5栋405房。(6) 吴永康,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304195603292028,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17号9栋317号。(7) 张彩群,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304195312161044,住址为湖

23、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洲路解放村194栋5号。(8) 王建,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2402197409051013,住址为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64栋204房。(9) 张厚晚,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30219660912203X,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47号。(10) 刘云林,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620103196801081056,住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凉塘路楚天家园阳光阁B座903号。(11) 刘立仁,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124197411243575,住址为湖南省宁乡县大

24、成桥镇大成桥村二组。(12) 谭美丽,中国公民,无中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430321198212111525,住址为湖南省湘潭县云湖桥镇熊家村老屋组316号。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核查,公司发起人何石江、郭碧强、黄士兵、石玉锋、吴永康、张彩群、王建、张厚晚、刘云林、刘立仁、谭美丽均为住所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发起人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为内资企业。据此,本所认为,各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均真实、有效。发起人对公司的投资以及持股关系和比例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风险。6.2. 发起人和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如本法律意见书之“4. 公司的设立”所述,公司是由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何

25、石江、郭碧强、黄士兵、石玉锋、吴永康、张彩群、王建、张厚晚、刘云林、刘立仁、谭美丽于2009年12月21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首期出资均为货币出资,并经开元信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元信德湘验字(2009)第036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发起人第二期出资为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出资,并经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开元(湘)评报字2009第073号飞翼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资产评估明细表予以评估,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开元分所出具天健湘验(2010)3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据此,本所认为,发起人已投入公司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6.3. 公

26、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7. 公司的股本及演变”所述,自公司设立以来,张泽武直接持股或者通过全资控制飞翼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股,一直实际持有公司60%以上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均具有重大影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据此,本所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泽武,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7.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7.1. 公司设立暨首期出资公司设立暨首期出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二节正文之“四、公司的设立”。公司设立时的股本结构如下: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飞翼集团有限公司75,000,000075.00%2何石江17,500,

27、00012,500,00017.50%3郭碧强2,300,0002,300,0002.30%4黄士兵1,500,0001,500,0001.50%5石玉锋1,000,0001,000,0001.00%6吴永康500,000500,0000.50%7张彩群500,000500,0000.50%8王 建500,000500,0000.50%9张厚晚300,000300,0000.30%10刘云林300,000300,0000.30%11刘立仁300,000300,0000.30%12谭美丽300,000300,0000.30%合计100,000,00020,000,000100.00%7.2. 历

28、次变更(1) 2010年2月,第二期出资2010年1月12日,公司股东大会经审议一致同意,公司股东缴纳第二期出资8,000万元,其中飞翼集团有限公司增资7,500万元,何石江增资500万元,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2009年12月20日,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开元(湘)评报字2009第073号飞翼集团有限公司拟增资飞翼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资产评估明细表,以200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值为7,091.10万元。2010年2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开元分所出具天健湘验(2010)3号验资报告,截至2010年2月24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第二期出资8,000万元,均为

29、货币出资,其中何石江以货币出资500万元,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出资75,046,824.47元。飞翼集团有限公司经开元(湘)评报字2009第073号以2009年11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实物评估价值为7,091.10万元,以及570万元货币资金,共计7,661.10万元。飞翼集团有限公司在资产交割日2009年12月31日的实际投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206.57万元,评估价值为7,504.68万元。2010年2月25日,本期增资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本期出资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飞翼集团有限公司75,000,00

30、075,000,00075.00%2何石江17,500,00017,500,00017.50%3郭碧强2,300,0002,300,0002.30%4黄士兵1,500,0001,500,0001.50%5石玉锋1,000,0001,000,0001.00%6吴永康500,000500,0000.50%7张彩群500,000500,0000.50%8王 建500,000500,0000.50%9张厚晚300,000300,0000.30%10刘云林300,000300,0000.30%11刘立仁300,000300,0000.30%12谭美丽300,000300,0000.30%合计100,00

31、0,000100,000,000100.00%(2) 2011年11月,第一次股份转让2011年11月7日,飞翼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泽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股份7,500万股以1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张泽武。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张泽武75,000,00075,000,00075.00%2何石江17,500,00017,500,00017.50%3郭碧强2,300,0002,300,0002.30%4黄士兵1,500,0001,500,0001.50%5石玉锋1,000,0001,000,0001.00%6吴永康500,000

32、500,0000.50%7张彩群500,000500,0000.50%8王 建500,000500,0000.50%9张厚晚300,000300,0000.30%10刘云林300,000300,0000.30%11刘立仁300,000300,0000.30%12谭美丽300,000300,0000.30%合计100,000,000100,000,000100.00%(3) 2011年12月,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变更2011年11月7日,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住所变更为宁乡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经营范围变更为矿山工程机械、建筑工程机械、通讯设备、电机电器设备的研发、制造、

33、销售、维修;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1年12月7号,本次公司住所和经营范围变更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4) 2011年12月,第二次股份转让2011年12月16日,张泽武分别与李书生、何干君、石玉锋、刘云林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1.5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李书生320万股、何干君200万股、石玉锋100万股、刘云林50万股。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元)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张泽武68,300,00068,300,00068.30%2何石江17,500,00017,500,00017.50%3李书生3,200,0003,2

34、00,0003.20%4郭碧强2,300,0002,300,0002.30%5石玉锋2,000,0002,000,0002.00%6何干君2,000,0002,000,0002.00%7黄士兵1,500,0001,500,0001.50%8刘云林800,000800,0000.80%9吴永康500,000500,0000.50%10张彩群500,000500,0000.50%11王 建500,000500,0000.50%12张厚晚300,000300,0000.30%13刘立仁300,000300,0000.30%14谭美丽300,000300,0000.30%合计100,000,00010

35、0,000,000100.00%(5) 2011年12月,经营范围变更2011年12月16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液压设备、通讯设备及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1年12月27日,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6) 2012年1月,经营范围变更2011年12月31日,公司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液压设备、电子设备及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服务;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通过修改

36、公司章程的议案。2012年1月11日,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7) 2012年5月,经营范围变更2012年5月2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同意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液压设备及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技术咨询及服务;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技术咨询及服务;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2年5月29日,本次经营范围变更在长沙市工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8) 2012年6月,第三次股份转让2012年6月25日,张泽武分别与王新民、张厚晚、张林、廖伟、徐枫、刘翼君、姜寄、齐学民签署股权

37、转让协议,以1.5元/股的价格分别转让给王新民200万股、张厚晚120万股、张林100万股、廖伟70万股、徐枫60万股、刘翼君50万股、姜寄50万股、齐学民10万股。2012年6月25日,何石江与李彪签署解除股份代持协议,将代持的200万股还原给李彪。该等股份系基于何石江与李彪2009年12月15日签署的出资协议,李彪委托何石江代持其所持公司200万股。2012年6月25日,石玉锋与廖伟签署解除股份代持协议,将代持的30万股还原给廖伟。该等股份系基于石玉锋与廖伟2009年12月15日签署的出资协议,廖伟委托石玉锋代持其所持公司30万股。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序号股东认缴出资额(元)

38、实缴出资额(元)出资比例1张泽武61,700,00061,700,00061.70%2何石江15,500,00015,500,00015.50%3李书生3,200,0003,200,0003.20%4郭碧强2,300,0002,300,0002.30%5何干君2,000,0002,000,0002.00%6王新民2,000,0002,000,0002.00%7李 彪2,000,0002,000,0002.00%8石玉锋1,700,0001,700,0001.70%9黄士兵1,500,0001,500,0001.50%10张厚晚1,500,0001,500,0001.50%11张 林1,000,

39、0001,000,0001.00%12廖 伟1,000,0001,000,0001.00%13刘云林800,000800,0000.80%14徐 枫600,000600,0000.60%15吴永康500,000500,0000.50%16张彩群500,000500,0000.50%17王 建500,000500,0000.50%18刘翼君500,000500,0000.50%19姜 寄500,000500,0000.50%20刘立仁300,000300,0000.30%21谭美丽300,000300,0000.30%22齐学民100,000100,0000.10%合计100,000,00010

40、0,000,000100.00%7.3. 公司的股份情况根据公司及各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和股东合法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委托、信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发起人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据此,本所认为,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和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发起人和股东不存在委托、信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8. 公司的业务8.1. 公司的经营范围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液压设备、电器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维修、相关技

41、术咨询;电子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维修及相关技术咨询;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不含前置审批和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8.2. 公司的业务资质根据公司说明及提供的资料,公司现持有25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具体如下:序号安标编号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标识类型有效期限1MAB120498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控制箱KXJ-120/1140(660)MA2012.9.13-2017.9.132MAK120017矿用本安型瞬变电磁仪YCS160MA2012.3.2-2017.3.23MAK130128矿用本安型瞬变电磁仪YCS160DMA2013.8.8-2018.8.84MCM13000

42、1煤矿用混凝土搅拌机MJS2400MA2013.1.10-2018.1.105MCO130002煤矿用锤式破碎机PCKM-1212MA2013.1.10-2018.1.106MEE090849煤矿用混凝土泵HBMG30/21-110SMA2009.12.1-2018.11.187MEE130885湿式混凝土喷射机SPB-8JMA2013.10.17-2018.10.178MEE130886湿式混凝土喷射机SPB-6JMA2013.10.17-2018.10.179MEF120210煤矿用泵送式混凝土湿喷机HSPM08/07-15MA2012.3.21-2017.3.2110MEF120211转

43、子式混凝土喷射机PS5IMA2012.6.28-2017.6.2811MEF120262煤矿用混凝土泵HBMG80/18-320SMA2012.7.30-2017.7.3012MEF130208煤矿用混凝土泵HBMG200/14-630SMA2013.5.31-2018.5.31煤矿用混凝土泵HBMG150/14-500SMA13MEI100019煤矿用清仓机MQC-90MA2010.10.11-2015.10.1114MEI120026煤矿用清仓机MQC-45MA2012.3.21-2017.3.2115KAB130021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控制箱KXJ-120/1140(660)KA2013.7.5-2017.9.1316KCM130001煤矿用混凝土搅拌机MJS2400KA2013.7.5-2018.1.1017KCO130002煤矿用锤式破碎机PCKM-1212KA2013.7.5-2018.1.1018MEE090849煤矿用混凝土泵HBMG30/21-110SKA2009.12.1-2018.11.1819KEF130006转子式混凝土喷射机PS5IKA2013.7.5-2017.6.2820KEF130007煤矿用混凝土泵HBMG80/18-320S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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