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监管人员守则一、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二、监管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管职责,不得泄漏秘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三、监管人员实施监管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管。四、监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五、监管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标权和表决权,不得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六、监管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原则上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及时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指出。 七、监管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