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自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机动车损害责任赔偿欠缺,交通事故过失判断标准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和缺陷,而且许多学者对于事故赔偿责任的争议是很强烈的,若在安全问题赔偿责任和效力判定作出详细的规划,既可以避免触犯到法律的普遍想问题,又可以充分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是一种可取的立法体例,诸如此类的缺陷都需得到进一步完善。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故赔偿缺陷; 立法完善; 公民权利;目 录摘要 1绪论 3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述 .4(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念及产生 .4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念 .4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 .52(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度的分析
2、 5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5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6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 .6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 .7()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 .7(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的不完善 9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 11(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 .11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 11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 12(二)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问题的完善 .13参考文献 .16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绪论3绪论当前,我国机动车工业正方兴未艾,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对国民消费的诱导,必然会使我国
3、在不久的将来进入机动车社会。在这种形势下,进行全面的、跨学科的共同研究,集中各方面的才智和力量,全力扑灭交通灾害,以避免其酿成危害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就成为摆在我们国家面前的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历史任务。其中,填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救济受害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履行其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自觉性,以利于机动车事故的减少和抑制。不仅如此,对于已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如何人有效地贯彻实施和针对于该发一些特殊现象该如何判断认定等问题,本文拟以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理论与实务,道路交通法实际实施问题即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判断认定的若干问题为中心加以探讨。4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述5
4、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述(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叙述及产生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叙述我们知道,人、车、路和环境是构成道路交通的基本要素。其中人和车是道路交通活动的主体,路是为人和车服务的基础条件,环境要素关注的是其他物质因素。因此,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对人、车辆、道路、环境四个要素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因此对本法在意义上可理解为,主要规范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直接相关的事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管理、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交通事故的处理四项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共八章一百二十四条,内容涉及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5、1)对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强制报废制度,杜绝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以有效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依照本法的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且对于不同用途的机动车规定了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间隔时间。本法同时还规定了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要求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等级予以报销。(2)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交通事故的人身伤亡得到及时补偿,本法规定,肇事车辆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
6、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3)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做出更灵活的规定。为了缓解因事故造成的阻塞,对于仅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轻微交通事故,本法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也给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4)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予6以赔偿。超过责任
7、限额的部分,按照以下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能过证明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本人已经采取不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乙方唯一的免责条件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5)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本法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的滥罚款,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车辆,自办收费停车场等行为,做出了 13 项
8、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对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执法人员,根据其危害程度分别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法严格了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1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产生新中国成立以后,有关部门就非常重视道路交通方面的立法工作。1955 年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 ,1960 年又颁布了机动车管理办法 ,1972 又颁布了城市与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试行)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道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进一步加强了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制建设,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尤其是 1988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2这是一部
9、重要的法规,该条例对于道路交通管理做出了全面的规定,随后各地也相继出台了适合本地特点的具体的规定或实施细则,为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为主,包括其他相关法规规章而构成的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体系,正在逐渐形成。这些立法保险哼了道路的安全、畅通和道路参与者的利益。随着道路建设的飞速发展和道路管理的日趋复杂化,道路交通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同时,道路交通管理的理论研究也不断得到了深入,这位制定一部完善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提供了很好的实践和理论基础。所以,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是水到渠成。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概述7(二)、道路交通安全
10、法制度的分析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1)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交通管理立法的首要目的,这是有道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地位的确定的。道路交通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主动脉,无论是工业生产还是广大人民的日常生活,都必须通过交通才能进行。道路交通还更是直接反映出国家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反映出人民的精神面貌、社会风尚和文明程度。(2)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本法所称的交通事故,只是指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本法 119 条第五款的规定, “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而在近年来,交通事故已经逐渐成为一种社会公害,无形的杀
11、手。这一现象引起极为广泛的关注,一方面,汽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和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在迅速增加。严酷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由于道路交通与社会生产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会成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因此,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关乎国计民生。(4)提高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持道路通畅,使其能过充分发挥其快速、高效的功能。当前,我国的总体道路交通状况并不是十分的理想,
12、道路基础设施与车辆的急剧增长的矛盾日益尖锐交通拥挤和堵塞时有发生。对于这些情况,除了加快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之外,还应加强交通管理,积极改进交通指挥,合理使用现有道路科学组织和疏导交通流量,提高通行效率,充分发挥车辆和道路的作用。2、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俗称的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率,空间效率及其对人效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除特别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以特定的地域为载体,在同一地域内,人们必须遵守统一的8交通规则,否则根本无法实现良好的交通秩序。 3因此,
13、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绝对的属地主义,规定凡中国境内的行人、驾驶人员、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3、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目标(1)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基本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9原则谁对法律规则的高度抽象和概括。道路交通管理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交通需要,他的一切管理活动都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客观要求。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必须切实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方便群众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2)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是道路交通工作的基本目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就是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及要求交通参与者在行
14、走或操作某种交通工具时严格遵守右侧同行和各行其道的交通规则。有序、安全和畅通时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建设是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迫切需要一个有序、安全和通畅的道路交通条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缺陷分析()、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欠缺第一,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形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三个特点,第一,机动车损害赔偿是因加害人操纵机动车辆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 ,而应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从债权法的理论来分析,这里形成的是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基于事先的特别约定,而是基于加害人的侵权行
15、为造成的损害。来自机动车的侵害,会同时发生人身及围绕人身的其他相关财产损害,损害的计算几乎涉及所有损害赔偿项目,而长年的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又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大量的数据,使得科学合理地计算损害赔偿额成为可能。 4这样,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方法就成为其他形态的侵权行为责任计算人身损害赔偿额时的重要参照标准。第二,机动车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类型。机动车是近代大工业的产物,它在给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带来极大利益和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危险,造成损害。为了解决这种对现代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来说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存在,但同时又必然会给社会带来一定损害的机器设备和交通工具造成损害而形
16、成的社会问题,各国对机动车损害事件都采取相应的对策,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都适用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则。目前尚未发现哪个国家不做任何修正,机械地坚持传统的过失责任原则。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这是正确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中的理论与实务问题的关键。第三,机动车损害的赔偿是一个涉及面极其广泛的领域,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救济,事故损害的填补,间接地作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减少与预防,而且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标志着该社会法律秩序的状况,体现着该国家公民的10法律意识水平。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健全与否,是一个社会对生命尊重与否的标志。反过来说,只有本着尊重生命的精神,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按照法治
17、原则行事,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5当前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都是由于我们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领域的这一特点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造成的。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这一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的研究,有着超出机动车损害赔偿的事务性处理本身的,关系到我们法治国家建设成功与否的更深层的社会意义。机动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四,机动车损害赔偿理论与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近代民法对一般侵权行为过失责任原则的修正起源于解决包括机动车在内的近代大工业产物造成损害带来的社会问题,即救济受害人的需要。因此,对机动车运行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责任,所有国家都采取了特殊的对策,适用的都是经过修
18、正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我们应该正视这一事实,而不应在抽象的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之间兜圈子。但我们有的学者却这样认识这一问题:“在国外,各国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立法例分为三种:一是采过错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制;二是采推定过错责任,如德国、日本;三是采无过错责任,如法国、俄罗斯。 ”6实际上,为了救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各国均采取了专门措施。大陆法系国家或者作为民事特别法制定有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或者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以解决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就是采用过失责任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近 560 年也对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特别的规定。(二)交通事故的过失判断标准的不完善在机动车和
19、行人双方均有过失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额算定中,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认定成为双方责任分担的依据,这样,不仅要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过失作出认定,而且也要对行人的过失作出认定,并将二者加以对比。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应当如何认定当事人双方过失的问题,即在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和行人的行为,是不是可以用同一个标准进行判断的问题。这是需要我们科学地给予回答的严肃问题。在过失认定过程中,是否有对道路交通法规的违反,无论对机动车,还是对行人,均构成过失判断的重要标准,这一点毫无疑问。与此同时,同样毫无疑问的是,这里,机动车驾驶员负有的是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这种机动车驾驶员在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与行人作
20、为普通人对自己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这种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比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要求高得多。 7一个非常浅显的道理,那就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操纵机动车,他当然要比徒手而行的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精神上当然应当保持更高的紧张程度。如果他去开飞机,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11那么那时他就应当保持比开汽车时更高的精神紧张程度。而且还要看到,机动车驾驶员的这些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并不一定都会一字不差地写在作为行政法规的道路交通规则的条文中,但却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例如,安全注意义务、前方注意义务等等。而对一般行人来说,他没有这种业务上对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
21、。除对行人有特别要求的场所(例如封闭式高速路、有隔离带的干线道路等)之外,行人一般不负有加重的注意义务。如果不注意区分这两种性质上不同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驾驶人员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这种高度的注意义务与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相提并论,那么,这里的过失判断标准就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更重要的是,将会使机动车驾驶人员放松其应有的紧张程度,对于交通事故的避免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在判断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时,准确地说应该是在车辆对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过失和行人的过失时,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就机动车驾驶人员来说,对他的过失判断,要根据其行驶的道路状况、车辆状况、法规要求
22、等,进行判断。机动车驾驶员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要求,或者说他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同险情作斗争,据交通工程科学家介绍,每个驾驶员在开车当中时刻都可能遇到交通事故的险情,即交通事故隐患。 8工业发达国家曾作过统计研究,每个驾驶员一天要遇到一百次险情。我国自行车多,行人多,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交通法规观念还不够强;在我国,每个机动车驾驶员每天至少要遇到二百次险情,每次险情发生时,如驾驶员处理不好,则都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我国的交通事故隐患具有极高的频发性。因此,要求机动车驾驶员掌握行人的步行心理,行人的步行心理因人而异。上班的行人怕迟到,步行急速;下班的行人有的急于想回家,加快步行速度;有的
23、想买东西而放慢步行速度。外地出差人员来到一个城市,一切都感到很新鲜,往往东张西望,这样的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最大。行人中妇女、儿童与其他人的心理活动又有所区别。驾驶人员对这一部分人应予以特别注意。驾驶员驱车在道路上有义务掌握各种交通参与者的行动特征。就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如自行车混合行驶、逆行以及突然猛拐弯等运行状态;行人,有横过马路、猛跑赶乘公共汽车等运行状态。只有掌握其规律,才能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指向”和“集中” 。 9比如自行车常在左转弯或出胡同口时猛拐;行人中小孩常在窄街上和胡同里猛跑过街;早上在公共电、汽车站附近常有乘车人为了赶时间上班,不顾一切地猛跑赶车。驾驶员如果掌握这些交通参
24、与者的行动特性,就可能使自己心理活动的“指向”和“集中”有了明确的目标物。就可以及时采取措施,甚至事先采取预防性措施。比如在一侧有停车的道路上行车时,要适当地降低车速,以防止行人特别是小孩从停着的车辆前后突然横过马路。所有这些,都是作为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履行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见,机动车驾驶员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是对所有的人,而不是只对一部分人的。试问,一个负有这些业务上注意义务的人违反交通12规则,与一个普通行人违反交通规则,其过失程度怎么能够一样呢?这恐怕是连小孩子都能明白的道理。可偏偏这种显而易见的道理,在学术界的一些所谓著名经济学家、法学家那里却成了一本永远扯不清的糊涂账。这只能说,或
25、者是由于他的专业领域太窄,形成了常识性知识了解障碍症,造成了其常识的贫乏;或者是他本来就是这个领域的外行却又不肯学习,只想标新立异,搞不扎实的虚假的所谓“创新” 。学术界的科学研究工作,应该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摈弃不负责任地瞎说的恶劣习气。这大概应该算作是学者的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吧。请原谅笔者在这里说话过分严厉,这不仅因为从一般情况来看,有“学者”头衔的人瞎说,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比普通人大。 10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就我们研究的具体领域来看,这是一个所有公共交通参与者性命攸关的领域,不能让把握方向盘转动车轮子的人产生丝毫麻痹懈怠的心理。告诉机动车驾驶员在某些情况下,他可以懈怠自己的注意义务,实
26、际上是在害人,是既害行人又害机动车驾驶员。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一)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完善1、法经济学观点与机动车损害赔偿在法学的经济学中,或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上一世纪 60-70 年代首先在美国出现的一种研究方法,它是“ 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实际上,著名的 “汉德公式”也是一种法经济学的手段。在亚洲,日本学者,特别是民法学和法社会学者还有一些经济学者率先追随美国,对法经济学进行探讨,近年来我国也开始有人涉猎这一领域。 11法经济学的方法,就侵权行为法领域而言,主要是研究如何以最低的社会成本来回避损害的发生。从结论上来说,根据法经济学理论,损害的费用
27、要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的活动承担。这种方法不仅非常科学、有效率,而且非常公平。这一科学理论,为在侵权行为法领域中,对危险物控制者课以严格责任提供了又一有力的科学依据。危险物的所有者、占有者是控制危险源的人,他们懂得危险物的机理,能够以最低成本控制和消除危险,因此,由这些危险源的制造者、控制者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无疑有利于社会成本的节约,有利于受害人的救济,更有利于抑制损害的再次发生。日本学者将这称之为防止损害成本外部化。不仅法经济学损害费用由能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负担的理论为侵权行为法提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13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如果分析一
28、下侵权行为法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根据,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在危险物责任方面的报偿主义、法定责任主义、危险责任主义等学说;在环境损害责任方面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等学说的背后,无一不存在着经济理论的影子。如果没有经济学理论的支持,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几乎都是很难站住脚的。然而,与我们对运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得出的结论相反,有人从法与经济学的分析出发得出了赞扬沈阳简称市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某些违法规定的结论。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回避中,仅就交通的参与者而言机动车驾驶员是能够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者,驾驶活动是能够以最低成本回避损害的活动,因此,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强化机动车驾驶活动的责任,使从事此项
29、活动的人员提高履行自己业务上注意义务的自觉性,是避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最佳选择。 12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并与国际接轨的损害赔偿处理体制在过去的讨论中,不少人对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状况大加非议,其实,问题的实质并不在于由谁处理,而要看处理得公平与否。实际上国外也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都拿到法院去解决,例如日本,95%以上是通过保险公司与受害人直接进行协商,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的,其他的才是在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交通咨询援助中心、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都道府县交通事故咨询援助所、总务厅行政咨询援助所、法务省咨询援助所、警察交通咨询援助担当等机构的参与下解决的。所
30、以,最终通过法院判决解决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微乎其微的。日本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的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业务机能尚不够完善,但道路交通管理机关的事故处理体制却是非常健全的,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发挥这个已有的健全体制的作用。关键的问题是要有一个公平合理容易掌握的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标准,日本的交通事故纠纷,无论是哪个机构参与解决,如前所述,其依据的都是法院提供的参照标准。 13因此,虽然大多数纠纷处理是在裁判外进行的,但其公正性不会与法院的处理有区别。我国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也需要法院的判例给事故处理部门提供裁判外解决的参照标准。同时,我国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
31、长期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案例数据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应该收集整理加以总结。我国过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有些做得还很出色。例如,关于抚慰金的支付,无论在何种历史条件下,无论法学理论界如何吵翻了天,我们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领域始终没有抛弃抚慰金制度,这也为我国公民在外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提供了国内法的依据。值得庆幸的是,尽管我国法学界在损害赔偿的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个别14地方也有一些不符合法治原则的做法,但国家道路交通管理实务却照样遵循着科学的规律进行。 14这一点从国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的内容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出。国家力图通过严格机动车安全检验,提高
32、车辆安全性能;严格机动车驾驶员的审验和考试,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大力整治路面行车秩序,坚决取缔严重交通违章;继续排查和治理道路事故多发点段,消除安全隐患;加快重型货车后部防撞装置、外廓反光标识标准的研制和分期实施的工作;建立就近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的跨辖区快速反应机制和提高交通事故急救系统反应能力的“绿色通道” ,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营造人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氛围手段,努力扭转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被动局面。坚持这一方针,不断努力,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道路交通事故应能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基本上也是符
33、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实务中如何掌握好过失认定标准。15理论界应该在向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辛勤劳动的实务家表示敬意的同时,向他们提供坚实的科学的理论工具。(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际实施中问题的完善1、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给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组织道路交通工程专家、道路交通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跨学科的共同研究,以加强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为行人提供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道路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道路的设计和改造,不合理的地方要重新设计,有问题的地方要加以改造。就笔者所见,比如有以下一些:公共汽车站在主路和辅路之间,行人为追赶在主
34、路上的公共汽车会出现危险,应该考虑改造;车站的位置要合理,比如德胜门外汽车站在城门楼后面几条道路中间的三角地带,乘客乘降车都要穿过机动车道进站,非常危险,类似的情况应该考虑改造;北太平庄 22 路车站下车后有很高的铁栏杆挡住只有一个缺口,下车人被滞留在道路上非常危险类似的一些情况,应该发动大家寻找问题,发现漏洞,制定计划加以改造。改造这些地段,不是修建新路,并不会费很多钱,而且比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来成本更要小得多。 16另一个是安全标志的设置,比如应该在某些道口划上停车线、慢行标志,在路口五米处划不准停车的标志等等。这些主要靠公安交通管理专家和交通工程专家具体实施。根据交通事故中大约百分
35、之七十的死亡事故属于车外事故,即汽车撞行人,或汽车撞自行车,或汽车与行人、自行车碰撞后再向道路及其附近的固定物体进行二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15次碰撞使驾驶人员死亡的情况,除对汽车外围的保险杠、侧镜、门把手、引擎盖等以及其他的为了行人安全的设施不断改进外,还大力开展对交通心理学方面的研究,如对车体颜色、汽车的死角、防眩的汽车头灯以及汽车车前玻璃等方面的研究。根据行人事故大约百分之八十发生在行人横穿马路时的情况,专家们研究行人在横穿马路时可能发生的危险行动,研究这些危险行动与当时的交通环境以及与汽车行驶进时的关系以及行人对斑马纹状人行横道和行人优先设施等的利用率。为了
36、保护行人横过马路时的安全,根据对行人和驾驶人员的交通心理状况和行人优先的交通政策,采用了斑马纹状人行横道、反光竖条式人行横道、猫眼式路钉人行横道、行人优先黄闪灯、人行横道中间白炽灯、人行横道标志以及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等路面行人优先设施。这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2、完善交通法规、整顿车辆状况交通法规的完善同样应该组织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交通工程专家、法律专家等进行共同研究,制定出科学严谨的交通规则、机动车驾驶员行车规程,规范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行为。举例来说,在交通安全方面,可以有如下一些种类: 机动车行至绿灯状态的人行横道横前时,当有行人要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辆必须停车,等待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不
37、得惊吓正要和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在窄路遇有行人或非机动车对向行走时,应保证安全慢行或停车;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行人优先;在划有斑马线的道路前行人优先,机动车辆必须停车待行人通过之后方可行驶在防止交通阻塞方面,可以有如下一些种类:各种路口附近五米内不准停车;交警纠正违章应让违章车辆停靠在路边不妨碍正常交通的地方;车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在前面的车辆没有驶出交叉点前,即使是绿灯也不得进入交叉点,以免信号改变时影响横向车辆的正常行驶;在我们的交通法规中,应该加入有中国特色的内容,这就是给交通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的军、警车辆闯红灯、逆行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问题。 17应规定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军、
38、警车辆怎样进行处罚,或者遇有军、警车辆破坏交通规则时,如何及时通报、移交军委或公安部给予处理的途径。交通法规的完善,需要道路交通管理专家和交通工程专家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进一步提高不是很难的事。交通法规是最应该与国际接轨的领域,国际上通行的规则我们应该遵守,先进国家的法规值得我们参考,有些宝贵经验我们可以直接拿来使用。当前都市车辆状况混乱,应该规范车种,取缔各种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非法车种,禁止各种私装发动机的车辆上道行驶。现在,残疾人机动三轮摩托车经常在自行车道与自行车抢行,甚至在人行步道行驶,极其危险。残疾人本来身体就存在残疾,控制机动三轮车是不适当的,为残疾人本身和他人的安全计
39、,应该取消这个车16种,另为残疾人设计安全可靠的不带发动机的代步工具。 18而且,在社会上,这种车辆现在大多数已不是残疾人的代步工具,而成了小商小贩的运货车辆。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安全性能差,污染空气非常严重,与其这样不伦不类地让其存在危害社会,不如彻底清除,研究新型的价格比较低廉的小型货运机动车辆,供商贩使用。如果以法经济学的方法对残疾人三轮摩托车给社会带来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害进行分析的话,国家肯定可以得出立即明令将其取消的结论。加强对各种车辆行驶的管理首先就应该严格整顿小公共汽车,从北京的情况来看,这种野蛮的交通工具对道路交通安全威胁很大,不卫生的,服务不规范的车辆应当禁止运营。轻型摩托车等所有
40、带发动机的轻型机动车辆应在机动车道的最靠边处行驶,不允许其在慢行道与自行车同道行驶。提高道路设计者、交通安全设施设置者、机动运输工具操纵者等可以左右交通安全状况者业务上的注意义务,是最有效、社会成本最低的消灭交通灾害的方法。 19依法强化这些专业人员业务上的注意义务,可以使道路的设计和建设更科学合理,交通安全设备更完善有效,机动车辆严格遵章行驶,从而造就一个行人出行获得安全感的社会道路交通环境。东华理工大学长江学院学年论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完善1718参考文献1 根据 2001 年 5 月 12 日法制日报 ,2002 年 4 月 16 日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 年预防道路交通
41、事故工作方案等报道和文件。2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严重性及其发展趋势,段里仁主编:道路交通事故概论第 2 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17 页以下。3 参见财经报道网络版有关新式机动车号牌信息2002 年 8 月 8 日。4 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 ,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310 页。5 藤苍皓一郎: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 ,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 218 页以下。6 合众国和交通事故补偿体系最近的危机 ,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 22 页以下。7合众国和交通事故补偿体系最近的危机 ,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 22 页以下。8 高言、翟新辉主
42、编:债权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290 页及前引注 2 段里仁主编书,第 63 页。9 以下法国 1985 年交通事故赔偿法内容,转引自淡路刚久:法国的交通事故赔偿法 ,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 257 页以下。10 日本关于过失相抵的法理与实务,请参照拙文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1998 年第 2 号第 159 页以下。11 见段里仁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手册 ,档案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1 页,见前引注 19 段里仁主编书,第141 页,见前引注 19 段里仁主编书,第 231 页以下。12 谷志杰、丛国权主编:交通
43、事故处理及其预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96 页以下。13 见 2000 年 6 月 2 日检察日报 。在交警部门裁定责任之后,本案受害人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但法院仍依交警部门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对损害赔偿作出了判决。14 见 2001 年 11 月 27 日中国青年报 。15 森岛昭夫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规则的理论 ,有斐阁昭和 50( 1975)年版,第 405 页以下。16 蒋兆康等译,理查德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 (上)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一版序言。17 菅原胜伴: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情 ,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 243 页以下。18 副田隆重:澳大利亚对交通事故受害侵权行为之诉的“废止”与“恢复” ,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171 页以下。19 参见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代序) ,载王成著: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 ,2002 年版,第 11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