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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有关婚姻关系法律的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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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战国时期有关婚姻关系法律的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四)第 2 期2011 年 3 月吉林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ofJilinNormal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EditionNo.2Mar.2011doi:10.39696.issn.1007-5674.2011.02.012战国时期有关婚姻关系法律的研究竹简秦汉律与周礼比较研究(四)朱红林(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吉林长春 130012)【摘要周礼? 地官? 媒氏 所载是目前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婚姻立法.从婚姻年龄,登记管理,促婚政策,聘礼数额,以及婚姻诉讼等五个方面对婚姻制度进行

2、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与后世婚姻法律相比,虽然还有很多细节不够周全,但可以说从整体框架上奠定了中国古代婚姻立法的基础.其他先秦文献都无法与之相比.近二三十年来出土的简牍资料证明,媒氏所载基本上属于战国时期的婚姻法规.关键词 周礼 ;婚姻管理 ;促婚政策中图分类号K203;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5674【2011)020046-05先秦文献中对于婚姻现象的系统记载当属仪礼?士昏礼 和礼记-昏义 ,这两篇文献更多地反映了西周以来有关婚姻的礼与俗:而从制度规范层面对婚姻关系进行较为明确而全面记载的则属周礼?地官?媒氏 ,它记载了国家对婚姻年龄 ,登记管理,促婚政策,聘礼数额,与婚姻

3、有关的诉讼等五个方面的规定,并且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实施保证,与士昏礼和昏义以礼俗为特点的记载很不相同.婚姻制度的法律化是户籍制度建立和加强的结果 fl1.而户籍制度的建立健全主要在战国时期完成囱.与此同时,秦简的出现对于我们研究战国时期的婚姻制度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但若周礼于不顾,仅以睡虎地秦律为史料.所得结论也容易使人产生管中窥豹的感觉p-.何况周礼中有关婚姻管理机关及婚姻登记制度都可与秦简相互印证.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把秦简所载与周礼? 地官? 媒氏 结合起来,对于研究战国时期国家在婚姻方面的立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长期以来周礼一书成书问题众说纷纭,有西周,春秋,战国乃至汉代诸说【5】,因此对媒氏

4、所载婚姻制度的时代特点就很有仔细鉴别的必要.有的学者认为媒氏所反映的制度属于西周制度,很可能就是受了西周说的影响嘲.-.-,有的学者则笼统地归之为周代【8】-,-.随着近年来战国秦汉简牍的不断出土,周礼中很多记载得到了印证,有关婚姻方面的记载也不例外.按照礼记?昏义的说法,婚姻的六项程序为“纳采 “,“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 “,周礼 ?媒氏明确涉及到的只有 “纳微“,即规定了彩礼多少.张希坡先生指出:“六礼主要用于贵族士大夫阶层,一般庶民通常可加以简化或合并.“ 这是有道理的,媒氏 有关聘礼数额的规定就表明了这一点.所以笔者认为,媒氏所载制度基本上属于战国时期的婚姻立法

5、.主要是针对一般编户齐民而言的.本文将以周礼? 春官? 媒氏 为中心,结合其他先秦文献.与秦汉简牍中的资料相互印证,对战国时期有关婚姻的法律进行探讨.敬请专家批评指正.一,设立婚姻管理机关周礼所载媒氏,是文献所见最早的婚姻管理机关,“ 掌万民之判“ 是其职责 .郑玄注:“判,半也.得耦为合,主合其半,成夫妇也.“孙诒让日:“ 谓治百族婚姻之事.“q 从字面意义上看 ,媒氏所载制度适用于“ 上白天子,下至百姓“,但如果把这项制度放在当时具体历史条件下.则是行不通的.西周时期讲究“ 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媒氏所载制度岂能上下一致? 所以这样的政策只有到了战国时期才能在理论上行得通.因为战国时

6、期礼崩乐坏,各国纷纷变法图强.新兴的法律在某些方面已经朝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指导思想努力 .“媒氏 “一词,亦见于 士昏礼 “昏礼下达“注:“达 ,通也 .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 【n】收稿日期2011-02 一 Ol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出土简牍所见战国秦汉之际的经济立法研究“(编号:09CZS009);吉林大学“985 工程“ 项目作者简介 朱红林 (1972 一), 男,山西侯马人,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先秦两汉经济史,法制史.-46.-周礼媒氏与之有本质不同.孙诒让日:“昏有六礼,通于尊卑,媒妁通辞,各有党友,此官特掌其礼法政令耳.士

7、昏注所云媒氏,自广咳民间媒妁言之.“1O1O33 也就是说 ,士昏礼注所言媒氏指介绍婚姻的媒妁个人而言,属于礼俗的范畴;周礼媒氏是执掌有关婚姻礼法政令的职官,属于国家制度的范畴.设置专门的婚姻管理机构,正是战国时期国家对婚姻关系的规范逐渐由礼入法的表现.唐代法律把礼俗中的媒人参与嫁娶“列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 “12,是这种表现在法律上的进一步发展.与周礼媒氏类似的婚姻管理机构亦见于管子.管子? 入国:“所谓合独者,凡国都皆有掌媒 ,丈夫无妻日鳏,妇人无夫日寡,取鳏寡而合和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而后事之.此之谓合独.“掌媒即战国时期齐国主管婚姻的职官.黎翔凤日:“会男女谓聚会时自由婚嫁,合 则

8、非聚会,而官合之也.“【l3】黎说“ 会男女“ 当指周礼 ?媒氏“ 中春之月,令会男女“ 而言 ,但 周礼会男女 “dz 是官方规范下的行为,即“ 官合之也“, 两者并无不同 .睡虎地秦简的记载表明,战国末期的秦国也有专门的婚姻管理机关存在.法律答问:“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这是说,女子甲在嫁人之后又逃亡,后被抓获或者自首,她的身高不满六尺,应不应该受处罚? 答案是,如果她的婚姻已在官府登记 ,就应该依法论处;如果没有登记,则不予论处.身高六尺.是秦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年龄14】.如果这名女子的婚姻未经婚姻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则其婚姻关系不被

9、法律认可.再加上她身高不满六尺,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所以法律不予论处.但如果她在结婚时如已在婚姻机关登记,即使身高不满六尺,但其婚姻关系已得到法律确认,就必须按照成人来对待,婚后逃亡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二,实行婚姻登记婚姻六礼中男女“问名“, 是礼俗的要求 ,而双方到官府登记备案.则是战国时期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周礼和秦律中的记载都证明了这一点.周礼?春官?媒氏 :“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娶判妻入子“. 郑司农和郑玄均以为指普通的婚嫁,清儒则多认为指的是女子再婚及子随母而嫁.即如后者所说,再婚者仍须登记,初次结婚当然更要登记了.所以说这条材料反映出战国时期男女婚配须在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以得法律认

10、可.郑玄注:“书之者.以别未成婚礼者.“ s 秦律法律答问强调男女确立婚姻关系须到官府登记.就是因为一旦这种关系得到法律的认可,双方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Ol“.解除婚姻关系也需要到官府登记.媒氏“娶判妻入子“,“判妻“,清儒多以为指再婚女子,这就说明她在离婚时也在官府办过相关的手续,否则无法证明其“ 判妻 “的身份 .秦律中就有离婚要经官府登记认可的制度.法律答问:弃妻不书,赀二甲.其弃妻亦当论不当? 赀二甲.书“,秦简整理小组注:“指报告登记.“ 【-5】夫妻离婚 ,必须到国家有关机关登记备案,否则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处罚.贾丽英指出:“秦汉时期所谓 弃,应不是指女方被抛弃或遗弃, 而

11、是指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且得到官府认可.是以男性为本位的特有名词.“【q 王彦辉先生认为:“ 或疑为秦时缔结婚姻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后代的登记婚制.不确,实质是对人口变动做出的有关规定“ 【 .实际上两者并不矛盾.正因为离婚登记是官方认可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方式【,所以秦汉律中对于娶亡人妻或者以亡人为妻往往严惩,这些人除了其逃亡的原因之外,还有就是其与原来的配偶尚未解除婚姻关系.从媒氏关于女子再婚的规定来看,国家并不反对女子再婚.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二十一记录了秦时的几条法律,如“夫死而妻自嫁 ,娶者无罪“,“欺死夫,毋论“等,也都不反对寡妇再嫁.这个案例的时代大致在秦王政六年至二十七年之日【.

12、即便史记? 秦始皇本纪 三十七年会稽刻石说“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孔颖达解释为 “夫死有子,弃之而嫁“. 栗劲先生认为也只是“有条件地规定了妻有从一而终的义务“.“没有生育儿子的寡妇的改嫁权,还是得到法律上的保障的“35o5.大戴礼记? 本命篇提到周制有 “七去三不去“,即男子休妻的七个条件及禁止休妻的三种情况,不见于周礼? 媒氏,但栗劲先生认为 “七出“诸条在战国时期已经形成【.这是有道理的.张晋藩先生认为:“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是否仍按周人的七去三不去的规定 ,目前的材料虽然不能直接证明,不过,根据当时社会发展的进程分析,秦人的婚姻习俗与周制不会相距太远.“01 幢程树德把 “七弃三不去“

13、列入汉律21 】,这些内容也许战国时期就已经入律或部分入律了.男女成婚是立户的一项必要条件.立户又是授田宅的前提.周礼? 地官 ?大司徒:“ 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里的“ 室“即“ 家“,指已婚且单独立户的家庭而言.周礼? 地官?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亩,莱五十亩,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亩,莱百亩,余夫亦如之;下地,田百亩,莱二百亩,余夫亦如之.夫“指已婚且单独立户的男子而言,亦可指代立户的家庭.战国时期,促婚政策被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加以贯彻.周礼-地官? 遂人 “以乐昏

14、扰田亡“,陈鹏先生认为遂人与媒氏一样,乃“经常之婚姻管理机构 “.是不正确的【.此遂人乃一级地方区之长官,非专职婚姻.郑玄注日:“乐昏,劝其昏姻,如媒氏会男女也.扰,顺也.“1Oln 百姓成家立户 ,是国家赋税徭役的基础.“ 扰田亡 “之 “扰“解释为 “顺“,则进一步说明了国家通过促婚政策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孙诒让说:“昏姻相乐则民和顺,故云扰民.“1Olu 拉 n 正是这个意思.管子所说的“取鳏寡而合和之 ,予田宅而家室之“, 也表明了只有先结婚成家立户.国家才能授予田宅.因此,战国时期随着授田制的逐渐推广.国家-47-加强了对户籍管理制度的要求,户籍管理的加强,又进一步促进了对婚姻问题的

15、法律规范.婚姻管理与户籍管理密切联系的又一表现是媒氏对于人口年龄的记录.周礼?春官? 媒氏:“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孙诒让说:“ 谓生子之家,三月命名,则以年月日告之媒氏,媒氏则书之于版,以备嫁娶时校其年齿也.及男八月女七月生齿,则又书于司民之版,二官相与为官联,法亦互相备也.“(zq 础司民是国家主管户籍人口的机构 .周礼?秋官?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媒氏与司民这两个机构在人口管理方面是密切联系的.婚姻关系必然要在户籍簿册上有所反映.国家对于人口的直接掌控是从战国时期开始的.西周春秋时期实行卿大夫采邑制

16、度,采邑内的政治经济全权基本上操于采邑主之手,国家很难干预,当然也就无从控制采邑内的人口.战国时期则不然,废采邑而行郡县制.一国人口均在国家的掌控之中.商君书-境内:“ 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着,死者削.“又商君书 ?去强:“举民众口数,生者着,死者削.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商君书中关于户籍登记管理的制度得到了睡虎地秦简的印证,其为战国制度无疑.周礼?媒氏及司民中对人口管理的记载与商君书如出一辙,因此媒氏所载也当属战国制度.据孙诒让的说法,媒氏掌握人口的年龄是为了“以备嫁娶时校其年齿也“1ol1o34.这就意味着战国时期国家对于婚嫁年龄是有某种规定的.媒氏说“令男三十而娶,

17、女二十而嫁“,诸儒分为两种观点,一种以郑玄为代表,认为是男女婚嫁的标准年龄,今人张希坡赞同此说【7J;一种以王肃为代表,认为这是男女婚嫁年龄的上限.“谓男女之限 ,嫁娶不得过此也“1034.秦律规定,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皆为成人.即达到婚嫁年龄.综合考察先秦文献中有关婚嫁年龄的记载,可以看出当时的国家并没有对婚嫁年龄的下限作出明确的限制,秦简法律答问中女子身高不到六尺却已嫁人的记载,似乎也表明了这一点.因此王肃的观点值得重视.过此年限之大龄男女.很可能会受到国家或社会的惩罚或压力,而不是说男女只有到此年龄才可以婚嫁.墨子?节用上 :“昔者圣王为法日:丈夫年二十,毋敢不处家;女子

18、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圣王之法也.圣王既没,于民次也.其欲早处家者,有所二十年处家;其欲晚处家者,有所四十年处家.“钱玄先生也据此认为当时国家对于婚嫁年龄可能确实有个规定,“但实际行事,要根据个人的条件 ,要求,有早有迟,不可能强求一致“.其说甚是 .三,促婚政策战国时期国家对已到年龄之未婚男女十分关注.积极采取促婚政策.婚姻管理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 司男女之无夫家者“, 促成其婚姻 .郑玄注:“司犹察也.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贾公彦疏:“ 上文已一48 一云令会男女,谓无夫家者也.今又言司察男女无夫家,是尝已有匹配,故郑云无夫家谓男女之鳏寡者也.“ 【q周礼?媒氏 促使男女成婚的措施有四

19、条 ,一是规定了男女婚龄的上限,“令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 二是 “娶判妻人子 “,三是“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四是 “凡嫁子娶妻,人币纯帛无过五两“.违反这四条规定的要受处罚.所谓“ 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表明 周礼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是国家的法令,它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秦简法律答问:“可(何)如为犯令,法( 废)令? 律所谓者,令日勿为,而为之.是谓 犯令;令日为之,弗为,是谓法( 废)令殴 (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论 .“无故而不用令,属于“废令“ 范畴,所以要受到处罚.周礼男三十,女二十的婚龄上限,是为了促使适龄男女早 Et 婚配,繁衍人口,增加国家的劳

20、动力.管子中所提到的“丈夫无妻日鳏 ,妇人无夫日寡“,鳏寡也应当主要指达到一定年龄的未婚男女,而不仅仅是丧夫或丧妻者.最早见于记载的对于男女婚龄的规定.是春秋末期越王勾践为强国采取的措施.国语?越语 载:乃致其父母昆弟而誓之曰:“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令壮者无娶老妇 ,令老者无娶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女子十七,男子二十,这也是对男女婚龄上限的规定.而不是说只有到这一年龄才能谈婚论嫁.这一规定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做出的,是为了尽快地繁衍人口.增加劳动力和兵源,所以它对于婚龄的上限与以往相比应该是下调了的.即如上所说此前国家关于百姓婚嫁已经有一定的年龄规定,而此时为了迅速繁殖人口,扩充国力,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以法律的形式促使百姓早婚.这一制度无疑对后来国家的婚姻管理法规产生了影响.汉律进一步规定:“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官府对于大龄男女实行的促婚之制影响深远,直到唐代还可见到261.“娶判妻入子“, 郑司农和郑玄均释为正常婚娶 ,清儒则多认为是女子再嫁.江永日:“娶判妻谓娶人所出之妻,入子谓再嫁而携其儿女入后夫之家者.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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