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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高雄大学教师聘任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2102895 上传时间:2018-08-3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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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民國 92年 4月 29日本校第 7次校務會議通過民國 93年 12月 24日本校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民國 96年 12月 21日本校第 16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國立高雄大學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三條 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通識中心)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校教評會設置辦法、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訂定該學院及通識中心教師聘任審查要點,經院、通識中心務會議通過後,送經校教評會審議通

2、過後實施。各系(所)應依據本辦法、院教師聘任審查要點及相關規定,訂定該系(所)教師聘任審查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經院及校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實施。第四條 本校各級教師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講師: (一)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者。 (二)取得學士學位後,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取得學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助理教授: (一)具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取得碩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

3、著作者。(三)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 (一)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二)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 (一)取得博士學位後,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二)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藝術類科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之聘任辦法另訂之。 專門技術人員之聘任辦法另訂之。第五條 教師聘任審查分初審、複審、決審三級,分別由各學系、各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

4、、所教評會) 、通識中心及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通識中心、院教評會)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之。第六條 本校得設講座,由教授主持之,其設置辦法另訂之。第七條 本校專任教師得聘為跨單位之合聘教師,合聘教師員額應由各合聘單位均分提供或由主聘單位提供並佔其員額,其權利義務之分配由主聘與合聘單位或各合聘單位商訂之。 第八條 專任教師之聘任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辦理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載徵聘資訊。 二、各系、所教評會應依據各該單位缺額、教學及研究需要、申請人之相關資料證件及學術成就與發展潛力等進行初審。 三、初審通過後,各系、所應將會議紀

5、錄、申請人名單、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四、院教評會複審前,除由國立自審學校或中央研究院轉任同級職之申請人外,應將擬聘教師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著作審查意見表連同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複審。五、複審通過後,各院應將擬聘教師有關證件資料、著作審查意見表及會議紀錄,送人事室資料審查。 六、校教評會決審前,除前述得免送外審者外,應將擬聘教師著作送請校外學者專家三人審查,著作審查意見表連同相關資料送校教評會決審。通識中心辦理聘任教師程序與院相同。 本校教師資格審查著作外審作業辦法另訂之。兼任教師之聘任程序與專任教師相同,但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師資格證書者,得免辦著作外審。

6、辦理教師聘任,應依新聘教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進行各項作業(如附表)。第九條 本校專任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其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長期聘任辦法另訂之。 兼任教師之聘任,每次為一學期或一學年,聘期屆滿若有需要得予續聘。 客座教師之聘期於聘約中訂定。第十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經教育部審定核發證書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內,備齊申請教師資格審查資料送人事室報請教育部核定,逾期不送審者,聘約期滿,不予續聘;送審未通過者,應即撤銷其送審職級之聘任。第十一條 教師解聘、停聘與不續聘均依據教師法暨其施行細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辦理。 本校對於教師解聘、

7、停聘與不續聘時,應於校教評會決議通過後十日內報請教育部核准並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專任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須於辭職一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第十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如發生解聘、停聘、不續聘案,應由所屬系(所) 、通識中心詳述理由及法令依據,依規定程序提經系(所) 、通識中心、院、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核准。第十三條 新聘助理教授與講師,於到任後八年內未能升等者,第九年得予續聘一年,但不得提出升等請求。第十年起不予續聘。第十四條 各級教評會辦理聘任審查時,各委員對於其配偶或三親等

8、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具論文指導師生關係之提聘案件,應予迴避。第十五條 教師對於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審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有關申訴程序之規定,敘明理由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認為申訴有理由時,應送請校教評會重行辦理審查。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國立高雄大學新聘教師作業流程一、需送外審者完成日期 承辦單位 作業流程2月 28日前完成(8 月起聘) 系(所)8月 31日前完成(2 月起聘)4月 30日前完成(8 月起聘) 學院10月 31日前完成(2 月起聘) 系(所

9、)6月 10日前完成(8 月起聘) 學術副校長室12月 10日前完成(2 月起聘) 人事室6月 30日前完成(8 月起聘) 人事室12月 31日前完成(2 月起聘)依規定期限完成 人事室二、不需送外審者,請於校教評會開會前五天備齊相關資料送至人事室。備註:1. 符合下述條件者不需送外審:(1)專任教師:由國立自審學校或中央研究院轉任同級職之申請者。(2)兼任教師:依學位聘任相當等級教師或已具教師資格證書者。2. 提聘資料:(1)系(所) 、院教評會會議紀錄、擬聘教師名單、應徵教師名冊,各一份。(2)本校擬聘教師資料表(一) 、 (二) (須有擬聘者本人簽名) ,一份。(3)擬聘教師履歷資料(含

10、學經歷、研究專長、著作目錄) 、重要學經歷證各系(所)召開系(所)教評會,備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各學院應將著作送校外委員審查,審查成績連同其他資料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各系(所)對通過之案件備齊資料(見備註 2) ,經學院送人事室人事室收件後,於三個工作天內將資料審查完畢,送學術副校長室學術副校長室將著作函送校外評審委員審查後,將審查結果送回人事室彙整。召開校教評會報教育部審查件影本(國外學經歷證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教師證書影本(未具者免附) ,各五份。(4)五年內代表著作一篇,及參考著作(如為專門著作最多 3冊,如於期刊發表者,不受前述之限制),各四份。(5)其他有助審查之資料(如現職聘書影本) ,各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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