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书工伤保险待遇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 年 12 月 6 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昆山村 2 组。联系电话 13518149041转王某。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请求事项: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元,总计元。事实与理由:xxx 年 3 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XX 年 5 月 12 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1、右中指离断伤;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x
2、xx 年 11 月 30 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工伤【见巴市劳社认【XX】263 号】 。xxx年 11 月 5 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申请人受伤后多次找被申请人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 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12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
3、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1800 元共 21600 元。根据川府发 42 号第 8 条第 2 款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 XX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巴中市 XX 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14651 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 36 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元。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 3000 元。以及停工留薪期 12 个月工资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9、31、35 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XX42 号)第 8 条第 2 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