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評審準則89年 5月 19日系務會議通過89年 8月 3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0年 11月 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1年 1月 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4年 11月 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條 本準則依據國立臺北大學經濟學系教師評審辦法第 7條訂定之。第2條 本系辦理教師之升等,按教學成績、研究成果及服務與合作三項分別評審,各項之標準配分及計算標準如下:一、教學成績部份最高30分,包括:(一)升等論文發表會之表現最高可得5分。(二)教學相關部份最高25分,包括:1.任教期間每教5學分可得1分,最高20分。2.指導碩士班、博士班學生論文,不論是否為單獨指導或合作指導,每
2、指導一位碩士班學生,可得1.5分;一位博士班學生,可得3分。論文如獲相關論文競賽獎項另加2分。3.教學期間編有教科書或正式教材者,每學科可得5分,但各科以一次為限。4.指導大學生撰寫與經濟相關之學術論文,並在公開學術性會議發表或參與校內外正式論文競賽得獎者,不論為單獨指導或與其他教師合作指導,每篇論文2分。5.如教學相關工作上有特別之不良反映,且系教評會可取得明確事證時,得予以扣分。二、研究成果部份最高 50分,包括:(一)升等教授者,研究成果滿足80點即可計得30分。超過80點以上,130點以下部份,每超過5點,加1分;超過130點以上部分,每超過10點,加1分。(二)升等副教授者,研究成果
3、滿足 60點,即可計得 30分。超過 60點以上,110點以下部份,每超過 5點,加 1分;超過 110點以上部分,每超過10點,加 1分。三、服務與合作最高20分,包括:(一)學校行政工作最高可得5分,包括:1.擔任學系主任,一任可得3分。2.擔任學校組長以上或各處、室、中心主任之行政工作,一任可得2分。3.擔任學校其它具體行政工作,一任可得1分。(二)系上服務工作最高可得10分,包括:1.本系各委員會召集人,每一任期可得2分,其它成員每一任期可得1分。2.本系系友會相關組織(含經濟研究所所友會)擔任實質工作者,每年得計2分。3.本校校友會相關組織擔任實質工作者,每一年得計2分。4.其它具體
4、工作,每項得計 1分。(三)學術服務工作最高可得10分,包括:1.在國內外正式學術會議中擔任主席,每次可得2分。2.在國內外正式學術會議中擔任評論者,每篇可得2分。3.其他具體表現(如:參與系上學術會議的實質服務工作、主持專題討論) 。(四)其它學術行政最高可得10分,包括:1.研究計劃,每次計劃可得3分。2.其他具體表現。第 3條 各級教師升等之實際分數按下列方式換算:先將依前條所計算之標準配分還原為100%,再將此還原分數依本系教師評審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之比例折算加總。第4條 研究成果評分計點標準如下:一、A類期刊包括JEL、SSCI及SCI之一般領域前十名及個別領域中前二名之期刊,每篇得
5、計90點。欲升等者得自行舉證期刊排名順序,或參照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對期刊所做的排序。二、B 類期刊包括 JEL、SSCI 及 SCI之一般領域前四十名之期刊,每篇得計 60點。欲升等者得自行舉證期刊排名順序,或參照中央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對期刊所做的排序。三、C類期刊包含所有JEL、SSCI、SCI、TSSCI列名期刊、台灣經濟學會年會論文集及經濟研究,每篇得計30點。四、D類期刊包含所有具備完整審稿制度的期刊,正式學術會議論文集之著作,每篇得計1022點。五、E 類著作指在其他非 A至 D類期刊發表之經濟相關論文,每篇得計 212 點。第5條 博士論文改寫發表者,可列為參考著作,且至多為二篇(
6、未按合著人數折算比例計算前) 。第6條 申請人須為代表著作之第一順位作者。專門著作(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若係二人以上之合著,應依下列比例評分計點:一、若為二人合著之論文,按先後順序分別以0.8及0.6為計點比例。二、若為三人合著之論文,按先後順序分別以0.6、0.5及0.3為計點比例。三、若為四人以上合著之論文,第一順位者按0.5比例計點,其餘合著者,則依0.9/(n-1)比例計點(n為合著人數) 。四、若合著者之貢獻相同,按 1.4/n計點(n 為合著人數) 。若該刊物係依姓氏字母或筆劃順序排列,申請人須自行舉證並附合著人證明。第7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