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備下列身分失業民眾,得選擇其中一種身分,檢具指定之證明文件,向承訓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該項費用由政府全額支付。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就業保險法施行前已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就業保險法施行後,自投保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生效之日起,取得被保險人身分。(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經由各承訓單位甄選錄訓者,檢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3)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失業者,於失業期間,如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其每
2、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者,仍得以前次非自願離職身分,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練。2、參加職業工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1)由所投保之職業工會或各縣市總工會開具參加職業工會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加(退)保證明單,須載明加退保日期、原工作性質及失業原因。(2)如另具備就業服務法 24 條第 1 項之特定對象身分者,得免附前項證明,另檢附無工作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3、負擔家計婦女失業者:指婦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撫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本人、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者。A.配偶死亡。B.配偶失蹤,
3、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C.離婚。D.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E.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F.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G.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H.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I.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 需提供協助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全戶戶籍謄本正本。(4)全戶內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受撫養親屬,需另檢具該等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補充說明
4、:有關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撫養親屬,應檢具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指:(一) 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二) 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三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4、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間之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5、身心障礙失業者: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
5、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6、原住民失業者:指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7、生活扶助戶失業者: 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生活扶助戶內,年滿 15 歲以上至年滿 65歲之間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年滿 15 歲以上,有必要促進其就業者。(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影本或失業切結書(失業切結書僅限用於依法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失業勞工)。(3)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9、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指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之失業外籍配偶(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及尚未取得本國國民身分但取得長期居留權與獲准依親居留期間有工作許可證之失業大陸地區配偶。10、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