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海淀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6 年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以下简称统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淀调查队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第三条 本基准中各类违法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划定为 A、B、C 三个基础裁量档次。其中:“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严重的”对应 A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对应 B 档, “违法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轻微的”对应C 档。第二章 违法行为裁量档次
2、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其中:(一)单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 “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下罚款” 。(二)多项原始记录或者统计台账未设置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5000 元至 1 万罚款”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迟报统计资料的,其中:(一)初次发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
3、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3000 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 、 “警告并处 300 元以下罚款” 。(二)再次或多次发生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1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3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其中:(一)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4、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 、 “警告并处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或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
5、组织“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3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 “警告并处 5000元至 1 万元罚款”两个基础裁量阶次。(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10 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七条
6、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其中:(一)差错率不足 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 、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在 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
7、“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1 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000 元至5000 元罚款” 、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8、20 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10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10 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中:(一)不如实答复或者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3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 、 “警告并处 5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二)
9、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警告并处 3 万元至5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三)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10 万元至
10、20 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中:(一)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 、 “警告并处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二)拒绝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
11、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2 万元至5 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2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5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10 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
12、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中: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万元罚款” ;个体工商户“警告” 、 “警告并处 500 元至 2000元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13、B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警告并处 2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情节严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 档,依据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20 万元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 “警告并处 5 万元至 10 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 10万元至
14、 20 万元罚款” 两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其中:(一)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个体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二)拒绝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经
15、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2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其中:(一)差错率不足 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在 30%以上的
16、,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1 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 万元至5 万元罚款” ; 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5000 元罚款” 、 “警告并处 5000元至 1 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
17、体经营户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其中:(一)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 “警告 ”、 “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个体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企业事业组织“警告并处 2
18、万元至 5 万元罚款”;个体经营户“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其中:(一)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二)拒绝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
19、量 B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并处 2000元至 1 万元罚款”。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虚假农业普查资料的,其中:(一)差错率不足 30%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 、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1000 元
20、以下罚款” 。(二)差错率在 30%以上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1 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并处 1 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3 万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并处 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 “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5000元罚款” 、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1、 1 万元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第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其中:(一)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 、 “警告并处 1万元至 2 万元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1000 元至 3000 元罚款” 。(二)超过催报规定的上报时间未提供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
22、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并处 2 万元至5 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并处 3000 元至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其中:(一)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C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500 元至 2000
23、元罚款” 。(二)拒绝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并处 2000 元至 1万元罚款”。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其中:(一)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未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
24、裁量 C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 、 “警告并处 5000 元至 2 万元罚款” ;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 、 “警告并处 500 元至 2000 元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查清事实造成直接影响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B 档,依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警告并处 2 万元至 5 万元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警告并处 2000 元至 1 万元罚款”。第十九条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所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依照上述裁量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