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 权 明 晰 能 够 改 变 村 庄 社 会 的 互 助 机 制 吗洪 炜 杰 罗 必 良(华 南 农 业 大 学 国 家 农 业 制 度 与 发 展 研 究 院 广 州)摘 要:村 庄 社 会 农 户 之 间 的 利 益 目 标 具 有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 两 个 方 面,地 权 状 态 的 变 化能 够 改 变 农 民 之 间 的 利 益 目 标 进 而 影 响 村 庄 社 会 的 互 助 机 制。结 合 年 和 年 两 期 数 据 进 行 实 证 分 析,研 究 发 现:()地 权 明 晰 能 够 显 著 改 善 村 庄 社 会 农 民 间 的 人 际 关系,已 确 权 农 户
2、 的 邻 里 互 助 程 度 显 著 高 于 未 确 权 农 户,相 反,农 地 调 整 所 导 致 的 地 权 模 糊 性会 降 低 农 民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村 庄 村 小 组 越 多,姓 氏 个 数 越 多,则 村 庄 社 会 的 互 助 水 平越 低,而 地 权 明 晰 则 能 够 改 善 社 会 关 系 复 杂 村 庄 中 的 邻 里 互 助;第 一 大 宗 族 农 户 占 比 越 高,则 村 庄 社 会 互 助 程 度 越 高,地 权 明 晰 反 而 降 低 了 农 民 总 体 的 互 助 水 平。()进 一 步 地 研 究表 明,农 地 确 权 并 不 会 显 著
3、改 变 村 庄 社 会 农 民 收 入 和 土 地 分 配 的 不 平 等 程 度,并 且 在 考 虑 上述 两 类 不 平 等 因 素 之 后,农 地 确 权 对 农 民 之 间 互 助 水 平 的 影 响 依 旧 稳 健。文 章 强 调,尽 管 地权 明 晰 因 降 低 宗 族 内 部 目 标 的 统 一 性 而 弱 化 了 其 互 助 水 平,但 却 因 化 解 不 同 农 民 之 间 利 益的 冲 突 性 而 提 高 了 一 般 农 户 的 互 助 水 平。农 地 确 权 有 可 能 诱 导 村 庄 社 会 差 序 格 局 的 重 要转 型。关 键 词:农 地 确 权;地 权 明 晰;
4、村 民 互 助 行 为一、引 言互 帮 互 助 使 得 村 庄 社 会 分 散 的 个 体 形 成 一 种 利 益 共 享、风 险 共 担 的 关 系。村 庄 社 会 村 民 之 间 的互 助 行 为 可 以 弥 补 农 户 家 庭 季 节 性 劳 动 力 不 足,同 时 强 化 村 民 之 间 的 情 感 关 系(李 明 贤 等,)。尤 其 在 青 壮 年 外 出 务 工 的 情 况 下,村 民 之 间 的 互 助 能 够 为 留 守 儿 童 和 空 巢 老 人 提 供 更 好 的 社 会 保 障。中 国 快 速 发 展 的 工 业 化 与 城 镇 化 在 诱 导 传 统 村 落 从 封 闭
5、 走 向 开 放 的 同 时,还 显 著 增 强 了 农 村 人 口 的流 动 性,推 进 了 村 庄 交 易 关 系 的 市 场 化。其 中,最 为 突 出 的 是 维 系 村 庄 秩 序 的 人 情 关 系 纽 带 不 断 解构,自 发 合 作 组 织 机 制 逐 渐 弱 化,从 而 导 致 乡 土 社 会 中 原 本 存 在 的 邻 里 互 助 现 象 逐 渐 消 失,村 落 社 会从 关 系 理 性 迅 速 向 市 场 理 性 转 变,并 不 断 呈 现 出 一 种 原 子 化 的 状 态(贺 雪 峰,)。而 人 情 关 系 的淡 化、村 庄 集 体 合 作 困 境 的 出 现 则 为
6、 村 庄 治 理、公 共 产 品 的 供 给 带 来 更 多 的 阻 力(董 明 涛 等,)。人 与 人 之 间 的 互 助 行 为 可 以 从 三 个 角 度 进 行 解 读。一 是 利 他 主 义,即 人 们 可 以 在 帮 助 他 人 的 过程 中 提 升 自 身 的 效 用 水 平。二 是 帮 助 他 人 也 可 以 视 为 一 种 社 会 资 本 投 资,其 可 能 的 目 的 在 于 换 取 对方 未 来 的 帮 助 而 得 到 回 报。三 是 建 立 稳 定 的 合 作 关 系,获 得 长 期 的 合 作 剩 余。青 木 昌 彦()指出,在 合 作 过 程 中,有 不 同 的 方
7、 式 能 够 强 化 博 弈 双 方 的 合 作 关 系,避 免 囚 徒 困 境 的 发 生。包 括 增 加 博弈 的 回 合 数,使 一 次 博 弈 变 成 多 次 重 复 博 弈;或 者 拓 展 博 弈 的 维 度,使 得 单 一 博 弈 变 成 关 联 博 弈;或 者 农 业 技 术 经 济 年 第 期 项 目 来 源: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重 大 项 目“土 地 制 度 变 迁 与 乡 村 社 会 治 理 机 制 研 究”(编 号:)。罗 必 良 为 本 文 通 讯作 者DOI:10.13246/ki.jae.2023.01.002一 方 给 予 另 一 方 礼 物 示 好,
8、提 高 双 方 违 约 的 代 价 等 等。因 此,从 利 己 的 角 度 出 发,村 庄 社 会 中 的 相 互帮 助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农 户 之 间 维 护 关 系,提 高 合 作 程 度,获 取 某 种 长 期 利 益 的 手 段。农 民 之 间 的 互 助 行 为 与 其 合 作 剩 余 密 切 相 关。村 庄 社 会 生 活 围 绕 着“农”展 开,包 括 农 业 和 农地。农 民 的 长 期 利 益 也 来 自 两 个 方 面,分 别 是 农 业 生 产 收 益 和 农 地 资 源 的 获 得。就 第 一 个 方 面 而 言,农 民 互 助 的 目 的 在 于 解 决
9、农 业 生 产 过 程 中,尤 其 是 农 忙 季 节 的 用 工 不 足 问 题。就 第 二 个 方 面 而 言,农民 合 作 的 目 的 在 于 获 得 更 多 的 土 地 资 源,包 括 对 无 主 荒 地 的 开 垦,以 及 在 产 权 模 糊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集 体行 动 在 土 地 分 配 中 获 得 更 大 的 优 势。发 展 中 国 家 普 遍 存 在 土 地 产 权 模 糊 的 问 题(等,;罗 必 良,)。在 中 国 的 法 律 中 规 定 土 地 所 有 权 属 于 村 集 体 所 有,而 村 集 体 对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分配 规 则 具 有 很
10、大 的 自 主 空 间,因 而 村 民 的 集 体 行 动 存 在 影 响 土 地 分 配 细 则 的 可 能 性(汪 险 生 等,)。可 见,农 户 之 间 的 互 助 行 为 不 仅 仅 来 源 于 农 业 生 产 的 现 实 需 要,还 和 农 地 产 权 的 状 态 密 切 相关。显 然,在 全 国 范 围 内 推 进 的 农 村 承 包 地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简 称 农 地 确 权)所 形 成 的 地 权 明 晰,必 然 带 来 村 庄 社 会 互 助 机 制 的 重 要 变 化。本 文 试 图 构 建“地 权 明 晰 权 益 调 整 互 助 行 为”的 分 析框 架,
11、阐 明 农 地 确 权 如 何 影 响 村 庄 社 会 中 农 民 的 互 助 行 为,从 而 为 后 确 权 时 代 村 庄 治 理 提 供 政 策建 议。二、理 论 分 析(一)产 权 界 定、公 共 领 域 与 农 户 互 助 自 家 庭 承 包 制 实 施 以 来,中 国 农 村 土 地 制 度 进 行 了 多 次 改 革。尽 管 在 国 家 法 律 层 面 不 断 强 化 农地 产 权 安 全 性,但 是 在 实 践 中 农 地 调 整 时 有 发 生。写 在 纸 面 上 的 制 度 不 等 同 于 实 际 运 行 的 制 度,法 律层 面 的 产 权 界 定 并 不 一 定 能 够
12、 明 晰 实 际 运 作 中 的 产 权 边 界。产 权 可 以 区 分 为 法 律 权 利 和 经 济 权 利(巴 泽 尔,),前 者 是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讨 论 产 权 主 体 的 权利,而 后 者 则 是 从 实 际 占 有 的 角 度 进 行 讨 论。法 律 将 某 种 权 力 赋 予 某 个 主 体,并 不 意 味 着 该 主 体 就 能够 自 由 充 分 行 使 经 济 权 利。他 进 一 步 指 出,产 权 主 体 获 得 产 权 收 益 的 同 时,也 需 要 付 出 相 应 的 保 护 成本。因 此,任 何 产 权 主 体 都 不 能 够 将 产 权 的 全 部 潜
13、在 收 益 内 在 化,产 权 收 益 和 保 护 产 权 的 成 本 共 同 决定 了 产 权 的 边 界,边 界 以 外 的 权 利 则 不 得 不 由 于 保 护 的 成 本 过 高 而 让 渡 在 公 共 领 域。产 权 实 施 受 到 三 个 层 面 因 素 的 影 响,即 法 律 赋 权、社 会 认 同 和 行 为 能 力(罗 必 良,)。其 中,法 律 赋 权 是 国 家 通 过 强 制 力 将 某 一 种 权 利 界 定 给 某 一 产 权 主 体;社 会 认 同 是 人 们 头 脑 中 形 成 的 应 该被 尊 重 的 权 利 选 择,或 者 是 社 会 长 期 演 变 形
14、成 的 惯 例 与 共 识;行 为 能 力 则 是 产 权 主 体 通 过 自 己 的 努力,所 能 达 到 的 产 权 排 他 程 度。法 律 赋 权 是 产 权 界 定 的 基 础。但 是,由 于 法 律 对 产 权 的 界 定 需 要 高 昂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成 本,导 致 产 权 公 共 领 域 的 存 在。因 此,法 律 赋 权 是 否 能 够 顺 利 得 以 实 施 还 受 到 社 会 认同 的 制 约。产 权 公 共 领 域 的 存 在 使 得 个 体 或 者 社 会 团 体 能 够 通 过 努 力 影 响 产 权 的 界 定 方 式,增 加 自身 在 地 权 界 定 中
15、能 够 获 得 更 多 土 地 资 源 数 量 的 可 能 性 空 间。因 此,尽 可 能 多 地 通 过 联 合 其 他 农 户 以提 高 行 为 能 力,促 使 村 集 体 采 用 一 种 更 加 有 利 于 自 身 或 利 益 集 团 的 土 地 分 配 方 式,是 产 权 实 施 过 程 中所 有 农 户 都 有 动 力 采 用 的 一 种 分 配 性 努 力。村 庄 社 会 中 的 互 帮 互 助,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是 农 户 提 高 其 长期 博 弈 的 稳 定 性,进 而 维 护 土 地 长 期 分 配 利 益 的 手 段 或 者 工 具。(二)土 地 权 益 的 统 一
16、性、冲 突 性 与 农 户 互 助 行 为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法 规 定:“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 土 地 依 法 属 于 村 农 民 集 体 所 有 的,由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洪 炜 杰 等:地 权 明 晰 能 够 改 变 村 庄 社 会 的 互 助 机 制 吗 年,中 央 明 确 提 出,用 年 时 间 基 本 完 成 农 村 土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确 权 登 记 颁 证 工 作。截 至 年 年 底,通 过 确 权,亿 亩承 包 地 确 权 给 承 包 农 户,达 到 了 搞 准、搞 清、搞 实 农 户 承 包 地 的 目 标 要 求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发
17、 包”。农 村 土 地 制 度 安 排 会 产 生 两 个 层 面 的 影 响。其 一,集 体 所 有 决 定 了 农 村 土地 产 权 具 有 公 共 产 权 性 质 和 俱 乐 部 性 质,公 共 产 权 性 质 使 得 农 户 在 农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相 互 依 存,而 俱 乐部 性 质 决 定 了 农 村 集 体 在 地 权 层 面 的 利 益 相 互 关 联,农 民 之 间 具 有 动 力 互 相 合 作 对 抗 其 他 村 庄 对 本村 地 权 的 侵 占。农 业 生 产 和 捍 卫 集 体 地 权 的 需 要 建 构 了 村 庄 社 会 相 互 合 作、互 帮 互 利 的
18、 社 会 传 统。其 二,集 体 地 权 的 模 糊 性 又 决 定 了 村 庄 内 部 地 权 界 定 方 式 上 并 非 是 确 定 的,村 庄 各 方 面 的 势 力 都 有 激励 影 响 土 地 的 分 配 方 式,为 自 己 谋 求 更 多 的 利 益(罗 必 良 等,)。因 而,农 村 土 地 产 权 具 体 的 界 定形 式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村 庄 社 会 规 则 以 及 村 庄 个 体 或 者 团 体 力 量 的 相 互 制 衡,尤 其 是 以 宗 族、氏 族为 代 表 的 非 正 式 势 力 在 农 村 土 地 产 权 的 界 定 中 起 到 重 要 的
19、作 用(仇 童 伟 等,;谢 琳,)。宗 族 的 本 质 是 不 同 农 户 之 间 凭 借 亲 缘、血 缘 的 关 系,形 成 具 有 更 强 行 为 能 力 的 集 团,从 而 便 于 达成 某 些 共 同 利 益 目 的,包 括 抵 御 自 然 和 社 会 风 险,以 及 在 村 庄 公 共 资 源 的 分 配 中 获 得 更 加 具 有 比 较 优势 的 地 位 等 等。因 此,各 农 户 之 间 的 博 弈 是 多 维 度 的,包 括 农 忙 时 期 的 相 互 帮 工,日 常 生 活 的 相 互 帮助,甚 至 是 在 地 权 分 配 中 的 相 互 呼 应(李 朝 柱 等,)。固
20、定 的 社 区 关 系 使 得 同 一 宗 族 不 同 农 户 之间 的 博 弈 行 为 具 有 重 复 博 弈 的 特 点,同 时 由 于 涉 及 农 村 生 产 生 活 的 方 方 面 面,又 具 有 关 联 博 弈 的 特 征(洪 炜 杰 等,)。各 个 博 弈 之 间 相 互 关 联,相 互 制 约,使 得 宗 族 姻 亲 中 各 个 成 员 都 能 够 在 长 期 博 弈过 程 中 获 得 合 作 剩 余,宗 族 成 员 的 利 益 目 标 具 有 统 一 性。一 旦 其 中 某 一 个 维 度 博 弈 存 在 的 必 要 性 下降,则 会 改 变 其 他 维 度 博 弈 的 收 益
21、,从 而 瓦 解 整 个 关 联 博 弈 的 均 衡。在 资 源 有 限 前 提 下,某 一 团 体 凭 借 其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行 为 能 力 对 土 地 产 权 界 定 方 式 进 行 影 响,则可 能 会 重 塑 农 村 公 共 资 源 的 分 配 格 局。这 显 然 是 一 个 零 和 博 弈,一 方 所 得 是 另 一 方 所 失。因 此,相 对于 同 一 个 宗 族 或 者 团 体 成 员 之 间 利 益 的 统 一 性,不 同 团 体 之 间 的 利 益 更 多 地 表 现 为 冲 突 性。值 得 指出 的 是,即 使 是 利 益 具 有 统 一 性 的 农 户,他
22、们 的 合 作 也 是 脆 弱 的,容 易 因 为 一 次 冲 突 或 矛 盾 而 变 得“老 死 不 相 往 来”。实 际 中,村 庄 社 会 中 部 分 原 本 关 系 不 错 的 农 户,甚 至 是 兄 弟 姐 妹,会 因 为 鸡 毛 蒜 皮的 事 情 而 拒 绝 再 次 来 往,甚 至 见 面 如 仇 人,即 使 是 最 亲 密 的 小 家 族(男 方 三 代 之 内 家 庭 组 成 的 群 体),其 合 作 的 可 能 性 也 会 大 幅 度 降 低(杨 善 华 等,)。因 此,即 使 同 一 宗 族 不 同 农 户 的 利 益 也 可 能 表现 出 冲 突 性。村 民 之 间 的
23、互 助 行 为 随 着 各 个 农 户 之 间 的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 的 改 变 而 改 变。与 以 往 农 地 制 度 改 革 方 式 不 同,年 全 国 范 围 推 进 的 农 地 确 权,通 过 四 至 确 权 的 方 式 将 每 一寸 土 地 的 承 包 经 营 权 赋 予 明 确 的 产 权 主 体。农 地 确 权 以 颁 发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 的 方 式 将 农 地 产 权 的 主体 和 客 体 进 行 固 化,降 低 了 农 地 在 承 包 期 内 重 新 分 配 的 可 能 性,减 少 产 权 界 定 的 模 糊 空 间。村 庄 社 会不 同 农 户 之 间
24、 的 利 益 具 有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地 权 明 晰 之 后 农 户 之 间 的 互 助 关 系 会 如 何 变 化,和 确 权 之后 农 户 之 间 利 益 的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 的 变 化 密 切 相 关。村 民 的 社 会 交 往 分 为 两 部 分,一 是 同 宗 族 村 民间 的 交 往,二 是 和 普 通 村 民 之 间 的 交 往。可 以 推 测,农 地 确 权 之 后,农 地 产 权 主 客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得 以明 晰,宗 族 成 员 通 过 集 体 行 动 获 取 地 权 利 益 的 空 间 降 低,集 体 行 动 缺 乏 一 致 性 的 利
25、益 目 标,因 此,农 地确 权 可 能 会 降 低 宗 族 内 部 的 团 结 程 度,降 低 宗 族 成 员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但 是,从 另 一 个 角 度 看,地 权的 明 晰 将 有 助 于 降 低 农 户 之 间(无 论 是 不 同 宗 族 或 同 一 宗 族)地 权 目 标 的 冲 突 性 而 提 高 其 互 助 程 度。(三)数 理 模 型农 地 产 权 清 晰 程 度 的 变 化 将 改 变 不 同 农 户 之 间 利 益 的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从 而 影 响 农 户 之 间 的 互助 行 为。假 定:()帮 助 别 人 是 一 种 利 他 行 为,即 农
26、 户 可 以 在 帮 助 别 人 的 过 程 中 获 得 效 用;()在 地 权不 清 晰 情 境 下,农 户 需 要 花 费 更 多 精 力 去 捍 卫 地 权,因 而 可 以 将 地 权 模 糊 性 视 为 一 种 成 本。假 设 农 户的 效 用 模 型 符 合 形 式,则 理 论 模 型 为:c:c()农 业 技 术 经 济 年 第 期 其 中,是 农 户 的 消 费 支 出,是 农 户 对 别 人 的 帮 助,是 农 户 家 庭 收 入(由 于 本 文 并 不 重 点 讨 论 收 入问 题,所 以 假 定 家 庭 收 入 不 变),则 是 地 权 不 清 晰 所 引 致 的 成 本,
27、是 农 户 消 费 的 效 用 弹 性。求 解()式 可 得:()()。由 于,因 此,随 着 地 权 不 清 晰 所 引 起 的 成 本 减 少,农 户 帮 助 别 人 的 倾 向 会 随 着 提 高,即 地 权明 晰 能 够 提 高 村 庄 社 会 的 互 助 水 平。但 是,从 利 己 主 义 角 度 来 说,帮 助 别 人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是 希 望 在 未 来 得 到 别 人 的 帮 助,本 质 是 一 种社 会 资 本 投 资 行 为(等,),其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稳 定 合 作 关 系,获 得 长 期 的 合 作 剩 余。村庄 的 社 会 关 系 是 脆 弱 的,一
28、 旦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或 者 矛 盾,农 民 之 间 的 交 往 即 可 能 中 断,从 而 导 致 前 期 的社 会 资 本 投 资 没 法 得 到 回 报,因 此,可 以 将 地 权 不 清 晰 视 为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的 回 报 风 险。地 权 清 晰 化 会产 生 两 个 方 面 的 影 响,一 是 化 解 地 权 的 冲 突 性,能 够 降 低 农 户 中 断 来 往 的 可 能 性,降 低 社 会 资 本 投 资回 报 的 风 险;二 是 瓦 解 农 户 利 益 目 标 的 统 一 性,使 得 原 本 通 过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而 在 地 权 中 获 得 的
29、利 益 减少,农 户 互 助 的 激 励 减 弱。假 设 农 户 只 能 从 消 费 中 获 得 效 用,并 考 虑 如 下 一 个 两 期 模 型:(c)(c):c;c g()()同 上,是 农 户 的 消 费 支 出,是 家 庭 收 入,则 视 为 农 户 的 社 会 资 本 投 资,下 标 表 示 时 间,是 跨 期贴 现 率,()是 消 费 的 效 用 函 数。假 设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的 回 报 函 数 为(),进 一 步 假 设(),(),(),(),且 有(),是 能 够 获 得 社 会 资 本 回 报 的 概 率,和 地 权 状 态 相 关,且 有。构 建 拉 格 朗 日
30、 函 数:(c,c,)(c)(c)(c g(c)()求 解 一 阶 条 件 可 得:(c)g(c)(c)由 于(),(),且,因 此,()是 关 于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从 左 下 到 右 上 角 的 曲 线。()则 是 关 于 社 会 资 本 从 左 上 到 右 下 的 曲 线。两 条 曲 线 的 交 点 决 定 了 农 户 社 会 资 本 的 投 资 水 平(见 图)。f,g0I3I1I2f(y-I)2g1(y-c)1g1(y-c)2g2(y-c)I图 地 权 明 晰 与 农 户 互 助 行 为 的 改 变 洪 炜 杰 等:地 权 明 晰 能 够 改 变 村 庄 社 会 的 互 助 机
31、 制 吗 由 图 可 知,农 地 产 权 清 晰 将 带 来 农 户 互 助 行 为 的 重 要 变 化。()在 农 户 目 标 冲 突 性 方 面,当 地权 状 态 变 得 明 晰,地 权 的 模 糊 性 降 低,农 户 之 间 因 为 地 权 不 清 晰 而 导 致 的 冲 突 性 减 少,因 此,农 户 社 会资 本 投 资 的 回 报 预 期 变 得 更 加 稳 定。()的 位 置 随 着 的 变 化 而 移 动,随 着 回 报 预 期 变 得 稳定,变 大,因 此 曲 线()向 右 上 角 移 动。()在 农 户 目 标 的 统 一 性 方 面,地 权 变 得 清 晰,农户 通 过
32、合 作 增 加 在 农 地 分 配 中 利 益 的 必 要 性 就 会 降 低,这 使 得 农 户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的 回 报 率 降 低,即()变 小,因 此 曲 线()向 左 下 角 移 动,导 致 社 会 资 本 的 投 资 降 低。可 见,农 户 之 间 的 互 助水 平 取 决 于 地 权 明 晰 状 态 所 决 定 的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 改 变 的 相 对 大 小。对 于 同 一 利 益 集 团 的 农 民,农地 确 权 化 解 了 他 们 之 间 利 益 的 统 一 性,在 农 地 确 权 之 后,他 们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 可 能 会 降 低,而 对
33、于 利益 团 体 越 多 元,社 会 复 杂 性 越 高 的 村 庄,农 地 确 权 因 为 能 够 化 解 各 个 利 益 团 体 之 间 利 益 的 冲 突 性,所以 农 地 确 权 之 后 农 民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 会 提 高。农 户 的 互 助 行 为 和 农 户 对 于 预 期 的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回 报 率 的 确 定 性 密 切 相 关。这 也 就 解 释 了 为 什么 村 庄 社 会 存 在 差 序 格 局 以 及 远 亲 不 如 近 邻 的 说 法。因 为 和 自 己 关 系 越 近 的 人,获 得 社 会 资 本 回 报的 确 定 性 会 越 高。或 者
34、更 加 通 俗 的 说,帮 助 和 自 己 亲 近 的 人,在 日 后 需 要 帮 忙 的 时 候 获 得 帮 助 的 可 能性 会 更 高。已 有 研 究 注 意 到 农 地 产 权 明 晰 能 够 强 化 农 户 的 经 济 预 期,提 高 经 济 产 出(等,)。但 是,地 权 状 态 会 改 变 农 户 的 互 助 行 为 确 实 已 有 文 献 鲜 有 注 意 到 的。地 权 明 晰 同 样 会 降 低农 户 通 过 合 作 影 响 的 农 地 分 配 的 空 间,进 而 解 构 村 庄 社 会 原 本 经 过 长 期 演 化 所 形 成 的 关 联 博 弈 均 衡,改 变 不 同
35、村 民 之 间 利 益 的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从 而 改 变 村 庄 村 民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三、数 据、变 量 与 模 型(一)数 据 来 源 本 文 数 据 来 自 于 中 山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调 查 中 心“中 国 劳 动 力 动 态 调 查”(,)的 农 户 样 本 数 据 库。采 用 多 阶 段、多 层 次、与 劳 动 力 规 模 成 比 例 的 概 率 抽 样 方法,对 劳 动 力 所 在 社 区 的 政 治、经 济、社 会 发 展,农 户 的 人 口 结 构、家 庭 财 产 与 收 入、家 庭 消 费、家 庭 捐赠、农 业 生 产 和 土 地 等 众
36、 多 议 题 开 展 调 查,包 含 了 劳 动 力 个 体、家 庭 和 社 区 三 个 层 次 的 追 踪 和 横 截 面数 据。基 于 数 据 的 可 得 性,本 文 使 用 年 和 年 两 期 调 研 数 据。剔 除 部 分 确 权 信 息 缺 失 的 农户 之 后,本 文 使 用 的 样 本 情 况 为 年 农 村 村 庄 样 本 个,农 户 家 庭 户,农 户 家 庭 成 员 人;年 农 村 村 庄 个,农 户 家 庭 户,农 户 家 庭 成 员 人。由 于 部 分 变 量 存 在 缺 失 值,各 个 模 型 的 观 测 值 会 有 所 差 异。(二)模 型 设 置 与 变 量 选
37、择实 证 方 面 可 能 面 临 的 困 难 在 于 农 地 确 权 不 是 随 机 实 施 的,因 此 文 章 可 能 会 面 临 遗 漏 重 要 变 量 所导 致 的 内 生 性 问 题。不 过,由 于 农 地 确 权 是 在 村 层 面 推 进 的 政 策,相 对 于 农 户,农 地 确 权 是 外 生 的。考 虑 到 农 地 确 权 推 进 的 速 度 和 村 庄 的 特 征 具 有 密 切 的 关 系,且 这 种 特 征 在 短 时 间 内 不 会 发 生 变 化,因此 本 文 通 过 控 制 村 庄 固 定 效 应 来 降 低 农 地 确 权 和 农 户 互 助 之 间 存 在 的
38、 内 生 性 问 题,文 章 使 用 如 下模 型:()其 中,下 标 是 指 第 个 农 民,是 第 个 农 户,是 村 庄,则 是 年 份。用 于 衡 量 农 户 之 间 的 互 助关 系,指 农 户 和 邻 里 之 间 相 互 帮 忙 的 程 度,从 非 常 少 到 非 常 多 按 照 进 行 赋 值。是 本 文 的 核心 自 变 量,指 农 户 是 否 获 得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获 得 承 包 权 证 书 则 赋 值 为,否 则 赋 值 为。指 农 户 家 庭 成 员 层 面 的 控 制 变 量,包 括 性 别、生 日、婚 姻 情 况 和 是 否 有 非 农 工 作 经 验。
39、是 指农 户 层 面 的 控 制 变 量,包 括 农 户 家 庭 是 否 务 农、家 庭 耕 地 总 面 积、家 庭 收 入 情 况 和 家 庭 人 口 情 况。考 农 业 技 术 经 济 年 第 期 虑 到 农 地 确 权 是 在 村 庄 层 面 进 行 推 进,在 模 型 中 加 入 行 政 村 固 定 效 应 v,以 控 制 行 政 村 层 面 同 时 影 响农 地 确 权 进 度 和 农 户 社 会 关 系 的 变 量,如 村 干 部 特 征、村 庄 文 化 传 统 等 等。是 时 间 虚 拟 变 量,用 于控 制 时 间 趋 势,是 残 差 项,其 他 符 号 为 待 估 系 数。由
40、 于 被 解 释 变 量 是 从 的 排 序 变 量,所 以 本 文采 用 有 序()模 型 进 行 回 归 分 析。各 变 量 的 基 本 情 况 见 表。表 变 量 定 义 及 描 述 统 计 变 量 定 义 及 赋 值 观 测 值 均 值 标 准 差互 助 程 度 非 常 少,比 较 少,一 般,比 较 多,非 常 多.农 地 确 权 获 得 承 包 经 营 权 证 书,否 则.性 别 男,女.出 生 年 份 出 生 年 份.婚 姻 状 况 未 婚,其 他.工 作 经 验 有,其 他.家 庭 务 农 农 户 务 农,否 则.耕 地 面 积 亩.家 庭 收 入 元.家 庭 人 数 人.四、
41、实 证 结 果 及 其 分 析(一)基 本 模 型:地 权 明 晰 和 农 民 互 助 程 度 表 汇 报 了 农 地 确 权 对 农 民 互 助 程 度 的 影 响。其 中 模 型 控 制 了 农 民 的 个 体 特 征 和 家 庭 特征,从 模 型 到 模 型 分 别 依 次 控 制 市、县 和 行 政 村 的 固 定 效 应。为 了 降 低 时 间 趋 势 的 影 响,四个 模 型 都 控 制 时 间 固 定 效 应。鉴 于 被 解 释 变 量 为 从 的 排 序 变 量,故 各 模 型 均 采 用 有 序 模型 进 行 估 计。估 计 结 果 显 示,在 考 虑 不 同 层 级 行 政
42、 单 位 的 固 定 效 应 之 后,农 地 确 权 对 农 民 的 互 助 水 平都 具 有 正 向 的 影 响,且 都 在 的 水 平 上 显 著,说 明 农 地 确 权 之 后,农 民 总 体 上 的 互 助 水 平 显 著 提 高。表 农 地 确 权 与 农 民 互 助 程 度变 量 模 型 模 型 模 型 模 型 农 地 确 权.(.).(.).(.).(.)性 别.(.).(.).(.).(.)出 生 年 份.(.).(.(.).(.)婚 姻 状 况.(.).(.).(.).(.)工 作 经 验.(.).(.).(.).(.)家 庭 务 农.(.).(.).(.).(.)耕 地 面
43、 积(对 数).(.).(.).(.).(.)家 庭 收 入(对 数).(.).(.).(.).(.)家 庭 人 数(对 数).(.).(.).(.).(.)时 间 固 定 效 应 控 制 控 制 控 制 控 制市 固 定 效 应 不 控 制 控 制 不 控 制 不 控 制县 固 定 效 应 不 控 制 不 控 制 控 制 不 控 制行 政 村 固 定 效 应 不 控 制 不 控 制 不 控 制 控 制观 测 值 注:、表 示 在、的 水 平 上 显 著,括 号 内 为 考 虑 异 方 差 的 稳 健 性 标 准 误。下 同 洪 炜 杰 等:地 权 明 晰 能 够 改 变 村 庄 社 会 的
44、互 助 机 制 吗 农 民 互 助 行 为 是 村 庄 封 闭 环 境 下 重 复 博 弈 和 关 联 博 弈 下 的 一 个 重 要 环 节,本 质 是 一 种 社 会 资 本投 资 行 为。在 产 权 模 糊 的 情 况 下,农 民 通 过 互 助 提 高 同 一 利 益 集 团 农 民 之 间 合 作 紧 密 程 度 以 谋 取 更多 地 权,而 不 同 地 权 利 益 团 体 之 间 因 为 农 地 权 益 存 在 冲 突 性,因 而 整 体 互 助 程 度 较 低。地 权 明 晰 降 低同 一 利 益 团 体 成 员 在 地 权 权 益 谋 取 方 面 的 统 一 性,弱 化 了 他
45、 们 之 间 相 互 进 行 社 会 资 本 投 资 的 必 要 性而 降 低 他 们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但 同 时 也 减 少 了 普 通 农 民 因 为 地 权 争 夺 而 引 起 的 矛 盾,提 高 一 般 农 民 之间 的 互 助 程 度,这 使 得 地 权 明 晰 之 后,村 庄 社 会 总 体 的 互 助 程 度 得 以 提 高。农 地 确 权 所 导 致 的 地 权 明晰 改 变 了 农 村 的 互 助 机 制,弱 化 了 小 团 体 之 间 的 互 助 程 度 而 强 化 了 一 般 农 户 之 间 的 互 助 水 平。(二)社 区 复 杂 性、地 权 明 晰 和 农
46、 民 互 助 程 度属 于 同 一 团 体 的 不 同 农 民,对 于 地 权 的 利 益 具 有 统 一 性,而 属 于 不 同 利 益 团 体 的 农 户 之 间 的 利 益则 具 有 冲 突 性。因 此,社 区 利 益 团 体 越 多,则 农 民 之 间 关 于 地 权 的 冲 突 性 越 突 出,农 民 之 间 的 互 助 水平 越 低。农 地 确 权 之 后,农 地 承 包 经 营 权 的 产 权 主 体 将 是 每 个 具 体 的 农 户 家 庭,各 个 利 益 团 体 之 间 的利 益 的 统 一 性 和 冲 突 性 都 相 对 降 低。因 此,对 于 社 会 构 成 越 复 杂
47、 的 社 区,农 地 确 权 越 能 够 提 高 农 民 的互 助 水 平;对 于 利 益 团 体 越 单 一 的 社 区,农 地 确 权 可 能 反 而 可 能 会 降 低 农 民 的 互 助 水 平。本 文 从 村 组数 量,姓 氏 个 数 和 第 一 姓 氏 占 比 三 个 方 面 对 上 述 分 析 进 行 实 证(见 表)。表 社 会 复 杂 性、农 地 确 权 和 农 民 互 助 程 度变 量 模 型 模 型 模 型 农 地 确 权.(.).(.).(.)(村 小 组 数).(.)农 地 确 权(村 小 组 数).(.)(姓 氏 个 数).(.)农 地 确 权(姓 氏 个 数).(
48、.)(第 一 大 姓 占 比).(.)农 地 确 权(第 一 大 姓 占 比).(.)其 他 控 制 变 量 控 制 控 制 控 制行 政 村 固 定 效 应 控 制 控 制 控 制时 间 固 定 效 应 控 制 控 制 控 制观 测 值 第 一,根 据 等()的 分 析,尽 管 不 同 自 然 村 的 行 政 范 围 相 对 清 晰,但 是 对 于 行 政 村 的 公共 用 地 和 村 组 边 界 可 能 存 在 地 权 归 属 模 糊 的 问 题,不 同 村 小 组 之 间 经 常 因 为 地 权 问 题 发 生 纠 纷。行政 村 的 村 小 组 数 量 越 多,在 地 权 模 糊 的 情
49、 况 下,发 生 矛 盾 的 可 能 性 越 高,导 致 农 户 互 助 水 平 降 低。随着 地 权 变 得 清 晰,农 民 之 间 因 为 地 权 模 糊 性 发 生 纠 纷 的 可 能 性 降 低。模 型 中 通 过 构 建 确 权 和 行政 村 中 自 然 村 数 量 的 交 互 项 来 识 别 这 种 机 制。村 小 组 数 量 的 系 数 为.,在 的 水 平 上 显 著,说明 在 没 有 确 权 的 情 况 下,随 着 村 庄 自 然 村 数 量 的 增 加,农 民 的 互 助 水 平 会 降 低。而 交 互 项 的 系 数 为.,在 的 水 平 上 显 著,说 明 地 权 变
50、得 清 晰 能 够 缓 解 自 然 村 之 间 的 纠 纷 而 提 高 村 民 的 互 助 程 度。农 村 地 权 具 有 俱 乐 部 性 质,不 同 村 小 组 之 间 关 于 农 地 权 益 存 在 冲 突 性,由 于 村 庄 的 土 地 资 源 是 一 定的,因 此 在 产 权 模 糊 的 情 况 下,村 小 组 越 多,各 村 小 组 农 户 之 间 利 益 的 冲 突 性 越 高,从 而 会 降 低 农 户 的互 助 水 平。而 地 权 边 界 的 明 晰,将 化 解 地 权 争 夺 的 可 能 性,进 而 弱 化 小 组 之 间 利 益 的 冲 突 性 而 改 善 互助 水 平。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