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最新股权质押合同范本【通用版】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获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下面就由小编来介绍股权质押合同的范本及本卷须知。 2020最新股权质押合同范本【通用版】出质人(以下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称乙方):风险告知:严格审查出质人的资历。严格审查出质人出资情况、公司章程对股权出质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都成为签订股权质
2、押合同的前提。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商定: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
3、保管。风险告知:应留意审查股权出质的合法性。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该部分股份是不能设定质押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那么不能出质;同时,其股权出质范围只能是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正、补充而阻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正、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缘故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正、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阻碍或进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第六条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甲方
4、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归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早清偿贷款本息。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获得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早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风险告知:及时办理审批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
5、效;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的,应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备案,质押合同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年月日 股权质押合同的本卷须知证券法担保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下:(1)出质人对质押的股权应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股权所属上市公司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同时上市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限制股份转让、质押的条款。(2)出质人假设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股权的股东。其进展股权质押,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已获知该事项确实认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
6、其任职期间内不得出质,”(3)按照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征询题的通知,质押股权假设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需提交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质押股权假设是金融类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需同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批准文件。(4)质押股权假设是发起人法人股,那么需提供上市公司已注册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的书面证明文件(如公司设立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向公司
7、的其他股东出质;但假设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出质,应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否那么质押无效。(6)严格审查股权获得的途径,关于通过转让所获得的股权还应审查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出质人是否按照转让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了转让价款。(7)为保证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贷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文件向原股份公司审批机关(经贸委)提交股权质押申请,经贸委批准申请后,将同意股权质押的批复文件及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等文件向同级国家工商治理部门报送备案登记。以防止股权被再次质押或转让。为稳妥起见,银行在放款之前还应聘请法律部门专业人员对所有法律文书的各项条款进展合规性审查,无法律障碍后,通过股权所属地公证处予以公证、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银行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