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心获得制度 篇一: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好心获得制度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好心获得制度 【摘要】好心获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好心获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好心获得颇有异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好心获得不管是在理论方面仍然在实践领域都应该是行的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好心获得的占有人是无权处分人,与此相对应的不动产的无权处分人却是登记人。好心第三人处于对登记的信任,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的方法获得不动产,那么好心第三人的权利就应该遭到相应的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好心获得在理论和立法方面经历了从否认到承认的漫长过程,我国新近制定的物权法在第一百零六条明文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好心
2、获得制度。 【关键词】好心获得动产不动产必要性 在商品经济飞速开展的今天,好心获得制度既是适应经济开展的一项买卖规那么,也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根本制度。好心获得制度,阻却了在无权处分情况下原所有权人对好心受让人获得所有物的权利追夺的风险,也有利于保护市场买卖秩序,节约买卖本钱,优化资源配置,从而有利于买卖正常,高效的运转。所谓的好心获得,也有学说称之为即时获得,即指的是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好心第三人时,好心第三人一般可以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恳求好心第三人返复原物。由此可以看出:好心获得制度不只是适用于动产领域,而且在不动产领域也可以适用好心获得制度。不动产在社会资产中占有特别
3、大的比例,其权属状态事关严峻。确立并建构完善的善意获得制度,关于稳定经济秩序,保障买卖平安,促进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本文对好心获得制度的讨论,以期能裨益于好心获得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从而更好的发挥该制度对我国商品买卖的连续性和平安性的保障功能。 一、关于好心获得制度的理论学说 关于好心获得的理论根底征询题,学者之间各执一词,颇有不同。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获得时效说又称瞬间时效说,认为好心获得制度是“即时时效”作用的结果。第二,非时效说,这一观点又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A 权利外象说。这一观点认为好心获得的概念在于关于权利外象的保护;B 法律给予说。这一观点
4、认为,在好心获得权利的情况下,是法律给予占有人以处分别人所有权的权能;C 法律特别规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好心获得系法律直截了当规定的特别制度;D 占有保护说。这一观点认为,按照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被推定为法律上的所有人。以上观点尽管立论角度各不一样,但是都认为好心获得制度应归结为对社会买卖平安的保护上,适应了社会经济开展对买卖秩序的稳定和财产流转方便、快捷的要求。 二、好心获得制度的价值目的 好心获得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原所有权人和气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可以说是财产静的平安和动的平安之间的平衡征询题。静的平安主要是指对原所有权人现在的既得利益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不法损害,力求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5、。动的平安主要是指注重保护好心的无过失的第三人获得利益的行为,以促进财产的平安、高效流转。从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好心获得制度就在于维护这种动的平安。之因此要保护这种动的平安,就在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之间的买卖日益频繁,买卖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使得买卖过程也越来越复杂,那么就不可能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买卖之时,花费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去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其变动的状态。甚至是查无所获,这会使买卖难以迅速达成,而且也阻碍买卖的正常进展。好心获得制度,有利于维护买卖的平安,鼓舞买卖。保护好心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构成一种对买卖的合法性,对受让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依赖。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买
6、卖构成了一种鼓舞机制。使其能大胆地从事买卖。正如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让好心受让人对他无法操纵的风险承担责任,而使原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可由其操纵的风险的阻碍。无疑有悖于我们所信守的公平观念。更况且原权利人的操纵本钱往往要低于好心受让人的调查本钱。 三、好心获得的构成要件 好心获得制度为近代以来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该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静的平安与财产买卖动的平安之保护征询题,是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静的平安)为代价而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利益(动的平安),以期利益平衡。因此要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所谓好心获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乃指须具备何种要素始能引起好心获得的发生? 新公布的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那么
7、明确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3款规定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好心获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好心的。 这里的好心,是指获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明白或者不应当明白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这里不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让人有权处分确实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参加买卖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好心。物权法对这种好心的保护,是公信原那么的表达。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好心获得制度是保护市场买卖秩序的法律,而市场买卖强调等价交换。要求第三人支付合理的价格对其并无不利,因其获得了相应的物权,该物的价值与其支
8、付的价格相当,符合公平价值。同时要求受让人支付合理的价格给无权处分人,也能增加无权处分人的赔偿才能,从而兼顾了原物权人的利益。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主要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情形:第一,客体物为动产。动产是指可以挪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那么,登记为例外。以登记为公示原那么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用不动产好心获得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也并非其他所有动产都适用好心获得制度,以下动产不适用好心获得制度: 法律上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市场上流通的动产,如军用武器、装备,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等; 依法被查封的动
9、产,财产一经查封处分权即受限制; 记名有价证券,因必须以背书或办理过户手续才能转让的,不能依交付转让。动产占有转移包括四种情形: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返还恳求权之让与。现实交付,即直截了当占有的转移;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商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接着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返还恳求权让与,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恳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在现实交付及简易交付场合,因受让人都已直截了当占有动产,其可基于好心获得制度获得动产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
10、之间依占有改定方式或返还恳求权之让与进展买卖时,受让人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不宜基于好心获得而获得所有权。而且,按照民法通那么第72条第2款:“按照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因此,受让人获得动产所有权,需受让动产的实际交付,只有当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用好心获得。第二,客体物为不动产的,应具备的要件是与人必须是不动产权利证书上所记载的人,标的物必须是通过登记的不动产。另一个要件应严格限定不动产的转让必须具有一般不动产转让的方式要件,即缔结不动产转让合同、交付标的物并必须过户登记,只有履行完登记手续的好心受让人才可以获得
11、所有权。 好心第三人在符合上述条件时即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现在原所有权人无权恳求好心第三人返复原物,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恳求赔偿损失。好心受让人获得该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篇二:民法学好心获得制度 第八部分好心获得制度 【重点法条】: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好心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12、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恳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好心获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好心获得的要件动产和不动产 留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好心获得)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好心获得)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好心获得转让人施行无权处分行为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好心留意:好心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阻碍;推定为好心,由主张非好心方举证 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第三人获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 (2)好心获得的后果 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
13、竞合 所有权人vs获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获得-终局性(获得终局性:即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别人也可以获得所有权) 获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好心获得制度。 好心获得制度 好心获得,又称即时获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好心第三人或者为好心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好心第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好心获得乃公信原那么的表达,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好心获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平安为代价,保障财产买
14、卖之动的平安。旨在降低买卖本钱,鼓舞买卖。好心获得的物权法效果是:好心第三人获得所有权或他物权,而真正所有权人的所有权消灭或者所有权上产生他物权负担。好心获得的债法效果是:所有人对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恳求权、不当得利返还恳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恳求权。篇三:浅谈我国好心获得制度 目 录 一、好心获得的根本认识 . 3 (一)好心获得的概念 . 3 (二)好心获得的根本构成 . 3 1、动产的好心获得 . 3 2、不动产的好心获得 . 3 二、我国的好心获得制度 . 4 (一)我国好心获得的历史开展 . 4 (二)我国好心获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 4 (三)我国好心获得制度制定的根本原那么
15、. 5 三、我国好心获得制度的创新,缺乏及完善 . 5 (一)我国好心获得制度的创新 . 5 (二)好心获得制度的缺乏及完善 . 6 1、应当进一步扩大好心获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2、对原财产的所有权的权益保护不周。 . 6 3、对好心的评判标准没有明确统一。 . 6 (三)完善我国好心获得制度的立法建议 . 6 1、应扩大好心获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 6 2、建立统一的对受让人好心推断的客观标准。 . 7 结语 . 7 参考文献 . 7 致谢 . 8 浅谈我国好心获得制度 摘要 好心获得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项,对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买卖平安,都有着特
16、别积极的意义。直至07年物权法的公布,我国才初次对好心获得规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是适应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一部法律,既关乎着物权人权利的保护,也关乎着社会经济利益的保护,具有别的法律无可代替的重要性。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好心获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处理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按照。本文以我国好心获得制度为大体框架,全面阐述了关于好心获得制度的规定以及理论,按照我国的好心获得值得的法律价值,好心获得中的一些缺乏和今后需要完善的地点,谈谈本人的认识。 关键词 好心获得;构成要件; On the Acquisition System in Good Fait
17、h abstract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civil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on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na fide third parties, maintaining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 the safety of transactions, have been very positive. Until Property Law enacted in 2007, was the first time
18、our country has made in good faith provides a more comprehensive provisions is to adapt to social needs arising from a law, both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property rights, but also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the socio-economic interests , with the importance of other legal irreplaceab
19、le. In the present 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bona fide acquisition system will highlight its unique value, to provide the most fundamental basis for solving real-life civil disputes. Taking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f the general
20、 framework, a comprehensive exposition of the theory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regulations and systems, made worthy of legal value according to our goodwill, goodwill acquired in a number of deficiencies and future needs of the perfect place to talk about their own understanding . Keyword:Keywords: a
21、cquired in good faith; Elements; 一、好心获得的根本认识 (一) 好心获得的概念 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好心获得,还称即时获得,指的是动产或不动产占有人在对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占有设置第三人时,即便无权占有人无处分的权利,而好心的受让人仍然是可以获得其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好心获得制度逐步开展而来,是社会的需要,是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流通中,当事人往往有时候不明白对方是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特别难去对社会中所涉及的商品流通而进展排查。在交换过程中,假设受让人从对方获得财产后,而对方是无权处分人,那么按照无权处分的规那么断定其行为无
22、效,那么受让人需要返还财产,这不仅推翻了先前成立的买卖行为,而对受让人以后的买卖定位也会产生一定的阻碍,要随时担忧着所要买卖的商品需要返还,如此就会造成人们在购置商品行为时产生不踏实的平安感,不利于市场未稳定,更阻碍社会安定。 (二) 好心获得的根本构成 按照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遗失物,觉察埋藏物,赃物,不能用好心获得制度。此外,受让人关于获得的无偿只有财产,不管其受让性质是好心仍然恶意,均不适用好心获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动产的好心获得 (1)
23、动产的受让人是出于好心受让的。指从事民事买卖行为中的行为人不明白或不明白缺乏法法律按照的行为,或者认识不到,不承认某一要素的存在阻碍心理状态表示法律效果的行为。关于当时受让人获得财产是否是处于好心的这种情况局外人特别难得知,这就需要我们从当时的买卖行为中推断。关于获得权力之后是否为好心那么不阻碍好心获得的成立。 (2)受让人需通过有偿的买卖行为;通过买卖,清偿债务,出资等具有交换性质的行为实现,而不是通过交换行为,例如遗赠,继承,赠与等无偿获得财产的,不可以适用好心获得。这些交换需要有偿同时还要是合理的价格,不然明显的低价是不构成好心获得的。 (3)让与人无权处分,且受让人须实际占有;关于好心
24、获得成立的前提,必须是让与人无权处分其动产。没有财产处分权处分别人财产的,如保管人,租赁,以无处处分人的方式的进展财产转移的。还有的虽享有所有权,但是所有权遭到严峻限制的,但仍非法处分的都属于无权处分。对财产权转让人转让的受让人实际占有,由于原那么是公示原那么,公信力表现为占有,假设处分的只达成共识却没有实际交付,那也不会发生好心获得的关系,只会导致债务关系的产生。 (4)客体物必须是法律同意流通的动产;该流通的产品的属性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国家专有物质,枪支和弹药,炸药,毒品和其他的违禁物品,在此买卖环节中是没有好心受让人的,受让人明知是违法的还受让的话,会遭到法律的制裁。关于法院
25、冻结的财产,或者明令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可以用好心获得制度。法律所同意流通的还必须是动产,动产的公示制度是占有,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采取的那么是登记制度,也不应适用好心获得。 2、不动产的好心获得 (1)转让人无处分权;指以本人的名义擅自处分别人的财产的行为,且还没有处分权,又未经原权利人所授权或准许。 (2)受让人是基于正常的合法买卖行为获得物权;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合法买卖时,法律为其提供保护买卖平安,在受让人有偿获得财产的前提下,必须具备法律行为生效的其他条件。 (3)受让人须为好心信任登记;在买卖和登记证书都完全信任的情况下,事后在真实权利人恳求无效的情形下,受让人的好心购置是
26、可以获得所有权的。 二、我国的好心获得制度 (一)我国好心获得的历史开展 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那么应该是现在好心获得制度的起源,这是通说。不管是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仍然英美法系的国家,在他们的法律制度中,好心获得在近代是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按照这一个原那么,权利转让给别人的财产后,只能在占有人手中,但一旦让与给第三人,就只能向占有人恳求返还,适当可以赔偿损失,就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财产。 在中国,最早的好心获得制度的原型中是1911年的“民律草案”,在草案中,对好心获得的概念,第一次进展了使用,同时,我们遵照欧洲民事立法为例,规定了当时较为完善的好心获得制度。在19291931年
27、期间,我国的第一步成文法典的宣布辞别了代码的历史,我国民法在现代意义的好心获得制度制造了先河。与此同时,也借鉴同时期的德日瑞等国的成功经历,进一步对好心获得制度进展规定,从而设计出了二次草案。 1949年的新中国成立后,对好心获得制度在中国的民事立法开始渐渐的逐步提高。1963年8月28日“在几个施行民事法律行为(修订草案)对第二部分房屋纠纷”政策的看法,是最早对好心获得制度的司法解释体制。对法律,准许买卖住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确定住房之间的关系,应该保护卖房的权利和买方权利,任何一方不可反悔废除合同。直到新世界我国的民法通那么也没有完好的好心获得制度,都存在着特别大一部分空白
28、,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拍卖法开始,好心获得制度才开始逐步出现在人们的视线中,但它给人的感受也特别莫明其妙,不清不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严格的来说,我们过去的国家是没有建立一个完好的好心获得制度的。由此可以看见,新中国的成立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开始被人们所认识,逐步建立好心获得制度,但关于不动产的好心获得制度的许多规定还特别混乱,同时适用范围也特别狭窄。人们关于市场中的买卖活动平安和效率的提高,从八九十年代开始渐渐有所需求,市场经济也在迅猛开展,改革的深化,相关的法律条文也逐步的增多。在传统的法律条文已经保障不了现代人在市场经济中的需求时,一部新的法律应运而生,那确实是2007年10
29、月1日开始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此法的施行,算是终结了我国关于好心获得制度无的为难场面,详细的规定,深思熟虑的条文,无不在展示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民关于此法的渴望,关于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稳开展有着重要的阻碍。 (二)我国好心获得制度制订的指导思想 建立中国特色的好心获得制度离不开我国是一个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以此为指导思想,来制订我国的好心获得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文明的道德标准,在我们开展经济建立的同时,还需要更多的关注我们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和谐。在我国进展好心缺德制度的立法时,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特别国情,一方面要借鉴世界其他兴隆各国的成功经历,也要看清,立
30、足于本国国情,特别是那些被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的优良传统道德,还要考虑我国的经济目前尚不够兴隆,人民的生活水平富有程度也参差不齐,关于财产的得失会给人们的消费生活带来较大的阻碍。故我们应该保持慎重的态度,为了更好的实现法律的真理,公平和正义的充分发挥,在保护好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时,也不能忽略了关于原权人利益的保护,让买卖平安和财产平安在某种程度中到达一种平衡 (三)我国好心获得制度制定的根本原那么 好心获得制度的立法原那么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社会主义根本道德 好心获得制度确实立,不仅应该当强调以精神文明建立为根底,还应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原那么,不违犯公序良俗,不破坏社会稳定秩序,不损
31、害国家,集体的和社会公共利益。让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立和精神文明建立两架马车同时进展。在物权法中,没有将赃款,赃物,社会禁止流通物等其他特别的财产纳入到好心获得中,正是出于对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道德文明建立进展保护的考虑。 (2)好心获得的建立价值根底,离不开维护买卖平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开展,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对买卖平安及秩序的要求逐步提高,是建立和完善好心获得制度的需要。故此原那么也是在设立好心获得制度时需要考虑的原那么 (3)公平原那么 指的是在买受人由于不知情的情况下而与无权处分人发生了买卖行为时,所产生的买卖风险,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征询题,确实是风险公平负担原那么。买卖完成
32、后,在关于原物所有权的征询题上,假设按照好心获得的划分系统,那么原所有权人就要遭受损失,而丧失对原物的所有权;而假设不采取好心获得制度,那么第三人的权益又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本质上,处理买卖风险分担的征询题也是好心获得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因此如何正确的平衡原权人和第三人间的收益和风险,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征询题,好心获得制度也是需要首要处理的征询题。而这一征询题的处理,是必需要努力使两者间的利益冲突降低到最小化,也确实是最大限度的平衡。故法律规定,好心第三人获得财产所有权,而原权人的损失那么有无权处分人来赔偿,确实是公平原那么的表达。 三、我国好心获得制度的创新,缺乏及完善 (一)我国好心获得制度的创
33、新 在传统意义上,与他国的好心获得制度相比,我国的好心获得制度是有所创新的,详细表达在一下几个方面; (1)好心获得的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大;不动产初次纳入到了好心获得制度当中。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在实际买卖过程中,即便有特别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难免会出现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权利人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由于登记的瑕疵而让好心第三人导致权益的损失,是不符合法律保护买卖平安的主旨的。在循环功能上,动产和不动产是不同的,不动产好心获得制度和登记系统的可靠性相结合,简化了好心获得制度的要素,在我国好心获得制度中是具有创新意义的 (2)完善好心获得制度要素。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上,受让人要获得财产所有权,除了主观上必须是好心外,还应该是有偿获得。于此,物权法在此根底上又规定了这种有偿获得还必须是以合理的价格来获得的,不然以明显不合理,低于同类商品的价格获得的,是不能构成好心获得,这是物权法对传统制度的一个创新。这个规定有效的防止了价格不合理的不公平买卖以及合伙损害原权人的权利的行为的情况。“在一个合理的价格内”这一规定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