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捡到别人存折去领钱是犯盗窃罪仍然诈骗罪? 征询:广西钟山县李某在信誉社大厅休息时,在座位上捡到一本存有18000多元的活期存款。捡起存折后,李某趁人少时,填写取款单将该存折的18000元钱取走。请征询:李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仍然诈骗罪? 广西钟山县:黄某答:盗窃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机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一般为有形物。采取机密手段窃取,是盗窃罪与其他罪相区别的关键。诈骗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
2、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构本钱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施行了诈骗行为。诈骗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成心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掩盖客观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被告人李某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保管者银行使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相信被告人李某确实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使被告人李某获得被害人的财物,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机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18000元现金时,都不是被告人通过机密窃取方式获得,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盗窃罪。综上所述,李某构成诈骗罪。作者单位:广西钟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