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凡发生与消费工作有关的轻伤事故、一般事故、严重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截了当或逐级报告公司平安消费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事故责任单位应在8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类别、简要通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缘故分析等。 消费部或法人代表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上级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 二、事故调查处理: 轻伤事故,由法人代表召集平安、消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进展调查。 除轻伤事故外的其它事故,均由上级安监主管部门等组成调查组进展调查。 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利: 查明事故发生缘故、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有关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绝、阻碍、干预。 事故处理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那么。对负有直截了当责任、治理责任、领导责任等责任人的处理按照伤亡事故行政责任追查制度和平安消费奖惩制度办理。 轻伤事故经公司董事会或平安消费领导小组批准结案,一般事故、严重事故、特大事故经上级安监主管等部门批准结案。 三、事故发生后,消费部应按规定进展统计,但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内发生的伤亡事故统计应列入表外。建立完好的事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