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邵阳最低工资标准 篇一: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文件 湘建价201411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立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委、规划建立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 2013)、湖南省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立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展了调查与测算
2、,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耗费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签定、招标投标
3、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操纵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按照企业的运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表达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那么,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本钱价的规定处 理。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立工程耗费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
4、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合同商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立工程耗费量标准、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2014年7月31日往常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商定执行。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2014年6月18日 附件 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立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 篇二:湖南人工工资单价的(湘建价2012 237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
5、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2012-09-2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文件 湘建价2012237 号 关于发布湖南省各市州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委、规划建立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2008)、湖南省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展了调查与测算,同时征求了建立各方意见,现予发布(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指人工工资单价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
6、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耗费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装饰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操纵价(包括上限值、标底价)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不得上调下浮。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按照企业的运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表达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那么,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本钱价的规定处理。
7、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三、湖南省建立工程耗费量标准(基期基价)、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取费基价,其人工工资单仍按3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考虑,计取相应规费与税金。 新的人工工资单价从2012年10 月 1日起执行。9月30日往常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商定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南省各市州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附件: 湖南省各市州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篇三:湘建价2014(
8、112号) 湘建价2014112号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Admin (发表/更新)日期:2014-7-17 15:05:49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立厅文件 湘建价2014112号 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立工程 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建委、规划建立局),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省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立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50500- 2013)、湖南省建立工程造价治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住房城乡建立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
9、况,我厅组织各市州对近期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进展了调查与测算,并就拟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举行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及建立市场各方主体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获得一致通过。现予发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工工资单价适用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人工工资单价主要包括建安工程与装饰工程工资单价,以及最低工资单价和综合工资单价。建安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不含装饰部分)、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以及建筑工程概算、房屋修缮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工资单价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装饰工程及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耗费量标准中的第五章木作、第六章楼地
10、面、第七章抹灰、第九章油漆、第十章彩画工程。 二、合同签定、招标投标或工程结算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操纵价(包括上限值、标底)时,其工资单价应按综合工资单价计取。 2投标单位编制工程投标报价时,可按照企业的运营情况确定工资单价,但其最终表达的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否那么,其投标报价将按照低于本钱价的规定处理。 3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签定施工承包合同时,其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已签定的施工合同,其工资单价低于施工期发布的当地最低工资单价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予以调整。 三、2014年湖南省建立工程耗费量标准(基期基价)、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2001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概算定额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其人工工资取费基价均按60元计算,超过取费基价部分按价差计取。 四、本人工工资单价从2014年8月1日起执行。合同商定执行2006年湖南省建立工程耗费量标准、2009年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及2004年湖南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的未完工程,2014年7月31日往常完成的工程量仍按原规定及合同商定执行。 附件: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2014年6月18日 附件 2014年湖南省各市州 建立工程人工工资单价 单位:元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