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平安奖励和处分规定 1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厂部或各车间、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1.1各车间、部门、班组及个人,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平安消费、劳动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1.2 典范地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认真执行本规定及有关平安规程,在组织平安消费或本职平安工作中做出明显成绩者。1.3 觉察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上级的;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防止发惹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抢救事故有功者。1.4 在平安治理、平安技术、劳动卫生方面有严峻制造制造和提出有效建议,对改善劳动条件做出严峻奉献者。2 凡不认真执行本责任制,造成责任事故或严峻事故隐患者,要追查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