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诉辩论状 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那么,下面是站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反诉辩论状,仅供参考。反诉辩论状辩论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xx,男,汉族, xxx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xx号,xxxxxxxxx。被辩论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xx分公司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厦首层xx号。负责人:黎某某 0xxxxxxxxxxxx。辩论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辩论人起诉至贵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号案件,被辩论人提起反诉。辩论人现就被辩论人的反诉,提出以下辩论意见。一、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
2、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1、被辩论人单方面增加工程工程,违背合同商定。在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工程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但是,被辩论人将双方商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辩论人的签字确认,因而该增加的所谓工程工程和工程款违犯了合同商定,超出了辩论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辩论人权利的损害,不仅无权要求辩论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2、被辩论人所谓辩论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被辩论人以辩论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
3、“,就武断认为被辩论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辩论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辩论人签字认可后被辩论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辩论人变更设计或增减工程须书面通知被辩论人并列明缘故、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辩论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辩论人违约,任何未经辩论人书面详细通知被辩论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被辩论人拿出辩论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辩论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犯了合同商定。即便辩论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辩论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二、被辩论人回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
4、规定。在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辩论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但是,被辩论人经辩论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到达总量一半,辩论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商定完成装修工程,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以牟取合同商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而辩论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辩论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辩论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习惯。辩论人已经支付了合同商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辩论人未能完成合同商定85%的工程量之前,辩论人回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辩论人只有完成了
5、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辩论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三、被辩论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依照辩论人与被辩论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辩论人签字确认后被辩论人方能够施工,xxx年11月4日辩论人在被辩论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而被辩论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辩论人开工不超过26天,辩论人已经支付合同商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辩论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辩论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xxx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损害了辩论人合法权益。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商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而被辩论人即便本身权益遭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辩论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辩论人利益。因而,被辩论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照也没有商定依照,属于严峻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被辩论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商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峻损害了辩论人合法权益。因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未经辩论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照。被辩论人单方面停工造成辩论人严峻损失,被辩论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商定完好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