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侵权民事辩论状 关于邓晓芬、何洪元诉谭清华、中国人寿财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辩论状辩论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系被告谭xx驾驶川E97xx8号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三段3号1幢10号负责人:郭xx职务:总经理被辩论人:何洪元,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生,住xx泸县德胜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xxxx,:1398xxx因被答辯人邓xx、何xx诉我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辩论如下:一、对该事故事实部分和保险情况予以认可。被告人谭xx驾驶的车牌号为川E9xx号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及第三者
2、责任商业险30万,发惹事故时髦在保险期内。对何xx医疗费150元(出具正式发票)、车辆维修费2000元(出具修理厂正式发票)能够认可,对施救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辩论人国寿财不予赔付。二、对被辩论人邓晓芬要求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进展的赔偿不予赔付,尤其是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小孩的抚养费。(1)、从被辩论人未出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但从复印件载明可知被辩论人邓xx系农村户籍,故消费和收入以农村为主。且被辩论人无法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租房合同及所租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水电气费物管费缴纳等票据、每天提供单位为邓晓芬缴纳社保情况、一年以上工资表及工资完税证明等证据材料,邓晓芬只能出示7-10月共计四个月的
3、工资表,无法证明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消费为城镇标准。(2)、被辩论人出示村委会出具的暂住证是不符合出具该证明文件主体资历,不符合该证据的方式要件,不具有证明力,不能到达原告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消费收入为城镇标准的证明目的,仅仅出具一份手写租房单据从20xx年至今租住,而无法出具属实辖区派出所出具暂住证,故无法比照城镇标准进展赔付,因而该抚养子女不仅户籍为农村更未出具任何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该被扶养人小孩消费支出为城镇或居住在城镇。出示证据链条不符合逻辑和现实需求,不予认可被辩论人尤其不予认可被扶养人子女能够按照城镇标准进展赔付。(3)、庭审现场法官询咨询原告原告即辩论人邓xx至今仍在耕种农村土地,
4、同时该房屋不断由何xx居住居住更是事实。三、被辩论人伤残鉴定评定十级予以认可,住院22天系事实。四、被答辯人主张的以下不合理费用辩论人不予赔付。误工费(1)、被辩论人邓xx对其主张误工费不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咨询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样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于被辩论人系农村户口为农民,没有一年以上居住城镇,收入为一年以上固定工资,被辩论人也未提
5、出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故,1、被答辯人邓晓芬也未提供与其他收入相关的劳动合同、工资单和完税证明,因而,误工费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仅按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的规定认可误工费80元/天。(2)、误工时间的计算过长,要求按照医嘱休息时间计算或辩论人保存对其提起误工费鉴定的权利。20xx-11-3至20xx年2月25日80元/天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医嘱假设没有明确需要加强营养和天数,那么不认可。假设存在医嘱要求加强营养那么辩论人认可10元/天,时间天数以医嘱载明时间为准22天。被答辯人邓xx主张数额过高,不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的标准规定。加强营养:10元/天22天=220元伙食
6、补助费:10元/天22天=220元护理费二被答辯人护理费的计算参照中级人民法院会谈纪要中对此规定,辩论人仅支持60元/天,以实际住院日期天数为准。60元/天22天=1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且不符合计算要求依照被辩论人所受伤情及伤残等级,其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合理的费用应该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农村户口标准:30000元伤残系数10%=3000元。后续医疗费过高且无合法依照依照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费鉴定意见为准或辩论人保存对其后续医疗费进展鉴定的权利,医院没有出具该证明内容的资质和权利,不予认可该6000元的续医费。交通费过高且无发票依照辩论人认可被辩论人可提供发票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发票
7、数额为交通费,但被告无法提供相关联的发票,主张600元过高,辩论人可在100元-200元适当认可。关于鉴定费、诉讼费依照交强险条款第8条,鉴定费不在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内,而辩论人的赔偿义务是建立在交强险之上的,因而对伤残鉴定费等相关鉴定费用辩论人不同意进展赔偿。该费用应认为是被辩论人的诉讼本钱,由其自行负担。故,(1)、对二被辩论人主张的鉴定费700元+350元均不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故不予赔付。鉴定费均不在所购保险赔付范围内,不予认可,不承担赔付。(2)、对何洪元施救费、停车费不认可,不符合辩论人与被辩论人所签订合同条款内容。机动车被交警队强行拖走、被拘留停车不属于合同承包范围,未经辩论人定损不予承担赔付。财产损失关于何洪元恳求的2000元财产损失有修理正式发票那么认可。依照保险合同商定关于医疗费+伙食补助+误工费应扣除非根本医疗20%(1)要求剔除非根本医疗20%,即(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2)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仲裁及诉讼费用不是辩论人赔偿范围,不予承担赔付。以上辩论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此致xx区人民法院辩论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罗远梅律师二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