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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合规风险的规制研究.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99922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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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合规风险的规制研究 宋涛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帮助。不过, 现今国内外金融环境有着比较大的波动和深刻的变化, 使得非银行机构的监管存在着很多的盲区, 也蓄积了大量的风险, 而这些风险大多体现在政策、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三方面, 其中法律合规风险是最不容忽视的一种风险。为了预防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进化成为系统性风险, 职能部门就必须变更管理理念, 健全法律制度, 提升自己的管控能力, 促使行业约束的形成以及市场管控能力的提高, 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也必须完善自己的管理水平,

2、 最终实现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长效稳定发展。关键词: 合规风险; 非银行金融机构; 管理; 一、引言合规经营是所有金融机构发展的基本要素, 也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现其稳定长效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 各国的监管机构都开始意识到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意义, 它们纷纷开始出台相关的银行合规规定, 用来指导金融机构健全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反观我国银行业,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能将法律合规风险作为重点关切的风险来认真对待,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在的合规失效问题已经导致了不容忽视的资金损失以及信用问题, 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十分需要构筑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二、非银行金融机构

3、的法律合规风险的界说所谓的合规风险, 指的是金融机构的一种主要风险管理行为, 是金融机构以制订合规制度、政策的方式, 有前瞻性的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 并对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做出先期预防, 防止、解除以及管控合规风险的一种管理行为和体系, 也可以看作是一类体系化、模式化、主动化的管控方式。而所谓的法律合规风险, 指的就是合规风险中法律的强制性要求部分, 是判别、预防和解除风险的先决条件, 也是金融机构适应金融监管的最基础体现。认识并化解法律合规风险, 是合规风险管理的先决条件及首要因素, 也是我国完备管控体制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本身的发展的必然需求, 有着其自身的历史必然性。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确保

4、稳定长效发展, 就必须认识到其自身的法律合规风险, 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识别、管理和化解, 进而促使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构建, 保障其依法合规经营标的的完成。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风险成因众所周知,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六类, 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这其中证券类和保险业是有着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的, 但是比如担保、信托等其余行业却并无完善系统的法规制度, 导致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在法律合规方面存在着监管过度或缺失, 进而出现“格雷欣法则”所描述的现象。所谓的监管过度, 指的是监管部门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法判据, 对某种类型的金融机

5、构的管控只是按照部门所下发的管理文件执行。监管机构由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控持有不信任态度, 而另行下发过于严厉的措施, 比如提高准入界限、过度提升风险准备金率、严格控制其经营业务范围、加重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等都会导致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无法参与正常的市场竞争, 进而导致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 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作为判据, 国家和地方对于某些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政策存在着部分冲突或者变更频繁的情况, 这也是导致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运甚至发展都受到极大的挫伤。当今, 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的变革促使非银行金融机构打破现有业务范畴跨行业运营,

6、 用以提升资金的利用效率, 以达成利益最大, 不过我国当前施行的“一行三会”管控局势是严苛的分业管理制度, 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哪个部门管理有着一定的争议, 致使部分地区存在着多部门监管和无人监管的情况。比如银监会下设非银部中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定义为“经由银监会审批通过建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而实质上“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个名词涵盖了以发行股票债券、承担信用托付、输出保险等模式来筹备资金, 并将这些资金使用在长效投资抑或输出各种服务金融组织。非银行金融机构并非均由银监会监管, 而是还有一部分归证监会、保监会

7、所管理, 不过还是有一些新出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按照既有的性质定义来划归到某一部门进行监管, 导致监管缺失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情况可能会致使某些金融机构营运上不合规, 难免会出现一些“钻空子”行为。这中机构旨在短期内获取更多的利益, 而不惜加入到别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畴内, 导致正常合规经营的金融机构遭遇不合法竞争, 导致业务无法正常进行, 利润也因其丧失, 甚至有可能致使机构营运处境艰难。这种情况多出现于担保行业和信托行业, 很多合规运营的担保机构难以与违规经营的担保机构或者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市场竞争, 严重的甚至落得破产的处境。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风险管理起步比较晚, 所以法律

8、制度也不甚健全, 监管机构意识淡薄, 执行是否失当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总的来说,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合规风险体系不完善我国缺乏范围合规风险的管理结构, 风险管理能力较差, 合规管理工作的独立性也较为缺乏。在现有的法律合规管理上看, 我国在制度确立、审计核查、信贷责任认定以及反洗钱方面都令人担忧, “合规”的特性无法得到发挥。2、合规风险的管理技术水平较低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技术方法都比较落后, 在识别、监测、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的都比较缺乏, 风险隐患无法迅速反应识别, 无法达成监管要求。3、制度落实不到位究其根本还是负责制度的构建问题, 违规举报、合规激励制度不到位, 法律本身只

9、是一纸条文, 而人才是践行法律的核心, 监管机构发现的违规行为没有纳入绩效考核, 在法律上也没有针对性的条文约束, 法律无法起到应有的震慑和约束作用。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风险防控完善的法规体制是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合规风险变得可控的关键, 也是国家金融体系稳固的要素。我国到目前为止已经颁布了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保险法担保法等多部旨在促进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的法律法规, 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金融的稳定和安全。不过近些年来, 金融市场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法律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个别机构急功近利, 经营危及金融市场稳定的业务, 致使风险过度累积, 所以监管部门必须有针对性的制订相关立

10、法, 让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有法可依, 进而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考虑到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繁多, 风险形态也各不相同, 应该考虑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并针对性的完善法律法规, 对于法律的形态, 出于对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考虑, 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异处置方式的法律形态。比如购并、关闭、接管等。实质上仍是一种行政处置手段, 制订者仍应以监管当局为主并对其进行贯彻和规范。至于破产, 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和下发司法解释比较合适。目前处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则是“破产诉讼优先”和“司法权优先”, 对于现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 亟待完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如下的几方面:1、购并方

11、面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强弱合并时主导方在融资或担保体制以及购并过程中对大额债权人施行债务强制重组体制方面的问题。2、关闭方面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法规有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不过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方面缺乏约束力, 并且也规定的比较笼统, 没有具体的尺度可参照。同时也缺少对关闭流程中债权双方协商重组债务规制, 非银行金融机构购并被撤销金融机构的资质、权利和义务, 央行抑或其他机构对购并方融资规制以及关停转化成破产的法规流程有关规制。3、破产方面在现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 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点, 着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申请的要求和申请者的资格进行规范。破产申请应由审批、宣告、清算三部分组成, 债权

12、的申报的认定、公众存款人的债权认定、破产财产如何处置、价值预估和处置程序、破产财产的售出或者向债权人交接、破产财产的清偿规程、破产企业持股企业处置、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宣告破产前救济资金的清偿顺序规定、宣告破产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救济体制以及对实施救助方的保证制规制等。五、结语法律合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中所必须遵守的, 而法律合规风险让金融市场变得不稳定, 也不利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繁荣。要将这一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就必须要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降至最低, 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是最好的做法。当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进行化解的方法一般有机构重整及市场退出, 而两者都有着其自身的优劣, 本文主要对

13、后者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做出了阐述, 希望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帮助。参考文献1陈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 2一季度非银机构风险总体可控不良资产略有上升2015 年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一季度运行情况发布J.中国银行业, 2015, (04) :100-101. 3温博慧、李向前、袁铭: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再评估基于风险倍率扩增综合指标J.国际金融研究, 2014 (10) :53-63. 4宋晓华: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与金融风险防范问题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4 (11) :6+38. 5杨渊博: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研究D.西北大学, 2014. 6许韶辉:金融子行业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溢出效应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 2014. 7李瑞红: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风险及防控建议J.华北金融, 2013 (08) :47-50. 8刘淑萍: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与防控基于青海省视角J.青海金融, 2013 (01) :32-34. 9史山山: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业务法律规制研究D.安徽大学, 2011. 10周宏、李大伟: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分析方法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 2005 (04) :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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