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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86887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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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机构基本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要求规定了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环境和农业投入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机构与人员、管理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等六个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第二条 质检机构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宗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规范管理,完善检测手段,保证检验数据准确、可靠。第三条 质检机构应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省农业厅资质考核认可。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四条 质检机构应是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应有法人授权,独立对外行文,有独

2、立帐目,实行独立核算。第五条 质检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有公正性声明,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还应有授权法人的公正性声明,以确保检验检测工作不受干扰,保证质检机构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第六条 质检机构应合理设立业务科室和检验科室,明确科室职能,满足管理体系有效运转和检测工作的要求。第七条 质检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5 人,并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需要。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 70,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少于 2 人。第八条 质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应从事本专业工作 5 年以上、熟悉检测技术、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熟悉管理体系,并能与主要负责人直接沟通。第九

3、条 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检测业务;检验科室负责人应具备初级以上职称,3 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熟悉本科室(专业)检测业务。第十条 质检机构应配备至少 2 名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的内审员;配备至少 1 名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检验方法、程序和结果评定。第十一条 所有人员应经专业技术、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与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同一检测项目至少有 2 人持有上岗证。从事种子、动植物检疫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检验人员,须有相关部门的资格证明。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有短期和中长期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第十三条 质检机

4、构应对所有人员分别建立个人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完整、齐全、准确。 第三章 管理体系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运行。第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具有“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 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一)“质量手册”应对管理体系全部要素进行描述,除机构与人员、管理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检测工作、记录与报告等内容外,还应包括:1、质检机构法律地位、性质与任务;2、质量方针和目标;3、公正性声明;4、各部门和人员岗位职责;5、组织结构框图;6、实验室分布平面图;7、质量保证体系框图;8、质量要素分配表;9、机构人员一览表。10、检测能力分析及分包情

5、况一览表;11、仪器设备一览表。12、仪器设备周期检定/ 校准计划一览表;13、检验工作流程图;14、环境技术参数及控制措施;15、程序文件目录。(二)“程序文件”主要包括:1、保密程序;2、文件控制程序;3、服务和供应品质量控制程序;4、合同评审程序;5、受理和处理申述和投诉的程序;6、不符合工作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7、记录管理程序;8、内部审核程序;9、管理评审程序;10、人员培训程序;11、检测工作程序;12、新方法确认程序;13、例外允许偏离的程序;14、期间核查程序;15、仪器设备管理程序;16、标准物质(参考物质)管理程序(如需要);17、抽样和样品管理程序;18、检测结

6、果质量控制程序;19、出具检验报告的工作程序;20、计算机数据保护程序(如需要);21、环境保护程序。(三)“作业指导书”应包括:检测方法操作细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校验规程、样品制备规程、数据处理规程、各类记录格式等。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员应对检测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应有专人负责对技术标准进行查询、收集,技术负责人负责有效性确认。第十七条 质检机构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涵盖全部要素的管理体系审核,以检查其运行是否符合管理体系的要求。审核应由与被审核部门无直接责任关系的内审员承担。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管理体系,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管理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运行。第十九条 除定期

7、审核外,质检机构应通过采用标准物质、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留样复测等有效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应按程序受理、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申述和投诉,并保存所有记录。 第四章 检验能力与仪器设备第二十一条 质检机构应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一)县级质检机构应具备对农田土壤、灌溉和养殖用水、以及空气中常规污染(微生物除外)、土壤肥力与常用肥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等进行常规检测,对农产品中高毒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等进行快速检测的能力;(二)市州级质检机构应具备对农田土壤、灌溉及养殖用水、以及空气中常

8、规污染、土壤肥力与肥料、农作物种子、常用兽药和饲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等进行常规检测,对畜禽产品中瘦肉精和磺胺类残留、水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快速检测和定量分析的能力;(三)省级质检机构应具备对省内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等方面有关安全卫生参数的确证检测能力;检测范围要能够完全覆盖主要农产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满足按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有关国际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艺、性能等参数进行检测的需要。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应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配备率在 95%左右,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能满足检测工作的要求。(一)农业环境及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类、重金

9、属类检测,应配备色谱类、原子吸收、原子荧光、光度计、农残快速检测仪及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二)畜禽产品类瘦肉精和磺胺类、水产品抗生素类检测,应配备酶标仪、液相色谱及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三)土壤肥料类检测,应配备原子吸收、电子天平、光度计、定氮仪、干燥箱以及样品前处理仪器设备等;(四)农药、兽药及饲料类检测,应配备液相色谱、光度计、电子天平类等仪器设备;(五)农作物种子类检测,应配备电子天平、干燥箱、培养箱、电动粉碎机、分样器、振荡筛等仪器设备。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应有惟一性标识,并贴有计量状态标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应便于操作者对照使用;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为 100%,凡对检验准确性和

10、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必要时应对仪器设备按相关程序进行期间核查;使用仪器设备应有使用记录,记录应能满足试验再现性和溯源要求;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行专人管理。第二十四条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含标准样品、标准溶液)应有专人管理,并有使用记录;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校验和定期复验应有记录,并有符合要求的贮存场所。第二十五条 自校的仪器设备应有校准规程、校准计划,并确保量值可溯源到国家基准。 第五章 设施与环境第二十六条 质检机构检测工作场所的设施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工作、仪器设备使用、档案保管、样品保管、人身健康和国家环保要求。市州、县级专业性质检机

11、构的实验室面积应在 100 平方米左右;县级综合性质检机构的实验室面积应达到 300 平方米,其中控温控湿面积在 100 平方米左右;市州级综合性质检机构的实验室面积应达到 500 平方米,其中控温控湿面积在 150 平方米左右。第二十七条 对互有影响的相邻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必要时,明示需要控制的区域范围。第二十八条 检测场所应相对封闭,在确保其他客户机密的前提下,允许客户到实验室察看。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管道布局合理,便于检测工作的进行,并符合安全要求。第三十条 实验场所内外环境的粉尘、烟雾、噪声、振动、电磁干扰等应确保不影响检测结果。当环境条件危及人身安全或检测结果时

12、,应停止检测。第三十一条 化学试剂、高压气瓶等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管理要符合国家或相关行业安全规定。剧毒、危险物品和器材等应有专人管理,其使用应有监督措施。第三十二条 对检测结果有明显影响的环境要素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第三十三条 应有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措施,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消防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三十四条 应有措施保证检测对环境不产生污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检测工作第三十五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检测工作流程,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实施方案。委托检验要填写样品委托单,除记录

13、委托方和样品信息外,还应包括检验依据、检测方法、样品状态,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内容。必要时,质检机构应按照合同评审程序,对客户的需求和自身的能力进行评审。第三十七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抽样程序并有效实施,确保所抽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并保证样品安全抵达实验室。第三十八条 质检机构应建立样品的惟一性标识系统,保证样品在检测和保存期间不发生混淆。样品流转过程中应检查样品状况,避免发生变质、丢失或损坏。如遇损坏和丢失,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三十九条 检测方法应满足客户需要,并适用于所进行的检测项目;当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应优先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有必要采用非标准方法时,应征得客户的同意。第

14、四十条 质检机构应编制新方法确认程序,开展新项目检验。第四十一条 原始记录应有固定格式,内容真实,填写符合规定,使用法定计量单位,有检验员和审核人签字。第四十二条 检测工作所需的外部支撑服务与供应品应按程序管理,所购买的、影响检测质量的试剂和消耗材料,必要时应予检查,证实符合有关检测方法中规定的要求后投入使用。应对其供应商进行评价,保存合格供应商名单及有关信息。第四十三条 应建立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对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采取纠正措施;对潜在的不符合原因,应采取预防措施,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七章 记录与报告第四十四条 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保证该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

15、能够复现。对记录的修改应规范,原字迹仍清晰可辨,并有修改人的签章。第四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或自动设备对检测数据、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或存贮时,应有保障其安全性的措施。第四十六条 质检机构应使用省农业厅规定的检验报告格式;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检验报告一般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方,另一份与原始记录一同存档。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员或制表人、批准人的签字和签发日期,封面加盖质检机构公章,检验结论和骑缝加盖检验专用印章,骑缝章应覆盖所有页码。第四十七条 检验报告应准确、客观地报告检测结果,应与委托方要求和原始记录相符合。检验报告的结论用语应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的要求,并在体系文件中规定。第四十八条

16、如需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报告。第四十九条 质检机构应按规定发送检验报告并有登记。当用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传送检验结果时,应确认委托方的身份,并有记录。第五十条 质检机构应对所有的记录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其保存期限,归档保存。检验报告及相应的原始记录应独立归档,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要求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市县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基本条件(试行)同时废止。发布部门:湖北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 年 06 月 18 日 实施日期:2007 年 06 月18 日 (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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