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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文公共发〔2011〕695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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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京文公共发2011695 号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 的通知各区县文化委员会、首都图书馆、北京文化艺术活动中心:为提高全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我们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 (见附件) 。现将该规范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修订和完善。特此通知。 2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3 附件:北京市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规范(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2、宗 旨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四章 运营时间第五章 设施环境第六章 运营机制第七章 服务人员第八章 经费保障第九章 服务设备第十章 激励监督第十一章附 则2011 年 9 月 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水平,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中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兴办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市民文化休闲中心、文化体育中心、社区文化中心、综合文化站)和社区行政村文化室设施(多媒体综合文化中心) ,以下统称为文化设施。第三条 街道乡镇级文化服务机构(文化

3、服务中心、综合文化站、文化体育中心和社区文化中心等)和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以下简称文化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文化设施。第四条 本规范为基本服务标准,是考核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文化工作和各文化服务机构的基本依据。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第二章 宗 旨第五条 各文化设施是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场所,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思想宣传阵地。各文化服务机构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指引,加强建设和管理。第六条 坚持政府主导、以人为本、运行有效、服务至上、普惠全民、机会均等的原则。鼓励共建共享和综合利用,提供综 5 合服务。以社区行政村文化设

4、施服务为重点,以街道乡镇文化设施为补充,为市民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文化服务,保障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不得提供反动、淫秽、迷信、赌博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第七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的服务对象为全体市民(含来京务工人员) 。第八条 各文化设施应免费向公众开放,其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实行免费服务。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九条 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演出排练、电影放映、图书阅览、展览展示、文化信息共享、文艺创作、文化技能培训、校外活动、学生自习和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满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各类群体的基本文化需求。街道乡镇文化设施应弥补

5、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的功能不足,提升服务功能;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综合性小型剧场。第十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每月开展的重点文艺活动不少于 2次,全年不少于 24 次;每月开展的文化、科技、教育等各类讲座不小于 1 次,全年不少于 12 次;全年放映数字电影不少于 10场次。应根据居民实际需求,及时增加相应的文化活动频次。工作人员要做好每次文化活动的登记备案和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每月要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 6 提高服务满意度。第十一条 各文化设施应当不断完善,丰富更新所藏图书和文献信息资源,每年应对藏书量的 30%进行流转、补充或更新。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图书阅览座席不少于

6、30 席,藏书量不低于5000 册,报刊杂志不少于 50 种。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藏书量不低于 2000 册,报刊杂志不少于 30 种。第十二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要加入本市公共图书馆网络,利用“一卡通”服务,提供各类图书资源。鼓励各文化设施之间进行图书轮换流动,提高文献资源的利用率。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每天累积上网时间不超过 2 小时。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一般性服务标准的个性化需求,可收取成本性费用。原则上应按照提供服务项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价(不得包含人工费和水、电等间接性成本) ,确定低收费标准。低收费标准须经居民听证会同意后方可实行。有收

7、费服务项目的文化服务机构,应公布收费服务项目和资费标准及其价格构成,明码标价。第十五条 文化服务机构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项目应避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第十六条 应设立咨询电话和服务台,耐心解答咨询。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设施,还可免费提供存包、开水、雨伞租借、自行车打气、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 7 第四章 运营时间第十八条 文化设施应全年(含节假日)免费开放。开放时间:9:3011:30,14:00-21:00。根据季节变化、退休居民和上班族的实际需要,可延长或调整开放时间,但每周累计时间不得少于 56 小时。对于需求强烈的设施空间,应按普惠大众、机会均等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时间,避免长期独占。第十

8、九条 因故暂时闭馆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开放的,应提前征得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至少提前 7 日,利用有效方式向居民公告,说明原因。第五章 设施环境第二十条 各文化设施应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公益文化产品和服务,不得改变用途。第二十一条 文化设施中用于文化服务的面积不得低于使用面积(不含户外)的 85。街道乡镇级文化设施的图书馆(室)面积应不少于 100m2。在社区行政村文化设施中,应提供一定的独立空间,满足居民读书看报等图书服务需求;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图书室,避免动态干扰。鼓励和提倡一站(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率。第二十二条 应在文化设施户外明显处悬挂文化服务机构牌匾和标志。在设施周边以及设施服

9、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引导居民参与。户外有条件的,可设置自行车或机动车停车处。 8 第二十三条 文化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无障碍设施,确保畅通,满足残疾人的需求。没有无障碍设施的,应及时进行增设。残疾人活动空间,应设置在地面一层,专人负责接待。无障碍设施设备要有明显标识,方便识认。第二十四条 文化设施室内外环境布置,既要突出功能需求,又要兼顾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第二十五条 应按照卫生等相关部门规定,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消毒;特殊情况下,还应及时进行不定期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无异味。第二十六条 要保持空气流通良好,采光照明符合相关要

10、求。室内服务区域,夏季温度不高于 28,冬季不低于 16。第二十七条 室内一层门厅悬挂楼层设施功能分布图、开放时间、资费标准、年度工作服务考核目标、规章制度、服务信息、工作人员名录、居民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电话、监督电话。第二十八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制定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紧急应对预案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各通道要有明显的指引牌和应急指示牌。有条件的,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设施内的居民进行应急演练。第二十九条 各活动区域或服务空间要张贴服务信息,信息内容要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在设备器材上或就近悬挂张贴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要定期对各类设备 9 进行检修。第三

11、十条 要使用规范化的文字和标识。服务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的,还应增加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第三十一条 禁止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在服务区域内聊天、吃零食、接打电话。服务区域内,任何人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第三十二条 文化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应坚持先建后拆或建拆并行以及便民性的原则,进行重建。重建规模应按照服务人口数量和现行建设标准复建,不得小于原有规模。第五章 运营机制第三十三条 各文化服务机构及其文化设施由政府设立。市文化行政主管部

12、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分别是对应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的管理责任主体,应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内或辖区内文化服务机构和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 10 事处、乡镇政府要具体指导、监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村委会及其文化设施服务规范化建设。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文化设施和文化服务规范化建设和日常管理。第三十五条 区县文化行政主管

13、部门要指导、监督和支持本区县各级文化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活动。第三十六条 街道乡镇文化服务机构是正科级全额文化事业单位, 是非营利性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在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具体负责设施管理和组织文化活动等日常工作,指导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行政村村委会开展业务活动。第三十七条 鼓励实行文化设施专业化管理。在区县文化、财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按照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文化设施的管理者,实施委托管理,降低管理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第三十八条 文化服务机构应负责制定考核目标,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考核,并根据居民满意度,对受委托单位实施整改。未能及时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受委托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予解除委托。在解除委托期间,要保证文化设施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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