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展法律法规产品质量法教学设计学习目标1.掌握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了解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2.了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3.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基本内容。4.熟悉违反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5.结合所学的内容,学习查阅法律法规,学习分析案例。教学重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教学难点:1、 产品质量法 中的产品概念2、销售者的过错责任3、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讨论法、讲授法、小组竞赛等相结合第一课时:产品质量法概述导入:观看视频今日说法:贾国宇受害案 ,引入课题。教学过程:一、
2、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是产品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在借鉴别国有益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制订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产品质量法,是指 1993 年 2 月 22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0 次会议通过、1993 年 9 月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3、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主体是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说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都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界定的“产品”范围较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因此,产品质量法所讲的产品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产品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物质产品。这就排除了表现为知识产权的精神产品,也排除了未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产品和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产品等。2、产品,还应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即商品。加工、制作产品者具有营利的目的,纯为科学研究或纯为自己使用的产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同时根据产
4、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1、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以外的不动产,仍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如飞机、汽车等。2、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设备,属于 D2(2)规定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讲授上述内容后,组织学生进行小游戏:以小组为单位,从给出的纸条中,找出“产品”和“非产品” ,并分类贴到卡纸相应的地方上,限时 30 秒。通过此游戏,加深学生对“产品”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促进小组合作学习。游戏结束后,教师进行点评。过渡:近几年来发生了哪些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重大案件?学生举例回答,教师利用多媒体归纳小结:三聚氰胺事件、工业酒精勾兑的假酒、往油条里掺入洗
5、衣粉、从阴沟里提炼食用油等等。由此引入下一环节:产品质量的概念(三)产品质量的概念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定义标准“需要”包括:性能;适用性;安全性;耐用性;可靠性;经济性;卫生性;其他(四)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异同引导学生以表格形式归纳上述两法的异同,并用多媒体投影出来:区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制行为侵害消费者九项权利行为产生产品质量问题的行为立法保护侧重点消费者合法权益产品质量、责任确定共同点:维护整个国家市场运行秩序,从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立法构成严密的市场规制法律体系第二课时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导入:投影媒体的相关报道“粤质监:超两成
6、电梯不合格,三菱电梯上黑名单”教学过程: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教师利用多媒体,结合相关案例讲述以下制度:1、质量抽查制度入口的问题2、质量状况信息发布制度 运行的问题3、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标准的问题 其中对第三项制度,引入课堂调查:你知道有哪些质量认证标志吗?引导学生自由发言,然后教师再利用多媒体投影一些常见标志,如企业质量认证标志、QS 标志、绿色食品标志、免检标志等,供学生了解。除了上述监管制度外,教师再介绍一个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质量监管制度产品召回制度。利用多媒体,结合之前发生多起的有关汽车产品召回的案例,分析这一制度的优点和弊端。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
7、质量责任和义务1、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P229 先让学生自己阅读课本,查找有关概念。然后提出问题:是否只要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就需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此引起学生好奇心,引出以下问题:(1 )产品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产品有缺陷有损害事实存在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重点讲述何谓“缺陷”: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2 )生产者严格责任 第 41 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
8、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教师着重强调:所谓严格责任,不是绝对责任,是有条件的责任结合案例:严格责任的免除,向学生说明在何种情形下可免除责任。(3 )销售者过错责任 第 42 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责任。课堂练习:案例:顾客甲某从某百货公司买得一电饭锅,于 199
9、5 年 1 月 20 日按使用说明书使用该电饭锅时,电饭锅发生爆炸,造成甲左眼失明,后经产品质量检测部门鉴定,电饭锅本身存在缺陷。 1、甲所受伤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A)甲承担,因属于意外事故(B)甲与百货公司共同承担,其比例由双方商定(C )如果是由于生产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承担责任(D)如果百货公司不能指明该电饭锅的生产厂家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百货公司应承担责任 答案:CD2、甲可以向谁推出索赔?(A)甲只有证明该产品缺陷是生产厂家造成的,才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B)甲只能向百货公司索赔(C )甲既可向生产厂家索赔,也可向百货公司索赔(D)甲在从百货公司处取得赔偿后,如不足弥补
10、其损失,才能向生产厂家索赔 答案:C3、甲可向生产厂家或百货公司提出哪些诉讼请求?(A)医疗费(B)因误工减少的收入(C )假如因眼睛失明被解除劳动合同,甲可要求厂家或百货公司为其重新安排工作(D)抚恤费 答案:AB第三课时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导入:以小组知识竞赛形式导入,一方面检查上节课的知识是否掌握,另一方面也引出本节课的课题,同时在上课伊始调动学生的情绪和兴趣。1、依据产品质量法,下列有关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B、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C、对销售者的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D、对销售者的
11、产品责任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答案:AD2、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B、缺陷是由销售者造成的,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C、缺陷产品引起损害的,由生产者首先赔偿,然后根据情况向销售者或者其他责任者追偿D、缺陷不是由销售者造成的,但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答案:ABD教学过程: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2、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1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
12、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投影案例:劣质油漆刷新房 满目白斑索赔偿产品质量标识义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课堂练习:某合资企业
13、生产的皮鞋,其包装上写有:产品名称、鞋的型号、颜色,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商品或其包装上标识的要求,还应写明下列哪些事项?A应给有皮鞋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皮鞋使用保养说明书B应该标明生产日期C应该有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颜色及使用保养说明书D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厂址答案:AD特殊产品的包装义务利用多媒体投影一些特殊产品的警示标志供学生了解。归纳:以上三项义务为生产者的作为性义务。其他禁止性义务(不作为义务)讲解前,先播放视频:达芬奇密码? ,该视频为中央电视台对达芬奇家具造假事件的报道。然后引导学生思考:达芬奇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哪些方面的规定?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并把结
14、果写在大白纸上,再派代表发言,小组之间互相质疑和补充。然后教师归纳:1、产品质量方面: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标识方面:没有标明厂名、厂址、成分;3、禁止性义务方面:伪造产地;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为的义务A、进货验收义务(第 33 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B、保持产品质量义务(第 34 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结合漫画“滥竽充数 汽车赠品多半只是鸡肋”来讲述。C、产品质量标识义务(第 36 条)销售者销售
15、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P230 “作为的义务”b)结合案例“购买散装速冻食品要小心”来讲述, 产品质量法第 27 条: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不作为的义务(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第 35、37-39 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教师讲授后,播放视频“家乐福售卖过期食品和伪造标签” ,学生观看后归纳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
16、法的哪些规定,教师再进行小结。课堂练习:根据产品质量法 ,销售者可以从事下列哪些行为?( )A降价销售即将到保质期的奶粉B从河北购进一批葡萄,在商品标签上却标明新疆C低于购进价格销售不太新鲜的水果D销售的进口商品没有中文标识答案:AC第三课时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四、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1、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 P231教师点拨: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破难点:如何区分“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判定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依据不论是否造成损害,都要承担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以损害结果的产生为前提2、产品质量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反默示担保义务
17、,即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有强制性要求的,违反了该项要求; 简单点说,就是法律有规定,而违反法律的规定。(2)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违反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费者约定的义务;简言之,就是有约定却违反约定。(3)产品有缺陷,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只要产品具备有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标准这两者之一,即是缺陷产品。讲述上述内容,以小组竞赛形式做课堂练习,及时检测效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的规定,在产品标识方面,生产者的主要义务包括( ) 。 A.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地址
18、B.有产品质量检验的合格证明 C.有毒等危险物品应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运输注意事项 D.裸装产品必须附加产品标识 E.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答案:ABCE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 ) A.进货验收义务 B.销售保证质量义务 C.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D.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E.遵守有关禁止性规范 答案:ACDE3、某酒厂用食用酒精勾兑成白酒,使用本厂酿制的粮食白酒“特曲”的包装及标贴向社会销售。这种勾兑成的白酒安全、卫生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每瓶售价仅为“特曲”的三分之一,销售状况甚好。对该厂的作法应如何定性?( )A.属于以假
19、充真的行为B.有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不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C.与“特曲”差价显著,不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D.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不属于以假充真的行为答案:A4、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某饮料公司生产的瓶装果汁饮料,应当在饮料的包装上标明( )A.饮料的生产日期即可B.饮料的保质期即可C.饮料的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D.饮料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失效日期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答案:C5、 产品质量法上所称的缺陷,是指下列哪些情形?( )A.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B.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C.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D.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20、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答案:BCD6、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主体仅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 ( )7、对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或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害,都要给予法律制裁。()8、下列产品中, ( )不得销售。A.无厂名、厂址的各类产品B.积压的服装C.超过保存期的罐头D.没有中文名称及说明书的各类进口产品答案:ACD9、甲购买了一只电饭锅,在使用中因漏电而造成家属乙伤残。根据规定,消费者可以向( )提出侵权赔偿要求。A.销售者 B.生产者C.仓储者 D.运输者答案:AB第四课时 产品质量法相关案例分析本课时采用案例教学的方式,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每个案例采取“头脑风暴”的形式开展合作
21、学习,并要求把答案写在规定的工作纸上,并派代表在全班进行陈述。小组间可以互相质疑、反驳。最后教师再作分析和点评。并根据各小组答题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加分和表扬。【案例 1】某村从农机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在秋收时,该机器的大齿轮突然飞出,打伤村民甲的眼睛,甲从此失明。于是,甲向农机商店提出赔偿请求,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可是,农机商店认为自己的产品瑕疵没有过错,甲应向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请求。无奈,甲诉至法院。问: (1)甲有权请求农机商店予以赔偿吗?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案例 1 简析】(1 )甲可以请求农机商店承担责任。根据民法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22、的,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案例 2】杨某为养猪专业户,养猪 20 头,猪重 115-120 公斤。2001 年 12 月 25 日,杨某在某县周屯乡戴某个体饲料商店购买了某县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 猪料精”三袋(计 60kg)。回家后,杨某将料精拌成饲料喂猪。2002 年 1 月 2 日,20 头猪全部发病,9 日死亡了 3 头,经某市畜牧兽医总站鉴定:“料精F量高,中毒死亡” 。1 月 27 日,另 17 头猪全部死亡。此料精经某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站鉴定为不合格产品,系含“F”量高。杨某为猪治病,共花药
23、费 5709 元;卖死猪肉获款 600 元(当时市场生猪价格为 8.40 元/kg)。饲料加工厂生产的“888 猪料精”无生产合格证。猪死后,杨某向戴某、饲料加工厂索赔,被拒绝。2002年 4 月 5 日,杨某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某、饲料加工厂赔偿猪款 10857.20 元;药费 5709.20 元;交通费 1148.50 元;误工工资 450 元,合计为 18164.90 元。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饲养的 20 头猪因食用了饲料加工厂生产的含 “F”量过高的猪料精中毒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饲料加工厂应负担赔偿责任。戴某为饲料加工厂代销猪料精,与其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其民事责任
24、应由被代理人饲料加工厂承担。杨某提供为猪治病的药品单据矛盾重重,无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22 条、第 63 条之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7 月 10 日判决如下:被告饲料加工厂负责赔偿原告猪款(8.40 元117.5kg11 头)10857 元;交通费 252.50 元。上述款项共计 11109.50 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请问: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否正确?【案例 2 简析】本案是由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发生的纠纷。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从本案看,戴某作为个体销售商,无论其代销与否
25、,都必须执行此项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而被告戴某销售的猪料精,并无生产厂家的生产合格证,且经鉴定又属不合格产品,其显然没有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论其是未验还是轻信生产者的诺言而未验明猪料精的产品合格证明,都只能说明其在履行此项义务上有过错,应当直接对购买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本案的判决没有依据产品质量法是不妥的。【案例 3】2002 年 8 月,某县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乡副食品商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迅速查处。工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后查明,这批散装白酒共 1000 公斤,系从一个个体酒商那里以每公斤 2 元的价
26、格批发而来。购销人员去购买时怀疑有假,个体酒商开始不予承认,但在购销人员的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购销人员认为有利可图,且风险较小,便一下购买了 1000 公斤,然后商店以每公斤 5 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 425 公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虽正常饮用对人体尚构不成严重损害,但过量饮用,将造成较大危害。请问:某县工商局应对谁做出处罚?可做哪些处罚?【案例 3 简析】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
27、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同时又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某县工商局应对假白酒生产者 个体酒商进行处罚;同时,鉴于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仍然购进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也应给予严惩。据产品质量法规定,本例个体酒商、副食品商店明知用工业酒精勾兑的白酒对人体会有一定危害,不符合国家标准,但为了牟取暴利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生产、销售假酒。对此种违法行为,工商局应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价值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因尚未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伤亡,
28、故可以不吊销营业执照,也不须追究刑事责任。【案例 4】2012 年春节前夕,在某商场开展的“让利促销,回报顾客”活动中,余女士以打折价购买了一台 40 吋的液晶显示屏彩电。2 月 20 日,余女士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电视机突然爆炸,脸部被炸伤,花去医疗费 2800 元。为此,她多次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商场认为,余女士是以打折价购买的彩电,对造成的损害无理由要求赔偿。问:1、王女士是否有权要求商场赔偿?2、商场能否以商品售出时已打折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3、对于所销售彩电的质量,商场是否存在过错?【案例 4 简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43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29、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该案中,商场是王女士所买彩电的销售者,王女士依法有权选择要求作为销售者的商场赔偿。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42 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该规定可知,销售者是否要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以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衡量标准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 34 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及保证正常使用下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是商场的法定义务。王女士正常使用彩电发生爆炸,可以推定,商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销售的彩电应有的质量,因此,商场存在过错,应当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