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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辅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1982908 上传时间:2018-08-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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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 创新资金 ”)的管理,发挥创 新资金引导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 的通知 (琼府办2000142 号),参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旨在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

2、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人员创业的良好环境。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创新资金的管理。为了与国家创新基金的管理相衔接,省科技厅可委托创新基金服务机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2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方式第六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3.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

3、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4.企业职工总人数不超过 500 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5.企业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额、年销售额要求符合国家创新基金当年划定的资助企业标准;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 5;6.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7.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资金资助数额 50%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第七条 申请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和海南省产业、技术政策;2.

4、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3.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4.知识产权权属清晰。第八条 创新资金以无偿资助、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匹配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31.无偿资助: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 1000 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 2 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 3 年)。创新资金资助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2.项目匹配:对获得本年度国家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按一定比例给予匹配支持,匹配数额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 50 万元。第九条

5、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时,申请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一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上同一个企业获得创新资金的支持不超过 2 次。第三章 申请、立项和资金拨付第十条 创新资金项目采取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进行。(一)受理及形式审查。申请企业依据每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向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金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并上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及所需附件材料。相关附件材料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2)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税证明、已投入资金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等;(3)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有资质中

6、介机构审计报告;(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等(限高新企业提供);(5)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同时提供国土、环境和规划部门关于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规划的意见);(6)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省科技厅委托的创新基4金服务机构对申请项目材料作形式审查。(二)专家评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三)审定与立项。省科技厅与省财政厅共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情况进行审定,联合下达立项计划,并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两周);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抄送省财政厅。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分批拨付资金。项目合同签订后拨

7、付扶持资金的 70%,剩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 3 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验收报告,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根据合同组织验收。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创新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第十三条 凡推荐申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均作为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企业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监理信息调查表和项目执行情况小结,并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有关企业或人员在项

8、目申请、立项、实施中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5的申请。对发现挪用、骗取和侵占创新资金等行为的项目单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将追回其已获得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取消以后 3 年的资金申请资格;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第十六条 参照省科技三项费用和省直科研院所减拔科学事业费转用于科研项目管理作法,每年从创新资金中列出 3%-5%作为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审计、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评价工作等,由省财政厅监督使用。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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