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9678 上传时间:2018-03-04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供给侧改革 徐芝兰 高毅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对破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题 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价值。 研究分析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 不仅要考虑经 济社会等方面因素, 还应重点分析高等教育的自身因素。 当前法学高等教育供需 结构的失衡, 表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供给量与社会需求量间的结构脱节、 法学专 业传统的培养机制造成的有效供给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意愿导致的区域性 供给过剩等方面。 法学高等教育的供给侧改革, 要推进法学专业发展由外延式扩 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建构与社会需求相匹配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调适法学

2、 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期望。 关键词: 法学专业; 毕业生; 就业难; 供给侧改革; 作者简介: 徐芝兰, 女, 湖北黄冈人, 安徽财经大学讲师, 法学硕士, 主要从事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作者简介: 高毅, 男, 安徽全椒人, 安徽财经大学讲师, 法律经济学博士, 硕士 研究生导师, 主要从事法学教育研究。 基金:安徽财经大学一般教学研究项目 (acjyyb2017015) Employment of Law Ggraduates in the Perspective of Supply-side Reform Xu Zhilan Gao yi College of Law, Anhui Uni

3、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Abstract: The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proposed by Xi Jinping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guiding value for solving the employment problem of law graduates. Analyzing the difficulties in employment of graduates, we should consider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factors,

4、 and pay attention to higher education. The disjoint between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higher legal education includes the divorce between the supply quantity and demand quantity of law undergraduates, the shortage of effective supply because of the cultivation of bachelor major in law, overabundance

5、 of area supply because of the aspiration of employment. Supply side reform of legal education need the change from denotative development to connotative development, the cultivation mechanism of legal talent in Law school matching social demand, to adjust Employment expectations according to law gr

6、aduates situation. Keyword: law major; graduates; difficulties of employment; supply-side reform; 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迈向大众教育后, 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并仍将是今后时段重要社会 问题之一。其中,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尤为严峻。麦可思公司发布的中 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在参与调查的专业中, 法学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 这已是该专业连续三年垫底, 法学专业就业屡被亮红牌, 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 现有的研究成果, 对大学生“就业难”的原

7、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诸多剖析, 主 要将就业难归因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和就 业增长不同步、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1、“人口过剩”等宏观因素, 需要政 府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与转换, 提升产业层次,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把扩 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提高经济社会发展对大学生就业的 有效需求”2, “加快经济发展, 消除就业的制度性阻碍, 调整产业结构, 增 加就业形式”3。但是, 探求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 成因, 不仅要考虑经济社会等方面因素, 而且还应对高等教育自身因素加以分 析。 现有的理论解释和实践探索, 将高等教育供给与

8、需求联系起来的较少, 难以 对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作出合理的解释, 解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 难”问题理应回归到法学高等教育供给这一关键点上。 2015年11月10日, 习近平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上首次提出要“着 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改革成为经济领域的热词, 指引着我国经济 政策制定的方向。 经济上的供给侧改革, 对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改革有着重要的 理论借鉴价值。 法学专业面临的就业难题, 应着重从法学高等教育供给侧进行结 构性改革。 因此, 研究法学专业就业问题需要以法学教育供给为视角, 分析法学 专业“就业难”的供给端成因, 并从法学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寻求解决对

9、策。 一、供给侧改革提供破解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理论框架 (一) 供给侧改革强调供给端与需求端的协同 习近平指出, 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 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5 年11月15日, 习近平在G20安塔利亚峰会上的发言, 提出要“重视供给端和需 求端协同发力”。2015 年11月18日, 习近平在 APEC峰会的演讲时强调, 要使 供给体系更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 “供给”和“需求”, 是经济学上两个重要的 概念。“在经济增长中, 供给和需求相辅相成, 交织互动。没有需求的供给和没 有供给的需求都无法实现持续的经济增长。没有需求的供给通常会导致产能过 剩、库存积压;没有供给的需求

10、通常会导致通货膨胀。供给和需求的有机组合和 均衡配置才能保障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4。“供给侧 改革”的内涵, 始终强调供给端和需求端的协同与适应。 在劳动力市场中, 高等教育供给侧包括高等教育的供给者及供给的教育产品, 而高等教育需求侧, 则包括人力资本的需求者和需求的人力资本。 供给者是各类 高等院校等办学机构, 需求者则为用人单位, 供给的教育产品直接表现为高等 院校毕业生, 需求的产品则为具备各种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劳动力。 高等教育的供 给侧和需求侧, 实际上是高等教育供给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需求的劳动力间的 供需关系。 这种供需关系具有内在规律性,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

11、况是毕业生就业 的晴雨表, 市场供求的总量、供求的结构状况对毕业生的就业有着直接的影响。 二者之间的理想状态, 是高等教育能够准确预测、 适应并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与变化, 而劳动力市场也能实现大学毕业生的充分就业4。法学毕业生是法学 高等教育培养和产出的“产品”, 是法学高等教育供给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 法学教育与司法职业两者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市场供需关系5。在“供需见面, 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下, 只有就业市场供给和需求一致, 才能实 现司法职业需求与法学教育供给间的法律人才劳动力市场结构平衡稳定。 作为供 给端的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 必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结构相结合。 法

12、学 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应重视改革法学高等教育的供给端, 包括法学高等教育培 养的人才供给量要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相适应, 法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 的知识、能力结构要与社会所需求的法律人才技能结构相吻合。因此, 法学高等 教育应当遵循劳动力市场的供求规律, 促进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协调均衡, 使法学教育供给与法律职业需求在总量结构上保持协调发展。 (二) 供给侧改革强调有效供给 习近平提出的供给侧改革, 除了强调供给端与需求端协同外, 还强调供给的有 效性, 即“着力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就是着眼 于提高供给质量, 以改革的手段调整经济结构, 扩大有效供给, 提高

13、供给结构 对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提高生产力要素, 更好地满足市场需 求。”6供给侧改革, 意在通过改革使供给优化, 达到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 率, 更满足需求。 经济学上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反映到高等教育供给侧, 则表现 为高等教育供给的人才质量和效率问题。 法学高等教育应注重法律人才培养供给 的有效性, 从法律人才供给质量入手, 减少法学高等教育的无效和低端供给, 扩大其有效和中高端供给, 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优质法律人才的需求。 强调法学 高等教育供给的有效性, 其内涵包括:一方面, 优化法学高等教育的供给主体结 构, 激发法学高等教育培养单位自身的优势、特色, 促进法学高等教育

14、人力、物力等投入的合理配置, 整合法律人才培养的资源;另一方面, 提高法律人才的培 养质量, 优化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 供给出多元、 高端的法律人才, 既能供给出 理论水平较高的学术研究型人才, 也能培养出职业技能型法律人才。 后者更是法 学高等教育供给侧改革的重中之重。 二、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供需结构失衡 (一) 法学毕业生供给量大于需求量形成的规模结构过剩 劳动力供需均衡、供给量小于需求量的情形之下, 能很好地实现充分就业;劳动 力供给量大于需求量的程度, 决定了就业的困难程度。 没有需求的供给必然导致 产能过剩, 表现为生产设备闲置或者产品库存积压4。这一最基本的经济学道 理, 同样适用于

15、法学高等教育。 没有社会需求的法学高等教育供给或者大于社会 需求的法学高等教育供给, 必然带来法学高等教育培养资源的浪费以及培养的 法学专业毕业生处于待业状态。自 1999年开始, 全国普通高等教育迅速繁荣发 展, 法学高等教育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呈递增趋势, 法 学专业招生规模不断扩容。 2001年, 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 292 所, 2005 年约为560所, 目前全国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超过 640多所。 与法学院 系齐增的是法学专业学生的数量, 目前在校本科生人数达到30多万。高校扩招 的积极意义不容质疑, “大力发展高等教育, 使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转

16、向大众 化教育, 这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7。“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 满足了广大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推进了教育公平;提升了我国经济科技发 展水平, 推进了现代化的进程, 增强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加快了全民知识化的 进程, 提高全社会文化道德水平”8。法学高等教育的发展, 在法律知识的普 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为法治建设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9、法学理论创新、 法律文化传承和推动国家法制建设10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法学教育大众 化之后, 法学专业毕业生规模在短期内迅速增加的比例远高于其他学科专业,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却走向另一端。法学专业毕业生一直保持着较大规模。庞 大的

17、法学毕业生规模叠加历年积攒下来的待就业毕业生人数, 进一步加剧了就 业形势的严峻, 对法律人才劳动力市场造成“冲击”。 虽然部分高校开始调整招 生规模, 优化招生结构, 缩减法学本科专业人数, 扩大法学专业研究生招生规 模。 但法学毕业生的总体规模依然庞大, 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仍尤其突 出。 而社会对法律职业的需求规模并没有同步增加, 甚至在需求数量上呈现相反态 势, 难以均衡法学毕业生就业供给量。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产业结构调整、就业 机会减少等宏观经济形势, 减缓了全社会对大学毕业生需求规模, 也必然对法 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产生消极影响。 法学专业自身的就业需求渠道相对狭窄, 需 求

18、数量有限, 难以源源不断地接纳法学专业毕业生。 法学专业的职位需求, 主要 集中在党政机关、 司法部门等传统领域或者律师事务所及部分企业的法律业务部 门。随着公务员招录政策的调整, 传统的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对应届毕业生的需 求逐步趋向饱和, 需求量相应减少, 且门槛愈来愈高。 律师事务所除了在人员吸 纳的数量上有限之外, 还设定了经验、职业资格、学历等职业准入条件。企事业 单位提供的职位数量有限, 并且更偏向于已具备从业经验的法律实务工作者。 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法学专业在传统就业领域出现危机。 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毕 业生供给规模增加, 而法学专业劳动力市场吸纳容量有限,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

19、供给和市场需求之间的矛盾显得特别尖锐, 造成了法学专业毕业生规模结构性 过剩现象, 加剧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难度。 (二) 法学毕业生供给质量不能满足社会有效需求形成的素质结构过剩 “法学专业就业困难绝非简单的供大于求可一言以蔽之”11。 全国法学院校的 版图和法学专业招生规模迅速扩张之后, 法学高等教育蓬勃发展的背后则潜伏 着隐忧, 难以体系化应对法学毕业生培养质量下滑的现实, 法学本科毕业生就 业形势严峻是其佐证。 法学专业毕业生供给的质量与法学毕业生的就业存在着直 接的正相关关系, 法学高等教育培养的毕业生专业能力强和职业素养高, 促进 着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理论素养、

20、职业技能是法学高等教育 毕业生培养质量的重要评价标准之一。 法学高等教育扩招后, 我国法学高等教育 人才培养机制随之发生的变革不大, 在法学教学、 课程和教学方法等人才培养的 关键环节未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和资源。未顺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知识、技能结 构的低效供给, 一方面是低层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供给的过剩, 另一方面是高 层次法律职业人才有效供给不足, 成为制约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瓶颈。 首先, 优质法学教育资源短缺无法保证法学毕业生的培养质量。 法学毕业生培养 质量的提升需要教育资源投入作保障, 而事实上法学高等教育的规模性扩张多 是在教育资源供给无法完全保障的短期内完成, 优秀的师资、 教学

21、设施等无法与 法学专业学生的增长速度相配套。 部分院校在办学条件先天不足的情况下设置法 学专业, 或大规模增加法学专业招生人数, 制约法学高等教育接受者获取应有 质量的法学教育, 致使法学高等教育出的“产品”合格率下降, 在就业市场上 缺乏足够竞争力。 其次, 我国高等法学人才培养整体上延续着传统培养模式。 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 割裂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的关联, 偏重于法学理论教学, 强调法学理论知 识传递, 忽略对学生思辨、 应用、 职业实践等能力的训练。 法律课程设置重理论、 轻实践, 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又多以单纯的课堂教学方式完成, 学生对法律实 务实际运作不了解, 致使培养出来的法学毕

22、业生缺乏实践经验和法律运用能力。 而法学学科恰恰又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 这样的法律人力资本供给与社 会对法律人才的知识、 技能结构需求严重错位, 降低了社会对高校培养的法律人 才需求。 最后, 各层次、类型的法学院系培养的法律人才同质化。我国各种类型的高校法 学专业自身特色并不明显, 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广泛的同质性。按照“宽口径、 厚基础”的专业设计原则, 开设的课程体系围绕着教育部规定的 16 门法学专业 核心课程展开, 不能显示不同类型、层次法学院系培养的比较优势。尽管有部分 院校的法学院系结合自身的特色, 做了一定的探索, 如在法学专业高年级开设 更多的选修性课程, 但其内容与法

23、学专业知识的融合度欠缺, 趋同化问题并没 有得到有效控制。 而经济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对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要 求12,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结构则是多元的, 需求的层次和类型升级趋势 明显, 不局限于掌握基本法律理论知识的法律人才结构, 更需要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熟悉某项操作与技能的高级应用型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涉外型 法律人才。 (三)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意愿形成的区域供给结构过剩 经济发展因素是影响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 经济发展良好的区 域在劳动力聚集上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 在法律人才就业市场中, 经济发达 地区、 省会城市、 中心城市等区域提供的法律职业需求

24、量、 相对优越的工作环境、 丰厚的工资待遇等明显优于其他区域, 对法学专业毕业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因 此, 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眼光首先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提供的理想职位, 就业的 地区期待上更偏好于上述区域, 而不愿意选择中西部地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学 生宁愿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选择中处于待业中, 也不愿意去经济欠发达地区 或者基层领域, 成为“宁要浦西一张床, 不要浦东一间房”的历史翻版。 事实上, 虽然经济发达地区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 但大量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供给, 超过 了经济发达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 区域性的就业竞争异常激烈, 用人单位 对知名院校、 高学历等因素的偏好必然对非知名院

25、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产生挤出 效应。与此同时, 我国各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存在差距的背景下, 中西部地区、 基层等区域存在着相当程度的法律产品稀缺和供给不足的情况, 西部和欠发达 地区的基层政法机关严重缺人, 招不去, 留不住。 但许多法学专业毕业生并不愿 意到西部地区和基层, 出现“我国中西部地区还有 213个县没有自己的律 师”“法院缺员严重, 毕业生就业无门”等现象。 尽管有 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 院系, 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人数 30多万, 却未能很好解决西部、基层法律人才 欠缺的问题, 法律人力资源要素在地区配置上呈扭曲状态。近年来, 关于实施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关于引导和鼓

26、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 意见 等措施的效果有所显现,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地区出现了“下移”和“西 移”现象, 在中西部和基层地区就业的比例上升, 但上升的幅度对法学专业毕 业生的整体规模而言并不大。由大学生的地域分布、流动与岗位的地域分布不对 称所造成的地域性结构失业13形成了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人才供给过剩, 而 中西部地区、 基层领域等区域供给紧缺的地域性结构问题, 加剧了法律人才的就 业困境。 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供给侧改革的路径 (一) 法学专业发展应由规模扩张向内涵建设转变 供需结构平衡要求我国法学高等教育应该为经济社会提供与法律人才需求结构 相吻合的人力供给结构。法学专业

27、的学科设置、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数量应该以 现实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为主导, 充分考虑市场用人需求情况, 而不能仅仅以 学科自身逻辑发展或者学校需要为依据, 走规模化扩张的老路。 我国法学高等教 育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 未来的法学高等教育改革主要集中在现有法学高等教 育资源的分化、 整合上, 以法学专业的招生指标控制为主要杠杆, 辅之以优化法 学院系存量结构调整, 实现法学专业由外延扩展向内涵建设转变。 第一, 法学专业的内涵建设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在法学学科专业的设立、 招生规模 的配比上, 依托一定的办学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和绩效评估, 合理控制法学专业 学生的培养规模。 根据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28、倒逼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供给数 量结构改革, 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 使其培养规模与社会需 求相适应, 促使高校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 将法学教育引回到正常、 理性的 发展轨道。 第二, 法学专业的发展应引入竞争机制, 实行动态管理。 形成“有进有退”的法 学专业办学机制, 代替“只进不退”的单一办学机制。 采取一定的标准评价和审 核各级各类法学高等教育的质量, 促使高等院校提升法学专业毕业生的人才培 养质量。 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监督审查, 对于部分不符合办学条件要求的法学院系 招生规模进行调整, 甚至取消其办学资格。 对于符合办学条件的法学院系, 建立 对师资力量、课程设置、教学

29、设备等方面的质量评估体系, 要求高等学校的法学 院系强化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 (二) 培养与社会需求相衔接的法律人才能力结构 法学是奠定在一定理论知识基础上的实践性学科, 是一种职业知识所构成的体 系, 法律学习者不仅要掌握法律基本知识体系, 还需要具备从事法律实践的职 业技能, 利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纠纷。 法学教育应属职业型 教育, 是法学理论知识传授和实践技能训练的统一体。 “任何教育的最终效果取 决于直接面对学生的课程建设和实施过程, 因此课程建设是当前提高高等教育 质量的核心环节。 ”14法学院系作为法学教育的直接实施单位, 应该对法学教 育的培养目标作出准确

30、定位, 围绕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进行课程建设, 改 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水准, 从而提升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职 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第一, 实行分层化的法律人才培养。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15, 各种类型的法学院系应合理定位自身的人才培养目标, “走分化和差异 化的路线, 将法学院系分为学术型、实务型、特色型”16。只有少数综合型大 学和传统政法类大学承担法学精英教育的职能, 在确保专业理论研究方面的法 律人才培养前提下, 逐步将人才培养重点转移至高级法律职业教育上。 而其他多 数普通高校的法学院系, 尤其是新建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法学院系, 在人才供 给上应以

31、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主。 第二, 重申法律职业教育。 应用型法律人才是多数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培养的基本 目标, 要求法学院系重构课程理念、更新教学内容、优化课程结构、提升教师素 质、重组教学方法, 使其脱胎于学术型法学教育。在理论教学中, 其培养方案应 强调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 使其知识体系不仅与政法部门、 司法机构相对应, 还需要与企事业单位需求的法律人才知识结构相衔接。 在培养过程中, 注重理论 与实践的结合, 注重法律实践技能的培养, 规定实践教学时数, 切实落实实践 技能训练, 提高法学专业教学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度。 在培养的结果上, 使其具有 法律实际运用能力, 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

32、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要“培养 一批富于正义感、 责任感和高尚情操, 具有深厚的教养和专精学识, 娴于法律技术, 善于进行创造性思考, 具有国际眼光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 问, 乃至治国精英人才。”17 第三, 强化法学特色教育, 改变同质化的法学本科教育。 法学共通性课程的设置 是获取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前提, 在前提保障之下, 需要结合不同类型高校的 专业特色, 融入相近课程的内容, 培养法学与相应学科领域结合的复合型法律 人才。具体来说, 财经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应结合经济管理类专业培养法商、法经 等人才, 外语类高校的法学专业应结合英语、国际贸易等培养涉外型法律人才, 理工类

33、高校则多培养精通专利技术保护、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人才等。而一 流法学院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更具有培养潜质和竞争优势, 其在就业市场 上同样具有竞争优势。 (三) 调整就业观念改变区域性法律人才供给过剩 解决法律人才供给的区域性结构问题, 除了“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减少区 域经济和城乡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加强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法学专业人才 的重视, 从福利待遇和发展深造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实质性优待才能使情况有所 好转”等宏观措施, 经济欠发达地区更要通过人才市场需求端改革增加法律人 才的需求。 同时也依赖于处在劳动力供给端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自身调整就业观念, 大学生就业的心理因素实质上就

34、是就业意识, 包括就业意愿、职业评价、择业动 机和一系列就业行为过程以及对结果的估计11。毕业生将工资水平、区域等作 为就业选择的重要考虑因素本身无可厚非, 但在法学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 法 学专业毕业生必须认清当前的就业形势, 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综合素质, 确定 合适的就业期望值, 修正自身的就业观念、就业期望值、工作环境等就业认知, 使主观的就业意愿和客观的就业现实相匹配。经济欠发达区域、基层等是法学专 业毕业生经受锻炼、发挥才智、成就事业的重要场所, 理性选择到基层就业也是 破解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马恩.大学生就业难的成因及其解决的路径选择J.中国行政管

35、理, 2008 (11) :103-105. 2郑功成.用科学发展观破解我国高增长低就业的困局J.求是, 2007 (10) :57-58. 3王长华.当前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结构的失衡与优化路径探析J.社会主义 研究, 2015 (3) :111-118. 4林卫斌, 苏剑.供给侧改革的性质及其实现方式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6 (1) :16-19. 5徐清宇.法学教育供给与司法职业需求的不对称及其校正中国大学法学 本科教育改革的基本出发点J.政法论坛, 2008 (2) :155-163. 6仇玉坤, 顾冠华.供给侧改革视域中的一流民办大学建设J.黑龙江高教研 究, 2016 (8)

36、:80-84. 7王新, 冯玉双.大学生就业难的症结分析J.人口学刊, 2010 (3) :54-60. 8胡瑞文, 张海水, 朱曦.大众化阶段的人才供求态势与高等教育转型发展J. 教育研究, 2014 (1) :74-83. 9贾宇.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学教育的发展及其当前改革J.法律科学, 2008 (6) :3-8. 10汪习根, 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 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 (1) :32-39. 11王伟.比较优势:西部地方性理工类院校法学教育的困境与出路以法学 本科毕业生就业现状为切入点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

37、007 (3) :125-136. 12潘懋元, 陈春梅.高等教育质量建设的理论设计J.高等教育研究, 2016 (3) :1-5. 13项光勤.大学生结构性失业的现状、 原因和对策分析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6) :112-116. 14潘懋元, 周群英.从高校分类的视角看应用型本科课程建设J.中国大学教 学, 2009 (3) :4-7. 15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 2014 (2) :285-318. 16冀祥德.对中国法学教育全面反思与展望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0 (4) :50-58. 17杨力.法科院校的“洗牌式改革”何以可能J.法学, 2016 (4) :60-66. 注释 (1) (1) 详细数据请参考麦可思发布的各年度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管理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