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社区矫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推进镇社区矫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矫正委)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 镇矫正委是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贯彻落实平安西湖、法治西湖建设部署要求,高水平推进我镇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党领导下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第三条 镇矫正委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华
2、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我镇社区矫正工作有关事项,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第四条 镇矫正委设主任1人,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1人,由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担任。第五条 镇矫正委由司法所、派出所、镇党政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平安建设办公室、区域发展办公室、区域建设办公室、镇妇联等成员单位组成。镇矫正委委员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第六条 镇矫正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矫正办),负责处理镇矫正委日常事务工作。镇矫正办设在司法所。 第七条 镇矫正委成员单位需要调整的,经镇矫正委主任审批后,
3、以镇矫正委名义行文通知。镇矫正委委员因职务变动或者分工变化需要调整的,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报镇矫正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第八条 镇矫正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镇矫正办和成员单位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任务措施。镇矫正委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镇矫正委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第九条 镇矫正委会议议题由镇矫正办根据镇矫正委主任要求或者在征求镇矫正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镇矫正委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第十条 镇矫正委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研究形成的工作意见和相关部署要求整理,由镇矫正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镇矫正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情况应及时抄送镇矫正办,由镇矫正办汇总后向镇矫正委报告。第十一条 镇矫正委成员单位定期向镇矫正委报告本单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镇矫正办及时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向镇矫正委报告。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