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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政策措施建议.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94444 上传时间:2018-03-2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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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政策措施建议 王强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摘 要: 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 建筑业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 “营改增”作为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 消除重复征税, 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建筑业作为我国传统支柱产业, 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 表面上是一种税收改革, 表明“营改增”试点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实质上更是对整个建筑行业的改革, 将对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深远影响, 对建筑企业既带来了挑战, 也赋予了新的发展机遇。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企业; 影响; 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1.1 进项税抵扣难或差异很大

2、, 导致企业税负有所增加(1) 部分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1) 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往往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 施工企业因拿不到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造成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 按税收政策规定, 五金、辅材、混凝土、砂石供应方等虽然可以申请批准为小规模纳税人, 但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抵扣进项税的合法票据。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企业税负增加。(2) 部分材料进项税抵扣差异很大。根据相关税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砖石、商品砼等材料时, 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这些材料都是工程项

3、目所需的主要材料, 占合同价款比例较大, 这就使得施工企业使用这部分材料时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税率只有 6%, 而建筑企业取得收入销项税的税率为 11%, 从而造成施工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增大, 挤占本就微利的利润空间。1.2 工程款收支时间跨度较大, 导致企业资金周转更为艰难按照增值税的征收要求, 在合同约定的应收款时间或已经完成结算的时间, 即为应税时间, 就应当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建筑施工具有周期性长的特点, 少则半年, 多则三年左右, 加上现有的建筑市场不是很规范, 结算不及时, 拖欠工程款情况非常普遍。这就导致建筑企业在没有收到工程款, 却要按要求缴纳增值税款。同时, 一些开发商长期以先票后

4、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有的建筑企业垫付了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最终没有收到工程款。这就导致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时间早于实际收款时间, 使其税款垫付资金巨大, 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有效使用, 建筑企业的资金周转更为艰难。1.3 关联产业税收政策不配套, 企业税务管理难度加大建筑业是一个关联到许多产业的综合性行业, 上游有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咨询等, 下游有设备租赁、砂石材料供应、工程劳务等相关行业, 这些行业是否纳入“营改增”, 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票, 对建筑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比如, 如果没有被纳入“营改增”, 则该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就有约 3

5、0%的成本无法抵扣。目前, 劳务公司是否纳入“营改增”尚无定论, 但即使建筑劳务公司被纳入“营改增”, 因大部分劳务企业都是小型施工企业, 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公司增值税税额最终也是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除非公司与有资质的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劳务企业合作。1.4 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 导致企业生产经营雪上加霜按照增值税的要求, 建筑企业必须以其银行账户收支, 但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建筑行业景气指数不高, 因为开发商拖欠、破产等因素, 建筑企业无法及时支付各类应付款项, 导致诉讼缠身。司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采取保全、扣划、冻结以及拘留法定代表

6、人等措施, 建筑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较为普遍, 有的高达几百次。企业收不到款项, 收到款项被强制执行, 企业没有生产、投标资金, 导致企业无法生存, 大量民营建筑企业处于破产边缘。1.5“营改增”后运行程序更加复杂和严格, 企业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一是增值税发票开具地不明确, 建筑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困难。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过程中, 没有明确规定施工项目所在地是否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这导致部分企业在施工项目所在地也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而企业及其分公司无法准确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出现一定的责任风险。二是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 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

7、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 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这也是多家试点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2 针对“营改增”的应对措施及政策建议2.1 建筑企业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1) 加强工程合同管理: (1) 与有资质的队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即与有资质的企业分包, 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 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 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队伍, 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 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 将风险转移, 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2) 注意完善合同约定, 明确付款程序。在合同约定中, 要注意约定明确的

8、税费凭证。营改增后, 施工企业在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 还要约定在对方提供相应的付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发票后再行付款; (3) 加强劳务分包管理。劳务的专业分包是政府倡导的方向, “营改增”以后, 劳务公司如果改成缴纳增值税则没有问题, 由其提供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若劳务公司未“营改增”, 施工企业则应努力减少劳务分包的额度, 采用多种方法将劳务转至可抵扣项目; (4) 优先材料及设备供应商。在选择材料及设备供应商时, 应优先选择具有开票资格并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开出增值税发票的材料商, 即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业务合作, 以

9、规范进项税额抵扣, 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作时, 应当修改合同相关条款, 将“营改增”风险进行转移, 力争降低企业的税负。在费用抵扣方面, 企业应考虑加大机器装备的投入, 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降低人工成本占比, 进而降低税收负担。(2) 加强企业管理。为了应对税制改革, 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调整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 细化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 变更资产设备购置计划, 以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等。企业必须改变过去对合同管理不严, 经营行为随意、得过且过的状态, 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 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 为此,

10、 企业必须完善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3) 增值税核算到项目部。由于各个工程项目增值税的缴纳并非在工程所在地, 而是所属公司或分公司注册所在地, 每个月公司或分公司的增值税包含了多个地方多个工程的增值税申报, 各个工程的销项税、进项税互相抵扣, 最终的税负并不一定等于各个项目税负的简单相加。对总承包企业来说, “营改增”后应明确规定增值税由项目部来承担。因此, 增值税须核算到项目部, 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台账, 以确定各项目增值税税负, 明确经济责任。(4) 加强投标及造价人员培训工作。 (1) “营改增”后,

11、 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变化, 公司造价人员要深入学习, 熟悉变更内容, 掌握编制方法, 早做准备, 以防临时抱佛脚; (2) 由于计算基础及成本费用的变化, 加上能够提供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发票数额难以确定等因素, 使得在确定投标报价时难度加大, 因此, 造价人员要深入研究、积累经验, 以便确定出可行合理的投标报价。2.2 优化“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议建议有: (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项目所在地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便于企业进行增值税发票管理, 防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针对建筑企业因为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 建议税务机关会同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评估测算, 在税率、定额上出台相关政策, 降低企业税负; (按照税款支付能力原则, 对于业主方拖欠工程款的, 建议将建筑企业的应税时间调整为实收款项时间, 对于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却无法收到款项的, 建议税务机关建立退税保障机制。参考文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J.税收征纳, 2016 (04) :37-46. 2史翠莲.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J.建材与装饰, 2016 (34) :186-187. 3王瑞亮.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问题及对策分析J.公路交通科技 (应用技术版) , 2015 (06)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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