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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20军人违反职责罪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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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三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和特征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军内在编职工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二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有些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军人作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前者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后者如遗弃伤员罪、玩忽职守罪,也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

3、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逃避、拒绝军事义务罪。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具体而言包括下列三类:第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也采取兵役制,武警部队的官兵在服役期间享有军籍,履行军职。现役军人从公民被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之日起始,至其为部队批准退役、退休、离休或被除

4、名、开除之日为止。在军人服役期间犯军职罪而在退役、离役之后才发现的,在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情况下,仍应按本类犯罪处理。第二,战时预备役人员,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根据兵役法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也可成为本类犯罪的主体。第三,其他军内在编职工,主要是指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军内人员。(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三、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第420至451条的规定,本章共规定了31种具体罪名。包括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战

5、时自伤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捕救援友邻部队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逃离部队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私放俘虏罪,虐待俘虏罪。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一、战时违抗命令罪(一)本罪的概

6、念和构成特征 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是部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利益。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47、48条规定:“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执行上级命令是维护军队的战略部署及作战指挥秩序的具体表现之一,是军队保持战斗力、保证作战顺利进行并取得胜利的保障。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对上级命令、指示故意违抗、拒不执行,并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所谓“战时”,根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违

7、抗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进行与上级命令相背的行动;也可以是不作为,如拒不执行救助伤员的命令等。对作战造成危害是指因为违抗作战命令导致扰乱了我军战斗部属、损失较大,或贻误了战机,从而给敌人以可乘之机,使部队造成较大损失的等。构成本罪,必须有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战时预备役人员以及其他军内在编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上级的命令,而故意拒不执行。(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主要是区别其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本罪的客观构成要求有特定的时间,即战时,所以,如果是非战时发生的违抗命令的事件,如军事演习、平时的训练等,即使造成了相当的危害后果的,也不构成本罪。(三

8、)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战时临阵脱逃罪(一)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人在战时怯战,逃离战斗岗位或部队,逃避战场职责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战斗士气以及作战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战时”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所谓临阵脱逃,是指在战时擅自离开战斗岗位,应该投入战斗而拒不履行战斗义务。本罪无未遂,只要行为人临阵脱逃,即告行为构成犯罪,所以如果行为人逃离后又归队的,仍然构成犯罪,其归队行为可以

9、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参战的军职人员,包括直接参加战斗的军职人员,也包括参战的非直接战斗的军职人员,如医护、通讯、后勤人员等。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逃避战场职责的目的,一般为贪生怕死、畏惧战斗的动机,但具体为何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关键要注意其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两罪的主要区别为:(1)主体不尽相同。本罪只能由参战的军职人员构成,而逃离部队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参战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军职人员。(2)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逃避履行战场职责,而逃离部队罪的目的通常是为了逃避服兵役。(3)犯罪的时间不同。本罪发生在战时或战

10、斗状态下,而逃离部队罪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平时。(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率众临阵脱逃、指挥人员等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在紧要关头或危急时刻脱逃的,等等。所谓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是指行为人临阵脱逃,使部队战斗失利,人员伤亡惨重,或者给整个战斗、战役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等情况。三、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一)本罪的概念和特征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执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正在工作的指挥岗位或者值班、执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在履行指挥、值班、执勤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内容,它是指由于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争)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中的军事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因自己的擅离职

12、守或者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本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表现内容等方面均有别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限定为国家军事机关的管

13、理活动。(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私自脱离军事指挥、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对上述岗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军事指挥、值班、值勤职责。(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指挥、值班、值秘责任的军人。(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2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该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四、战时自伤罪()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人在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4、: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具体而言是军人的战斗义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以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自伤身体”,是指自行借助刀、枪等器械等工具或者利用自身的体力以伤害自己的身体,或者自己授意、指使他人伤害自己的身体。自伤手段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逃避军事义务”,是指以身体有伤为故不履行依法应尽的军事义务。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军人构成。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其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其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部队的作战利

15、益,进一步说是军人的战斗义务;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同一的,即军人自己伤害自己的身体;故意伤害罪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和犯罪对象是分开的。(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军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武器装备肇事罪()本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

16、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行为人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所谓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指国家或军事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各种武器装备使用必须遵守的规程、制度、办法等。(2)必须达情节严重之程度。所谓情节严重,需从作案动机、行为的手段等方面综合考虑。(3)必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所谓重大责任事故,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重大经济损失等。 3本罪的主体是军人,从司法实践来看多为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人

17、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于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其他严重后果则持过失的心理态度。(二)本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其与非罪行为的界限。非罪行为中包含意外事件的情况和一般违规违法行为。与意外事件相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的心理态度。与一般违规违法行为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的程度,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的,则不成立本罪。(三)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思考题:1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有何特征,如何认定?2怎样区别战时自伤罪与故意伤害罪?3如何认定武器装备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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