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治理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 郝凯冰 郭菊娥 张旭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以 20022016 年教育部颁布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政策为对象, 结合 19912016 年中国高校师生发生的 43 个典型案例, 基于政策内容及其与实践互动视角, 以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不端行为披露、调查、处理和反馈为分析链条, 以教育部“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为关键节点, 将政策按时间分为 2012 年以前、20122014 年、2014 年至今三个阶段, 对政策效能演变分析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边界不断清晰且可识别性增强;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制度要求
2、持续增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学术不端行为披露制度规范性要求增强并激励高校积极受理举报;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制度形成了高校调查过程透明性持续增强的细则;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对处理力度与过程公正性的要求不断加强;学术不端行为反馈制度形成了信息共享透明、责任主体强约束的做法。关键词: 高校; 学术不端; 学术规范; 学术失范; 学术道德; 行为治理; 作者简介:郝凯冰 (1988-) , 女,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作者简介:郭菊娥 (1961-) , 女, 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计划入选者, 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管理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收稿日期:
3、2017-05-31Evolving Features of the Efficiency of Governance Policies on Chinese University Research MisconductHAO Kaibing GUO Jue ZHANG Xu School of Management,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policies promulgated by the MoE from 2002 to 2016 of governing Chinese university r
4、esearch misconduct and 43 typical research misconduct cases from 1991 to 2016.By analyzing policy contents and interaction between policies and practice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definition of research misconduct has been formed a clear boundary and an enhanced identifiability, and academic norm a
5、nd academic moral education institution has been continuously enhanced and being more operable, and research misconduct disclosure institution has been focusing on encouraging the enthusiasm of university to accept the report, and research misconduct investigation institution has kept enhancing the
6、transparency of investigation process, and research misconduct punishment institution has been enhancing the intensity and impartiality of punishment, and research misconduct feedback institution has been enhancing transparency of information sharing and highly constrained responsible subject.Keywor
7、d: university; academic misconduct; academic norms; academic anomie; academic moral; behavior governance; Received: 2017-05-31一、研究问题描述近年来, 教育部先后颁布多项政策以遏制高校学术不端行为、促进科研诚信, 然而高校师生的学术不端事件仍时有发生1-2, 2017 年肿瘤生物学 (Tumor Biology) 期刊撤销 107 篇中国作者的论文, 使得治理学术不端行为再次引起各界关注。一系列的经验研究指出高校内部监督健全度3、学术规范教育制度4-5、学术惩戒制度6-
8、7以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管手段8、监督方式9等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均可能导致学术不端行为出现。教育部颁布的规定、意见、办法、指南等政策共同奠定了我国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体系基础, 完备的制度体系能够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然而制度体系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 而是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10, 厘清政策效能的演变过程有助于提升政策内容完备性与政策落实到位的程度。基于此, 本研究认为明确我国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内容效能的变化脉络特征与发展格局, 对于不断提高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水平, 为高校“双一流”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从政策文本内容视角、实践与政策互动视角探究教育部
9、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11-12。首先, 基于胡剑13提出的学术不端行为治理体系界定、预防、披露、调查处理四部分内容, 依据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过程链条, 将其细分并扩展为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披露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制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反馈制度六方面, 其关系如图 1 所示。其中,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包含“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与表现形式、明确其边界等方面的政策内容, 是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制度包含明确教育的主体、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内容;学术不端行为披露制度包含明确举报主体及其权责、举报流程, 举报的
10、受理主体及其权责、受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制度包含明确调查主体及其权责、调查流程、对调查的监督与复议等方面的内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包含处理主体及其权责、处理标准与形式、处理流程、对处理结果的申诉与复核等方面的内容;学术不端行为反馈制度是指共享事件查处相关信息、追究查处责任主体等对政策起到反馈作用的内容。本研究基于政策文本内容, 从上述六个方面剖析政策关注重点以及政策措施力度的变化路径与特征。图 1 治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链条的主要环节及其关系 下载原图其次, 从实践与政策互动视角, 本研究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在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不端行为披露、调查、处
11、理和反馈六方面的行为表现特征, 挖掘治理实践过程中突显出的政策问题, 以及政策文本针对这些问题做出改进的演变过程。本研究对教育部门户网站“部门规章”栏目中的所有政策进行浏览, 选择教人20024 号、教师20051 号、教育部令第 21 号、教社科20061 号、教社科20093 号、教技20111 号、教技201214 号、教高20124号、教监20126 号、教育部令第 34 号、教研20131 号、教育部令第 35号、教师201410 号、教育部令第 40 号等为研究对象。典型案例的选择标准为新闻公开报道、在“科学网”新闻页面与博客中引起讨论与留言、引发社会关注。2009 年以前的案例选
12、择参考蒋美仕14整理的案例、科学与诚信 发人深省的科研不端行为案例以及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材料, 并完善和丰富案例信息;20102016 年的案例选择以“学术不端”“科研不端”“抄袭”“造假”“剽窃”等为关键词, 搜索新闻报道与学术论文中提及的案例, 最终确定 19912016 年间披露的共 43 个学术不端行为典型案例作为研究对象, 政策颁布与案例发生的时间顺序如图 2 所示。研究步骤如下: (1) 对政策条文进行筛选, 以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学术不端行为披露、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反馈为政策条文分类, 并转录至六个独立文档分别对其进行定性分
13、析15; (2) 整理每个案例的学术不端行为类型以及披露、调查和处理环节的关键信息, 辨析案例查处过程中反映出的制度问题; (3) 依据时间维度与内容维度, 将案例信息与政策文本进行匹配分析并提取其变化特征。图 2 基于时间顺序的教育部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政策与实际案例分布 下载原图二、教育部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以教育部“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行动 (20122014) ”为关键时间节点, 本研究将政策颁布按时间分为 2012 年以前、20122014 年、2014 年至今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标志性文件是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3 号)
14、 , 作为教育部发布的第一个专项针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 其标题中首次出现“严肃处理”, 力度之大、态度之坚决成为从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志性政策。第二阶段密集颁布七项政策, 其中标志性文件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4 号) , 教育部首次将治理高校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力度由部门规章提升为部令。第三阶段的标志性文件为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 作为专项治理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部令, 标志着教育部对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重视程度的提升16。下面基于政策文本内容、政策与实践互动两个视角, 从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 学术
15、不端行为披露、调查、处理、反馈六方面, 分析三个阶段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一)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第一阶段, 教人20024 号使用“学术风气不正、学术道德失范”的表述, 强调该行为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特征;教师20051 号使用“不端行为”的表述, 强调该行为“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特征;教社科20061 号使用“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这一复合词组并列举其表现形式;教社科20093 号详细列举了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七类学术不端行为;教技20111 号使用“不良现象和不端行为”这一复合词组并列举其表现形式。上述变化体现出“学术不端行为”这一概念经历了从无到
16、有、逐步丰富和完整的过程, 但该定义与“学术失范”等近似概念没有明显的边界区分, 可能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个体行为的判定可重可轻, 带来一定弹性空间。第二阶段,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 34 号) 对学位论文作假这一具体情境下的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界定, 指出“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使得高校在这一特定情境下执行政策的弹性空间得以压缩。然而, 借助各种技术手段的学术不端行为新形式也在不断涌现, 例如 2012 年陆骏将英文姓名一样作者的成果
17、列入自己简历, 2013 年杨俊将其他人的发表文章“PS”上自己的名字后附在其简历中, 政策需要对该类行为的性质与程度进行明确界定。第三阶段,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整合已有政策文本相关内容, 将学术不端行为定义为“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并列举了七类表现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第七类即“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 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由于科技部、自然基金委、科协、学术期刊等组织均颁布政策遏制学术研究中的不端行为, 如国家自
18、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等, 上述机构颁布的规则与教育部政策文本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并不完全一致, 而该项政策立足于教育部视角, 将其他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纳入政策认可范围中, 对教育部与其他组织协作治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 互为补充的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拓宽边界范围, 利于降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弹性空间。综上所述,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为:第一阶段“学术不端行为”概念初步形成, 但与近似概念边界区分不清;第二阶段政策进一步澄清学位论文作假在这一特定情境下的“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第三阶段政策
19、在已有基础上给出“学术不端行为”定义并列举七类表现形式, 拓宽学术不端行为表现形式认定边界。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边界不断清晰且可识别性增强。(二)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第一阶段早期,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案例开始出现, 如 1991 年李富斌的英文论文抄袭与杜撰基金申请简历, 1996 年申小龙的抄袭, 1997 年胡黎明的博士学位论文剽窃, 2000 年杨敬安抄袭国外学者论文、虚构国外成果、填报未发表的论文, 以及 2002 年被披露的教授王铭铭专著抄袭。在上述事件发生的背景下,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24 号) 强调要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
20、建设, 指出教师对学生需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 用其“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 将学术道德教育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和教育教学之中, 并特别强调“要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 处罚为辅”。随着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案例逐渐增多, 如 2007 年 12 月复旦大学三起学术违规行为;2008 年沈木珠教授以及张仲春研究员涉嫌论文抄袭, 沈木珠被免去院长职务;2009 年有 13 起被媒体跟踪讨论的学术不端案例, 创历年案例最高。针对频频出现在高校师生身上的学术不端行为, 教社科20093 号进一步强调高校要开展多样化形式的宣讲教育, 包括通过校内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宣传橱窗等各
21、种有效途径和形式;由于研究生、博士后、教授等不同类型群体在科研内容、考核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因此其学术不端行为类型和情境有所区别, 对此, 教技20111 号要求高校针对不同类型群体采取不同形式的宣讲教育, “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 在研究生中进行学术规范宣讲教育, 要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 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 并将教师受教育频率定为“每年一轮”。本研究认为该阶段政策重视通过学生课程、教师培训等必修环节落实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制度, 具有较强的操作性。第二阶段, 教育部政策强调教师在教育制度中的重要性。首先, 进一步强调教育制度作为教师培训的必修
22、环节, 教育部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和 18 日先后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 号) 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 号) , 专门强调要“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 并“建立培训档案”以增强教育实效。其次, 强调教师特别是导师对学生日常教育责任, 发布的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教研20131 号) 提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 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阶段,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仅于第七条强调教育制度的强制性以及导师的重要性, 说明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制度在高校基本
23、实现常态化, 政策重点在于加强与巩固。综上所述, 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教育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且要求持续增强, 表现为:第一阶段政策重视在学生课程与教师培训等必修环节的教育;第二阶段政策强调教师对学生的教育责任;第三阶段政策强调教育制度在高校的巩固。(三)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披露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第一阶段, 教育部政策初步指出举报者与高校在举报和受理举报方面的责任。教社科20061 号中首次要求高校应建立“接受投诉制”并及时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教社科20093 号进一步关注到举报者的权利, 指出举报者应得到高校“必要的保护”。可以看出, 政策文本虽然明确了举报与受理双方
24、的责任, 但对双方激励的制度设计仍有欠缺, 例如 2011 年付炜借用期刊审稿人身份, 审阅文章后将原文章退回, 同时将该文章略加修改后署上自己名字投往其他期刊, 第二次实施该行为时, 由于付某投稿期刊的审稿人正是其所剽窃文章作者的导师, 导致其行为被曝光, 可以设想如果不是这个巧合, 付某的行为可能会隐藏更长时间。为鼓励基于事实的举报, 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教技20111 号) 首次对举报人的责任做出规定, 指出“高校内外人员若发现或有正当理由怀疑他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有责任进行投诉”并遵守一定的规范, “做出投诉后, 举报人有义务继续配合调查, 如接受调查组询
25、问等”。同时, 为避免恶意举报, 还规定“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 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 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阶段,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令第 35 号) 强调高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但对激励高校学术委员会积极受理举报的制度设计仍有欠缺, 例如孟昌波、马吉明案例中, 原作者首先向高校举报却未能按照高校文件中所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受理回复, 进而选择在多个社交网络平台发布举报信息并借助新闻媒体举报说明高校受理调查工作不够积极且与举报者的信息沟通缺失。该阶段借助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的举报逐渐增多,
26、 例如 2014 年举报者通过约见齐鲁晚报记者举证张某副教授 9 篇论文抄袭, 2016 年陈振硕士学位论文抄袭事件是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传播得以披露, 需要高校主动关注并建立相应机制以收集相关信息。第三阶段, 针对上述实践反映的问题,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首先强调高校主动接收外部相关信息的重要性, 包括高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应当依据职权, 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其次, 进一步细化明确举报人的责任, 对举报人在实名/匿名举报、举证材料等方面的责任做出详细要求, 包括“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
27、 并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 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再次, 强调举报人的知情权的重要性, 包括“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 应当及时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综上所述, 学术不端行为披露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为规范性要求增强并激励高校积极受理举报, 表现为:第一阶段政策初步指出举报者权责与高校受理举报的责任, 但缺乏对双方激励制度设计;第二阶段政策细化举报人的责任要求以鼓励基于事实的举报;第三阶段进一步
28、要求高校主动接收、搜寻外界相关举报信息, 并强调举报人与高校信息互通, 以激励高校积极受理举报。(四)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第一阶段, 教育部政策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方面的责任, 包括调查机构、调查原则、调查结论认定和复议等内容做出明确要求。教科社20093 号明确指出高校对查处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高校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教技20111 号进一步指出“仍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可以看出, 在上述制度安排下, 教育部与高校在学术不端行为案例调查实践中形成了委托-
29、代理关系, 教育部作为委托人, 高校作为代理人, 然而由于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 有可能导致高校选择袒护等消极策略。第二阶段, 为约束和监督高校调查过程, 政策着重对调查人员构成、调查流程等细节做出要求。教育部令第 34 号要求高校“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 对具有作假嫌疑的学位论文进行调查认定”, 但是此后发生的案例中, 高校调查过程公正性、公开性仍受到外界质疑, 例如张世友被举报多篇论文抄袭, 高校“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教育部关于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制度”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结论“张世友的部分学术论文存在抄袭、引用过度等学术不端与学术不规范行为”,
30、 有观点质疑“过度引用”的认定结果, 认为这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辩解。针对该情况, 2014 年 3 月 1 日生效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 (教育部令第 35 号) 对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构和流程细化, 指出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 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 当事人有异议的, 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 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9 月 29 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 (教师201410 号) 指出“建立问责机制,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1、, 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以激励高校公正查处相关事件。可以看出, 该阶段教育部政策进一步细化调查认定和复议方面的制度安排, 目的是促使高校内部调查过程透明化, 防止和杜绝调查过程中高校对本校人员的包庇, 确保调查的公正性。第三阶段,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开始关注高校内部纪检、监察等机构, 以及项目资助方等高校外部利益相关者, 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非利益相关者参与以约束高校调查过程, 指出“调查组应当不少于 3 人, 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同时, “调查组认为有必要
32、的, 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该项政策还关注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的重要性, 例如持续两年左右 (20142016 年) 的于艳茹案例所反映的争议, 当事人认为高校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 未及时向其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在做出处理决定前未给予申辩机会。对此, 教育部第 40 号令对高校调查细节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说明, 指出“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 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 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 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33、, 同时,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 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等内容。可以看出, 该政策通过要求高校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与非利益相关者参与, 关注当事人权益等措施, 以保证高校调查过程调查的透明与公正。综上所述,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为形成了高校调查过程透明性持续增强的细则, 表现为:第一阶段政策明确高校调查主体责任;第二阶段细化调查认定和复议方面内容, 以降低高校内外信息不对称程度;第三阶段政策鼓励高校内部纪检、监察等机构, 项目
34、资助方等高校外部利益相关者, 第三方专业机构等非利益相关者参与调查过程, 进一步保证高校调查过程的透明与公正。(五)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第一阶段, 教育部政策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基本形式做出明确。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人20024 号) 指出处理形式包括“批评教育, 撤销项目, 行政处分, 取消资格、学位、称号, 直至解聘等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在“以防微杜渐、教育帮助为主, 处罚为辅”主导的政策背景下, 上述政策仅列举了处理形式, 但对于其适用情况表述不清。在学术不端行为事件数量逐年增多的背景下, 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教社科2009
35、3 号) 进一步指出“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第二阶段, 2012 年 3 月 16 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124 号) , 加大了对教师学术不端行为处罚的严厉程度, 指出“健全师德考评制度, 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对学术不端行为者, 一经查实, 一律予以解聘, 依法撤销教师资格”。教监20126 号增加了“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
36、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等形式。除了针对学生和教师的处理, 教育部令第 34 号规定对高校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并指出“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 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 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在处理结果复议方面, 教育部令第 34 号进一步指出高校“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看出, 20122014 年间, 教育部政策在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方面加大了处罚力度, 针对不同类型当事人细化了处理形式, 并强调当事人复议的权利, 但
37、是高校处理过程中仍然有利用政策弹性空间的可能, 例如 2014 年张某副教授被指9 篇论文抄袭, 高校认定其存在“剽窃行为”并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由专业技术六级降为专业技术七级) , 处分期 24 个月”, 涉及抄袭的论文“不得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岗位聘用与考核、成果评奖、荣誉评选、项目申报等的依据”, 而举报人则认为“处罚太轻”。第三阶段,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对处理标准、处理流程以及申诉步骤均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并首次要求高校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载明“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处理意见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38、其他必要内容”。对于实践反映出的制度问题, 该项政策也做出了回应, 例如于艳茹案例的另一争议, 即当事人认为存在抄袭的小论文在其申请博士学位时为待刊状态, 且其在校期间已正式发表论文情况符合学校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因此该小论文不是其申请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不应以此为据撤销其博士学位。对此, 教育部第 40 号令特别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同时, 于艳茹认为高校对其不满处理决定的申诉回应时间过长, 对此, 教育部第 40 号令特别对复核流程做出要求: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收到处理决定
39、之日起 30 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高等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高等学校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 并于 15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 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 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 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为对处理力度与过程公正性的要求不断加强, 表现为:第一阶段政策列举多类处理形式;第二阶段政策加大处罚力度、细分当事人类型及其处理形式、关注当事人复议
40、的权利;第三阶段政策细化处理标准、处理流程以及复核流程, 并首次要求高校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六)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反馈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提取第一阶段, 教育部政策主要关注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教社科20093 号指出“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接受群众监督”, 由于公开程度由高校把握, 则可能造成高校信息公开程度有限甚至不公布的情况, 例如李宗军论文抄袭案例中, 其学术不端行为已被文章发表期刊认定并发布了撤稿声明, 且高校发布“情况通报”说明将会对“涉嫌严重抄袭”进行处理, 但笔者难以从网络上搜索到校方最终处理结果。为方便社会力量和新闻媒体监督, 教技20111号具体要求高校应在学校网站上
41、设立“学风建设专栏, 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 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其中处理结果必须保留 3 个月以上”。本研究认为, 该阶段政策侧重在事件处理结果公布后进行舆论批评和引导, 没有涉及处理过程中对高校处理公正性的监督, 对发现高校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进查处流程与优化政策难以起到好的反馈作用。第二阶段, 教技201214 号指出“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教师201410号指出“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 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要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说明教育部开始介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政策同时关注高校对查处信息的共享, 教育部令第
42、 34 号指出学术不端行为人“为在职人员的, 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 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综上所述, 本研究认为 20122014 年间, 教育部政策通过要求高校重大问题上报, 学术不端行为事件直接反馈至政策制定方, 有助于政策的优化;要求高校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 有助于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受到相应的处理, 同时发挥警示作用。第三阶段,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教育部令第 40 号) 进一步指出, 高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推诿塞责、隐瞒包庇、查处不力”, 则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相关机构查处”;高校“对本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未能及时查处并做出公正结论, 造成恶劣影响的, 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并进行通报”。可以看出, 教育部介入程度进一步加深, 且高校相关负责人员消极对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增加, 将有助于高校积极处理相关事件, 但同时需设计相应机制, 降低高校相关负责人为逃避被追责而选择与高校内部查处机构共谋的可能。综上所述, 学术不端行为反馈政策效能的演变特征为形成了信息共享透明、责任主体强约束的做法, 表现为:第一阶段政策要求高校在事件查处后公开一定信息供社会进行舆论批评和引导;第二阶段要求高校在事件查处中上报重大问题;第三阶段要求高校及时与相关单位共享事件信息, 并加大高校相关负责人员消极对待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