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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首席合规官设立的中外比较——基于重要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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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首席合规官设立的中外比较基于重要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 蔡宁伟 中信银行 摘 要: 在金融服务组织中, 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已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但在国内的商业银行实践中存在一定差异。随着国际监管趋严, 合规风险、合规管理和监管处罚愈加重要, 从形势上促进境外商业银行更加重视合规管理的体系建设与合规官的机制安排。在国内现阶段, 无论作为行业高管层任职管理的基本要求, 还是作为行业合规专业性基本要求, 抑或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均未明确提出设立首席合规官。加之商业银行实践中多采取一把手负责制, 统筹管理内控合规工作, 因此国内的商业银行并不存在设立首席合规官的动力。尽管如此, 通过境内

2、外对比发现, 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在提升内控合规的专业性、确保内控合规的独立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有助于改变目前国内部分商业银行“重经营、轻管理”的现状。关键词: 首席合规官; 首席风险官; 合规风险; 操作风险; 风险管理; 合规管理; 内部控制; 监管处罚; 反洗钱; 合规体系建设; 金融监管; 作者简介:蔡宁伟 (1982-) , 男, 四川南充人, 博士, 高级经理, 供职于中信银行总行合规部, 研究方向:金融监管、互联网金融。一、首席合规官的定义与现状(一) 本文基本研究设计尽管首席合规官 (Chief Compliance Officer, CCO) 在境外商业银行的设立已经比较普

3、遍, 但在国内的商业银行中还是一个相对新鲜的概念, 只有个别大型商业银行设置了或者曾经设置了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的职位。目前不少国内的商业银行尚未理解或认识到首席合规官的价值体现和重要意义, 这与不少商业银行, 特别是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商业银行业务起步较晚、组织有待完善、管理急需提升的现状不无关系。而国外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不仅拥有比较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合规管理机制, 而且还经历了多轮经济周期、金融海啸的冲击, 深深地体会到内控合规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因此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本身都将首席合规官的职位设立作为内控合规管理和组织体系架构的重要组成, 也将首席合规官机制的发

4、挥作为银行稳健发展和持续经营的必要保障。考虑到国内外的实践差异, 笔者设计了如上图所示的研究架构, 力求将首席合规官追根溯源、对比展示、直观呈现。本文从首席合规官的溯源开始, 通过国内、国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首席合规官的探索与实践着手, 进行相对系统性的对比分析。同时, 参考了包括中国银监会、美联储 (U.S.Federal Reserve System, FRS)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 和审慎监管局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PRA)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Federal Fi

5、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FFSA)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Autoritdes Marchs Financiers, AMF)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 、香港金融管理局 (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 HKMA) 等代表性监管机构对首席合规官的要求, 从外部探讨合规官设置的监管动力。最后, 对比分析了境内外商业银行在合规管理与合规职责上定位的差异、职能赋予的不同。对比发现, 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在提升内控合规的专业性、确保内控合规

6、的独立性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有助于改变目前部分国内商业银行“重经营、轻管理”的现状。(二) 首席合规官的界定首席合规官是指监督和管理组织内部合规问题的公司官员, 其目的在于保障组织内部过程和目的的合规性, 从而保证组织目标和愿景的顺利实现。由于不同类型组织的合规性要求不同, 因此首席合规官可能在不同组织中的称谓有所不同, 类似于政府组织中的纪委书记或纪检书记, 制造企业中的首席监理、首席品控或首席质量官, 服务企业中的首席督查或首席体验官等职务。在金融服务组织中, 首席合规官的设立几乎已经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在国内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企业中也广为流行。在商业银行中, 首席合规官的

7、主要职责是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 包括反洗钱、阻止恐怖分子资金转账。不难看出, 首席合规官的要求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内需要保证组织内部的合规性, 即对组织内部规定必须严格遵守;二是对外需要保证外部法律和监管机构规章制度的合规性, 即对组织外部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从;三是对内外联动要保证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保证外规内化的一致性, 确保外部法律和监管机构要求能及时映射到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来。(三) 首席合规官的现状1.国内商业银行。由于国内监管机构并未对商业银行的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任命有明确规定, 因此首席合规官任命相对于首席风险官而言并非一个普遍的现象。各大商业银

8、行的合规管理工作根据自身的特色和实际由不同的行领导负责, 一般分为两类:一类由行长直接管理, 内控合规部门直接向一把手负责;另一类由其他副行长特别是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副行长管理, 从行政、党纪两个维度向分管行领导负责。目前, 国内五大行均由行长直管内控合规部, 但一般另行设立了首席风险官 (相当于副行长级) , 其中只有中国银行设立了首席合规官 (2013, 耿伟, 属总行风险管理部) ;股份制银行基本与五大行相似, 中信银行曾经设立了首席合规官 (2011, 王连福, 兼任工会主席、纪委书记) 。2.境外商业银行。美国大公司普遍将其合规官的主要目标确定为:预防和发现公司犯罪行为, 在较早

9、的阶段发现错误, 并促使公司迅速行动以将负面影响降至最小;倡导合法和道德的企业文化, 形成重视合规的氛围, 为公司创造一个能阻止错误并减少雇员犯错可能性的环境。欧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要求设立独立的首席合规官, 相当于银行总行副行长级, 代表性的如渣打银行、富国银行、德商银行等国际大行, 由其设立的首席合规官直接对所在银行的内控合规工作负责。一旦发现问题首席合规官往往首当其冲, 难辞其咎。例如, 2012 年7 月 17 日, 汇丰银行首席合规官戴维巴格利 (David Bagley) 因涉嫌管辖机构在墨西哥等中北美洲国家的反洗钱监管不力而接受美国参议院质询, 随后主动引咎辞职, 他曾主管汇

10、丰银行的内控合规、法律保全、反洗钱等工作。二、首席合规官设立的重要性(一) 合规风险的严重性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意指银行因未能遵循国家法律、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被普遍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与核心的风险 (银监会, 2006) , 可能导致“人财两空、声名狼藉”等严重后果。银行合规风险的主要表现有四类:第一类是法律制裁, 主要包括刑事、民事或行政制裁, 这类制裁往往采取“双罚制”, 既对机构也对个人;第二类是监管处罚, 意指对违规商业银行及其员工采取行政责任处罚, 这类处罚同样

11、采取“双罚制”, 既对机构也对个人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2015) ;第三类是财务损失, 意指违规导致严重后果, 招致财务重大损失, 这类案例举不胜举, 何时、何地、何种程度、如何公告值得当事商业银行深思;第四类是声誉损失 (风险) , 意指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的负面评价。值得关注的是, 声誉风险是当今最令人困惑、最难管理, 也是最令人畏惧的风险, 就商业银行而言, 如若处理不当, 可能引发以合规风险为“始作俑者”的连锁反应。(二) 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合规管理也称为“合规风险管理”, 是针对合规风险的预防、缓释与管控机制, 是主要就合规风险与不合规

12、行为的管控。合规管理是一种在持续修订相关制度及各类手册的基础上, 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检查和报告, 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教育与培训, 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主动避免违规事项发生, 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惩戒措施, 确保内部机构和人员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准则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动态循环过程。由于合规风险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与核心”风险, 因此合规风险管理在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中居于基础地位, 其重要性、关联性不言而喻, 是银行的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的主要诱因, 尽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一定程度上源自宏观外因, 但操作风险多以内部业务操作与管理

13、不合规而引发, 尤其是内外勾结欺诈作案尤为值得警惕。以中国银行业公开披露的损失事件为例, 近 20 年来 (19902010 年) 的国内研究者 (樊欣、杨晓光, 2003;袁德磊、赵定涛, 2007;陈平、戴伟光, 2011;吴琼、范文婷, 2013 等) 的研究均发现内外部欺诈引发的操作风险占比居高不下, 保持在 80%90%, 且有进一步提升的趋势 (蔡宁伟, 2015) 。2015 年以来, 同业票据、承兑汇票、虚假理财、电话欺诈 (银行卡特别是信用卡) 等银行案件中存在的不合规问题特别需要关注。(三) 监管处罚的重要性近年来, 监管对于商业银行的处罚也有从重趋势, 主要呈现国内与国际

14、相接轨的倾向, 特别在 2017 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加强监管以来, 检查范围逐步扩大, 检查时间不断延长, 检查深度持续延伸, 处罚力度继续加大。以 2017 年 6 月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出罚单 538 张 (其中银监会 173 张、银监分局 365 张) , 处罚金额达 1.08 亿元, 涉及金融机构 174 家, 其中商业银行 170 家、信托公司 1 家、财务公司 2 家、金融租赁公司 1 家。而在此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境外监管机构对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合规行为处罚更为严苛, 特别将洗钱等非法所得与不合规行为纳入监管处罚的重点范围。近年来, 国际监管机

15、构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容忍度趋紧, 主要表现为:一是处罚金额巨大并呈上升趋势;二是监管处罚执法力度加大;三是监管机构呈现联合执法态势;四是从机构追责转向个人追责。据不完全统计, 20132016 年间国际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罚金额超过 1 亿美元及以上的占比高达 80% (KPMG, 2017) , 其中又以美国的监管机构处罚尤为苛刻。2005 年来, 国内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遭受美国监管重罚的代表性案例详见下表 (魏鹏, 2017 等) 。三、首席合规官设立的必要性(一) 监管制度目前, 国内的监管机构并未对首席合规官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 主要表现为:一是作为金融业的人员监管要求,

16、 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13 年 12 月实施) 有对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 无明确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二是作为银行合规专业性基本要求, 银监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006 年 10 月实施) 并无要求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职责, 但提出“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且“合规负责人不得分管业务条线”;三是作为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 年 1 月实施) 未明确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境外监管机构与国内监管对首席合规官的设立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以美联储 (U.S.FRS)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

17、局 (FCA) 和审慎监管局 (PRA)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 (FFSA) 、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 (AMF) 、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APRA) 、香港金融管理局 (HKMA) 等监管机构为代表, 均提出辖内金融机构必须设立首席合规官或者合规官, 其地位与商业银行行长基本持平;并且, 必须独立履行相应职责, 承担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反洗钱管理、法律合规、案件防控等在内的内控合规工作。因此, 上述国家和地区商业银行的合规官往往扮演着更为重要和专业的角色, 因此, 其管理范围、薪酬待遇、职业地位等也随之水涨船高。例如, 境外商业银行在英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必须在英国本地寻找

18、有相当从业经验的合规官, 否则监管当局不会批准分行筹建, 更不要说正式开业和运营;又如, 我国香港地区商业银行的合规官相当于高管级别, 享受很高的薪酬待遇, 香港金融管理局把合规官的配置与合规管理视为重要的制度和组织体系安排。2 0 0 5 年来金融机构遭受美国监管处罚的代表性案例表 下载原表 (二) 监管要求那么, 是否可以理解为国内的监管机构对于合规管理相关职能与负责合规管理的高级管理层相对宽松甚至淡漠呢?答案恰恰相反, 尽管未单独要求设置首席合规官, 但银监会等国内监管机构并未让相关职能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分离或分割。例如, 银监会要求“要落实董事长作为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行

19、长作为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监事长作为风险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2016 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 。从此意义上讲, 合规风险管理作为银行风险管理基础与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 合规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应为董事长, 合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应为行长, 合规风险监督第一责任人应为监事长。因此, 各大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工作根据自身的特色和实际情况由不同的行领导负责, 一般分为两类:一类由行长直接管理, 内控合规部门直接向一把手负责, 代表性的有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等, 其优势在于行长能够在第一时间直接了解内控合规有关情况;另一类由其他副行长特别是任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副行长管

20、理, 从行政、党纪两个维度向分管行领导负责, 代表性的有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 其特点在于可以发挥行政与党纪的专业优势。值得一提的是,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 等法律明确了包括商业银行高管层在内的合规管理义务与职责,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14) 、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006) 等监管规定也明晰了包括商业银行高管层在内的内控合规管理的责任与后果, 因此商业银行的首席合规官或者负责内控合规管理的高管必须了解有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违规可能引发的监管处罚、个人刑责和负面影响。四、首席合规官设立的可行性(一) 国内监管对内控合规的基本要求1.内部控制指引的基本要求。银

21、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14) 将内部控制定位于战略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层面, 并赋予内控部门相应职责。一是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参与主体。内部控制应由商业银行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和全体员工参与。二是明确了内部控制的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由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组成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三是明确了董监事会的内控职责。董事会负责保证商业银行建立并实施充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保证商业银行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保证高管层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监督高管层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

22、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管层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监督董事会、高管层及其成员履行内部控制职责。四是明确了高管层的内控职责。高管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决策;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制定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 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 保证内部控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对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2.合规风险指引的基本要求。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006) 将合规风险管理定位于公司治理和法人管控的层面, 并赋予合规部门相应职责。一是明确了董事会与高管层的基本责任。合规是商业银行所有员工的共同责任, 并应从商

23、业银行高层做起。董事会和高管层应确定合规的基调, 确立全员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 在全行推行诚信与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 促进商业银行自身合规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二是明确高管层应有效管理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包括制定书面的合规政策, 并根据合规风险管理状况以及法律、规则和准则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合规政策, 报经董事会审批后传达给全体员工;贯彻执行合规政策, 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合规负责人和部门的独立性, 为合规部门履行职责配备充分和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识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主要合规风险, 审核批准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确保合规管理部

24、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合规风险管理报告, 助其判断高管层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及时向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报告任何重大违规事件等。3.反洗钱法的基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 , 将反洗钱管理定位于公司治理和法人管控的层面, 并赋予内控合规部门相应职责。一是明确了“两会一层”的反洗钱管理职责。金融机构应依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二是明确了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处分情形。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

25、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三是明确了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处罚情形。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 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

26、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违反保密规定, 泄露有关信息的;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四是明确了对董事会和高管层的禁业和刑责情形。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 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处 5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二) 国内监管对内控合规的主要启示1.内部控制指引的主要启示。一是将案件风险防控提升到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的层

27、面。内部控制指引和银监会后续发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员工行为管理, 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落实票据业务等案件高发领域的操作规范,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二是将细化岗位职责体系作为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的保障。内部控制指引和银监会后续发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各业务岗位的职责, 明确尽职要求和失职责任。三是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作为强化监管制度建设的落脚点。针对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结构和风险特征的新变化, 以及随着暴露出监管制度和银行内控的缺陷, 内部控制指引和银监会后续发文明确提出了强化监管制度建设的要求。在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要求的基础上,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对标监管制度, 有效外规内化, 及时查漏补

28、缺, 对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 填补制度空白和漏洞, 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实施。值得关注的是, 内部控制指引还明确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追溯到法人层面, 明确提出, 董事会、高管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 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2.合规风险指引的主要启示。一是将严肃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追究作为提升监管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监会后续发文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规范化、流程化的责任追究体系, 强化责任追究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对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实行双线问责。二是逐步重视商业银行的境外合规。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监会后续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

29、属机构合规管理职能的组织结构应符合当地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加强合规资源配置与合规风险管理。三是将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内控合规作为落实“一带一路”战略的有机组成。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和银监会后续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境外机构经营行为, 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服务能力, 建立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长期、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值得关注的是, 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明确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追溯到法人层面, 明确提出, 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负最终责任, 包括审议批准商业银行的合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议批准高管层提交的合规风险管理报告, 并对商业银行管理合规风险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使合规缺陷得到

30、及时有效的解决;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等。监事会应监督董事会和高管层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3.反洗钱法的主要启示。一是将反洗钱管理上升为国家政治层面关注重点。近年来, 境内、外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形势日趋严峻, 恐怖袭击事件数量逐年上升, 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已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点问题。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 34 次会议强调, 完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管理体制机制, 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与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 已上升为国家政治层面关注的重点。二是反洗钱监管处罚力度逐年提升。各国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逐年提升,

31、部分知名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多次受到属地监管的巨额处罚。三是反洗钱相关要求落实更严且更具时效。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人行令2016第 3 号) , 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必须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完善监测系统, 落实反洗钱相关要求。值得关注的是, 反洗钱法明确将贯彻反洗钱的有效性追溯到公司治理和法人层面, 明确提出刑责追究:情节特别严重的,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违反前两项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

32、纪律处分, 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对违反反洗钱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首席合规官的思考(一) 国内暂未设立首席合规官的动因1.外部监管未提出明确要求。如前所述, 国内的监管机构并未明确对首席合规官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 主要表现为:一是作为行业高管层任职管理的基本要求, 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13) 并未明确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二是作为行业合规专业性基本要求, 银监会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006) 并未要求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职责, 但提出“确保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且“合规负责人不得

33、分管业务条线”;三是作为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02) 未明确要求设立首席合规官或合规官。综上所述, 由于各类监管机构并未明确提出设立首席合规官的要求, 商业银行并不存在设立首席合规官的外部动力。2.内部行长兼职合规官职责。从业内实践来看, 在国内商业银行的实际经营管理中, 往往采取“一把手负责制”。因此, 作为商业银行的第一责任人, 行长往往承担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中也包括内控合规管理的职责。从职责归属来看, 国内商业银行往往按照监管指引, 采取内控合规部门牵头, 条线部门和分支机构承担尽职监督职责的模式, 将内控合规管理职责细化到具体管理部门和机构, 由经营单位直

34、接承担, 变相强化了“一把手负责制”的归属。从监管要求来看, 银监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14)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13) 和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2006) 都明确了包括行长在内的高管层的内控合规责任, 特别是要求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分级负责, 并对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损失承担管理责任。(二) 境外明确设立首席合规官的优势1.提升内控合规的专业性。境外监管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 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分离了国内商业银行行长承担的内控合规管理职责。国内的商业银行如果想在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 无论是筹建开设分行或子行, 还

35、是开展某些业务, 甚至某笔授信申请, 都必须得到首席合规官的认可和同意, 否则业务和产品都将无法推行。从此意义上讲, 境外商业银行的首席合规官比较专业, 特别是对于当地和相关国家监管法律法规的了解、对当地司法制度与案件诉讼的熟悉、对当地客户关系和舆情管理的理解、对于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实践与应用等, 更为专注和专业, 有助于改变目前部分国内商业银行“重经营、轻管理”的现状。因此, 这类人员在当地市场往往不易于寻找, 甚至需要持有某些受到当地监管认可的“牌照”。2.确保内控合规的独立性。境外监管机构设立首席合规官, 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 相当于高管层的成员。以国内商业银行的层级来衡量, 可视为总行

36、副行长甚至总行行长级别。这种级别的配置不止是名义上提升了首席合规官的权力与地位, 更赋予他们指导、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否则他们可以将其认为的违规问题或不良现象直接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导致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检查与严惩。这一点, 美国的花旗银行、英国的渣打银行、德国的德意志银行、法国的巴黎银行等都受到过严厉的处罚。近年来, 随着中资企业走出去、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化, 中国的部分大型商业银行也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 其中一些境外机构已经面临了当地合规官的质疑和举报, 一定程度上恰是对当地文化不熟悉、对合规官独立性机制不适应的结果。因此, 银监会在2017 年以 1 号文件印发了关于

37、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特别强调了加强公司治理, 强化风险管理, 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日常合规管理、合规资源配置、监管沟通以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 其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参考文献1魏鹏.国际反洗钱工作机制对商业银行合规管理的启示J.金卡生活, 2017 (7)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业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强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71 号) Z, 2017.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 Z, 2016. 4蔡宁伟.操作风险的诱发类型与前瞻性防控研

38、究J.金融监管研究, 2015 (4) . 5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银监会令20158 号) Z, 2015. 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银监发201440 号) Z, 20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 (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银监令20133 号) Z, 2013. 8吴琼, 范文婷.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损失事件分布分析J.内蒙古统计, 2013 (6) . 9陈平, 戴伟光.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事件特征分析J.经济视角, 2011 (11) . 10袁德磊,

39、赵定涛.基于媒体报道的国内银行业操作风险损失分布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 2007 (2) . 1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Z, 200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 (银监发200676 号) Z, 2006. 13樊欣, 杨晓光.从媒体报道看我国商业银行业操作风险状况J.管理学报, 2003 (11) . 1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发20021 号) Z, 2002. 15杜聪聪.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背景下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及其内部控制J.区域金融研究, 2015 (1) . 注释(1) (1) 综合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网站、券商中国网站等信息整理汇总。 (2) (2) 主要意指 BSA/AML 合规项目, 即银行保密法案 (Bank Secrecy Act) 与反洗钱标准 (Anti-money Lauder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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